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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證券法律資訊與監管動態-第99期

其他分類其他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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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金融證券合規及風險處置團隊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2024年3月25日

金融證券

第 99期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3月15日-3月21日)

一、法律資訊

1. 深鐵出手,力挺萬科旗下REIT發行(03/15)

3月15日,萬科一紙公告披露,其第一大股東深鐵集團于近日與中金印力消費REIT的管理人簽署協議,深鐵集團擬通過戰略配售方式認購中金印力消費REIT,認購份額數量為不超過該基金募集份額總額的30%,認購金額預估可能在10億元左右。

2. 轉融券“T+1”正式落地 營造更加公平市場秩序(03/18)

根據證監會安排,3月18日,轉融券市場化約定申報由實時可用調整為次日可用,市場所理解的轉融券“T+1”正式落地。此前,暫停轉融通借入證券實時可用業務通關測試工作已經開展,參與測試的券商紛紛表示順利通過。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3月15日-3月21日)

4.涉2.3億元大案,上市券商申請撤銷裁決!(03/19)

3月18日晚間,華林證券發布公告稱,其已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出異議、同時,華林證券申請撤銷相關裁決,相關申請已于近期獲得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5.復核又失敗!西證國際證券停牌(03/20)

3月19日西證國際證券公告稱,已收到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的通知,該通知稱上市復核委員會認為西證國際證券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相關規定的足夠營運及資產水平以保證公司股份繼續上市,因此決定維持暫停西證國際證券股份買賣。這意味著西證國際證券兩度復核申請以失敗告終。
上市復核委員會對西證國際證券的二次復核結果做了進一步解釋,稱過去幾年內,西證國際證券業務一直下滑并虧損。主要業務分部收入持續下降,分部亦產生虧損。

3. A股又一例!重大違法,強制退市!(03/19)

3月19日晚,*ST博天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自律監管決定書《關于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上交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自3月27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預計最后交易日期為4月18日。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3月15日-3月21日)

6. 25.7億!北京信托踩雷益田集團 抵押物狀況未明(03/20)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甘肅九通置業有限公司(下稱“九通置業”)對深圳市益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田集團”)的破產申請( (2024)粵03破113號),標志著益田集團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益田集團作為北京信托·錦星財富15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錦星152號”)底層資產實控人,其經營狀態變動可能影響到錦星152號產品的兌付。因此,在九通置業向深圳中院申請益田集團破產初期,北京信托就分別向益田集團和深圳中院發函提出異議。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3月15日-3月21日)

1.周末突發!“中植系”,大消息!(03/16)

3月16日,“平安北京朝陽”微信公眾號發布《情況通報》:前期,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依法對“中植系”所屬財富公司涉嫌違法犯罪立案偵查,目前已對公司高管等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偵辦和追贓挽損工作正在全力進行中。

二、監管動態

2.罕見!周末,證監會雷霆出擊!(03/16)

昨晚被央視“3·15晚會”曝光的聽花酒的母公司——A股公司青海春天,非常罕見地在周六下午發布公告。根據公告內容,3月16日當天,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通知書》(編號:青檢查字【2024】1 號)。因公司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組已進場開展工作。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3月15日-3月21日)

3. 財務造假罰單密集公布 “圈錢”造假者將“人財兩空”(03/17)

3月15日,證監會發布對華訊方舟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華訊方舟案是“專網通信”系列案之一,公司財務造假合計虛增營業收入高達43億元,虛增利潤11億元。2022年5月份,華訊方舟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當年6月份,公司被強制退市。處罰決定書顯示,公司及責任人合計被罰1910萬元。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3月15日-3月21日)

1.證監會集中發布四項“兩強兩嚴”政策文件(03/15)

3月15日,中國證監會集中發布四項政策文件《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關于落實政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標準全面加強證監會系統自身建設的意見》,涉及發行上市準入、上市公司監管、機構監管、證監會系統自身建設,突出“強本強基”和“嚴監嚴管”。

三、新規速遞

4. 證監會重拳出擊!恒大地產被罰41.75億,許家印擬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03/19)

3月18日,恒大地產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告知書顯示,經查明,恒大地產、許家印等人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有三項: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恒大地產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2.事關IPO,證監會再發文(03/15)

3月15日,證監會修訂發布《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3月15日-3月21日)

CONTENTS

3.事關消費金融,金融監管總局最新發布!(03/18)

3月18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主要修訂五方面內容包括提高準入標準、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REGULATION

01

法律資訊

02

03

監管動態

新規速遞

LEGISLATION

NEW RULES

10

26

37

CASES

04

案例速遞

43

05

關于我們

ABOUT US

54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03/20)

