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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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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明確合規管理責任,構建合規管理體系,推動合規文化建設,全面提升公司全體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及合規經營意識,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 ? ? ? ? ? ? ?百年人壽遼寧分公司? ? 合規管理部

合規專刊

[ 第10期 總12期 ]

保險銷售合規管理30問

2021年10月
第10期? 總12期

內部資料 免費傳閱

行業資訊 丨
行業要聞
銀保監會就《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監管處罰 丨
八月監管處罰分析
監管動態 丨
銀保監會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整治工作
銀行業保險業糾紛在線訴調
對接系統正式上線
合規課堂 丨
銷售宣傳行為負面清單(下)

目 錄

第10期 總12期

合/規/月/刊? ? ? ?合/規/月/刊

行/業/資/訊? ? ? ?行/業/資/訊

第9期 總12期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召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工作會議。銀保監會介紹,2021年第二季度末,納入會議審議的179家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3.7%,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31%。95家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被評為A類,76家保險公司被評為B類,5家保險公司被評為C類,2家保險公司被評為D類。

銀保監會日前發布了《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加強了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監管,強化保險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的主體責任。

行業資訊

為提升銀行保險消費者獲得調解服務的便利性,適應疫情防控常態化下開設非接觸式調解服務的需要,中國銀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在已有的線下訴訟與調解相銜接機制基礎上,合作開發了銀行業保險業糾紛在線訴調對接系統,并于近日正式上線運行,建立起人民法院裁判工作與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工作“總對總”在線對接機制。

行/業/資/訊? ? ? ?行/業/資/訊

9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據了解,為加強對保險集團公司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險集團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保險業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監發〔2010〕2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本《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共十章九十三條,包括總則、設立和許可、經營規則、公司治理、風險管理、資本管理、非保險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 此外,外資保險集團監管適用《辦法》。
集團高管原則上最多兼任一家 保險子公司高管
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加強了保險集團公司治理監管,強化保險集團公司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的主體責任。
《辦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并對股權結構、層級、高管兼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 保險集團應當建立與其戰略規劃、風險狀況和管理能力相適應的組織架構和管理結構,實現保險集團公司與其下屬成員公司股權控制層級合理,組織架構清晰透明,管理結構明確。?

第9期 總12期

銀保監會就《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第9期 總12期

行/業/資/訊? ? ? ?行/業/資/訊

時,保險集團公司與其金融類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與其非金融類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四級。
? ? ? ?保險集團成員公司之間原則上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不得持有保險集團公司的股權。此外,保險集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險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子公司及其他成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相互兼任。
設立獨立于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
? ? ? 《辦法》強化了保險集團風險管理。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增設“風險管理”章節,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整合集團風險管理資源,建立與集團戰略目標、組織架構、業務模式等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新增、完善了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集中度風險管理、防火墻設置、關聯交易管理、對外擔保管理以及壓力測試體系等具體監管要求。?
? ? ?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設立獨立于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集團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制定集團層面的風險偏好體系,明確集團在實現其戰略目標過程中愿意并能夠承擔的風險水平,確定風險管理目標以及集團對各類風險的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 應當建立和完善集團內部資金管理、業務運營、信息管理以及人員管理等方面的防火墻制度,防范保險集團成員公司之間的風險傳遞。

第9期 總12期

行/業/資/訊? ? ? ?行/業/資/訊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明確,保險集團公司只能對其保險子公司提供擔保,且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的余額不得超過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0%。
每年4月30日前 報送非保險子公司年報?
? ? ? ?《辦法》還完善了非保險子公司監管。 增設“非保險子公司管理”章節,明確保險集團可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范圍和相關條件,完善內部管控機制、禁止行為、外包管理、信息報送等規定。?
? ? ? ?其中,保險集團公司可以直接或間接投資非保險子公司,具體類型包括:主要為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審計、保單管理、巨災管理、物業等服務和管理的共享服務類子公司; 根據銀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開展重大股權投資設立的其他非保險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子公司。
? ? ? ?此外,保險集團公司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報送非保險子公司年度報告。報告應當包含:投資非保險子公司的總體情況,非保險子公司股權結構圖、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等; 非保險子公司風險評估情況、保險集團持有非保險子公司股權變動情況及原因等;?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進行全面和持續的并表監管
? ? ? 《辦法》系統完善了保險集團監管要求,強調并表監管“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完善并表監管范圍。

