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观看国产精品va_亚洲国产精品久久网午夜_少妇挑战三个黑人惨叫4p国语_欧美人与物videos另

注冊

金融證券法律資訊與監管動態-第123期

其他分類其他2023-09-14
120

金融證券法律資訊與監管動態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第123期
(2024年9月6日-9月12日)

德恒金融證券合規及風險處置團隊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9月6日-9月12日)

一、法律資訊

1.并購重組市場持續升溫帶來新變化(09/09)

9月2日,兩家市值超千億元的上市公司——中國重工和中國船舶宣布進行資產整合;9月5日,兩家大型券商——國泰君安與海通證券宣布籌劃合并重組……隨著一系列重磅并購事件的發布,A股市場并購重組持續升溫。
并購重組是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也是上市公司增強競爭力、提升公司價值的有效方式,更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途徑。
?在政策的鼓勵支持下,今年以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進入活躍期,特別是在新“國九條”發布后,A股市場的并購重組案例逐月增長。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5月份至8月份,A股市場披露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數量分別為362單、435單、448單和629單,其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分別為7單、8單、9單和14單。
隨著一批典型并購重組案例加速落地,今年的并購重組市場呈現出兩個新變化。一是產業并購漸成市場主流,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二是科創板并購重組活力大幅提升,典型案例不斷涌現。
由此可見,在政策支持和市場需求的共同作用下,A股并購重組市場正發生著新的變化,更多的上市公司將通過并購重組改善資產配置,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并購重組市場在理性、健康的軌道上堅定前行。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9月6日-9月12日)

二、監管動態

1.4家A股公司,同日被立案!(09/06)

9月6日晚間,諾德股份、華銘智能、ST旭電、ST旭藍等4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被證監會立案。
一天多家上市公司被立案,體現了監管層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嚴監管信號。

2.最新!中基協開展逾期基金與存疑項目專項核查!限期1個月內填報!(09/10)

近日,有部分私募管理人(集中于私募股權管理人)收到《關于開展逾期基金與存疑項目專項核查的通知》,針對異常的基金情況,限期1個月內填報《逾期基金監測報表》或《存疑項目監測報表》。

3.交易商協會約談主要證券公司!(09/11)

9月11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消息稱,交易商協會在自律管理中發現,部分證券公司在開展服務于中小銀行的投顧業務過程中,存在控制客戶交易,將自營、投顧等業務混同運作,通過變相資金池在不同賬戶間調節收益以及利益輸送等問題。
交易商協會表示,將持續強化銀行間市場交易自律管理,制定投顧業務相關自律規則,加大違規查處力度,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秩序。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9月6日-9月12日)

1.事關金融機構涉刑案件,金融監管總局發文(09/06)

三、新規速遞

9月6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辦法》自9月2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四方面:
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實質性風險。二是優化案件管理流程。三是強化重大案件處置。四是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

2.證監會重磅發布!事關離職人員入股(09/06)

證監會9月6日發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提出了進一步的監管要求。新規將于10月8日正式實施。
《離職人員監管規定》意在從嚴從緊整治政商“旋轉門”,嚴防離職人員利用在職時公權力、離職后影響力獲取不當、不法利益。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嚴把入口關,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協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發行監管秩序。

本期內容速覽 (2024年9月6日-9月12日)

3.券業重要文件出爐(09/10)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近期研究修訂了《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從制度層面對重點問題和重點領域進行了總體規范。同時,中證協起草了《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指引》,進一步完善了行業全面風險管理自律規則體系,并于近日就規范修訂稿和指引征求意見稿征求行業意見。?

4.國務院印發!重磅文件來了(09/11)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5.上交所發聲!提升效率!(09/11)