四、案例速遞

1.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案;
2.全國首例投保機構代位追償上市公司董監高案;
3.新三板做市交易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司法認定;
4.預測性信息重大差異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
5.收單機構違規設置特約商戶結算賬戶的責任認定;
6.股權收益轉讓之擔保功能的司法認定及實現路徑;
7.“非典型主動管理型信托”中受托管理人的義務范圍及責任認定;
8.認可和執行案件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司法判斷;
9.未經登記的有限合伙份額關聯交易能否排除執行的司法裁量;
10.首創“打包上拍、分拆競買、價高優選”批量車位處置新模式。

本期內容速覽 (2023年9月1日-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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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ON

01

3月15日,萬科一紙公告披露,其第一大股東深鐵集團于近日與中金印力消費REIT的管理人簽署協議,深鐵集團擬通過戰略配售方式認購中金印力消費REIT,認購份額數量為不超過該基金募集份額總額的30%,認購金額預估可能在10億元左右。
資料顯示,萬科聯營公司印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印力集團”)作為發起人,在去年10月26日向證監會正式申報中金印力消費REIT。而在去年11月26日,中金印力消費REIT獲準注冊。
據悉,中金印力消費REIT為國內首批獲批的消費基礎設施REITs之一,首次發行擬投資的基礎設施資產為杭州西溪印象城,該項目是杭州城西單體總建筑面積最大的TOD購物中心。截至2023年6月30日,杭州西溪印象城出租率達到99.2%,估值為人民幣39.59億元。這意味著,深鐵集團認購預估可能在10億元左右。

深鐵出手,力挺萬科旗下REIT發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最終實際認購達到10億元,這將是截至目前國內國資體系對消費類REITs認購金額最大的一筆投資。
萬科方面表示,深鐵集團擬認購中金印力消費REIT體現了第一大股東對公司的有力支持,也體現了其對中金印力消費REIT投資價值的認可以及對該資產上市平臺長期發展的信心,有助于萬科及印力集團盤活存量商業資產,提升資產管理能力。
早在去年11月6日,在萬科與金融機構的交流會上,深國資曾重磅發聲,表示如有需要或遭遇極端情況,有充分信心、足夠的資金資源和工具,通過項目合作、優化股權投資結構、債券認購、協調金融機構融資等一切可能的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幫助萬科積極應對。此外,萬科方面還表示,除深鐵集團外,部分深圳其他國資企業也將參與中金印力消費REIT戰略配售。目前,中金印力消費REIT發行設立工作仍在進行中。
近期接連償債付息
近日,市場有消息傳出,以工行為首的12家銀行正在為萬科籌集800億元人民幣,以應對未來到期的公開市場債券償付。這12家銀行為6家股份制銀行和6家國有銀行。不過,針對這一消息,萬科方面并未予以置評。

面對市場擔憂,萬科近日的確作出了償債舉措,償還了多筆境內外債務。針對3月11日到期的美元債,萬科在3月8日披露公告稱,已提前將本金及累計至到期日的利息共計約6.47億美元存入代理行指定銀行賬戶,以全數償付到期票據本息。而在3月14日晚間,萬科A還發布了2024年付息公告,涉及其2020年發行的公司債券(第一期)(品種二),簡稱“20萬科02”,上述債券2024年的付息日定于3月18日。此外,在3月初,萬科還曾發布2022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的2024年付息公告。
(來源:中國基金報)

02

轉融券“T+1”正式落地?
營造更加公平市場秩序

根據證監會安排,3月18日,轉融券市場化約定申報由實時可用調整為次日可用,市場所理解的轉融券“T+1”正式落地。此前,暫停轉融通借入證券實時可用業務通關測試工作已經開展,參與測試的券商紛紛表示順利通過。
業內人士稱,轉融券市場化約定申報由實時可用調整為次日可用,目的在于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營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隨著后續制度規范持續落地,更多改革措施出臺,將進一步推動投融資動態平衡和良性互動,提振投資者信心。
券商嚴陣以待
3月16日,暫停轉融通借入證券實時可用業務通關測試展開。據悉,3月16日進行的業務測試重點包括市場化轉融資申報/撤單、市場化轉融券約定借入和撤單、轉融券非約定借入和撤單、市場化轉融通證券出借、非約定申報轉融通證券出借、保證金交易以及上述業務的清算等。

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證監會1月28日表示,在總結前期優化融券機制安排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穩妥推進、分步實施”的思路,此次證監會優化融券機制,主要體現以下監管意圖:一是突出公平合理,降低融券效率,制約機構在信息、工具運用方面的優勢,給各類投資者更充足的時間消化市場信息,營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秩序。二是突出從嚴監管,階段性限制所有限售股出借,進一步加強對限售股融券監管,同時堅決打擊借融券之名行繞道減持、套現之實的違法違規行為。
證監會強調,下一步將持續強化監管,把制度的公平性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及時總結評估運行效果,依法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03

