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國家開放三孩鼓勵生育的背景下,市場就業環境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因素,企業不僅面臨用工成本增加,企業人力結構也受到影響。
諸如女性生育意愿下降與三孩政策實施的矛盾現象,企業招工難與招聘中的就業歧視問題,女職工三期期間,假期、待遇管理問題與企業用工成本所產生的沖突影響,以及職場性騷擾、調崗調薪、期滿順延、職場碰瓷等一系列問題,或多或少地給企業HR在實操中帶來了較大困擾。另外,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出臺,對平等就業、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勞動權益作出了集中修訂,職場三期女性的不公正待遇再一次引起熱議,這也對用人單位全方位地維護女職工平等就業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勞動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和相關勞動法律知識,導致企業在女職工“三期”,以各種借口對女職工調崗、降薪甚至辭退,侵犯三期女職工合法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而在全面三孩的大背景下,企業必須對三期女職工生育權益保護問題引起足夠重視,提高勞動用工管理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那么,企業如何處理招工難與招聘中的法律限制問題?生育的成本究竟由誰負擔?對于三期期間表現不佳的員工,企業應如何處理?調崗過程中能否降薪?女職工隱瞞、虛構婚育情況如何處理?面對職場性騷擾,企業應該如何處理?企業又該如何針對新政策的修訂完善規章制度,減少勞動爭議事件的發生?
為此,PEO普巖開展了題為《企業如何走出女職工管理困境?——三孩政策下職場女性勞動用工管理的“度”與“量”》的課程,并邀請到著名勞動法專家董保華教授作為主講老師,他將對歷史以及當前的計生政策進行對比分析,結合企業實務操作中所涉及到的就業歧視、調崗調薪、性騷擾、期滿順延等內容進行詳細解讀,以期幫助企業降低三期女職工用工風險,同時幫助用人單位在新《婦保法》施行之初盡快完善規章制度,以滿足勞動用工合規要求。
課程即將開始,席位有限,感興趣的朋友可聯系工作人員預留參會席位,PEO普巖官方聯系方式:0755 83515800
國家網信辦:公布《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
人社部: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上海:通過《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3月1日起施行?
上海:發布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辦法,支持金額最高1億元
廣東:印發廣東省激發企業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廣東: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廣東:關于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深圳: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及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江蘇:通過《江蘇省集體協商條例》?
江蘇:印發江蘇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
安徽:2023年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暫定標準為4100元?
湖北:發布《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海南:下調一至六類行業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浙江:5部門印發意見 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山西:《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辦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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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
第13號
《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已經2023年2月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3年第2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莊榮文
2023年2月22日
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出境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以下簡稱標準合同)的方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個人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應當堅持自主締約與備案管理相結合、保護權益與防范風險相結合,保障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第四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
(二)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不滿10萬人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敏感個人信息不滿1萬人的。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采取數量拆分等手段,將依法應當通過出境安全評估的個人信息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第五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應當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范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
(二)出境個人信息的規模、范圍、種類、敏感程度,個人信息出境可能對個人信息權益帶來的風險;
(三)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個人信息的安全;
(四)個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壞、泄露、丟失、非法利用等的風險,個人信息權益維護的渠道是否通暢等;
(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法規對標準合同履行的影響;
(六)其他可能影響個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項。
第六條 標準合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附件訂立。國家網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附件進行調整。
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與境外接收方約定其他條款,但不得與標準合同相沖突。
標準合同生效后方可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
第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標準合同;
(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所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在標準合同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重新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補充或者重新訂立標準合同,并履行相應備案手續:
(一)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目的、范圍、種類、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點或者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用途、方式發生變化,或者延長個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法規發生變化等可能影響個人信息權益的;
(三)可能影響個人信息權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網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辦法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可以向省級以上網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網信部門發現個人信息出境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者發生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對個人信息處理者進行約談。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按照要求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
《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答記者問
2月2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個人信息出境需求快速增長,個人信息權益保護面臨較大挑戰。《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跨境提供規則作了基礎性規定,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訂立合同是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法定途徑之一。制定出臺《辦法》是落實法律規定的重要舉措,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出境活動。
問:哪些情形可以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答:《辦法》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者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一是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二是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三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不滿10萬人的;四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敏感個人信息不滿1萬人的。同時,《辦法》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采取數量拆分等手段,將依法應當通過出境安全評估的個人信息通過訂立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問:個人信息處理者如何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答:《辦法》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應當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一是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范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二是出境個人信息的規模、范圍、種類、敏感程度,個人信息出境可能對個人信息權益帶來的風險;三是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個人信息的安全;四是個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壞、泄露、丟失、非法利用等的風險,個人信息權益維護的渠道是否通暢等;五是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法規對標準合同履行的影響;六是其他可能影響個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項。
問:個人信息處理者如何進行標準合同備案?
答:《辦法》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備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標準合同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
問:在標準合同有效期內出現哪些情形,個人信息處理者需要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答:《辦法》明確了在標準合同有效期內,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重新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補充或者重新訂立標準合同,并履行備案手續的3種情形:一是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目的、范圍、種類、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點或者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用途、方式發生變化,或者延長個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二是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法規發生變化等可能影響個人信息權益的;三是可能影響個人信息權益的其他情形。
問:標準合同備案后如何保障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
答:《辦法》規定了網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問:標準合同范本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辦法》附件為標準合同范本,主要內容包括合同相關定義和基本要素、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合同義務、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法規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相關救濟,以及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并設計了個人信息出境說明、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等兩個附錄。
問:標準合同內容是否可以更改?訂立標準合同后何時可以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
答:《辦法》規定標準合同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附件的標準合同范本訂立。國家網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附件進行調整。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與境外接收方約定其他條款,但不得與標準合同相沖突。《辦法》明確標準合同生效后方可開展個人信息出境活動。
問:違反《辦法》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答:《辦法》提出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是否適用本辦法?