第9期 總12期

行/業/資/訊? ? ? ?行/業/資/訊

——摘自和訊網保險

? ? ? ?此外,提高保險集團信息披露、危機應對和處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銀保監會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保險集團的資本、財務以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并表監管,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保險集團的總體風險。
? ? ? ?同時,銀保監會基于并表監管,可采取直接或間接監管方式,依法通過保險集團公司或其他受監管的成員公司,全面監測保險集團所有成員公司的風險,必要時可采取相應措施。
? ? ? ?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保險集團公司及其金融類成員公司實施監管。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納入并表監管范圍。

監/管/處/罰? ? ? ?監/管/處/罰

第9期 總12期

八月監管處罰分析

? ? ? ?2021年8月(以處罰公布日期為準)監管系統共對12家人身險機構共開具罰單46張,罰單金額651.1萬元,同比下降6.8%。對人身險機構開具的罰單主要涉及虛列費用、條款費率問題、業財信息不真實等領域。
? ? ? ?8月監管對人身險機構開具的46張罰單中,銀保監局開具21張,金額321.0萬元;銀保監分局開具罰單25張,金額330.1萬元。

一、8月罰單數量、金額:8月監管機構對人身險機構共計開具46張罰單,罰單總額為651.1萬元。
●金額:8月保險監管機構對人身險機構罰單合計處罰金額651.1萬元人民幣,相較7月罰單的698.5萬元有所下降,降幅為6.8%。
●數量:8月保險監管機構對人身險機構合計開出了46張罰單,相較7月的57張罰單下降了19.3%。
●件均金額:8月罰單件均處罰金額14.1萬元,相較7月件均處罰金額的12.3萬元有所上漲,增幅達14.6%。

?? 八月罰單分析? ?

監/管/處/罰? ? ? ?監/管/處/罰

第9期 總12期

二、8月罰單地域分析:江蘇人身險機構罰單金額及罰單數量居全國首位(199.0萬元/11張);西藏地區人身險機構2021年1-8月未收到監管罰單。
●8月監管對人身險機構罰單涉及14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以罰單金額計算,排名從高至低順序分別為江蘇、安徽、貴州。
●以罰單數量計算,由高至低分別為江蘇、上海、安徽。
●西藏地區人身險機構2021年1月至8月未收到監管罰單。

監/管/處/罰? ? ? ?監/管/處/罰

第9期 總12期

三、8月罰單機構/個人分析:對公司的罰單罰金總額高于個人罰金總額。
●8月的46張罰單中,21張(占比46%)罰單僅針對個人開具、19張(占比41%)針對機構開具、6張(占比13%)罰單處罰對象既包括機構又包括涉事人員。
●8月的651.1萬元處罰中,549.4萬元(占比84%)罰金針對機構;101.7萬元(占比16%)罰金針對個人。機構件均罰金為22.0萬元,個人件均罰金為3.8萬元。

四、8月罰單處罰對象分析: 8月監管對人身險公司開具罰單46張,其中銀保監局開具罰單21張,銀保監分局開具罰單25張。
五、8月罰單違規事項分析:8月監管處罰主要事項為虛列費用、條款費率問題、業財信息不真實等。

第9期? 總12期

監/管/動/態? ? ? ?監/管/動/態

銀保監會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整治工作

? ? ? ?繼2021年4月下發《關于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2021年的車險專項檢查工作也落下帷幕之后,針對互聯網保險的專項檢查也“姍姍來遲”。
? ? 近日,銀保監會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發,對于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 ? 根據《通知》要求,此次專項檢查,將突出互聯網保險投訴當中的熱點問題,包括重點整治銷售誤導、強制搭售、費用虛高、違規經營和用戶信息泄露等。這意味著近年來備受追捧的互聯網人身險業務,包括百萬醫療、“惠民保”、意外險等,很有可能再度成為監管重點檢查對象。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以來,一系列旨在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制度的相繼出臺,這實際上都給此次專項檢查提供了抓手,包括:
·《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短期健康保險續保表述備案事項的通知》

第9期? 總12期

監/管/動/態? ? ? ? 監/管/動/態

一、互聯網保險投訴激增,觸及監管神經
? ? 根據中保協發布的數據,2012年以來,互聯網保險行業在高速發展同時,也始終充滿波折。其中,2012-2015年保費規模快速增長,進入2016年,由于車險費改以及監管機構對保險產品進行專項清理等因素影響,互聯網保險滲透率有所下降。
? ? 一直到2018年,這種低迷的狀況才迎來改善,受益于百萬醫療等短期健康險的暢銷,互聯網保險保費再次迎來快速增長。到2020年,互聯網人身保險保費收入2110.8億元,較2019年同比增長13.6%;互聯網財產保險累計保費收入797.95億元,同比下降4.85%。二者合計,同比增速達到7.88%。
? ? 不過,與快速增長相伴隨的,是投訴量的激增,數據顯示,2019年,銀保監會接到互聯網保險消費投訴共1.99萬件,同比增長88.59%,是2016年投訴量的7倍,銷售誤導和變相強制搭售等問題突出,嚴重影響消費者的獲得感。
二、整治重點突出,銷售誤導、強制搭售、費用虛高、違規經營和用戶信息泄露等成整治重點
? ? 根據《通知》,此次檢查一定要突出整治重點,這其中,銷售誤導、強制搭售、費用虛高、違規經營和用戶信息泄露等,更成為重中之重:
? ? 針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管理、銷售管理、理賠管理、信息安全等亂象頻發領域,重點整治銷售誤導、強制搭售、費用虛高、違規經營和用戶信息泄露等突出問題。
三、互聯網保險整治完善制度“令行禁止”