9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5號——簡明信息披露》(以下簡稱《簡明信息披露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指南的發布旨在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及有效性,降低優質實體信息披露成本,提升融資效率。
信息披露是債券市場注冊制改革的核心。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為進一步體現扶優限劣的精神,減輕優質市場發行人的信披負擔,增強信披可讀性,上交所制定了《簡明信息披露指南》。

contents

? ? ? ? ? ? ? ? 目錄?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我們

? ? ? ? ? ? ? ? ? ? ? ? ? ? ? ABOUT US

01

? ? ? ? ? ? ? ? ? ? ?法律資訊

? ? ? ? ? ? ? ? ? ? ? ? ? ? LEGISLATION

02

? ? ? ? ? ? ? ? ? ? ?監管動態

? ? ? ? ? ? ? ? ? ? ? ? ? ? ReGUlation

03

? ? ? ? ? ? ? ? ? ? ?新規速遞

? ? ? ? ? ? ? ? ? ? ? ? ? ? ?NEW RULES

04

01

金融證券業務先鋒組

關于我們
ABOUT US

關于我們

? ?金融證券業務先鋒組,由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區的德恒專業團隊強強聯合組成。我們關注金融證券領域的最新市場熱點和前沿法律問題,致力于為金融證券領域的大型客戶提供跨地域、多專業的綜合性法律解決方案,業務領域涵蓋金融證券合規、風險處置、爭議解決及刑事辯護等法律業務。

陳雄飛
合伙人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合規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刑法學博士,研究員,原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預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區律協副會長,全國律協刑委會委員,北京市律協行業規則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司法分會副秘書長;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聘為“控告申訴檢察專家咨詢庫”專家。主要從事刑事訴訟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代理刑事案件幾百起,其中在全國范圍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幾十起,為多名原省(部)級領導、多家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辯護、刑民(行)交叉及刑事風控與合規業務。

核心團隊

北京

核心團隊

上海

秦? 韜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第一屆、第二屆管委會委員,德恒全國刑委會副主任。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首批特邀專家委員,上海市國資委金融證券領域委托推薦律師,上海市工商聯(總商會)第一屆律師志愿服務團成員。擁有17年國際國內訴訟仲裁經驗,成功處理操控證券市場、內幕交易、上市公司業績對賭、融資租賃、信用證融資、供應鏈貿易融資、銀行貸款擔保、基金投融資等重大金融證券案件。

張忠鋼 合伙人

現任德恒金融專委會執委(資管組主委),“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蟬聯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500推薦律師,以及2022年度、2024年度《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上榜的制造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張律師現任上海律師協會第十二屆仲裁專委會委員,上海破產管理人協會管理人維權專委會委員和破產重整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張律師從事律師執業超過18年,在金融證券、私募基金、投融資和并購、商事爭議解決(特別是資管糾紛)等領域擁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核心團隊

深圳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創始合伙人、德恒刑委會顧問、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深圳律協刑民交叉專委會顧問。自2002年執業以來,業務相關范圍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場經濟領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務。近年來法律服務領域逐漸延伸至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范疇,先后參與辦理過多起具有較大影響的涉及證券金融資本市場的案件。對涉及證券資本市場的爭議解決(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務、“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有比較豐富的實務經驗,同時對相關的法律領域有比較深入和系統的研究,先后發表過多篇專業論文。

唐永生 合伙人

德恒證券專委會執委,德恒深圳高級合伙人、業務發展委員會主任。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上市、改制、并購、重組。多次登榜IFLR(《國際金融法律評論》)、ALB 《亞洲法律雜志》等專業評級機構榜單。

核心團隊

深圳

黃? 磊 合伙人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規中心副主任、德恒深圳證券爭議解決中心副主任、海南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合規專委會委員、一帶一路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黃磊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合規、投融資、并購、資本市場及商事爭議解決。從事國有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上市公司合規和基金合規工作。

陳 琦合伙人

深圳市律師協會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深圳市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外聯部部長、西南政法大學深圳校友會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員,擁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經驗,業務聚焦于金融、證券爭議解決領域,主要客戶包括長城證券、招商證券、國信證券、金元證券、平安創投等金融證券領域知名機構,曾成功處理ABS、資管產品兌付系列爭議解決、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企業控制權爭奪系列糾紛等重大商事案件。

CONTACT US

德恒北京

電話:+86 10 5268 2888
傳真:+86 10 5268 2999
地址: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B座十二層

德恒上海

電話:+86 21 5598 9888
傳真:+86 21 5598 9898
地址:虹口區東大名路501號白玉蘭廣場23層

德恒深圳

電話:+86 755 8828 6488
傳真:+86 755 8828 6499
地址: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B座11層

法律資訊
LEGISLATION

02

1.并購重組市場持續升溫帶來新變化(09/09)

