清風晉韻
本期封面:湘峪古堡
黨紀學習教育專刊(第二期)
總第9期
2024年第4期
目錄
contents
卷首語
1
條例總則解讀
2
條例分則解讀
9
政治紀律
組織紀律
廉潔紀律
群眾紀律
工作紀律
生活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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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4
32
37
44
卷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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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將紀律建設納入新時代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堅持不懈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從根本上扭轉了管黨治黨寬松軟的狀況,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了堅強紀律保障。
轄內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深刻認識開展黨紀學習教育的重大意義,進一步深化對加強紀律建設重要性和忽視黨紀、違犯黨紀問題危害性的認識,各級黨組織和領導班子要抓嚴紀律建設,抓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學習,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強化遵守紀律的自覺,以嚴明的紀律確保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知行知止、令行禁止。
《清風晉韻》編委會 2024年7月
中國共產黨
紀律處分條例
總則編重點修訂條款解讀
總則編共48條,新增5條,修改26條。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部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嚴的基調,強化系統觀念,集中體現了新時代新征程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新任務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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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總 則
黨紀學習教育
一是豐富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在第2條中增寫“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等內容。
在第3條中增寫“堅守初心使命”“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內容,進一步明確紀律建設的宗旨目標、功能定位和形勢任務,保證黨的紀律建設始終在黨的創新理論指引下與時俱進,強化各級黨組織紀律建設責任,引導黨員干部切實增強遵規守紀的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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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企業風采
Corporate Style?
二是堅持從嚴要求。
新修訂的《條例》,將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寫入第4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原則中,體現了發揚徹底的自我革命精神。
在第10條規定警告、嚴重警告影響期內不得提拔職務的基礎上,增寫不得“進一步使用”,第11條增寫“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后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按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體現錯責相當、過罰一致,使違紀黨員受到應有的嚴肅處理。
在第14條增寫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合并使用方面的規定,推動形成懲戒合力。
增寫第21條,規定“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進一步完善多個違紀行為的影響期計算規則。這些規定彰顯了整部法規嚴的基調,體現了對黨員干部的從嚴管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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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條例》第5條總結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規定,推動各級黨組織深化運用“四種形態”。其中,將黨的二十大黨章修正案有關修改內容細化具體化,充實完善第一種形態的內容,增寫了“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的處理方式,重在提示黨組織要在用好第一種形態上下功夫,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主動、嚴肅、具體地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同時,將第四種形態中的“涉嫌違法立案審查”修改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使“四種形態”的表述更為精準,更加清晰地表達出紀、法、罪的遞進關系和“四種形態”環環相扣、層層設防的要求。
三是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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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紅臉
出汗
常態
輕處分
組織調整
大多數
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
少數
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極少數
四是落實“三個區分開來”。
新增第19條第二款,明確了不予處分的情形,規定“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新增第19條第三款,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第19條分三款規定免予處分、不予處分、不追究黨紀責任,總體上形成了對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屬于違紀等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相應處理的系統規范。為精準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奠定了黨紀處分方面的基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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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五是促進執紀執法貫通。
《條例》在第4條關于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原則第三項中增寫“執紀執法貫通”的內容,在第28條進一步規定,“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的內在一致性和互補性。
參考刑事法律規則,將第26條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處分標準,由原來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修改為“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第42條進一步明確經濟損失計算標準,第43條規定對主動上交的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處理,促進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雙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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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第一款充實規定了黨員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
考慮到當前財經領域違法行為較為嚴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嚴肅財經紀律的要求,新增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黨紀處分規定作為第二款,進一步突出了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懲戒。
新增對有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黨員的黨紀處分規定作為第三款,釋放對此類違法行為嚴懲不貸的強烈信號。
六是完善紀法銜接條款。
為促進紀法銜接,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完善對違法黨員的紀律處分規范,主要體現在第30條的三款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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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中國共產黨
紀律處分條例
分則編重點修訂條款解讀
新修訂的《條例》分則從第49條到第154條,有六章,包括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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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政治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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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在黨的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是打頭、管總的紀律,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是遵守黨的全部紀律的前提和基礎。
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共 28 條,增寫2條,修改 12 條。
黨紀學習教育
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發表、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不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對黨組織不忠誠不老實;不堅定理想信念;涉外活動中存在有政治問題的言行;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失職;違反政治規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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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充實政治紀律,推動廣大黨員在思想政治上講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在行動實踐上講維護黨中央權威、執行黨的政治路線。一是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二是推動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高質量發展。三是促進對黨忠誠老實,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四是規范政治言行,堅定理想信念。