第9期? 總12期

監/管/動/態? ? ? ? 監/管/動/態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所謂專項檢查中的重點問題,實際都是“老問題”,而針對這些老問題,監管部門其實也已經不只一次制定相應制度。
? ? 2020年發布的《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2020年底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1年初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及針對熱點中的熱點,即互聯網渠道最熱銷的短期健康險,更是連發《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短期健康保險續保表述備案事項的通知》兩份文件,予以規范,嚴防各種誤導行為。
? ? 互聯網保險仍在探索中成長,如何解決成長中的負外部性,需要整個行業的共同努力。

——摘自13個精算師

監/管/動/態? ? ? 監/管/動/態

第9期 總12期

銀行業保險業糾紛在線訴調
對接系統正式上線

? ? ? ?為提升銀行保險消費者獲得調解服務的便利性,適應疫情防控常態化下開設非接觸式調解服務的需要,中國銀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在已有的線下訴訟與調解相銜接機制基礎上,合作開發了銀行業保險業糾紛在線訴調對接系統(簡稱在線訴調對接系統),并于近日正式上線運行,建立起人民法院裁判工作與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工作“總對總”在線對接機制。
? ?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601988,股吧)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面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法發〔2019〕27號)印發以來,中國銀保監會指導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組織有序開展糾紛多元化解,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前端化解銀行業保險業糾紛中的獨特作用。2020年以來,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組織累計成功化解糾紛超過15萬件,幫助消費者實現經濟利益210余億元。
? ? ? ?近日上線的在線訴調對接系統,集合了法院的審判調解資源和銀行業保險業糾紛化解資源,具備在線音視頻調解、在線出具調解書、在線進行司法確認等多項功能,并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了調解數據網上流轉,進一步破除了調解工作的空間限制,節省流轉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為銀行保險消費者提供更為便利的一站式“掌上”

監/管/動/態? ? ? ?監/管/動/態

第9期 總12期

解紛服務。通過在線訴調對接系統,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銀行業保險業糾紛案件在線發送至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組織開展調解,行業調解組織可以在線分配案件、跟蹤調解進度、統計調解數據,調解員可以在線組織各方音視頻調解,銀行保險消費者則可以在線參加調解、在線確認調解協議,“足不出戶”在線解決與銀行保險機構的爭議糾紛。
? ? ? ? 配合在線訴調對接系統上線,銀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印發了《關于建立銀行保險領域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強調,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鞏固已建立的銀行保險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進銀行保險領域在線訴調對接工作。《通知》明確,要認真做好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理順在線訴調對接業務流程,強化在線音視頻調解。同時,對各級人民法院、各級銀行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任務作出規定,要求建立定期會商制度,建立健全評估激勵體系,確保在線調解途徑有效發揮功能作用,更好服務銀行保險消費者。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按照既定工作計劃,繼續加大調解服務供給力度,提升調解組織的中立性和調解工作規范化水平,完善在線調解和訴調對接機制,加強調解員培訓和管理,督促銀行保險機構積極參與調解,推動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和訴調對接機制再上新臺階,為人民群眾解更多的難題、辦更多的實事。

合/規/課/堂? ? ? ?合/規/課/堂

銷售宣傳行為是指銷售從業人員針對公司產品及服務進行宣傳推廣的一切活動,包括產品信息披露、各類廣告、輔助銷售的印刷品、音頻視頻制品、產品培訓課件、網絡直播、自媒體平臺發布信息等與產品及服務有關的一切行為

第9期 總12期

銷售宣傳行為負面清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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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PART 09 >>關于保險產品責任與收益

  1. 未按合同條款說明保險責任,曲解或夸大保障范圍,如“什么都能保”“什么都能賠,花多少報多少”“社保不報我全報”;
  2. 以歷史較高收益或保險合同未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未嚴格按照高、中、低三檔進行紅利演示,片面強調高收益,未介紹分紅險紅利分配的不確定性、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之上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及初始費用扣除情況;
  3. 夸大保單質押貸款(含保單借款)功能,以保單質押貸款為噱頭誘導客戶購買保險,未如實介紹還款周期及借款金額計算方法,如“隨用隨取”;
  4. 使用比率性指標把本公司保險產品收益與其他保險公司產品或銀行、國債等其他 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簡單、片面的比較,如“分紅遠遠高出銀行同期利率”“分紅加生存金,合起來比銀行利息高”“結算利率遠高于*年期國債利率”。?