9月2日,兩家市值超千億元的上市公司——中國重工和中國船舶宣布進行資產整合;9月5日,兩家大型券商——國泰君安與海通證券宣布籌劃合并重組……隨著一系列重磅并購事件的發布,A股市場并購重組持續升溫。
并購重組是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也是上市公司增強競爭力、提升公司價值的有效方式,更是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途徑。  
在政策的鼓勵支持下,今年以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進入活躍期,特別是在新“國九條”發布后,A股市場的并購重組案例逐月增長。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5月份至8月份,A股市場披露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數量分別為362單、435單、448單和629單,其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分別為7單、8單、9單和14單。
隨著一批典型并購重組案例加速落地,今年的并購重組市場呈現出兩個新變化。
一是產業并購漸成市場主流,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新“國九條”明確,“鼓勵引導頭部公司立足主業加大對產業鏈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從今年A股市場的重大并購重組案例來看,多為聚焦主業和以產業合作為目的的重大重組,橫向整合、戰略合作類重組尤為普遍。產業整合漸成并購重組市場主流。上市公司通過產業整合調整自身業務類型及發展方向,實現提質增效、做優做強。

二是科創板并購重組活力大幅提升,典型案例不斷涌現。
今年以來,在政策暖風的吹拂下,科創板企業并購重組熱情高漲。“科創板八條”錨定“硬科技”屬性,通過提高并購重組估值包容性、豐富并購重組支付工具等手段,支持科創板上市公司聚焦做優做強主業開展吸收合并,有效實現科技創新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資源優化配置。
據了解,“科創板八條”發布后的兩個多月時間里,至少有心脈醫療、芯聯集成、納芯微等16家科創板公司接連發布產業并購方案,案例數量較去年同期明顯提升。
由此可見,在政策支持和市場需求的共同作用下,A股并購重組市場正發生著新的變化,更多的上市公司將通過并購重組改善資產配置,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并購重組市場在理性、健康的軌道上堅定前行。
(來源:證券日報之聲)

閱讀原文

監管動態
REGULATION

03

1.4家A股公司,同日被立案!(09/06)

9月6日晚間,諾德股份、華銘智能、ST旭電、ST旭藍等4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被證監會立案。
嚴監管信號持續釋放
一天多家上市公司被立案,體現了監管層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嚴監管信號
近日,證監會發布2024年上半年證監會行政執法情況。今年前6個月,證監會查辦證券期貨違法案件489件,作出處罰決定230余件、同比增長約22%,懲處責任主體509人(家)次、同比增長約40%,市場禁入46人、同比增長約12%,合計罰沒款金額85億余元,超過去年全年總和。
證監會表示,投資者買股票買的就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資產、經營、財務等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以虛假信息掩蓋“質量問題”,讓投資者的投資“貨不對板”,嚴重擾亂資本市場秩序、動搖投資者信心。上半年,證監會執法條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將從嚴打擊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列為執法重點,共查辦相關案件192件、同比增長25%,共處罰責任主體283人(家)次、同比增長約33%,罰沒金額47億余元、同比增長約6倍,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長238%。

交易行為規范公平,市場才能內在穩定。上半年,證監會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類案件共作出處罰45件、同比增長約10%,處罰責任主體85人(家)次、同比增長約37%,罰沒金額23億余元、同比增長約9%。
打得“準”才能打得“疼”。上半年,證監會在執法中注重依法精準區分責任,著力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等“關鍵少數”違法予以嚴厲打擊。上半年共處罰“關鍵少數”約100人次,同比增長約40%,罰沒約3.5億元,同比增長約38%,市場禁入27人次。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經濟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扎實推動新“國九條”落實落地,始終堅持“長牙帶刺”、一以貫之嚴監嚴管,更加突出從嚴導向,更加突出規范公正,更加突出合力共治,更加突出懲防并舉,以強有力行政執法工作護航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不斷增強投資者的獲得感和投資安全感。
另外,證監會在近期召開的證監會年中工作會議表示,以改革強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大力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堅持重拳治亂,加大力度防假打假,健全監管執法機制,強化科技賦能,嚴肅懲處重大違法個案。
此外,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意見》共20條,明確將從嚴打擊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維護良好市場生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證監會高度重視提升財務造