A股又一例!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3月19日晚,*ST博天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自律監管決定書《關于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上交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自3月27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預計最后交易日期為4月18日。這意味著,*ST博天成為繼*ST新海后2024年第二個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案例。
退市整理期間,公司股票將在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漲跌幅限制為10%。退市整理期屆滿后5個交易日內,上交所將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連續多年財務造假
在收到交易所的退市決定前,公司已因多年財務造假被處罰。2月2日,*ST博天收到北京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在2017至2019年度,公司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的情形,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未及時對已終止的設備銷售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并通過簽署虛假委托付款協議的方式抵消虛增收入引起的往來款項;二是未及時對已竣工結算的項目進行會計處理,并通過簽署虛假委托付款協議的方式抵消虛增收入引起的往來款項;三是使用無商業實質的驗工計價憑證確認工程進度,并通過簽署虛假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委托付款協議的方式,隱瞞虛增收入的情況。公司通過多種方式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利潤,導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3年3月31日,公司更正相關年度案涉虛假記載金額等會計差錯,涉及對各年度主要財務指標和合并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虛假記載金額大、占比高,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上交所曾表示,*ST博天披露的2020年及2021年資產負債表連續2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上述情形已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將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根據《決定書》,基于上述財務造假事實,北京證監局對*ST博天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警示,并合計罰款1300萬元。
(來源:證券時報)

04

涉2.3億元大案,上市券商申請撤銷裁決!

3月18日晚間,華林證券發布公告稱,其已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出異議、同時,華林證券申請撤銷相關裁決,相關申請已于近期獲得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此外,華林證券也將2023年業績進行向下修正,從此前預計的盈利17193萬元~21840萬元下修為盈利2500萬元~3700萬元。華林證券表示,公司根據應償還大連銀行的本金損失確認預計負債,同步考慮相應稅金的影響,并結合經營情況調整2023年度的部分預提業務及管理費。
2.3億元仲裁失利華林證券提起撤銷申請
華林證券前期與大連銀行之間的案件情況:華林證券為“紅博會展信托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大連銀行于2017年9月認購了“17紅博04”“17紅博05”和“17紅博06”資產支持證券。

由于該資產支持證券的服務機構、特定原始權益人、擔保人均未按時履行義務,專項計劃于2018年10月8日未能按期完成收益分配,觸發專項計劃違約條款。
因對該專項計劃違約責任存在爭議,大連銀行于2022年5月對華林證券提起仲裁。仲裁請求涉及金額近3.3億元(含申請人認購本金及收益損失,因本案支出的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申請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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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晚間,華林證券公布了該次仲裁的結果:華林證券向大連銀行償還認購“17紅博04”“17紅博05”和“17紅博06”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損失2.28億元,以及律師費、財產保全申請費、仲裁費等。合并計算后,裁決所涉款項共2.3億元,華林證券應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對此,華林證券在最新公告中表示,在收到《裁決書》后,公司及時與代理律師、年審會計師事務所等多方溝通,并積極采取一切必要的應對措施,保障公司及全體投資人合法權益。公司已按照相關流程,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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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華林證券申請撤銷(2023)滬貿仲裁字第 1938 號仲裁裁決一案,已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書》。華林證券已向案涉強制執行的受理法院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
(來源:中國基金報)

05

復核又失敗!西證國際證券停牌

3月19日西證國際證券公告稱,已收到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的通知,該通知稱上市復核委員會認為西證國際證券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相關規定的足夠營運及資產水平以保證公司股份繼續上市,因此決定維持暫停西證國際證券股份買賣。這意味著西證國際證券兩度復核申請以失敗告終。
上市復核委員會對西證國際證券的二次復核結果做了進一步解釋,稱過去幾年內,西證國際證券業務一直下滑并虧損。主要業務分部收入持續下降,分部亦產生虧損。
據悉,經紀業務及孖展融資業務、企業融資、坐盤買賣及資產管理是西證國際證券的主要經營分部。經紀業務及孖展融資業務自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起錄得分部虧損,并已停止經營,企業融資業務一直主要專注于首次公開發售保薦人服務,但由于監管牌照限制,該業務已終止經營,而西證國際證券確認其近期并無計劃恢復上述業務。

“賣身”預期不明
據悉,西證國際證券近一年來謀劃“賣身”以求業務轉型和業績突破,此舉被作為公司申請上述復核的理由之一,然而未能影響聯交所上市復核委員會的決策。
早在2022年12月,有潛在買方計劃買下西證國際投資持有的西證國際證券全部股權。雙方在2023年6月、9月、12月一次次同意延長排他期。然而直至2024年1月排他期屆滿,西證國際投資至今未與對手方簽訂正式的買賣協議。
聯交所上市復核委員會表示,注意到由于西證國際證券建議變更控制權及潛在個人買方的業務帶來潛在機遇,西證國際證券已專注于發展資產管理業務。然而,上市復核委員會也注意到截至聆訊時,上述計劃似乎處于初步階段。就西證國際證券有關發展外部資產管理業務的已呈交計劃而言,上市復核委員會認為,公司未能證明其將能實現預期業績。財報顯示,西證國際證券2018年至2022年連續五年虧損,凈利潤依次為-2.02億港元、-3.45億港元、-1.38億港元、-0.64億港元、-2.41億港元。從上述數據可看出該海外平臺對西南證券業績沒有貢獻。
收購不到十年,西南證券計劃將海外平臺轉手出讓。截至3月18日,西證國際證券尚未公告有關大股東與潛在個人買方簽訂的協議。
(來源:券商中國)