答:《辦法》明確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
近日,據報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辦法規定了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的適用范圍、訂立條件和備案要求,明確了標準合同范本,為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提供了具體指引,將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日,據報道,人社部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9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管理工作,切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的受理、辦理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管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綜合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政策、經辦、信息化綜合管理等的機構,依據職責協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衛生健康、人民銀行、審計、稅務等部門和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等機關的協同配合,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管理工作,共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舉報范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以下簡稱舉報),是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機構、單位、個人涉嫌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情形的行為。
依照本辦法,舉報涉嫌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情形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是舉報人;被舉報的機構、單位、個人是被舉報人。
第七條 參保單位、個人、中介機構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者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者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個人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者相關受益人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第八條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職業傷害保障委托承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偽造、變造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及相關報銷票據、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配合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享受失業保險培訓補貼的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偽造、變造、提供虛假培訓記錄等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配合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截留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補繳、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等,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四)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第十條 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出具行政執法文書、違規進行工傷認定、違規辦理提前退休,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出具仲裁文書,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情形。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通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行政爭議處理、勞動能力再次鑒定、信訪等途徑解決或者以舉報形式進行咨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等活動的,不適用本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依法依規通過相關途徑解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屬于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等部門、機構職責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12333或者其他服務電話、傳真、信函、網絡、現場等渠道接收舉報事項。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接收舉報事項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網絡舉報途徑、接待場所和時間等渠道信息,并在其舉報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舉報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舉報范圍和受理、辦理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舉報人舉報應當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姓名)和涉嫌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線索;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地址(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提倡舉報人提供書面舉報材料。
第十四條 舉報人進行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條 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或者匿名舉報。提倡實名舉報。
現場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以電話、傳真、來信、網絡等形式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和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舉報人未采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形式舉報的,視為匿名舉報。
第十六條 現場舉報應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接待場所;多人現場提出相同舉報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第十七條 接收現場口頭舉報,應當準確記錄舉報事項,交舉報人確認。經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以錄音、錄像。實名舉報的,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匿名舉報的,應當記錄在案。
接收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準確記錄,經告知舉報人后可以錄音。
接收傳真、來信、網絡等形式舉報,應當保持舉報材料的完整。
對內容不詳的實名舉報,應當及時聯系舉報人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舉報事項接收轉交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舉報涉及重大問題或者緊急事項的,具體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綜合管理工作的機構應當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條 舉報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管轄。
必要時,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受理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舉報事項,也可以向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督辦舉報事項。
兩個及兩個以上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都有管轄權限的,由最先受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指定管轄。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收到舉報事項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
(二)無法確定被舉報人,或者不能提供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行為有效線索的;
(三)對已經辦結的同一舉報事項再次舉報,沒有提供新的有效線索的。
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的規定但本部門不具備管轄權限的舉報事項,應當移送到有管轄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告知實名舉報人移送去向。
除前兩款規定外,舉報事項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收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收舉報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受理(不予受理)決定通過紙質通知或者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實名舉報人。
第四章 辦理
第二十三條 受理舉報事項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舉報事項以及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和本章的規定執行。
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舉報事項,再次舉報的,可以合并辦理;再次舉報并提供新的有效線索的,辦理期限自確定合并辦理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辦理舉報事項中涉及異地調查的,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辦理舉報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辦理。
第二十六條 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移送的舉報事項,應當按照規定時限或者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督辦要求辦理,并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辦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舉報事項予以辦結:
(一)經辦理發現問題,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機構處理,向有關部門、機構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機構處理的;
(二)經辦理未發現欺詐騙取、套取或者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情形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辦結的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事項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舉報事項;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中止對舉報事項的辦理:
(一)舉報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二)因被舉報人或者有關人員下落不明等,無法繼續辦理的;
(三)因被舉報的機構、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無法繼續辦理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辦理的;
(五)因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確需提請上級主管部門研究決定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中止辦理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對舉報事項的辦理。辦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的辦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辦理,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
第三十條 實名舉報人可以要求答復舉報事項的辦理結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采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答復實名舉報人,答復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口頭答復應當做好書面記錄。
第五章 歸檔和報告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嚴格管理舉報材料,逐件登記接收舉報事項的舉報人、被舉報人、主要內容、受理和辦理等基本情況。
第三十二條 舉報材料的保管和整理,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舉報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管理年度報告制度。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上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管理情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舉報人、被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的,應當回避。
舉報人有正當理由并且有證據證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回避的,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嚴格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舉報事項的接收、受理、登記及辦理,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嚴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嚴禁將舉報情況透漏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
(三)辦理舉報時不得出示舉報信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的有關信息,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鑒定筆跡;
(四)開展宣傳報道,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為社會保險基金挽回或者減少重大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對實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配備專門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等,保障舉報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受理、辦理舉報事項的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一)對于應當受理、辦理的舉報事項未及時受理、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舉報事項的;
(二)將舉報人的舉報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漏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的;
(三)對涉及重大問題或者緊急事項的舉報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
(四)未妥善保管舉報材料,造成舉報材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情形。
第四十條 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同時廢止。
近日,據報道,上海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條例》于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于2023年2月25日經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于3月1日起施行。《條例》重點規范了以下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指導方針與各方責任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條例》一是明確本市堅持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深化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等促進就業工作指導方針;二是細化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以及用人單位、有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學校等各方主體責任;三是對宣傳引導、區域協作、表彰獎勵等作出規定。
(二)加強政策支持與創業扶持
為落實就業優先戰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條例》一是加強投資、產業、區域、財稅、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對就業的支持,拓寬市場化社會化就業渠道,增加就業崗位,優化企業用工保障服務,提升就業質量;二是明確創業扶持措施、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創業載體建設等內容,以創業帶動就業。
(三)創造公平就業環境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因素和就業歧視,《條例》一是從人力資源服務、就業性別平等、殘疾人就業權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規范;二是明確對傳染病患者及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就業權益保障;三是對勞動者診療記錄、醫學檢測報告、違法犯罪記錄等信息查詢作出限制。
(四)強化就業服務與管理
為提升公共就業服務的針對性、專業性、便利性,《條例》一是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公共就業服務資源、細化服務內容和標準;二是加強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和服務隊伍建設,積極培育人力資源市場;三是對人力資源信息發布、就業參保登記、就業監測、促進就業資金使用以及失業預警和儲備政策、勞動爭議糾紛多元化解等就業
(五)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
為緩解結構性就業矛盾,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條例》明確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并就職業技能培訓政策扶持、用人單位和相關培訓機構職業技能培訓、產教融合培訓、公共實訓、職業技能等級評價以及相關補貼措施等方面作出規定,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六)加強就業援助和重點群體就業支持
為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和重點群體就業,加強兜底幫扶,《條例》明確實施就業援助制度的具體要求,強化就業援助工作。一是發揮公益性崗位安置作用,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二是對青年、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殘疾人、刑釋解矯人員等重點群體細化就業幫扶措施。
(七)完善靈活就業促進措施
