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資宣傳
2022年(春節期間)
華夏保險宜賓中心支公司宣
集
資
非
法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特征一:非法性
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
特征二:利誘性
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
特征三:社會性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
非法性
利誘性
社會性
手
段
常
見
一是承諾保額回報
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
有些類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后
果
法
律
◆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
◆造成群體性案件風險,引發社會不穩定,重 影響社會和諧
危害
后果
◆損害參與者利益,參與者很難收回本金
◆非法集資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后果自負、政府不買單
◆組織參與非法集資,嚴重的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規定,從事非法集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防
范
如
何
(一)防范非法集資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資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還要看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二看宣傳內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向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一定要避免頭腦發熱,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拖延一晚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
防
范
如
何
(二)規避非法集資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僥幸。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堅守理性底線,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風險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實際,問問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賭博心態和僥幸心理蒙蔽雙眼!
二要穩健,不要冒險。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還可能是投資騙局,投一次就血本無歸!要合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審慎確定風險承擔意愿,不冒險投資!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個心眼兒,絕不要聽風就是雨,盲目“隨大流”投資!
案
例
典
型
近年來,以保險的名義或保險從業人員進行非法集資的案件屢有發生,其特點是既具有欺騙性,又具有隱蔽性,危害性極大,影響極其惡劣,行業形象受到了一定的影響。防范打擊非法集資風險是維護社會穩定、金融秩序穩定的重要舉措。為提高大家的風險防范意識,我們特別選取了近年來保險業發生的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對案件特點進行了歸納總結,并提示了防范要點。幫助大家認清非法集資犯罪的特點,避免誤入非法集資騙局陷阱。
案
例
典
型
案情介紹
徐天某、管海某原為某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通州營業區總監、業務主任。2014年至2015年8月期間二人通過杜某的介紹,了解到深圳金賽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短期理財產品后決定代理銷售其理財產品。
銷售期間,徐天某、管海某組織公司業務員韓美某、馬小某等10人,以“保本保息、剛性兌付、零風險、由某人壽保障本金和收益”為噱頭公開向不特定的保險客戶宣傳金賽銀基金產品,合計吸取138名投資人9000余萬元,徐天某、管海某及其他業務人員收到銷售提成返款500余萬元。2015年4月深圳金賽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生兌付危機,徐天某、管海某動員業務員繼續吸引客戶投資,用新投資的錢兌付原客戶的利息,后因資金鏈斷裂案發。
經查明,某人壽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與深圳金賽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無合作關系,并嚴令禁止保險代理人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案
例
典
型
案件查處?
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扣押犯罪嫌疑人贓款合計581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徐天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20萬元。管海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15萬元。責令二人退賠投資人的經濟損失。其余涉案人員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按犯罪情節輕重分別進行處理,并處罰金2萬元至10萬元不等。
此類案件風險的基本特點:
1、以儲蓄型或投資型保險產品的保單持有人為特定目標;
2、以“高額收益”為誘餌;
3、假借保險機構及其銷售、客服等從業人員名義邀約客戶;
4、以套取資金為最終目的。
提
示
溫
馨
保險消費者在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時,應當重點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消費者應當在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前,要求保險機構出示相關產品的批準證明文件或者直接向金融監管部門了解有關產品的批準情況。
二是消費者有權在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前要求相關保險機構或銷售人員出示具備銷售該類產品資質的證明材料。
三是消費者在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時,應當首先認真了解或查詢銷售該類產品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經過保險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并已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具體銷售人員是否已取得所在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四是消費者在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時應當仔細閱讀銷售合同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并仔細衡量所購產品是否符合自身的金融需求,尤其是要認真了解該類產品在到期兌現前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不要輕信銷售人員對不確定的較高收益回報的片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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