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第50條、第51條、第52條對發表、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行為列出負面清單:
1.公開發表反對或者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言論。
2.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
3.公開發表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等言論。
4.制作、販賣、傳播,私自攜帶、寄遞,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資料。
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處分。此條款為本次修訂新增內容。但并不意味著該款規定的行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構成違紀,以往此類行為通常是依照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69條或者2015 年《紀律處分條例》第62條等規定,按照違反黨的政治規矩性質定性處理。“閱看”是指詳細仔細地看;而“瀏覽”是指大略地看,快速地簡單看一下。將“閱看”與“瀏覽”并列規定,涵蓋了觀看或者說閱讀的各種情形,嚴密了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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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第54條增寫搞政治攀附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底線要求。
搞政治攀附是指投靠有權勢的人,以謀求自己能夠得到提拔重用或者其他政治利益,實質上是在政治上拉關系搭“天線”、找后臺尋靠山,搞人身依附。搞政治攀附與黨的性質宗旨背道而馳,與黨員干部的身份格格不入。
搞政治攀附行為的處分規定是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但并不意味著“搞政治攀附”行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構成違紀,以往此類行為通常是依照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9條、第76條第一款或者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2條、第73條第一款等規定,按照跑官要官或者違反黨的政治規矩性質定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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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第55條明確增寫了搞投機鉆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以及黨員充當政治騙子的處分規定。
“政治騙子”一般指通過虛構冒充領導干部及其親屬、朋友、身邊工作人員,或用有特殊背景的專家教授、學者智囊、“大師”等方式設計身份偽裝,或通過偽造領導干部圖文影音資料、虛構與領導干部交往經歷、傳播政治謠言、制造內部信息、假意“牽線搭橋”等方式設計行為包裝,以“提拔重用”“擺案抹案”等政治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信任,謀求攫取經濟利益、社會地位等不正當利益的人員。
政治騙子行騙的套路通常是虛構特殊身份背景,散布所謂“內幕消息”,把自己包裝成“有來頭”的神秘人物,故弄玄虛騙取信任,進而騙錢、騙物,甚至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項目等。
政治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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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第56條、第57條、第61條對不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了規定。可分為三類:
1.不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
第56條規定了不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三種行為表現: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
2.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
第57條規定有利于推動黨員領導干部切實貫徹黨中央要求,認真踐行正確政績觀,把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要求落到實處。此外,該條還專門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作出規定,明確有此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3.不按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第61條規定中的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干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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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第58條
此次《條例》修訂,將2018年《條例》相關條款中的“情節較輕”修改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更進一步明確了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必須具有政治危害。衡量是否屬于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根本標準就是政治標準,就是對黨是否忠誠老實,看表里行為是否體現突出的兩面性和政治危害性。
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的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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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奉陰違的兩面人行為的本質特征,從行為構成來說
就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表面上遵從? ? ? ? ? ? 暗地里違抗
是政治上蛻變的突出表現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作出了處分規定
旗幟鮮明的反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
黨紀學習教育
實踐過程中,關于黨員信仰宗教、搞迷信活動行為的認定有兩點需要把握:一是認定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既不以黨員參加入教儀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證、皈依證等宗教類證件為前提,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動場所參加過宗教活動為前提,而是應當以該黨員背棄共產主義信仰,信仰某一宗教為判定標準。二是把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與組織、參加一般的民俗、習俗活動,以及正常參加游覽活動區分開來。不能把一些有著歷史文化傳統和民族、區域特色的民俗、習俗活動當成迷信活動。黨員干部偶爾到一些寺廟、道觀、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動場所參觀游覽或參加活動儀式等,其目的僅僅是為了游覽或工作,也不應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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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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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和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基本條件,其本質要求是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共17條,增寫2條,修改7條。
黨紀學習教育
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落實組織決定;不按規定說明和報告;搞非組織活動;違規選任干部;違規謀取人事利益;侵犯黨員權利;違規發展黨員;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等。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和黨章要求,聚焦推動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增強黨員組織觀念、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等方面嚴明組織紀律,有利于推動正確執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從組織上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一是推動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促進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二是推動增強黨員組織觀念,促進不斷強化黨員意識。三是推動服務人才強國戰略,促進保障人才評價機制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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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新增的第80條是對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處分規定,這是落實黨章對黨員義務和責任要求的規定,引導黨員干部切實強化組織意識,不忘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做到對黨組織忠誠老實。在執紀執法中,要告知黨員對其了解的情況應當有作證的義務,還要明確告知,如果違反該義務,說假話或者捏造事實會受到黨紀處分的后果。
需要注意與第63條進行區分,如果黨員單純的是一個有義務作證的證人的話,在沒有與被審查調查對象串通的情況下拒絕作證或者是提供虛假情況,這個時候就按照這一條處理。如果同時他有與被審查人串供隱匿證據等行為,那么就有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這個黨員證人就是與被審查人共同違紀,構成對抗組織審查,應按照第63條認定屬于違反政治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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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第85條新增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處分。共有三種情形:
(1)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
(2)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