為發揮靈活就業對穩就業和保居民就業的積極作用,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規范新就業形態發展,《條例》一是從靈活就業服務、靈活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等方面細化保障措施;二是針對新就業形態,明確互聯網平臺企業依法合規用工等內容;三是建立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
(八)強化監督管理
為督促落實促進就業工作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條例》對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考核、部門監管、資金監管、人大監督等作出規定,并就違反招聘信息發布規定、虛構用工信息、失職瀆職等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上海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推動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扎實推進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促進相關服務與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指導方針)
本市堅持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深化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提升就業質量。
第四條(積極就業觀)
本市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和工匠精神,樹立勞動最光榮觀念,營造崇尚勞動的社會風尚。
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倡導家庭樹立積極就業的理念和勤勞致富的觀念,鼓勵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積極實現就業。
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履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六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促進就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中長期規劃,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加強資金保障,指導督促各區、各部門落實促進就業各項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承擔本行政區域促進就業工作的第一責任,統籌落實產業拉動就業、創業帶動就業、培訓促進就業的舉措,拓展就業渠道,優化就業服務,加強就業管理,改善就業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全面掌握轄區內重點群體就業狀況,落實各項促進就業政策措施,做好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完善就業援助工作機制;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就業信息排摸、就業援助、政策宣傳等公共就業服務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的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形勢調查和分析研判,牽頭制定促進就業政策舉措,分解落實促進就業工作目標,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健全職業培訓和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實現高質量充分就業。
市、區人民政府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其他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就業相關工作。
第八條(多方責任)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所聯系群體的就業促進工作,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工商業聯合會和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及時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市場主體在招聘用工、穩定崗位、職業培訓等方面的需求,并為市場主體提供相關服務。
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創業促進機制,采取多種形式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職業體驗、求職指導等就業創業服務,增強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第九條(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開展促進就業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就業觀、擇業觀,積極實現就業。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公益宣傳,推廣促進就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營造促進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區域協作)
本市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就業創業服務協作,創新人才交流合作機制,推動人力資源暢通流動。
本市按照國家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以及對口合作部署要求,完善勞務協作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對口支援、對口合作地區以及中西部地區的農村勞動力、脫貧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異地就業和來滬就業。
第十一條(表彰獎勵)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政策協調聯動與就業調控)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投資、產業、區域等政策與就業政策的協調聯動,強化財政、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對就業的支持,增加就業崗位,提升就業質量。
本市發揮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政策性崗位帶動就業的作用;發揮國有企業吸納就業的引領示范作用,充分挖掘和新增就業崗位,吸納帶動更多就業;發揮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主渠道作用,扶持和鼓勵中小微企業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投資政策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就業帶動能力強和就業質量高的項目。
第十四條(產業政策支持)
本市推進制造業重點產業體系建設,開發更多制造業領域技術型、技能型就業崗位,吸納技術技能人才高質量就業。
本市推動傳統服務業變革,促進新興服務業發展,提升服務業吸納就業能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本市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推進都市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培育引導鄉村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促進農村勞動力實現就業增收。
第十五條(區域政策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在重點區域規劃建設中應當注重完善人口和就業崗位分布,制定實施符合區域特征的就業創業政策,創新就業服務管理機制,提升就業質量。
支持浦東新區在就業創業、職業培訓、人才建設等方面創新探索,將改革經驗及時向全市復制推廣。
第十六條(財稅政策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根據就業形勢及就業工作目標,合理安排各類促進就業資金。
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就業創業稅費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各類就業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勞動者按照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等。
第十七條(金融政策支持)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完善普惠金融服務,擴大普惠金融覆蓋面,為企業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提供融資便利。
本市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功能作用,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扶持力度,培育更多市場主體擴大就業。
第十八條(教育政策支持)
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產業發展趨勢,制定與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教育政策和職業教育發展規劃,定期開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就業狀況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學校設置專業和確定招生規模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人才政策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結合重點區域、重點項目、重大工程的規劃建設,分行業定期發布緊缺人才目錄,聚焦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人工智能等先導產業和重點產業,支持企業加大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引進和儲備力度。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居住證、戶籍及安居政策,吸引更多專業人才、留學回國人員等海內外人才在本市就業創業。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政策支持)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動態調整。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二十一條(扶持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落實創業扶持措施,健全創業服務體系,開展創業公益活動,鼓勵幫助勞動者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二十二條(扶持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融資擔保、場地支持、開辦便利、稅收優惠、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措施,為勞動者創業提供支持。
發展改革、財政、國資、經濟信息化、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發揮各類政策性創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創業主體創新發展。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逐步擴大擔保對象范圍,提高擔保額度,提升獲取創業擔保貸款的便利度。
第二十三條(創業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構建覆蓋不同創業群體、不同創業階段的創業培訓體系,完善創業培訓政策,開展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指導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完善創新創業教育課程,促進專業教育與創新創業教育有機融合。
第二十四條(創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面向各類創業主體提供政策咨詢、創業指導等公共創業服務。
本市支持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為創業主體提供管理咨詢、財會稅務、人力資源、法律咨詢等服務。
本市鼓勵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創業服務,發揮創業指導志愿服務組織的作用,向創業主體提供創業前準備、企業開辦和運營等相關領域的咨詢、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創業載體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創業型城區和創業型社區創建,營造良好創業氛圍,優化創業環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通過建設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眾創空間、留學人員創業園等,促進創業主體集聚發展。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建立創業指導站點,為在校學生提供政策宣講、專家咨詢、創業活動、幫扶培育等創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創業示范引領)
本市支持開展各類創新創業賽事,扶持優秀創業項目發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對在國家和本市創新創業賽事中獲勝的創業團隊和創業組織,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政策傾斜。
第四章 公平就業
第二十七條(公平就業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依法保障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公平的就業機會,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和就業歧視。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人才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下統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條件和公平的就業機會,不得發布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就業性別平等)
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依法保障其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職業培訓、勞動報酬、職業健康與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錄用標準,不得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權利的內容。對因生育中斷就業或者影響職業發展的婦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婦女聯合會、工會等有關群團組織或者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需求,提供針對性的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與勞動者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構建生育友好的就業環境。
第二十九條(殘疾人就業權益)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三十條(傳染病患者與病原攜帶者就業權益)
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或者曾患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不得以勞動者患傳染病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信息查詢限制)
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或者經本人書面同意外,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招用人員或者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時,不得查詢勞動者的診療記錄、醫學檢測報告、違法犯罪記錄等信息,或者要求勞動者提供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的信息。
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和市大數據中心應當依法嚴格控制前款規定信息的查詢、開放范圍。
第五章 就業服務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就業公共服務體系)
本市健全覆蓋各類勞動者群體和用人單位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公共就業服務能力,細化完善服務內容和標準,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針對性、專業化和便利度。
第三十三條(公共就業服務資源)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的建設,統籌布局各級公共就業服務網點,充分挖掘區域就業服務資源,向勞動者提供便利可及的專業化、多樣化公共就業服務。
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托相關公共就業服務資源,舉辦公益性就業創業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公共就業服務內容)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共人才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免費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創業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人力資源供求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組織專場招聘、人才引進和人才交流服務、就業援助、就業和失業登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第三十五條(公共就業服務便利化)
本市依托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臺,推進公共就業服務便利化,優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為勞動者就業創業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條(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建設,與“一網通辦”平臺對接,加強大數據運用,整合歸集就業崗位招聘信息,面向招聘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崗位發布、簡歷投遞、就業見習、職業指導等服務,并為企業間共享用工提供信息對接服務。
第三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隊伍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隊伍建設,提升服務的專業化水平,推進職業指導師、創業指導師等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暢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人員的職業發展通道。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基層就業服務工作力量,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等方式,在每個居村安排至少一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從事就業信息排摸、就業援助、政策宣傳、勞動者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社會力量參與)
鼓勵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人才服務機構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創新公共就業服務模式。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策扶持、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關社會組織、專業服務機構等承接公共就業服務,發揮其服務市場主體、促進就業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市場培育)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推動培育建設國家級、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產業和功能集聚,擴大市場化就業服務供給,激發人力資源市場活力。