06

25.7億!北京信托踩雷益田集團?
抵押物狀況未明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甘肅九通置業有限公司(下稱“九通置業”)對深圳市益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田集團”)的破產申請( (2024)粵03破113號),標志著益田集團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標的項目持有方先后被申請破產
據了解,北京信托錦星152號成立于2021年,期限為2+1年,產品規模不超過38億。信托資金用于受讓益田集團持有的深圳木頭龍城市更新項目(以下簡稱“深圳項目”)、上海錄潤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錄潤”)持有的上海益田假日廣場項目(以下簡稱“上海項目”)資產收益權(深圳項目、上海項目合稱“標的項目”),信托資金最終用于標的項目的日常經營支出、歸還標的項目因開發建設而產生的前期借款等。

2024年3月8日,北京信托發布臨時公告,北京信托通過公開信息查詢了解到,九通置業向深圳中院申請益田集團破產【案號(2024)粵03 破申168 號】。
在破產申請審查階段,北京信托表示,為保障信托財產安全,已向益田集團發送《關于及時對益田集團被申請破產提出異議的函》,要求其及時協調九通置業撤回破產申請、及時向深圳中院提出異議并對相關事項及應對方案等進行說明。同時,北京信托也深圳中院發送《關于甘肅九通置業有限公司申請深圳市益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宜的異議申請》,申請深圳中院審慎審查九通置業對益田集團提出的破產申請。
而在此之前,上海項目的持有方上海錄潤已被申請破產。2023年9月1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出具(2023)滬03破64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上海吳樂物流有限公司對上海錄潤的破產清算申請。
曾對相關主體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024年1月29日,北京信托發布產品延期公告,截至日前,錦星152號的信托計劃規模為 25.75億元。
北京信托表示,信托計劃存續期間,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履行受托管理職責,審慎管理信托財產。

截至信托計劃到期日,經受托人反復催收,并采取各種措施,交易對手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信托財產仍未能變現,不滿足信托利益分配的要求。受托人已取得執行證書并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3年7月25日,受托人取得了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的編號為(2023)京長安執字第259號的執行證書,2023年8月2日于北京金融法院完成執行立案,案號(2023)京74執511號,目前正在推進相關財產查封工作。
抵押擔保或為產品回款關鍵
錦星152號推介材料顯示,該產品風控措施分別為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由上海錄潤、益田集團實際控制人夫婦對益田集團項目收益權回購義務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以深圳項目抵押擔保。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資者提供的《北京信托·錦星財富15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合同》、《北京信托·錦星財富15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首次募集公告(簽約版)》、《北京信托·錦星財富15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中都僅體現保證擔保。而在北京信托2021年7月22日發布的《2021年第2季度信托事務管理報告》中則透露,上海錄潤、吳群力,陳旭夫婦簽署保證合同就益田集團在《資產收益權轉讓暨回購合同》項下的回購義務提供保證擔保。同時,益田集團也已經與北京信托簽署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公布抵押物詳情。

此外,根據投資者提供的錄音,北京信托發布產品延期公告后,其工作人員在向投資者講述產品情況時表示,錦星152號產品抵押物已被解除抵押。
針對目前益田集團被申請破產的情況,有信托業內人士向記者分析,如果當前該項目有抵質押物,信托公司可以以處置抵質押物來償還借款,只要抵質押物足值,那債權應該就是有保障的。如果沒有抵押擔保,保證擔保力度就弱很多了,而且很怕破產清算,一旦破產清算,項目中的回購主體就沒有了。
(來源:21金融圈)

北京信托錦星152號項目的信托資金用于受讓益田集團持有的深圳木頭龍城市更新項目、上海錄潤置業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益田假日廣場項目,資產收益權。由于地產項目耗時長、資金需求大,容易引發資金流動性危機,據悉,深圳木頭龍城市更新項目單過渡期租金補償支付已超10億元。北京信托作為項目的受托人在破產審查階段向益田集團、深圳中院針對益田集團被申請破產事宜提出異議是受托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履行受托管理職責,審慎管理信托財產的重要體現,原因在于企業一旦進入破產,將會對資產造成大幅度貶值。

觀點解讀

監管動態

REGULATION

01

周末突發!“中植系”,大消息!