違規情形

PART 10 >>關于違規使用客戶信息

  1. 篡改、截留或不如實填寫客戶聯系電話、家庭住址等信;
  2. 以保險機構或銀行網點電話、銷售相關人員電話冒充客戶聯系電話;
  3. 擅自發布或轉發涉及保險消費者個人隱私的信息;

違規情形

合/規/課/堂? ? ? ?合/規/課/堂

第9期 總12期

PART 11 >>關于炒停和限購

  1. 以產品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使用“ 停售”“下線”“退市”“過了這個村就 沒這個店”“僅此一天”“最后*天”“抓住最后機遇”“今天不買,明天就漲價”“領導審批才能買”等用語;
  2. 以限時限量購買為由進行宣傳銷售,使用“秒殺”“全國瘋搶”“限時限 量”“搶購”“特供”“只賣*個億”“賣完即止”“刷押金占名額”“先刷押金,我替你墊交保費”等用語。

違規情形

PART 12 >>關于隱瞞保險合同重要事項

  1. 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險條款,未如實就責任免除、免賠額、賠付范圍、賠付比例、賠付限額或保險金額、豁免保費等事項進行提示說明或提供準確信息;
  2. 未如實向消費者介紹猶豫期起算時間及期間、猶豫期內投保人享有的權利、猶豫期前后退保的差別;
  3.  未如實向消費者介紹等待期起算時間及期間、等待期內出險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二次投保等待期需要重新計算;
  4. 未如實向消費者介紹保險期間、繳費期限、寬限期、保費組成、每年繳費日、繳費方式、現金價值及費用扣除情況;
  5. 未如實向消費者介紹不按期繳費可能導致保單失效的后果,如失效期出險不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需要二次核保,失效超過兩年保單可能永久失效等;
  6. 未如實向消費者介紹二次投保可能需要面臨加費或再次核保,或隱瞞短期醫療險停售后的不可續保風險,如“保證續保”“可保到99歲”;
  7. 未如實向消費者介紹保單貸款的限額或不正確介紹保單貸款的限額,未向消費者介紹生存金領取條件,中途退保有損失;
  8. 未如實向投保時銷售人員誘導消費者不如實填寫職業類別,如填寫為低風險類別

違規情形

合/規/課/堂? ? ? ?合/規/課/堂

第9期 總12期

PART 13 >>關于不當引導

  1. 誘導投保人不如實填寫健康問卷,如使用 “生病不用告知,這樣對你有好 處”“有病也能賠,我幫你搞定”“你看起來挺健康的,全部選沒有就行”“想不起來了就填否”“我來幫你勾選”等用語;
  2. 誘導投保人不配合回訪或不如實回答回訪問題,如使用 “填我的電話就行,我幫 你回答,省得麻煩”“如果接到回訪電話,全都回答是或知道就行”“就說我都給你說清楚了,字也是你親筆簽的”等用語;
  3. 誘導投保人敷衍應付錄音錄像,如只挑個別環節錄,未體現投保人閱讀條款或銷售人員向投保人講解的過程等;
  4. 銷售人員出于個人利益,誘導、唆使投保人為購買新的保險產品終止原保險合同;

違規情形

  1. 銷售人員本人或教唆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投保單、投保提示書、 健康問卷、保單回執等相關資料上簽字,如爺爺代替兒子簽字,夫妻之間相互簽字等;
  2. 銷售人員本人或教唆他人代替投保人抄錄新型人身保險產品風險提示語句、代替投保人接受保險公司各類回訪、代替客戶進行體檢等;
  3. 未經客戶同意,使用客戶身份證件擅自簽訂、變更保單信息及相關事項。

違規情形

PART 14 >>關于代簽名、代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代回訪、代體檢

PART 15 >>其他違規行為

  1. 私自以公司名義開設網站、微博賬號、微信公眾定閱號等,用于發布企業動態、公司產品、服務信息等;
  2. 向客戶宣傳非保險理財產品,參與非法集資、民間借貸、傳銷等行為;
  3. 過度宣傳商業保險功能、貶低社會保險;

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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