鼓勵和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本市集聚海內外優秀人才、提升就業質量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四十條(人力資源信息服務規范)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招聘服務管理以及網絡安全、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等規定。
媒體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受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委托發布招聘信息的,應當依法查驗委托人的營業執照或者有關批準設立文件、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材料;對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單位和機構,或者含有歧視性內容等違法情形的招聘信息,不得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第四十一條(就業參保登記)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就業參保登記手續,不得虛構用工信息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就業監測)
本市健全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制度,完善就業監測體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和就業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主要就業數據、人力資源市場供需、工資指導價位等信息。
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和就業監測,如實提供相關信息;用人單位系勞務派遣單位的,應當同時提供所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及崗位等信息。
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和市大數據中心應當為開展就業監測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
第四十三條(資金使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就業補助資金、失業保險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等各類資金用于促進就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績效目標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重點任務,科學設定資金分配因素和權重,合理分配就業補助資金。
第四十四條(失業預警和儲備政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失業風險預警制度,加強失業風險評估,制定風險應對預案和儲備政策;在面臨重大經濟風險以及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實施臨時性就業幫扶政策。
第六章 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五條(目標任務)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發展職業教育,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構建以行業和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完善技能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第四十六條(項目開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經濟信息化、國資、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應急、商務等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產業發展和勞動者技能提升需求,推動職業技能培訓項目開發,完善技能人才培訓評價標準。
第四十七條(職業技能培訓政策扶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面向失業人員、在職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人員等勞動者,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支持用人單位開展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培養實用技能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職業技能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支持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職業技能水平。
第四十九條(相關學校及培訓機構職業技能培訓)
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培訓計劃,落實師資、場所和設備等,規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
第五十條(職業教育和產教融合培訓)
本市優化職業教育類型、院校布局和專業設置,完善職業教育體系。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建立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機制,支持建設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新型技師學院,培養本市重點產業發展急需緊缺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五十一條(公共實訓)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合理規劃并支持建設公共實訓基地和開放實訓中心,面向用人單位、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實訓、競賽評價、師資培訓等服務,推動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共建共享。
第五十二條(技能人才評價)
本市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制度,發揮政府部門、用人單位、社會培訓評價組織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完善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評價方式;對經技能評價合格的勞動者,按照規定頒發相應技能評價證書。
本市構建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的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監督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管理體制,指導相關評價主體規范開展技能人才評價活動。
第五十三條(技能人才使用激勵)
本市完善技能人才表彰獎勵體系,加大對技能人才的表彰獎勵力度,健全技能人才激勵機制。
鼓勵用人單位建立技能人才評價與使用、激勵相結合機制,貫通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建立健全基于崗位價值、能力素質和業績貢獻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尊重和體現技能人才價值。
第五十四條(職業技能競賽)
本市構建多層次職業技能競賽體系,推動社會力量參與賽事舉辦,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競賽保障激勵機制,加強競賽訓練基地、選手梯隊和專家教練團隊建設,按照規定對獲獎選手、專家教練以及在競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評選表彰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
第五十五條(補貼扶持)
本市統籌利用各類促進就業資金,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的勞動者,組織職工開展職業培訓的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扶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對急需緊缺職業工種和中高層次技能人才培訓加大扶持力度。
第七章 就業援助和重點群體就業
第五十六條(就業援助制度)
本市實施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第五十七條(就業援助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建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提供精細化就業援助服務,強化對就業幫扶效果的跟蹤與評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基層就業援助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扶,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對在就業援助工作中成績顯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相關評選考核中予以傾斜。
第五十八條(公益性崗位安置)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形勢變化,科學設定公益性崗位規模,用于安置經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區域實際,開發社區公共管理、公共衛生、應急服務、社會救助、綠化市容、環衛保潔、助老助殘、就業援助等公益性崗位。
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承擔公益性崗位的管理職責,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五十九條(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本市居民家庭,可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第六十條(青年就業)
本市構建覆蓋青年就業創業全過程的政策支持體系,通過推行就業創業見習制度、實施青年就業計劃等舉措,促進青年就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青年參加就業創業見習。支持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申請成為就業創業見習基地,提供見習崗位和帶教服務。就業創業見習基地和見習學員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見習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加強對失業青年的就業幫扶,促進失業青年提升能力、實現就業。
第六十一條(高校畢業生就業)
本市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就業創業指導,定期舉辦行業性、區域性、專業性專場招聘活動,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扶持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國資等部門應當開發基層服務項目、基層就業崗位,鼓勵和支持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擴大面向高校畢業生的招聘規模,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第六十二條(退役軍人就業)
退役軍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國資、公務員管理等部門應當通過定向招錄、優先招錄、就業指導、創業服務和兜底幫扶等措施,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并做好相關權益保障。
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第六十三條(殘疾人就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按比例分散就業制度,加大殘疾人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扶持力度,健全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制。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開展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鼓勵殘疾人參加適合其就業創業的職業培訓和就業創業見習。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六十四條(刑釋解矯人員就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刑釋解矯人員的就業指導、職業培訓、權益保障等相關工作,鼓勵其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對于符合條件的刑釋解矯人員,應當及時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幫助其就業。
第八章 靈活就業
第六十五條(靈活就業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就業方式的支持力度,拓寬靈活就業發展渠道,優化靈活就業環境,強化政策服務供給,清理取消對靈活就業的不合理限制,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
第六十六條(靈活就業服務)
本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在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上開設靈活就業專區專欄,免費發布崗位供求、新職業等信息,開展政策咨詢和職業指導。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通過設立專門的零工市場、按需組織專場招聘等方式,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規范有序的求職等專業化服務。
第六十七條(靈活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
本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體系。
鼓勵用人單位組織靈活就業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幫助其穩定就業、提升就業質量。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相應補貼。
第六十八條(靈活就業調查與登記)
本市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范圍,建立實有人口靈活就業調查排摸機制。
鼓勵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進行靈活就業登記。
第六十九條(靈活就業人員權益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完善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服務和保障。
在本市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崗位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救助范圍。
第七十條(新就業形態)
本市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科學合理設定平臺經濟及其他新業態、新模式監管規則,促進新就業形態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依法合規用工,根據具體用工情形,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通過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引導、督促為其提供相關用工服務的企業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行業協會與工會、勞動者代表等可以就業務定額、計件單價、職業安全健康等開展協商,合理確定定員定額、休息辦法、計件單價、抽成比例、考核獎懲等標準。
本市建立和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制度,鼓勵發展與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相銜接的互助保障和商業保險,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權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一條(目標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就業優先戰略和促進就業工作責任,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工作需要,合理設定促進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強化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促進就業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績效考核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完善國有企業考核評價機制,將促進就業工作情況納入對國有企業及其領導人員的考核評價內容。
第七十二條(部門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落實主要就業指標和政策措施情況的專項監督和檢查,重點督導法規政策落地、重點群體就業、資金保障落實等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七十三條(資金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促進就業資金的日常監管,規范資金使用,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促進就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十四條(人大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和促進就業工作情況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促進就業工作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督促有關方面落實促進就業各項工作。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違反就業資金使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單位和個人騙取或者違規使用各類促進就業資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理,并可以暫緩撥款、中止撥款、追回已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招聘信息發布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媒體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單位和機構,或者含有歧視性內容等違法情形的招聘信息,提供信息發布服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并在相關范圍內消除影響;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虛構用工信息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虛構用工信息辦理就業參保手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未如實辦理就業參保手續的勞動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七十九條(信用懲戒)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規定,將有關單位及個人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第八十條(失職瀆職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近日,據報道,上海市發布《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管理辦法》,其中提出,對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給予30%比例支持,支持金額原則上不高于1億元。
關于印發《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動上海創新型經濟發展,支持各類高成長性企業和研發機構升級打造創新型企業總部,培育壯大更多高能級創新主體,為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供支撐,現將《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3年2月1日
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上海創新型經濟發展,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企業技術中心等各類創新主體進一步提高能級,加快打造復合型企業總部,為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供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型企業總部,是指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在本地自主擁有國內外影響力產品或服務的核心知識產權,整體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居于行業領先地位,在市場競爭中具有重要優勢和高成長發展能力,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貢獻度或具有龍頭帶動作用,對其跨地區分支機構(或業務)具有控制權或行使管理權的行業領軍企業。