3月16日,“平安北京朝陽”微信公眾號發布《情況通報》:前期,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依法對“中植系”所屬財富公司涉嫌違法犯罪立案偵查,目前已對公司高管等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偵辦和追贓挽損工作正在全力進行中。
中植破產清算
就在前不久,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微,債務人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5日裁定受理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申請。
中植集團向投資者致歉
2023年11月22日,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向投資者發出一封《致歉信》,就集團相關產品陸續發生實質性違約向投資者致以歉意,并披露了總資產賬面金額、負債本息規模及后續應對措施。

監管動態

REGULATION

致歉信顯示,通過中介機構進行全面清產核資發現,按照中介機構模擬合并口徑測算集團總資產賬面金額約2000億元,由于集團資產集中于債權和股權投資,存續時間長,清收難度大,預計可回收金額低,流動性枯竭,資產減值情況嚴重。同時,由于債務規模巨大,剔除保證金后相關負債本息規模約為4200億~4600億元。
中植集團稱,初步盡調顯示,集團已嚴重資不抵債,存在重大持續經營風險,短期內可用于兌付債務的資源遠低于整體債務規模。由于集團資產體量龐大,產業分布復雜、經營主體和項目主體眾多,大量代持企業資產、關聯融資及對外擔保事項還須進一步延伸審計進行核查確認,最終資產負債狀況可能還會根據核查情況予以調整,中植集團將及時向投資者通報相關信息。
(來源:券商中國)

昨晚被央視“3·15晚會”曝光的聽花酒的母公司——A股公司青海春天,非常罕見地在周六下午發布公告。
根據公告內容,3月16日當天,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通知書》(編號:青檢查字【2024】1 號)。因公司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組已進場開展工作。
青海春天表示,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檢查工作,同時也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一部上證公函【2024】0200 號《關于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媒體報道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要求,全面展開自查整改,深入反思存在的問題,并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可能存在被有關部門處罰的風險,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02

罕見!周末,證監會雷霆出擊!

此前3月15日晚間,聽花酒相關問題被央視曝光后,上交所火速對聽花酒母公司青海春天發出監管工作函。在工作函中,上交所表示,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公司產品廣告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該事項市場關注度較高。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13.1.1條等有關規定,上交所要求公司核實有關情況,說明是否存在媒體報道所稱情況,相關事實是否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同時,由于市場各方及投資者對相關報道關注度較高,上交所要求公司應當密切關注市場輿情,從維護投資者利益出發,及時回應市場質疑及投資者關切,做好溝通工作。
上交所還要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本著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高度重視并落實本工作函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請公司盡快核實相關情況,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上交所已多次就青海春天定期報告及業績預告信息披露事項發出監管工作函,涉及2020年至2023年的多期定期報告、業績預告,重點關注公司酒水業務收入、銷售費用、應收賬款、對外預付款項等內容。2022年11月,上交所就公司定期報告會計差錯更正事項予以監管警示。
(來源:券商中國)

03

財務造假罰單密集公布?
“圈錢”造假者將“人財兩空”

3月15日,證監會發布對華訊方舟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
華訊方舟案是“專網通信”系列案之一,公司財務造假合計虛增營業收入高達43億元,虛增利潤11億元。2022年5月份,華訊方舟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當年6月份,公司被強制退市。處罰決定書顯示,公司及責任人合計被罰1910萬元。
業內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華訊方舟財務造假案跨越新舊證券法,證監會對此種案件一律適用新證券法納入從嚴從重處罰空間,彰顯了監管部門“長牙帶刺”監管力度。
近期,證監會發布多起涉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的罰單,且查處效率明顯加快,處罰力度顯著提升,違法違規成本大幅提高,最高處罰金額近1億元。

接近監管部門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證券監管執法絕非“罰酒三杯”,更不是“破財免災”、一罰了事,等待違法者的還有民事索賠、刑事懲戒等追責鏈條。證監會始終堅持對惡性違法行為予以行政、民事、刑事全方位立體化打擊,讓“說假話”“做假賬”“藏真話”的違法者遭受“人財兩空”的結局。
從嚴從重從快處罰財務造假違法成本顯著提升
一直以來,證監會對財務造假“零容忍”。去年年底以來,證監會密集發布多起適用新證券法的涉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罰單,處罰力度明顯提升。如在華訊方舟財務造假案中,新證券法將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最高量罰金額提升至1000萬元,證監會對華訊方舟從重處以800萬元罰款。
精準打擊“關鍵少數”讓造假者“傾家蕩產、牢底坐穿”
在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案中,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往往是幕后的主使者。對這些始作俑者,證監會施以巨額罰款,又剝奪繼續擔任高管資格,不僅令其“傾家蕩產”,還要斷送職業生涯;涉嫌構成犯罪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強化執法威懾,配合投資者大力追償挽損,讓造假者“人財兩空”。
新證券法不僅有限制任職的“資格罰”,還增設限制買賣的“交易權限罰”最高終身禁止交易,使違法者永無機會踏足資本市場。利用“行民刑”立體化追責,讓造假者“人財兩空”,鏟除財務造假“毒瘤”。
(來源:證券日報之聲)