假違法違規成本和涉及的投資者保護工作,積極推動構建行政執法、民事追責、刑事打擊“三位一體”的立體化追責體系。比如,在立法層面上,推動修訂證券法,對違規信披公司和責任人的罰款上限由60萬元、30萬元大幅提升至1000萬元、500萬元,對欺詐發行的罰款上限由募集資金的5%提高到1倍。
(來源:券商中國)

閱讀原文

近日,有部分私募管理人(集中于私募股權管理人)收到《關于開展逾期基金與存疑項目專項核查的通知》,針對異常的基金情況,限期1個月內填報《逾期基金監測報表》或《存疑項目監測報表》。
關于開展逾期基金與存疑項目專項核查的通知
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發展,了解行業相關風險情況,現針對部分逾期基金與存疑項目開展專項核查,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此次專項核查適用范圍為截止數據采集日,根據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以下簡稱AMBERS系統)填報信息,存在以下情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是持有存續運作的,到期日早于2023年12月31日,未進入清算或展期程序,且相關基金規模及占管理人在管基金總,體規模比例較大的的私募基金;
二是持有投資項目存疑,且相關項目在投本金規模及占比較大的私募基金。
具體基金及項目名單以AMBERS系統向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的《逾期基金監測報表》或《存疑項目監測報表》填報任務為準。

2.最新!中基協開展逾期基金與存疑項目專項核查!限期1個月內填報!(09/10)

二、核查要求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請相關管理人針對報表名單中所列基金或項目全面排查風險情況,按要求如實填報《逾期基金監測報表》或《存疑項目監測報表》,并上傳所需附件。若有其他基金或項目存在相關情形,可按格式自行添加報表行主動補充說明。報表填報完成后,需加蓋管理人公童,將掃描件上傳至報表附件,文件命名格式為“管理人P碼-情況說明”。
針對逾期基金,核查期結束前已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和相關自律規則在AMBERS系統完成清算或基金展期手續的,僅需在報表備注欄標注“已清算”或“已展期!并按前述要求完成報表報送。
三、自律管理
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通知要求報送核查信息,或報送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協會將視情形對其采取信息公示、約談、暫停新產品備客等自律管理措施。
基金到期后的處理方向 基金清算的展開
按照現行規定基金在到期日之后應當有明確的處理方向,要么是清算,要么是展期。如果兩者都沒有,那可能會引發上述逾期核查的問題。
基金清算的原因

基金管理人要先明確基金清算的原因,基金清算的原因一般有基金在到期日之后,未提交清算申請和未提交展期申請、全部投資者已全數贖回基金等。管理人需要立即組織團隊,對基金的現狀進行全面評估,包括基金的投資組合、資產狀況、負債情況等,基于結果決定是否進行清算。
基金清算的步驟:
通知與溝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核算及基金資產清查——>債務清償、資產分配——>債權人申報和發布清算公告——>提交清算報告——>基金清算備案——>注銷登記(以有限合伙或公司形式設立的)——>保存清算材料
在整個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需要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和合規性,確保所有操作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綜上,可以看出中基協目前著重關注項目無法正常退出的基金的情況下,私募管理人實施的投后管理的管理措施。
(來源:私募基金日報)

閱讀原文

9月11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消息稱,交易商協會在自律管理中發現,部分證券公司在開展服務于中小銀行的投顧業務過程中,存在控制客戶交易,將自營、投顧等業務混同運作,通過變相資金池在不同賬戶間調節收益以及利益輸送等問題。為加強債券市場規范,促進市場平穩運行,近日交易商協會約談了投顧業務規模較大的主要證券公司,督促其嚴格隔離不同業務條線,規范投顧展業和服務方式,防范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要求證券公司對投顧業務進行全面認真自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報告自查情況,提交全部投顧協議。對于自查未如實反映問題的證券公司,交易商協會將視情況采取進一步自律措施。
交易商協會表示,下一步,將要求金融機構向協會備案投顧協議,對于證券公司及中小銀行在投顧業務中暴露的機構業務內控和公司治理不到位問題,將建議監管部門加強監管,規范機構展業。交易商協會將持續強化銀行間市場交易自律管理,制定投顧業務相關自律規則,加大違規查處力度,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秩序。
(來源:證券日報之聲)