(3)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
實踐中有些同志認為,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歡喜,“能下”往往會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義,是推進能上能下工作的關鍵。《條例》對此作出明確的處分規定,有利于推進領導干部敢于擔當,將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實處,保障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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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在第86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促進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為推動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提供紀律保障。
“授予學術稱號”是指按照黨管人才原則和規定的程序,授予某領域資深專家的人才類榮譽性稱號。學術稱號是對人才階段性學術成就、貢獻和影響力的充分肯定,但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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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行為
1.違規取得外國國籍、國(境)外居留資格。
2.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擅自超出批準范圍因私出國(境)。
3.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違規聯絡國(境)外機構、人員。
4.在國(境)外出走,幫助在國(境)外出走。
新增第91條第二款,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
除了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外,超出批準范圍出國(境)行為還包括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人員持普通護照前往事先未報批的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免簽入境、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辦理落地簽證、單方面允許中國公民免簽過境或者與中國實現互免普通護照簽證的國家和地區,以及獲批前往某個或某幾個申根國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報批的其他申根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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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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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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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為確保清正廉潔,在從事公務活動或者其他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其本質要求是秉公用權,不用公權謀私利,是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共28條,增寫1條,修改18條。
黨紀學習教育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著眼加強對全體黨員全鏈條全周期全覆蓋的管理,劃定黨員不可觸碰的廉潔底線,引導廣大黨員清白做人、干凈做事,拒腐蝕、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一是落實黨章要求,充實完善對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總體要求。二是細化完善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紀律保障條款,促進從嚴糾治“四風”。三是完善對黨員離崗后違規從業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強化對黨員的全周期管理。四是落實做廉潔齊家模范的要求,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親友相關違規行為的規制。
違反廉潔紀律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實施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業行為拒不糾正;假公濟私;揮霍公款;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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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
第94條第一款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之前,增寫了“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內容,進一步充實完善對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總體要求。
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的表現形式很多,其中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較為集中。《條例》將“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在廉潔紀律的第一條加以強調,發揮管總作用,貫穿廉潔紀律全篇,從而引導黨員干部牢記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覺破除特權思想、特權行為,做到秉公用權、為政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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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第98條第二款規定,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此條款為本次修訂新增內容。執紀監督中發現,現在送禮的手段升級、花樣翻新,隱形變異行為潛滋暗長,其中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名義變相送禮、拉關系的比較典型。除此之外,也存在其他變相送禮的情形,因此本款還規定了“等名義”,以涵蓋更為周延。
同時,應當注意“送”與“收”存在對應關系,對于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收禮的,也要給予相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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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第104條是關于為親屬、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等方面謀利行為,為親屬、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利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此次修訂在第二款中增寫了為親屬等人“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的處分規定。“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既包括具有地域性、稀缺性的高檔煙酒、珍稀藥材、天價茶葉、珠寶玉石、名瓷名畫、名貴木材等傳統特產,也包括具有行業性、增值性的稀有資源,如銀行金融行業的高端信用卡,紀念幣(鈔),非公開定向發行的存貸款、信托、理財、保險產品等“金融土特產”。實踐中要結合案發地區、行業領域、謀利事項類別等情況綜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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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其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違規謀利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轉門”、期權式腐敗等漏洞,強調黨員干部離開崗位后,對其不能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等要求仍然一以貫之。
1. 離崗離職后違規從業。
第105條是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規從業的處分規定,2023年修訂《條例》,擴大了本條第一款適用主體的范圍,由原來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全體黨員干部,還擴大了離崗后禁止違規從業的范圍,新增“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作為禁業范圍。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的主體,仍是“黨員領導干部”,普通黨員一般不構成該違紀行為。
2. 離崗離職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系人謀利,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
第106條系2023年修訂時新增的條款,但并非新增的違紀行為,如此類行為發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根據“從舊兼從輕”的規定,相應依照2018年《條例》第111條關于廉潔紀律兜底條款等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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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
黨紀學習教育
在第107條完善對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行為拒不糾正的處分規定,促進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
《條例》規定的“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主要銜接的是2022年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規定》明確,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情形,主要是投資開辦企業、擔任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業、從事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領導干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綜合部門嚴于其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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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 ? 第113條至第119條對揮霍公款行為
列出負面清單:
? ? 1.違規組織、參加公款消費,違
規公款贈送、發放禮品。
? ? 2.違規自定薪酬、濫發財物。違規