近年來證監會進一步加強推動各地方各部門參與財務造假整治工作,逐漸形成一套強而嚴有效的監管機制,同時還加大對關鍵少數、中介機構的監管及處罰力度,是全面落實監管機構“零容忍”的執法理念的重要體現,強化全方位立體式的追責,大幅度提高當事人違法成本,以警戒為謀取一己之利,肆意擾亂資本市場穩健運行、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造假者。

觀點解讀

3月18日,恒大地產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經證監會查明,恒大地產、許家印等人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有三項:一是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財務造假,導致2019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2139.89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3501.57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年報業績,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中國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04

證監會重拳出擊!恒大地產被罰41.75億,
許家印擬被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二是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涉嫌欺詐發行。
恒大地產2020年5月26日發行20恒大02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6月5日發行20恒大03債券,發行規模25億元;2020年9月23日發行20恒大04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10月19日發行20恒大05債券,發行規模21億元;2021年4月27日發行21恒大01債券,發行規模82億元。恒大地產在發行上述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中分別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涉嫌欺詐發行。
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業績,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是恒大地產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1、恒大地產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及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8月10日,恒大地產公開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上述定期報告的披露日均超過規定報送并公告日。恒大地產未依法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2、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的情況。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產自2020年1月1日以來,共有1,533筆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案金額5,000萬以上)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涉及金額4,312.59億元。

新規速遞
NEW RULES

3、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產自2021年1月1日以來,共有2,983筆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涉及金額2,785.31億元。
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恒大地產時任副總裁錢程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綜合上述三項,證監會決定:
1.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17,500萬元的罰款;2.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4,700萬元的罰款;3.對夏海鈞給予警告,并處以1,500萬元的罰款;4.對潘大榮、潘翰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900萬元的罰款;5.對柯鵬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6.對甄立濤處以200萬元的罰款;7.對錢程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證監會還認為,許家印決策并組織實施財務造假,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許家印、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來源:財聯社)

01

證監會集中發布四項“兩強兩嚴”政策文件

3月15日,中國證監會集中發布四項政策文件,涉及發行上市準入、上市公司監管、機構監管、證監會系統自身建設,突出“強本強基”和“嚴監嚴管”。
《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著眼于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全面從嚴加強對企業發行上市活動監管,壓緊壓實發行監管全鏈條各相關方責任,維護良好的發行秩序和生態,制定了8項政策措施:一是嚴把擬上市公司申報質量;二是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三是突出交易所審核主體責任;四是強化證監會派出機構在地監管責任;五是堅決履行證監會機關全鏈條統籌職責;六是優化多層次資本市場功能銜接,進一步從嚴審核未盈利企業;七是規范引導資本健康發展;八是健全全鏈條監督問責體系,完善全鏈條回溯問責機制規則。

《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著眼于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和加強投資者保護,圍繞打擊財務造假、嚴格規范減持、加大分紅監管、加強市值管理等各方關注的重點問題,制定了18項具體措施:第一大類是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嚴懲業績造假;第二大類是防范繞道減持,維護市場信心;第三大類是加強現金分紅監管,增強投資者匯報;第四大類是推動上市公司加強市值管理,提升投資價值。
《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聚焦校正行業機構定位、促進功能發揮、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和監管效能,提出了25項具體措施,力爭用五年左右時間,形成“教科書式”的監管模式和行業標準:第一類是校正行業機構定位;第二類是夯實合規風控基礎;第三類是優化行業發展生態;第四類是促進行業功能發揮;第五類是全面強化監管執法;第六類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第七類是抓好監管隊伍建設。
《關于落實政治過硬能力過硬作風過硬標準全面加強證監會系統自身建設的意見》突出嚴字當頭、直面問題、刀刃向內,推動證監會系統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向縱深發展。具體來講,突出政治過硬,堅持和加強黨對資本市場的全面領導;突出能力過硬,著力打造堪當重任的監管干部隊伍;突出作風過硬,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分為長期堅持下去。
(來源:新華網)

02

事關IPO,證監會再發文

3月15日,證監會修訂發布《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從根本上整治首發企業在檢查過程中撤回上市申請的現象
《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檢查期間撤回申請不影響檢查實施,檢查對象確定后,檢查對象撤回發行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實施,也不影響證監會及交易所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二是健全統籌協調制度機制,強化證監會注冊部門負責現場檢查的整體統籌協調及指導。三是完善組織與實施流程,完善通知檢查對象的程序,明確檢查信息通報機制,對檢查機構報送檢查計劃、開展進場工作、申請延期等設置了時限要求,完善現場檢查報告格式。四是規范檢查結果的運用,審核注冊部門應結合發現問題、會商意見、整改完成情況推進審核注冊工作。

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輔導監管職責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輔導監管職責。派出機構除對輔導工作成效等開展驗收外,還應加強監管理念和政策的傳導。二是回應市場關切,增強制度靈活性適應性。輔導期內變更上市板塊可連續計算輔導期,測試通過人員一年內可豁免同一板塊測試。三是防范風險,建立口碑聲譽制度。輔導機構應提交有關輔導對象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口碑聲譽說明,作為后續環節重要參考。四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輔導機構應制定輔導環節執業標準和操作流程,對證券市場知識測試中的不誠信行為嚴肅處理。
(來源:證券日報之聲)

03

事關消費金融,金融監管總局最新發布!