第三條 重點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和《上海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導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明確的重點領域,以及《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規定的數字經濟核心產業范圍,在我市注冊設立的工業企業或服務業企業。有關重點支持領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組織與認定
第四條 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戰新辦”)牽頭負責我市創新型企業總部的認定和管理,協調各有關單位做好對創新型企業總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科技、財政、商務、教育、出入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金融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創新型企業總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內相關主管部門牽頭做好創新型企業總部的初審轉報與資金配套等保障工作。
第五條 申請認定創新型企業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注冊的工業企業或服務業企業;資產總額達到2億元或市值達到20億元,年度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或最近三年銷售收入平均復合增長率達到20%以上;在滬具有研發、銷售、結算等復合型總部功能,除本市外擁有兩個(含)以上分支機構或對外投資的企業。
(二)主要產品或服務屬于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和相關規劃重點領域,以及《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核心產業范圍。
(三)年度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軟件和信息服務、集成電路設計、生物醫藥研發外包等服務業企業為10%以上),或年度研發費用總額超過5000萬元,其中,在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占全部研發費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發人員占從業人員比例達到10%以上(軟件和信息服務、集成電路設計、生物醫藥研發外包等服務業企業為20%以上),或年度研發人員總數達到100人以上。
(四)在滬擁有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核心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件著作權等15項以上,或創新藥、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改良型新藥、創新二類或三類醫療器械的產品注冊證書等。
(五)已獲得以下認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內的優先: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國家和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上海市專利工作示范企業。
(六)部分指標未達到但總體符合以上基本條件,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具有突出行業影響力和帶動作用的企業,經市政府同意后可作為特殊情況研究納入。
第六條 申請認定創新型企業總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加蓋公章),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包括本企業和所投資企業情況,資產、營收、納稅及員工人數情況;
(二)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和納稅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本企業和所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文件,藥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等創新成果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其他需要說明或者證明的材料。
第七條 創新型企業總部的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向注冊所在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區主管部門在申報材料齊全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由各區政府報送市戰新辦。
(三)市發展改革委按照認定條件定期組織對相關申請進行綜合評估,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擇優提出認定建議,提交市戰新辦會議審議后,報市政府審定。
(四)獲得認定的企業由市戰新辦批復,統一命名為“上海市創新型企業總部”。
第三章 支持與獎勵
第八條 對于符合以下相關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按照規定可以申請資助和獎勵:
(一)對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冊或遷入我市,新設法人實體企業的實繳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開辦資助。
(二)對符合本條第(一)項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以不超過1000平方米辦公面積、每平方米每天不超過8元的標準,按租金的30%,由相關區給予三年資助;自建辦公用房的按上述標準分年度給予資助。
(三)創新型企業總部自2022年1月1日以來年銷售收入首次達到5億元、10億元、15億元,并對所在區域新增綜合貢獻不低于1000萬元的,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獎勵。
上述第(一)(三)項由市、區兩級財政按40%、60%分級承擔,第(二)項由相關區財政全額承擔,市級資金在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已享受其他市級總部相關政策的不再重復獎勵。
上述獎勵的市級部分由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向注冊所在區提出申請,經區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各區政府報送市戰新辦。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及相關單位組織評估并提出擬支持建議,經市戰新辦會議審議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對創新型企業總部在創新產品零部件、原材料、基礎軟件等方面自主研發取得重大突破并實現實際產出的重大項目,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按有關規定給予30%比例支持,支持金額原則上不高于1億元。
第十條 支持創新型企業總部申報相關產業優惠利率中長期信貸專項貼息。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設立相關基金并申報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創新型企業總部出臺專門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創新型企業總部與高校設立各類創新聯合體,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基礎研究投入實施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支持創新型企業總部創建市級工程研究中心,按照有關規定擇優掛牌支持,該中心納入所在區日常管理但不占相關區當年申報名額。
第十二條 支持創新型企業總部創建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對符合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給予不超過80萬元資助。支持創新型企業總部開展專利導航,按照有關規定給予50%比例支持,每項支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四章 服務與便利
第十三條 對獲得認定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推薦納入當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重點扶持用人單位名單、人才引進重點機構名單,將該企業核心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納入市區兩級人才公寓重點保障范圍,并對該企業符合條件的重點高層次人才實施差異化購房政策。
第十四條 對獲得認定的創新型企業總部,將其納入我市科創職業清單;對于企業聘雇并擔保的外籍行業高級專業人才,簽發長期工作類居留許可,工作滿三年后,經企業推薦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支持將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及其進口研發用物品納入我市生物醫藥企業(研發機構)和進口研發用物品“白名單”以及張江科學城入境特殊物品試點單位“白名單”,享受相關便利化支持。
第十五條 對符合市重大工程標準的創新型企業總部產業化項目,優先納入市重大工程項目清單予以推進。
第十六條 將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總部相關產品,優先納入我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享受政府首購等政策;鼓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用納入國家和我市重點目錄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有關創新產品。
第十七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生物醫藥創新型企業總部相關產品申報創新,對于納入創新通道的產品,相關部門依職責按照“提前介入、專人負責、研審聯動、全程指導”加大服務指導力度。
第十八條 支持將創新型企業總部納入我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告知承諾審批制實施范圍,實現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快速確認。支持上海技術交易所、國家技術轉移東部中心等交易場所和區域轉化中心,為創新型企業總部提供本市及長三角創新資源協同、需求對接、技術交易等科技服務。
第十九條 支持對企業在名稱登記、辦理流程方面加強服務,并開展市場登記“全程網辦”,為申領、應用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印章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不定期檢查機制,對已認定的創新型企業總部進行動態評估,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提出整改意見并責令限期改正,對不再滿足認定條件的企業,經市戰新辦會議同意后,及時取消其相關資格。
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認定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應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企業運行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區主管部門。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兩個月內向區主管部門報告,由區主管部門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對于已獲得認定的創新型企業總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認定資格并收回相關資金:
(一)申報認定或申請有關資助和獎勵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失信行為;
(三)未按期報告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報送企業運行情況。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各區、各相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出臺配套政策或實施細則。臨港新片區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申請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負責初審轉報,資助獎勵資金渠道參照臨港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資助獎勵資金渠道安排。
上海:發布創新型企業總部認定和獎勵辦法,支持金額最高1億元
近日,據報道,為進一步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企業活力,扎實推動經濟運行整體好轉,實現質的穩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廣東省印發《廣東省激發企業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激發
企業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粵府〔2023〕2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激發企業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廣東省激發企業活力推動
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省委十三屆二次全會、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全省高質量發展大會部署,進一步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企業活力,扎實推動經濟運行整體好轉,實現質的穩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財稅金融支持
(一)落實落細國家減稅降費措施。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減按1%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減按1%預繳增值稅。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征“六稅兩費”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二)落實落細增值稅行業支持政策。對國家規定的特定行業或小微企業繼續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省財政廳負責)
(三)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業保險基準費率延續按1%實施,繼續實施浮動費率政策;工傷保險在執行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的基礎上,統一階段性下調單位繳費費率20%。(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四)對2022年階段性緩繳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允許企業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五)鼓勵金融機構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運用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引導小微企業貸款繼續擴面、增量、降價。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放的普惠小微貸款,按余額增量的2%提供激勵資金。(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六)減輕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用負擔,對江門、惠州、肇慶市和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今年新增的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以下、平均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含)1.5%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業務發生額的0.5%給予補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負責)
(七)優化融資再擔保代償補償機制和降費補助機制,對今年省融資再擔保機構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授信范圍內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際代償損失給予50%分擔補償,再擔保費給予適當補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負責)
(八)對符合條件的,通過廣東省中小企業融資平臺發放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一定的利率貼息支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負責)
(九)優化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政策,逐步擴大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的范圍和規模,對銀行機構為各類科技創新主體開展科研活動提供的債務性金融支持產生的不良貸款本金給予一定的補償。(省科技廳、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負責)
(十)指導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質押等融資。2023年6月30日前,對符合條件幫助中小企業實現應收賬款融資的供應鏈核心企業,通過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在線確認,按實現應收賬款融資年化金額不超過1%的額度給予獎勵。(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二、加快恢復和提振消費
(十一)落實好階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等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市出臺支持汽車以舊換新、汽車下鄉、新能源汽車購置等政策,舉辦全省性汽車主題促消費活動,鼓勵汽車企業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惠民活動。廣州、深圳優化小汽車總量調控管理,階段性放寬小汽車指標申請資格。(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十二)優化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投資建設運營模式,出臺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地方標準,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免予辦理規劃、用地、建設許可手續,逐步實現有條件的小區和經營性停車場充電設施全覆蓋。加快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區域充電樁(站)和公路沿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2023年新增建成公共充電樁超過2.1萬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交通運輸廳、自然資源廳負責)
(十三)全面落實取消二手車限遷政策,“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在用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可以互遷”政策在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繼續執行。支持廣州、深圳、東莞開展汽車整車平行進口業務。(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公安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十四)優化二手車市場流通管理,取消對開展二手車經銷的不合理限制,全面落實符合要求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交易增值稅由2%下調至0.5%減稅政策,落實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政策。廣州市、深圳市汽車銷售企業購入并用于銷售的二手車不占用號牌指標。(省商務廳、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十五)鼓勵各市組織家電等生產、銷售企業推出惠民讓利促消費活動,支持家電生產企業開展回收目標責任制行動,引導金融機構提升金融服務能力,加大對綠色智能家電、智能手機、可穿戴設備等的促銷力度。對綜合消費情況較好的地市給予獎勵。(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負責)