3.交易商協會約談主要證券公司!(09/11)

閱讀原文

觀點解讀:
債券市場“長牛”之下,債券投顧業務成為熱點。為進一步防范利益沖突,證券監管機構通過開展合規檢查、交易監測、信息報送等手段,重點關注債券交易的流程管理、利益輸送和道德風險,不斷規范債券業務及債券投顧業務發展。但光靠證券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不夠,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特別是自律規則的制定及執行,是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不可缺少的一環。

新規速遞
NEW RULES

04

1.事關金融機構涉刑案件,金融監管總局發文(09/06)

9月6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辦法》自9月2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分為總則、案件定義、信息報送、機構處置、監管處置、監督管理、附則等七章,共四十五條。原文件共五十五條。金融監管總局介紹稱,《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四方面:
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實質性風險。突出金融業務特征,提高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
二是優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設置案件管理各環節時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質效。
三是強化重大案件處置。緊盯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為,對金融機構各級負責人案件采取重點監管措施,對重大案件調查、追責問責、案情通報從嚴要求,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四是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指導金融機構制定并有效執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強重點環節管理,以案為鑒開展警示教育,及時阻斷犯罪鏈條和風險外溢。

強化重大案件處置
《辦法》重新定義了“案件”,原文件將案件類別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辦法》稱,案件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同時,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所在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以及對于案件風險事件,《辦法》也要求報告、續報報送要求與案件一致。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事件: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金融機構向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被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調查,但無法確定其違法犯罪行為是否與經營業務有關的。
《辦法》還明確了重大案件,滿足條件之一即可:(一)涉案業務余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二)自案件確認后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占案發法人機構凈資產百分之十(含)以上的;(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對于重大案件的處置,《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案件或者法人總部直接管理人員涉案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分支機構發生非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或者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省級機構負責人或者其管理行負責人擔任;不屬于省級機構或者管理行管理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同時,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重大案件實施現場督導或者非現場督導,對案情復雜、金額巨大、涉及面廣的重大案件,原則上應當實施現場督導。各金融監管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重大案件處置工作的指導,必要時提級查處或者指定異地派出機構查處重大案件。
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
《辦法》單設“機構處置”一章,強化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主體責任,包括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并有效執行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負責本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案件處置等工作。
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具體承擔的職責包括:按規定報送案件、案件風險事件等案件信息;開展涉案業務調查,按規定報送調查報告;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并開展追責問責;排查并彌補內部管理漏洞;對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案

件,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案件情況;按規定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對案件進行通報,重大案件應當開展全員警示教育。
涉案業務調查相關工作主要包括:對涉案人員經辦業務進行排查,制定處置方案;查清基本案情,確定案件性質,總結案發原因,查找內控管理存在的問題;最大限度挽回損失,依法維護機構和客戶權益;提出自查發現案件的認定意見和理由;做好輿情管理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必要時爭取地方政府支持,維護案發機構正常經營秩序;積極配合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偵辦案件。
不過,在信息報送時間方面,《辦法》較原文件有所拉長:一是,案發機構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后,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屬地派出機構和法人總部報告。派出機構收到報告后,應當審核報告內容,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確認報告。原文件均為三個工作日。
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在報送案件報告后六個月內向金融監管總局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屬地派出機構報送調查報告。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六個月。原文件首次報送案件報告為四個月內,而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辦法》還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報送案件報告后一年內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完成案件追責問責,向金融監管總局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屬地派出機構報送審結報告。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申請延期,每次

延期時間不超過六個月。金融機構申請延期報送調查報告的,審結報告報送時限自動順延。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閱讀原文

2.證監會重磅發布!事關離職人員入股(09/06)

證監會9月6日發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提出了進一步的監管要求。新規將于10月8日正式實施。
記者了解到,《離職人員監管規定》意在從嚴從緊整治政商“旋轉門”,嚴防離職人員利用在職時公權力、離職后影響力獲取不當、不法利益。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嚴把入口關,加強與紀檢監察部門協作,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堅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發行監管秩序。
對離職人員入股提出更嚴的監管要求
《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共12條,在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中介機構核查要求、工作流程安排、離職人員規范范圍、入股禁止期界定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規定,對于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存托憑證并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中介機構均需做好離職人員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屬于不當入股情形并發表明確意見。新規在《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2號指引》)基礎上,在三方面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
一是拉長離職人員的入股禁止期。在進一步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基礎上,突出對離職前5年內曾任職發