3月18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據介紹,《辦法》共十章、79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提高準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促進其更好發揮專業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御能力。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范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于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來源:中國基金報)

案例速遞
CASES

01

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節選)

節選一: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案——投服中心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訴某科技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胡某偉等十二名投資者共同起訴某科技公司、林某、應某、王某某、姜某某、某證券公司、胡某莉、陶某某、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律師事務所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2023年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確定了該案權利人范圍并發出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2023年7月21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接受鄭某某等58名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并依申請追加劉某某、雷某某為被告。2023年7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根據特別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規則,退出期間內共有26名投資者聲明退出,最終形成的原告名單共有7,196名投資者(以下簡稱全體原告投資者)。

全體原告投資者訴稱,被告某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公司。2023年4月21日,某科技公司發布公告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29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某科技公司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原告主張被告某科技公司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要求某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某以及公司高管、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某證券公司、保薦代表人、審計機構某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某律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中,依原被告共同申請,上海金融法院委托第三方損失核定機構對全體原告投資者的損失進行測算。各原告的投資差額損失系按照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并扣除相關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測算所得,原告投資者的損失還包括傭金及印花稅損失。經測算全體原告投資者的損失金額總額為284,590,301.96元。
調解結果
2023年12月5日,經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調解,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與被告某科技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中介機構等在內的12名被告共同簽署調解協議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調解書的申請。

經公開聽證后,上海金融法院綜合考慮投資者贊成和反對意見、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實情況、調解協議草案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決定制作民事調解書。經向異議投資者發出通知,退出期內有1名投資者申請退出調解,最終參與調解的投資者為7,195名。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出具(2023)滬74民初669號民事調解書,各被告確認須向全體原告投資者承擔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其中發行人某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某承擔主要責任,某科技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姜某某,中介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某證券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律師事務所、胡某莉、陶某某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為及時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本著一次性實質化解糾紛、盡量減少對資本市場負面影響的原則,各方形成款項支付方案,按照第三方損失核定的賠償金額全額賠付。至此通過與投資者達成調解,原告及各責任主體一次性解決案涉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糾紛。
案件調解后,全體投資者的賠償款項已通過上海金融法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間建立的賠償款項自動分配機制發放至各原告投資者證券資金賬戶,充分體現高效便捷的司法保障。

調解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科創板特別代表人訴訟,也是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作為在集體訴訟中開展和解工作的首次嘗試,法院秉持“懲治首惡”和“實質解紛”并重的原則,在民事調解書中明確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承擔主要責任,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同時積極推動投保機構有效履職、引導各方責任主體各擔其責,兼顧各方責任輕重、償付能力、行業聲譽、后續追償等種種因素,以和解方式高效、終局化解糾紛,努力實現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有效控制證券市場風險之間的平衡。本案的妥善化解,有利于維護證券交易市場健康秩序,引導構建科創企業融資環境的良性生態,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法治化水平,為上市公司和投資者注入信心。
節選二:全國首例投保機構代位追償上市公司董監高案——投服中心訴張某某、王某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網絡技術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利潤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于2016年7月受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一并被處罰的還包括張某某、王某等時任董事、監事、高管共14人及承擔年報審計工作的某會計師事務所等。此后,數千名投資者陸續以該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投資損失為由,對某網絡技術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某網絡技術公司根據生效民事判決向投資者支付賠償款3.35億元。

原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服中心)作為中國證監會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某網絡技術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某網絡技術公司發送《股東質詢建議函》,建議公司向相關責任人追償,但某網絡技術公司未采取相應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新增的第94條的規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東身份代表某網絡技術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東派生訴訟,即(2021)滬74民初3158號案。
2021年11月18日,某網絡技術公司作為原告,以張某某、王某、王某某、洪某、郭某某為被告提起另案關聯訴訟,即(2021)滬74民初4237號案,請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中向投資者支付的民事賠償款約3.25億元,后變更訴請為3.35億元。
考慮到兩案訴請的事實和理由與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密切相關,與證券欺詐連帶責任的追償法律關系相互關聯,為查明案件事實,厘清各被告責任范圍,法院依職權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相關虛假陳述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其余董監高追加為案件第三人。
調解結果
因被告張某某(公司控股股東,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已全額向上市公司賠償訴請損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訴訟請求均已實現為由,申請撤回起訴。