(十六)堅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實城市主體責任,不斷完善房地產調控政策工具箱,及時優化房地產政策,因城施策,大力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政策。落實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職工首次購房。(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財政廳負責)
(十七)支持房地產業合理融資需求,重點推進支持開發貸款、信托貸款、公司債券等存量融資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見效,支持房地產企業用好股權融資政策措施。用足用好國家專項借款,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配套融資力度,全力以赴保交樓,切實維護購房者利益。(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十八)指導并督促各地根據國家要求,優化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政策,加強監管額度內的資金監管,保障資金專款專用,超出監管額度的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補充企業資金流動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負責)
(十九)用好文化、旅游、體育發展等專項資金,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和體育產業加快恢復。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2024年3月31日前繼續按照100%比例暫退、緩交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促進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復。(省文化和旅游廳、體育局、商務廳負責)
(二十)加快推進縣域商業建設行動,推動“一個上行(農產品上行)”和“三個下沉(供應鏈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務下沉)”。支持開展縣域流通服務網絡建設提升行動,建設縣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設農產品綜合服務站。引導零售企業拓展縣域市場、下沉品質商品和服務。(省商務廳、交通運輸廳、財政廳、農業農村廳,省供銷社負責)
三、著力擴大有效投資
(二十一)充分發揮省重大項目專項指揮部統籌協調作用,制定省重大項目專項指揮部重大項目清單,細化分解落實全年重點項目1萬億元的投資任務,強化項目建設督導和跟蹤服務。(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二)謀劃儲備一批戰略性的重大項目納入國家“盤子”,積極爭取國家土地、資金等政策支持。銜接推進國家“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涉粵項目的建設實施工作,力爭更多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庫。(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三)印發實施水利、交通、能源、生態環境、市政、民用建筑、新型基礎設施等七大領域項目前期工作標準化指引,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前延”服務試點,切實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四)強化省重大項目并聯審批工作專班機制,優化項目審批環節和時序,依法依規實施建設項目豁免環評手續、告知承諾制審批、簡化環評編制內容等措施;探索擴大“承諾制”適用范圍,“一項目一策”商議可容缺事項,全面提高審批效率。(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五)依托省重大項目用地用海用林資源要素支撐聯席會議,制定年度重大項目自然資源服務保障清單,統籌保障重大項目所需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林地定額等自然資源要素。(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二十六)有序實施重大項目能耗單列,保障國家和省布局重大項目合理用能需求。對新上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優于全省2025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項目,全力保障項目用能需求。通過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技術改造和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保障強鏈補鏈延鏈項目用能需求。(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
(二十七)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加大省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支持,按照“一項目一方案”制訂資金籌措方案,全力保障項目建設資金需求,確保項目資金形成閉環。(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
(二十八)完善促進民間投資的政策支撐體系,制定我省支持民間投資發展實施方案,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重大項目建設,常態化向民間資本推介優質投資項目,通過政府投資和政府激勵有效帶動民間投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九)圍繞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生物醫藥等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半導體及集成電路、高端裝備、新型儲能、海上風電、氫能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梳理一批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應用場景和創新需求,打造一批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投資標的,提振民間投資信心。(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十)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參與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規范有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全力穩住外貿外資
(三十一)推動粵港陸路運輸全面恢復常態,清理取消一切限制性措施,進一步簡化流程、便利通行。鼓勵各地新增或加密以廣東為始發地或目的地的國際海、空貨運航線,直通歐美、日韓、東盟、金磚國家等重點市場。(省商務廳、交通運輸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負責)
(三十二)支持企業參加廣交會等重要展會線下展,辦好超100場“粵貿全球”境外展,支持超1萬家企業出海拓市場,重點開拓出口超千億的重點市場。為企業赴境外參展、國際采購商入境采購提供便利化服務,助力企業搶抓海外訂單。(省商務廳、財政廳、貿促會、工商聯負責)
(三十三)優化進口貼息產品目錄,做到應貼盡貼,促進先進技術和設備進口。制定落實六大進口基地實施方案,有效擴大大宗商品、電子元器件、飛機、汽車、農副產品、中高端消費品進口。(省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負責)
(三十四)省市聯動打造一批“產業集群+跨境電商”試點,培育15個跨境電商產業園、15家超10億級跨境電商龍頭企業,出臺海外倉專項支持政策。做好全省加工貿易200強企業“一對一”服務,進一步優化加工貿易監管模式。(省商務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負責)
(三十五)優化重點產業、重點市場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和保單融資業務,2023年支持承保規模不低于1000億美元。支持有意愿、經備案的保險公司依法開展短期出口保險業務。(省商務廳、地方金融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中國信保廣東分公司負責)
(三十六)加快推進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項目、巴斯夫(廣東)一體化基地項目、中海殼牌三期等重大外資項目,充分發揮省領導聯系跨國公司直通車機制作用,建立完善與在粵外國商協會、外資企業常態化交流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商務廳負責)
(三十七)全面落實《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資企業可憑在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獲得的鼓勵類項目信息確認結果到海關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支持外商投資設立高科技研發中心,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符合規定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負責)
(三十八)進一步拓寬企業跨境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開展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外匯局深圳市分局負責)
(三十九)建立外資制造業領域標志性項目清單,對投資總額1億美元以上的在談、在建和已投產制造業項目,納入省利用外資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協調,重點解決用海、物流、用工用能、環評以及外籍員工入境等方面問題。及時推薦符合條件的外資項目列入國家重大外資項目。(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五、促進產業優化升級
(四十)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行業龍頭企業建立的研發機構被認定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省財政按規定給予支持。(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
(四十一)實施工業投資躍升計劃,推動2023年全省工業投資實現兩位數增長。建立省領導同志牽頭聯系重大項目工作機制,優化重大產業項目建設全流程服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四十二)實施廣東工業技術改造“雙增”行動,2023年推動9000家工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推動5000家規上工業企業實施數字化轉型。落實設備購置與更新改造貸款貼息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2.5個百分點的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四十三)推進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現代化示范區建設。累計建設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300個以上,高質量建成100萬畝高標準農田。推進百萬畝養殖池塘升級改造和漁港建設。出臺專項措施大力發展現代化海洋牧場和深遠海養殖,培育一批現代化海洋牧場企業。(省農業農村廳負責)
(四十四)大力發展研發設計服務、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數字貿易、軟件與信息技術服務等,實施工業設計賦能廣東專項行動,新增培育建設30家以上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辦好“省長杯”工業設計大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商務廳、交通運輸廳負責)
(四十五)推進產業有序轉移,高標準建設15個承接產業有序轉移主平臺和7個大型產業集聚區,提升省產業園承載能力,配套完善園區功能。制定實施全省高新區、經開區、產業轉移園等平臺差異化支持政策,通過評價監測、定向考核落實正向激勵、末位淘汰等獎懲措施,倒逼各園區提升建設質量。(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商務廳負責)
(四十六)建立健全招商引資“一把手”負責制,實施全球招商顧問計劃,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資活動,機制化辦好粵港澳大灣區全球招商大會、世界粵商大會、珠三角與粵東西北經貿合作招商會等重大招商活動。建設招商引資對接平臺,動態更新招商數據庫和招商地圖,提高招商引資工作效率。(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國資委、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工商聯負責)
(四十七)加大優質企業梯度培育專項計劃,重點遴選40家以上省級“鏈主”企業、200家以上省級“單項冠軍”企業、250家以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2000家以上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各項政策資源要素傾斜。推動7000家小微工業企業上規模發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四十八)出臺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的若干措施,優化企業創新生態。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大力培育科技領軍企業,實施企業基礎研究補助,引導高校、科研機構、省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向企業開放共享儀器設備,新培育一批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平臺,優化科技風投、信貸、保險、多層次資本市場助力科技企業創新發展的支持措施。(省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負責)
(四十九)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
(五十)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執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負責)
六、優化提升營商環境
(五十一)出臺推動我省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保障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加強各類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高服務民營經濟發展能力。及時了解反映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合理訴求,切實保護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工商聯負責)
(五十二)積極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完善政府企業溝通協調機制,完善省級跨部門涉企政策“一站式”網上發布平臺,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訴求響應平臺服務,健全中小企業維權工作體系,暢通中小企業訴求表達渠道,統籌解決企業發展相關問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工商聯負責)
(五十三)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工程根據項目特點、專業類型和專業領域合理劃分采購包,積極擴大聯合體投標和大企業分包,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省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五十四)全面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出臺建設高標準信用服務市場的政策措施。制定涉企輕罰免罰清單,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無明顯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省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司法廳負責)
(五十五)緊密結合整治涉企違規收費與落實助企紓困政策、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深入開展涉企違規收費整治。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業賬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協同治理和失信懲戒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財政廳、民政廳負責)
(五十六)降低企業運輸成本,鼓勵有條件的地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針對轄區內高速公路實施多種方式的通行費優惠措施;支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以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為上限實行差異化下浮。(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五十七)深入開展“千名就業服務專員助萬家重點企業”活動,為企業提供見習組織、余缺調劑、專場招聘、招才引智、技能培訓等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支持重點用工企業招工用工的激勵措施。推進新粵商培訓工程,每年免費培訓中小企業和服務機構中高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干5000人次以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五十八)支持廣州、深圳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建設,開展省級營商環境綜合改革示范點建設。建立營商環境對口幫扶機制,推動粵東粵西粵北城市對標珠三角先進城市提升營商環境量化指標。(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五十九)加快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全面提升省統一申辦受理平臺支撐能力,推動與各級部門業務系統互聯互通、業務協同,涉企政務服務事項全省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全面實現涉企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
各地、各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結合工作實際,細化實施細則,確保政策措施落地落實;要強化實施督導,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和跟蹤服務,推動政策直達基層,直接惠及市場主體,最大程度釋放穩增長、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堅定信心和決心。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體政策措施有明確執行期限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印發廣東省激發企業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近日,據報道,廣東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規定,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比例進行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2〕2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23日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社會保險法》《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郵箱及聯系電話等。
通過電話、網上舉報平臺、信件、電子郵箱等方式舉報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件承辦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承擔案件查處工作。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件承辦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條 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獎勵工作。
第五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保障。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舉報獎勵范圍
第六條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金等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紀檢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掌握的;
(五)利用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定職責工作人員泄露的線索或信息的;