發行監管崗位,或在離職前屬于會管干部相關離職人員的要求。
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將中介機構核查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對中介機構核查提出更高要求,中介機構對相關人員投資背景、價格公允性、資金來源、退出真實性等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復核。
可通過離職人員數據庫核查信息
記者從證監會相關人士處獲悉,為保證制度落地實施,證監會已建立并完善了離職人員數據庫,數據庫中包含了相關離職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信息。為方便中介機構核查工作,數據庫在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均設置了查詢端口,中介機構可根據需要提出申請并到派出機構查詢相關信息。
在中介機構核查方面,新規在核查范圍、內容等方面提出了更為明確的監管要求。存在離職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股的,中介機構要詳細核查四方面內容,并發表明確意見。一是相關投資背景,獲取投資機會的途徑、方法,是否與原職務影響相關;二是價格公允性,與同期可比價格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定價依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顯失公允或利益輸送的情形;三是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與個人收入、家庭背景匹配性,是否存在股權代持行為

等;四是退出真實性,如已清退相關持股,清退股份的路徑、方式,受讓人資金來源,價格公允性,對價支付情況等。
根據中介機構核查要求,如存在離職人員禁止期內入股、利用原職務影響獲取投資機會等不當入股情形,發行人需清理相關持股;不存在不當入股情形的,離職人員需出具相關承諾。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對相關問題充分核查并發表意見后,出具并提交專項說明。在此基礎上,證券交易所依規正常有序推進相關企業的首發上市審核工作。證監會根據需要對離職人員入股情況進行核查,對審核注冊過程進行復核,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
證監會始終強化對離職人員的監管要求,高度重視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問題,現行的《2號指引》實施于2021年5月,明確要求中介機構穿透核查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股東,并規定不當入股情形,存在相關情形的,必須嚴格清理。三年多來,在監管部門的從嚴把關下,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得到有效監管。存在離職人員入股的新申報擬上市企業家數明顯下降;存量在審企業中,存在相關情況的企業家數和占比已非常小。涉離職人員的企業審核周期較一般企業普遍拉長。市場普遍感受到,離職人員不但不能帶來“特殊關照”,反而會受到更嚴約束。
三年多來,在監管部門的從嚴把關下,離職人員入股

擬上市企業得到有效監管。存在離職人員入股的新申報擬上市企業家數明顯下降;存量在審企業中,存在相關情況的企業家數和占比已非常小。涉離職人員的企業審核周期較一般企業普遍拉長。市場普遍感受到,離職人員不但不能帶來“特殊關照”,反而會受到更嚴約束。
“規則明確,發行人、中介機構和相關離職人員均可對照《離職人員監管規定》要求,檢視是否存在問題并及時糾正。”市場人士指出,過去幾年間,一些涉離職人員入股的擬上市企業,經過中介機構核查符合規則要求,在通過審核注冊后,也都陸續發行上市。總的來說,離職人員入股監管制度一方面充分發揮了嚴監管、強約束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支持符合規則要求的企業首發上市。
市場人士表示,《離職人員監管規定》的發布實施,是證監會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從嚴從緊完善離職人員管理”相關要求的重要舉措,將有利于提高監管工作公信力,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等的穩定運行。
(來源:證券時報)

閱讀原文

3.券業重要文件出爐(09/10)

《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修訂
記者獲悉,中證協近期研究修訂了《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中證協表示,隨著證券行業的發展,部分公司在風險文化建設、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信息系統、量化指標體系、風險數據治理、人才隊伍、風險考核機制、對子公司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中證協同時指出,近年來證券行業業務模式不斷創新、業務復雜程度有所提升,行業的風險特征隨之產生新變化,客觀需要從制度層面對重點問題和重點領域進行總體規范,進一步提升《規范》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推動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優化完善、助力行業高質量發展。
具體來看,《規范》對原有條款進行梳理、優化,完善了框架結構。
比如,《規范》對證券公司風險偏好及指標體系的建立要求進行了細化,對子公司風險管理、境外子公司風險管理進行了細化和強化,對新業務管理、同一業務同一客戶管理、表外業務、場外業務等風險管理難度較大的領域列專章加以規范和強化;
?對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章節中的具體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按照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首席風險官、各