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多是由黨組織集體決定。進行責任認定時,參與集體決策的都屬于責任人員,但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人員不受追究。
? ? 3.公款旅游。
? ? 4.違規接待、借接待之機大吃大喝。
? ? 5.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
? ? 6.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違規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包括三種情形: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其他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行為。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范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 ? 7.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條例》第119條規定了五種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情形: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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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學習教育
群眾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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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其本質要求是踐行黨的根本宗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共8條,修改3條,將1條納入政治紀律。
黨紀學習教育
此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緊緊圍繞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關于切實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立足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克服脫離群眾危險,進一步充實完善群眾紀律要求,推動廣大黨員、干部始終把群眾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一是完善鄉村振興領域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二是充實社會救助領域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定。三是充實對漠視、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
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侵害群眾利益;民生保障顯失公平;涉黑涉惡欺壓群眾;漠視群眾利益;侵犯群眾知情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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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條第二款充實規定,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條例》作出上述規定,彰顯了在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工作中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更高標準和更嚴要求,從而督促相關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繼續把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鄉村全面振興各項工作,特別是要切實防范和糾正在鄉村振興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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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生保障中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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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條充實在社會救助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行為的處分規定,為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紀律保障。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由于各種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給予財物接濟和生活扶助,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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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視群眾利益行為
第126條、第127條對漠視群眾利益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1.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
2.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
3.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
4.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
5.遇危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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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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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其本質要求是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共20條,增寫7條,修改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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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紀律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緊緊圍繞促進黨員、干部擔當作為、勇挑重擔,不斷完善制度,為推動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提供紀律保障。一是堅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擔當、積極作為。三是促進黨員履職盡責、規范用權。四是推動精準問責。五是加大對有關干預插手行為的規制力度。
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工作失職;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相關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問責或者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統計造假;違規干預和插手;泄露組織秘密;涉外工作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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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條、第131條對工作失職行為列出負面清單,作出處分規定。
1.對上級決策部署落實不力。
2.“新官不理舊賬”。
3.不敢斗爭、臨陣退縮。
第130條第二款的相關情形是對“新官不理舊賬”的法規化表述。“新官不理舊賬”是形象的說法,表面看起來是“舊賬”,實際上接手它、解決它本身就是新任黨員領導干部的職責。
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干部以崗位調整為借口,對一些歷史欠賬、遺留問題,選擇視而不見、久拖不決甚至“擊鼓傳花”,這本質上是回避矛盾、不負責任。新上任的黨員領導干部,不僅要接過權力,更要接下責任,一任接著一任干,以事不避難的態度解決“舊賬”、及時止損,將解決以往矛盾問題轉變為未來發展動力,在解決“舊賬”中建立“新功”。
第131條是此次修訂新增的內容。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滿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狀,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上交、面對危機向后躲,與我們黨敢于斗爭的鮮明品格背道而馳。廣大黨員、干部面對矛盾應當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以知重負重、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用斗爭精神、擔當作風,來詮釋為黨盡責、為民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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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第132條規定,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
1.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
2.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
3.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
該內容為此次修訂《條例》新增。此類行為主要表現為調查研究搞形式、走過場,以致決策脫離實際,沒有針對性,成為不接地氣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執行中不注意聽取基層干部群眾反映,不了解具體落實情況,搞機械執行。
4.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
該內容為此次修訂《條例》新增。此類行為主要表現為沒有做到不發不切實際、內容空洞的文件,不開應景造勢、不解決問題的會議。
5.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該內容為此次修訂《條例》新增。此類行為主要表現為督查檢查考核等過多過頻,多頭重復要求報材料、填表格,摘“指尖上的形式主義”,以及抓工作簡單機械、工作過度留痕、任務層層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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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問責或在問責工作中
嚴重不負責任行為