(六)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定職責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第三章 獎勵對象和條件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提供被舉報人的明確信息,鼓勵提供被舉報人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線索、線索來源和相關佐證材料。
獎勵對象原則上應為實名舉報者。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獎勵的,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后,應當根據職責范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范圍的,由本級負責查處;
(二)屬于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范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范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查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立案查處或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舉報案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的舉報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
第十四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一致并已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確認違法違規事實的。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五條 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獎勵第一順序舉報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違規事實的,其他違法違規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比例進行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采用便捷的兌付渠道,便于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第十七條 依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行為查證結果、舉報人協助查處工作情況,獎勵分為如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詳細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二)二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三)三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確定舉報獎勵等級后,結合案件查辦情況,按以下標準確定獎勵金額,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查實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6%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查實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4%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查實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2%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應當根據獎勵等級、違法違規情節、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危害程度等因素,給予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第五章 獎勵程序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件承辦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后,對獎勵事項予以認定,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上辦理舉報案件相關材料(包含社會保險舉報登記表,調查報告,查處侵害基金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判決書、基金追回決定書或相關退款憑證等)。經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審核后,連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一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系,向舉報人發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通知舉報人辦理領獎手續。
第二十條舉報人自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折復印件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舉報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獎金發放到舉報人指定獎金收取賬戶。
屬于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約定的舉報密碼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驗明身份信息后發放獎金。
舉報獎勵資金通過舉報人社會保障卡或者指定的銀行卡折發放。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舉報人明確放棄獎金或逾期未領取獎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記錄相關情況后,終結獎勵程序。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不能親自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可由代理人辦理。代理人應當持舉報人出具的委托書、舉報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原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舉報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可以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代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代理人應當持舉報人有效主體資格證明、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原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
舉報人或者代理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時,應當在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獎金申領確認表上簽名(蓋章),注明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
舉報人或者代理人不能現場領取的,應當提供合法、可靠的獎金發放途徑。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放獎金時,應舉報人要求,可向舉報人簡要告知其所舉報欺詐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的查處情況,但不得告知其舉報線索以外的欺詐騙保行為查處情況,不得提供有關案情材料。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金領取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審核制度,明確發放流程,建立獎勵臺賬,加強獎勵資金發放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為舉報人保密,有關舉報人信息應當作為工作秘密嚴格保管,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涉嫌惡意舉報的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要求提供實名信息、登記通報等處理。對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或者偽造舉報事實,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套取獎勵的;
(三)對舉報線索未認真核實,導致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獲得獎勵的;
(四)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五)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暢通舉報獎勵渠道,加強對舉報內容、獎勵標準和方式的宣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為含稅金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稅款。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關于《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解讀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實施辦法》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社會保險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并專章規定了社會保險監督。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就加強社會保障工作、維護社保基金安全,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監管體系。2016年我省修訂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規定,對舉報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2022年7月11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時要求各省制定實施辦法。為落實國家要求,加強社保基金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制定了《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獎勵。
三、舉報哪些欺詐騙保行為可以獲得獎勵?
(一)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1.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2.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3.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4.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金等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2.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4.喪失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5.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三)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1.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2.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四、獎勵金額的計算標準如何?
《實施辦法》規定,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照比例進行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依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行為查證結果、舉報人協助查處工作情況,獎勵分為如下三個等級:
(1)一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詳細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2)二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3)三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舉報獎勵等級后,結合案件查辦情況,按以下標準確定獎勵金額,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1)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查實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6%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2)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查實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4%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獎勵;
(3)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查實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2%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特別是,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應當根據獎勵等級、違法違規情節、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危害程度等因素,給予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五、給予獎勵的條件是什么?
《實施辦法》規定,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一致并已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確認違法違規事實的。
為提高舉報案件查處效率,建議舉報人盡可能提供詳細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證據。
六、不予獎勵的情形有哪些?
《實施辦法》規定,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紀檢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掌握的;
(五)利用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定職責工作人員泄露的線索或信息的;
(六)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舉報人對舉報事項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定職責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七、如何申領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舉報事項辦結后,10個工作日內與舉報人聯系,向舉報人發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通知舉報人辦理領獎手續。
舉報人自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折復印件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領取手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舉報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獎金發放到舉報人指定獎金收取賬戶。
屬于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約定的舉報密碼等信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驗明身份信息后發放獎金。
舉報獎勵資金通過舉報人社會保障卡或者指定的銀行卡折發放。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舉報人明確放棄獎金或逾期未領取獎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記錄相關情況后,終結獎勵程序。
舉報人不能現場領取的,應當提供合法、可靠的獎金發放途徑。
八、惡意舉報的行為有什么懲罰措施?
《實施辦法》鼓勵誠信舉報,鼓勵社會各界提供有效線索進行舉報。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涉嫌惡意舉報的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要求提供實名信息、登記通報等處理。對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近日,據報道,廣東省發布通知,病殘津貼月標準按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5%確定,如果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轄區內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則按最高標準的105%確定。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妥善解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問題,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病殘津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領病殘津貼:
(一)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及以上;
(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最后參保地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根據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照國家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我省為待遇領取地。
二、病殘津貼月標準按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5%確定(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轄區內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最高標準的105%確定)。
病殘津貼標準根據領取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調整,不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三、我省參保人按以下辦法確定病殘津貼的待遇領取地。
(一)只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待遇領取地為最后參保地。
(二)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申領病殘津貼時,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及其相關配套政策中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在我省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可在我省申領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為我省最后參保地。
四、病殘津貼停發、續發與補發參照基本養老金停發、續發與補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不得在不同地區同時享受病殘津貼,也不得同時享受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六、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由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方式定期進行領取資格認證。
七、參保人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恢復勞動能力繼續就業的,應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從重新繳費之月起停止領取病殘津貼。
八、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停止領取病殘津貼。