部門、分支機構及子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的順序分別明確職責分工;對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條款章節按照風險管理的程序進行了調整,并將模型與計量的內容調整到本章。
《規范》修訂稿根據行業變化新增風險管理相關要求。
比如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強化跨市場跨行業跨境風險識別”要求,針對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增加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風險管理職責、金融數據安全等內容;
對風險偏好及風險指標體系考慮因素、風險偏好及指標決策流程、風險指標管理程序、風險偏好評估要求、子公司風險管理、境外子公司風險管理、同一業務管理機制及具體要求、同一客戶管理機制及具體要求、表外業務及場外業務風險管理增加相應的條款,以明確相關領域的風險管理機制建設基本要求,強化該領域風險管控力度。
《規范》修訂稿還對風險管理重點條款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具體化,增強了可操作性。
比如針對此前行業調研中部分證券公司所反饋的落實難點或存疑條款,修訂稿對風險文化、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各層級的風險管理職責、風險管理流程、風險管理績效考核、新業務管理、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

設、風險數據治理等有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進一步提升《規范》對于行業風險管理工作的指導性;
?針對“風險管理職責分工”“子公司風險管理”等行業主要關注的落實難點或存疑條款,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范說明,保障全行業對《規范》要求的認知一致性,便于不同業務規模或業務特點的證券公司有力落實。?
《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出爐?
此外,記者還獲悉,中證協起草了《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完善行業全面風險管理自律規則體系。
中證協指出,證券行業市場風險管理尚缺少統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與前瞻性的規范,對市場風險管理重要性、復雜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仍需進一步提高。在此背景下,制定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的行業指引,對于完善證券行業全面風險管理自律規則體系,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市場風險管理機制,提升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具體來看,一是《指引》明確了市場風險管理總體原則。
結合行業現狀,《指引》明確市場風險管理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與公司發展戰略相適應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將市場風險控制在證券公司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圍內,促進業務收益與風險水平相匹配。

《指引》提出市場風險管理應遵循全覆蓋、有效性和匹配性原則。全覆蓋原則要求市場風險管理全面覆蓋各業務單位存在的市場風險,有效性原則要求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及工作機制、管理流程能夠有效管理公司面臨的市場風險,匹配性原則強調證券公司市場風險管理應與公司發展戰略、經營目標、業務實際、管理模式、風險偏好相匹配。
《指引》在組織架構上明確各層級單位及人員的職責分工,并在管理機制上明確將子公司及其設立的孫公司或其管理的投資機構納入統一的公司市場風險管理體系。
《指引》還強調在建設管理體系、制度、流程的過程中,應根據市場和業務實際變化情況,及時評估市場風險管理相關制度和流程。
二是《指引》明確了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環節及要求。并提出市場風險管理的環節包括風險識別、評估、監測、應對與報告。
風險識別方面,一是要求全面識別所開展的各業務中存在的市場風險,確保業務市場風險管理全覆蓋,并要求在開展新業務前,將新業務風險納入公司總體市場風險管理體系;二是在識別各業務中所涉及的市場風險因素時,應關注影響產品估值、資產價格的各類因素,以及市場風險與其他類別風險的關聯影響和傳導。

風險評估方面,一是明確了可采用定量或定性方法有效評估市場風險,在使用風險價值、敞口分析、壓力測試等各類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時,應充分認識到市場風險不同計量方法的優勢和局限性,審慎評估影響風險計量結果的各類要素;二是提出模型開發及驗證應建立相應管理流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相關假設、參數、數據來源和計量程序的獨立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風險監測方面,一是明確監測范圍,對市場風險影響因素、市場風險承擔水平、市場風險限額使用情況等持續監測;二是明確監測職責,業務單位承擔風險監測的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履行獨立匯總監測職責,負責公司層面整體風險監測;三是提出監測頻率需不低于每日。
風險應對方面,一是市場風險限額應根據審批層級、限額類型、業務特點等因素,制定限額超限處置流程;二是對于限額超限、市場發生顯著波動等情形下,可根據實際市場環境、市場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形成風險對沖、降低倉位、限額調整、止損等風險應對措施。
風險報告方面,一是要求建立市場風險定期報告機制,明確市場風險報告的主體、內容、形式、頻率、報送范圍;二是要求在市場出現重大突發事件或超預期不利變動時,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應報告風險評估情況。
三是《指引》明確市場風險限額管理的要求。