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準予投服中心代表某網絡技術公司訴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即(2021)滬74民初3158號一案撤訴。在上海金融法院的組織下,該案關聯訴訟即某網絡技術公司訴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即(2021)滬74民初4237號一案當庭調解,兩案某網絡技術公司獲控股股東3.35億元全額賠償。
調解意義
本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提名案件、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近年來,上市公司因證券欺詐被訴向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賠償責任后向董監高追償的案件尚不多見。該案系全國首例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根據《證券法》第94條新規提起的股東派生訴訟,也是上市公司因證券欺詐被判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全國首例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監高追償的案件。在當前全面實行注冊制改革的背景下,本案對于壓實相關主體責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在上海金融法院的努力下,成功促使控股股東向公司全額賠償損失,在我國資本市場中開創了先河,起到了震懾“關鍵少數”的積極效果,有效地維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節選三:新三板做市交易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司法認定——李某某訴某信息科技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3日,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公開轉讓。某證券公司為某信息科技公司申請在股轉系統公開轉讓的主辦券商和推薦人。某律師事務所為掛牌提供法律意見。某會計師事務所在2013年至2016年為某信息科技公司半年報及年報等提供審計服務。某評估公司為掛牌提供評估意見。2017年8月11日,某信息科技公司董事會發布《關于公司接受證監會調查的公告》,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受到立案調查。2020年11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分別對某信息科技公司、徐某某、祝某某、莊某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載明某信息科技公司存在虛增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及年度營業收入并在對外披露的文件中進行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被告莊某(時任會計機構負責人)和祝某某(時任總經理、監事)被認定為該虛假陳述行為的其它直接責任人。原告李某某因投資案涉某信息科技公司股份發生虧損,起訴請求某信息科技公司、莊某、祝某某以及相關中介機構連帶賠償投資差額損失。
裁判結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1)滬74民初136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某某賠償投資差額損失1,850,039.01元;

二、被告祝某某對上述第一項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義務在60%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莊某對上述第一項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義務在2%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四、被告某證券公司對上述第一項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義務在20,211.54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五、被告某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第一項中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付款義務在242,502.58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六、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某會計師事務所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2023)滬民終69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關于新三板做市交易因果關系的認定,可以適用“推定信賴原則”。在做市交易中,做市商基于其經驗、專業等優勢獲取更多的信息并進行科學分析和處理,最終反映在掛牌企業的股價上,投資者同樣依賴市場價格而做出投資決策,交易因果關系可以適用“推定信賴”。對于主辦券商的責任應區分階段認定。本案中,證券公司作為某信息科技公司的主辦券商,主要從事推薦股票掛牌和持續督導公司的業務,兩種業務內容的監管規范及履職標準均存在差別。在掛牌前的盡職調查階段,主辦券商僅通過書面材料展開調查,對財務疑點未采用客戶訪談、分析復核等方法進行核實,未勤勉盡責,應承擔相應責任。

在掛牌后的持續督導階段,根據《股轉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2014),主辦券商在公司掛牌后承擔的持續督導職責主要是督促、指導掛牌公司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不需要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審計報告披露過程中核查報告中的財務數據,也不需要在報告上簽字蓋章,無須對財務數據進行實質審查。而且,新三板市場的督導期自掛牌起至摘牌時,持續督導期間較長,故認定主辦券商無需對該階段虛假陳述承擔責任。關于各中介機構責任比例,需要考慮以下幾項原則:一是要考慮交易市場的不同。各類市場的發行監管要求、中介機構作用、投資者準入門檻均有所不同,應充分考慮市場特征。二是要考慮職責分工的不同。各參與主體職責、分工不同,參與管理的程度不同,過錯應予以區分。三是要考慮歷史階段的不同。需要以歷史的眼光去看待與認定責任,適當考慮虛假陳述行為當時的立法、執法環境。四是要考慮成本、收益與手段。需要考慮中介機構調查的合理手段及成本,結合相關的職業規范要求和行業通常做法認定責任。
裁判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案,涉及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掛牌時及掛牌后持續多年財務造假情形,在掛牌前后不同階段涉及不同證券服務中介機構,涉及新三板市場的法律屬性及法律適用、新三板做市交易能否適用“推定信賴”原則、新三板做市交易投資者損失核定方法如何選擇、做市商介入及退出對損失核定的影響、證券市場各主體責任認定是否要考慮市場特點與歷史制度環境、新三板主辦

券商在不同階段的責任認定標準、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勤勉盡責的認定標準、中介機構在不同階段參與程度不同如何分段區分責任、多次虛假陳述行為重合的投資者損失如何分攤等復雜問題。本案判決有利于促進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作用的發揮,幫助投資者樹立重視市場信息及理性投資的觀念,助力證券中介服務市場良性發展。
(來源: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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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合規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刑法學博士,研究員,原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預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區律協副會長,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北京市律協行業規則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司法分會副秘書長;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聘為“控告申訴檢察專家咨詢庫”專家。主要從事刑事訴訟以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代理刑事案件幾百起,其中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幾十起,為多名原省(部)級領導、多家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辯護、刑民(行)交叉以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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