第137條與問責條例相銜接,增加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處分規定,有助于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推動問責工作規范化、精準化,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促進營造積極健康、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良好環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開展執紀執法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問責條例等規定,既要查清具體事實、分清責任、嚴肅問責;又要區別情況、體現政策,做到規范精準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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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條分兩款對統計造假作出規定。統計造假是指統計失真、統計失實等統計資料、統計信息、統計數據的造假、弄虛作假,是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不符合統計原則的行為。
常見的統計造假行為主要表現為地方黨委、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采用下發文件、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報意、指使、強令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等;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偽造、篡改統計資料,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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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規干預和插手的事項涉及范圍較廣,《條例》第141條、第142條、第143條重點對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公共管理活動等作出規定。
? ? ? ?1.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 ? ? ?2.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
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動。
? ? ? ?同時,《條例》還增寫對按照有關規
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
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
或者登記行為的處分規定,明
確處分依據,使得對違規
干預的治理鏈條更為
完整,推進體系化
糾治違規干預
插手行為。
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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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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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紀律是黨員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則,其本質要求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大德、守公德、嚴私德。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共5條,修改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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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著眼促進廣大黨員帶頭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生活紀律中充實完善了相關條款,以更好發揮黨員干部言行對全社會的示范效應。
生活紀律涉及黨員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等各個方面。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奢靡享樂、追求低級趣味;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違背公序良俗等。新修訂的《條例》增寫生活中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的處分規定,與時俱進對黨員網絡言行進行規范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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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抵制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行為
第150條是對堅決抵制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行為的處分規定。黨章明確規定,黨員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義務,要“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第三條規定:“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
黨員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不僅要體現在工作和學習中,也要體現在日常生活中。廣大黨員、干部要充分認識到小事小節中有黨性、有原則、有人格,帶頭營造和維護社會新風尚,塑造黨員隊伍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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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失管失教行為
第152條是關于家風不正,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家風建設是黨員領導干部的必修課
“家風不正”行為所涉人員限于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親屬等特定關系人。
“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主要包括黨員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員身份插手領導干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人事安排,違反規定從業,違規領取薪酬,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以及違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
家風是一個家庭表現出的道德品質或精神風貌,是全體家庭成員共同認同并遵循的價值觀念,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抓好家風。領導干部的家風,不僅關系自己的家庭,而且關系黨風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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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條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
公序良俗,是指維護國家和社會正常健康發展的秩序和道德,整體體現一個社會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觀念,對社會公眾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
公共場所,是相對于特定的私人場所而言的,是指公共的、社會的、不特定人員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用以滿足社會公眾工作、學習、娛樂等需要或者社會需求。
網絡空間可以被視作一種特殊的公共場所。網絡作為人際交往的重要媒介,已經成為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公眾之間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場所,同樣具有公共屬性。
“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引起廣大群眾或者社會輿論負面反映,給行為人自身名譽、行為人所在的黨組織和單位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損害了黨的形象。
黨員在公共場所的不當行為,如果社會危害性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響,一般可通過社會輿論和道德的力量來調整;如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權利,國家法律已將其作為違法犯罪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黨組織可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如果相關行為雖未構成違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響,則應依據本條進行處分。
違背公序良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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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條規定了生活紀律的兜底條款,明確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給予相應處分。
值得留意的是生活紀律的兜底條款。如果其他條款沒有規定,但該行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或者家庭美德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則適用生活紀律兜底條款追究黨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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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黨紀學習教育是重要政治任務,轄內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要把開展黨紀學習教育同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完成基層央行重點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為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金融強國提供堅強紀律保證。
黨紀
學習
教育
廣大黨員要把學習貫徹新修訂的《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更加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更加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為在新時代新征程上贏得更加偉大的勝利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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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 ?辦:中共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紀律檢查委員會
本期編輯:中共中共人民銀行晉城市分行紀律檢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