《指引》對限額體系、限額制定、限額審批及限額調整四個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公司整體業務單位等多層級的市場風險限額體系;二是限額制定需綜合考慮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業務規模、業務復雜程度等各類因素;三是建立市場風險限額制定、調整的分級審批流程,明確各層級的審批授權;四是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限額調整機制,以靈活適應業務發展情況和市場變化。?
四是《指引》明確市場風險系統及數據管理的要求。
比如保障充足的系統建設預算投入及運維市場風險管理系統;要求及時改造升級系統功能,以支持新業務開展;并提出需建立有效措施確保市場風險相關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來源:中國基金報)

閱讀原文

4.國務院印發!重磅文件來了(09/11)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若干意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為主線,充分發揮保險業的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險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推進金融強國建設,服務中國式現代化大局。
《若干意見》要求,深刻把握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主要內涵,牢固樹立服務優先理念,助力筑牢經濟安全網、社會保障網和災害防控網。提出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蓋面穩步擴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務持續改善、資產配置穩健均衡、償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內控健全有效的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框架。保險監管制度體系更加健全,監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場體系完備、產品和服務豐富多樣、監管科學有效、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業新格局。
《若干意見》強調,要嚴把保險市場準入關,嚴格保險機構持續監管,嚴肅整治保險違法違規行為,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險業風險。要豐富巨災保險保障形式,積極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擴大健康保險覆蓋面,健全普惠保險體系,提升保險業服務民生保障水平。要聚焦國家重大戰略和重點領域,服務科技創新和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

勢,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要持續健全保險市場體系,持續深化保險業重點領域改革,持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要提升產品定價精準性,提高數智化水平,增強保險業可持續發展能力。要健全央地協同工作機制,深化部際協調聯動,強化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協同。
(來源:上海證券報)

閱讀原文

5.上交所發聲!提升效率!(09/11)

9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5號——簡明信息披露》(以下簡稱《簡明信息披露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指南的發布旨在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及有效性,降低優質實體信息披露成本,提升融資效率。
信息披露是債券市場注冊制改革的核心。近年來,上交所按照分類監管理念,嚴把入口關,對優質發行人,支持其提升信息披露及時性、有效性,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對風險較高的發行人,強化信息披露要求,細化風險揭示內容,著力為投資者提供有效的決策參考。就此,在前期工作基礎上,為進一步體現扶優限劣的精神,減輕優質市場發行人的信披負擔,增強信披可讀性,上交所制定了《簡明信息披露指南》。
《簡明信息披露指南》明確了優質主體公司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申報材料編制和存續期信息披露的簡化安排,引導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循重要性、針對性原則,重點披露有利于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的事項。
在適用主體上,除優質市場參與主體及符合條件的科創債、綠色債發行人外,進一步支持最近兩年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均為A的上市公司適用簡化信披安排。在簡化披露事項上,重點形成三方面措施安排:一是簡化申報文件編制,整合歸并董監高對申報文件和募集說明書的書面確認意見等同類申報文件,對發行上市申請和掛牌轉讓申請等文件提供簡化模板,并明確容缺受理機制。二是簡化募集說明書和計劃說明書信

息披露內容,以列表形式逐章說明信息披露簡化事項,支持知名成熟發行人以列表形式簡要分析半年度財務數據變動情況,形成簡要披露、索引式披露等多項格式參考文本,將簡化披露的內容規范化、標準化,并明確在審項目財務數據提交時限。三是明確存續期定期報告簡化或豁免披露事項,提供索引式披露示例。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將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繼續加強以償債能力為核心的債券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不斷總結工作中實踐經驗,及時回應市場合理需求,夯實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制度基礎。
(來源:證券日報之聲)

閱讀原文

 Copyright ? 2024 陜西妙網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陜B2-2021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