九、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死亡的,由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標準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并按規定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十、病殘津貼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十一、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由被鑒定人個人承擔。參保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病殘津貼。符合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次月起發放病殘津貼。具體經辦規程由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出臺相關規定后按國家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31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政策解讀
2019年12月,我省出臺《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47號),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有效期3年,于2022年12月31日滿有效期。因相關政策需繼續實施,現按規定重新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31號),實體內容不變,有效期延長3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申領病殘津貼。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于領取條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已滿15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為我省的,可申請在我省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在我省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需經我省最后參保地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關于待遇標準
病殘津貼月標準按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5%確定,如果待遇領取地所在地級以上市轄區內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則按最高標準的105%確定。病殘津貼標準隨著待遇領取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
三、關于待遇領取地
參保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及其配套政策規定確定在我省領取待遇的,以省內的最后參保地作為待遇領取地。
四、關于待遇停發
病殘津貼停發、續發與補發的情況與基本養老金停發、續發與補發情形相同,因此參照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包括領取病殘津貼人員的以下情形:1.未能按規定通過定期領取資格認證;2.死亡;3.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的;4.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在服刑期間,且未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5.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6.恢復勞動能力繼續就業的;7.按規定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等等。
五、關于不得重復領取
根據社會保險同類待遇不得重復享受的原則,病殘津貼不能在同一制度內或跨制度間重復領取,即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不得同時享受兩份以上的病殘津貼,也不得同時享受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或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六、關于資格認證
病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都是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由病殘津貼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方式定期進行病殘津貼領取資格認證。
七、關于繼續參保繳費
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是單位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領取病殘津貼人員因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實現就業,因此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領取病殘津貼人員一定程度恢復勞動能力后繼續就業參保的,則不符合病殘津貼領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從重新繳費之月起停止領取病殘津貼。
八、關于申領基本養老金
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在領取病殘津貼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的,應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參保人享受基本養老金后不再享受病殘津貼。
九、關于遺屬待遇
領取病殘津貼的參保人死亡的,其遺屬可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參保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清退。
十、關于申領程序
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由被鑒定人個人承擔。申領病殘津貼的主體可以為參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申辦待遇的機構為最后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符合條件時病殘津貼自受理次月起發放。
廣東:關于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近日,據報道,深圳市8部門研究制定了《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從紓困和高質量發展的角度,在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有效擴大市場需求、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4個方面共提出了20項具體舉措。
深圳: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及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紓困及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省高質量發展大會決策部署,幫助中小微企業應對當前面臨的困難,促進中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
1.全面落實中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2023年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自2022年至2024年,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實際發生額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責任單位:深圳市稅務局)
2.延續階段性降費緩繳政策。階段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政策到期后,參保單位可申請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對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予以補繳,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深圳市稅務局)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超過12個月,申請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責任單位:市住房建設局)對經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和中小微企業,在2023年第一季度實行水、電、氣“欠費不停供”,免收在此期間產生的欠費滯納金。對完成轉供電改造的園區在2023年2月底前實施直供電,避免電費加價。(責任單位:深圳供電局、市燃氣集團、市環水集團)
3.降低企業用房成本。加快建設優質產業空間試點項目,以“20+8”產業集群及20大先進制造業園區為指引,建設一批質量優、價格低、品類全的優質產業空間,通過“總成本+微利”的方式,面向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進行分割銷售。在全市建設不少于2000萬平方米“工業上樓”廠房空間,平均租金價格不高于35元/月/平方米,為企業提供優質、經濟、定制化的工業廠房,穩定中小微企業生產、研發用房預期。(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各區)發揮市屬國企作用,推動建設專精特新產業園。(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4.強化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清理。建立辦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案件“綠色通道”,開展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案件專項執行行動,及時兌現中小企業勝訴權益。遴選優秀律師,組建中小企業債務清欠法律服務團隊。完善中小微企業訴求即收即分即辦即反饋的閉環機制,及時解決中小微企業訴求、困難。(責任單位: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司法局、各區)
5.降低企業融資貸款成本。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對各商業銀行在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新增貸款(展期視同新增)的風險損失補償比例提高30個百分點,補償比例最高為80%。(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對2023年1-3月從深圳轄內商業銀行首次獲得貸款的企業,給予2%的貼息補助,單戶企業貼息金額最高20萬元,貼息期限不超過6個月。(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
6.降低企業融資擔保費。2023年,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針對小微企業的擔保費率最高減免40%、且不高于1%,對符合前述條件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可適當減收再擔保費。鼓勵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合作銀行推薦的貸款項目實行“見貸即擔”。(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
7.對小微企業貸款實施延期還本付息。對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響暫時遇困的小微企業貸款(含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借款人按市場化原則共同協商延期還本付息,最長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建立中小微企業隨意抽貸、壓貸、斷貸協調機制,保障中小微企業持續經營。(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
8.深化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做深做實金融驛站項目,加強項目培訓,提高金融驛站服務的可及性和網點覆蓋性,充分發揮街道、社區等基層力量,引導各金融機構聯合市、區、街道開展多層次、多樣化銀企對接活動。2023年實現金融驛站網點達到150個,舉辦金融驛站活動100場,解決融資金額超1000億。(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市科技創新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各區)
二、有效擴大市場需求
9.擴大消費刺激中小微企業市場需求。鼓勵各區發放多種形式消費補貼及組織各類消費活動,持續推動消費復蘇。(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各區)將政府采購工程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續到2023年底。(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區)
10.支持文旅體行業發展。采取針對性措施,支持中小微文旅體企業恢復發展。采用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房租補貼等方式,加大對演出場所、電影院、實體書店等的扶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星級酒店、旅游景區“聯游套票”給予補貼,助力文化和旅游產業盡快恢復發展。2023年2月份開始全面恢復線下體育賽事,辦好深圳馬拉松、南山馬拉松、寶安馬拉松、鹽田山海馬拉松等賽事活動,加大賽艇、帆船、馬拉松、自行車等戶外運動賽事供給,積極提振體育消費。(責任單位: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委宣傳部)
11.幫助企業及產品開拓國內外市場。充分發揮協會、聯盟作用,市區聯動組織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參加有針對性的展銷會、觀摩會、對接會、專題會、推介會等,點對點開展供需對接;支持企業通過推流、造勢營銷等方式,提高深企、圳品美譽度和影響力。(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創新委)加大對新型儲能、新能源汽車等領域企業組團參加國內外展會的支持力度,幫助企業在海外重點區域拓展市場。(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制造業龍頭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與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對接合作,通過產業扶持政策降低中小設計企業的流片及經營成本。(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支持中小企業跨境電商發展,鼓勵、引導跨境電商平臺減免收費,為中小企業跨境貿易投資提供跨境電商培訓、商事法律咨詢、案件應對等服務。(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司法局、市貿促委)
12.加快推進應用場景示范。在產業園區、高端裝備、智慧物流、商貿消費、城市治理等重點領域,為新型儲能、醫療器械、V2G(車網互動)、BIPV(建筑光伏一體化)、多功能智能桿等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先行先試創造條件,推動一批場景應用示范項目扎實落地。鼓勵產業園區進行5G+物流、5G+智能工廠等場景應用,支持大型物流樞紐推廣智能揀選機器人、智能立體倉儲等智慧物流應用,在有條件的機場、港口開展無人駕駛擺渡、接駁等應用試點,在重點商圈及特色商街開設生物識別、數字人民幣、VR導購等測試場景。(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1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2023年期間產生的利息,貼息支持比例提高30個百分點,最高可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的80%予以資助。市區聯動深入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四個一”行動,每月動員一批、受理一批、審核一批、入庫一批,2023年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10批以上,入庫企業2萬家以上,持續擴大科技型中小企業規模。(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委)
14.加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力度。健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組織開展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申報認定工作,落實為專精特新企業辦實事清單,著力提升培育質效。到2023年底,累計培育創新型中小企業1.3萬家以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5000家以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500家以上。(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15.加大對優質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力度。建立風險對沖機制,吸引股份合作公司富余資金進入風投創投領域,豐富優質中小企業融資來源。(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各區)發揮各類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帶動更多社會資本投早投小投創新。(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推動轄內銀行機構用好用足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低成本融資支持。鼓勵銀行機構根據專精特新企業經營特點開發設計專屬信貸產品。(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建立專精特新企業上市專家服務團,推動更多企業登陸境內外資本市場。(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
16.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申請認定或設立制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創新載體。引導各類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專精特新企業減免服務費用。(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創新委)鼓勵企業參加“創客中國”(深圳)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對在深圳賽區的獲獎項目,最高給予30萬元獎勵。對在大賽中榮獲全國500強的企業,在滿足基本條件前提下可直接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對在大賽中榮獲全國50強的企業,在推薦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時給予“創新能力”指標直通資格。(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四、促進中小企業轉型升級
17.加快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實施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制定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資源目錄和數字化轉型分級分類指引,加快推動企業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全生命周期數字化轉型。遴選一批優質平臺商,每年對其助力中小企業上云上平臺的任務完成情況分別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助,推動10萬家以上中小企業深度上云上平臺。(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加強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與數字化工業軟件聯盟合作,搭建工業軟件供需交流平臺,組織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工業軟件產業推廣活動,引導工業軟件企業向中小微企業提供優惠產品及免費試用服務。(責任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8.支持專精特新企業人才培育。推動2023年企業家培育工程及產業緊缺人才培訓項目名額向小微企業傾斜,并擴大培訓規模。實施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工程,每年培訓1000人次以上。鼓勵在深高校、職業學校加強與專精特新企業合作,開展“訂單式”人才培養。支持專精特新企業與教育培訓機構合作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各區)
19.提升中小企業質量標準品牌水平。實施質量標準品牌賦能中小企業專項行動,持續推進“計量服務中小企業行”“小微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提升行動”等活動,提高中小企業質量工程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能力。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牽頭或參與國內外標準編制,推廣運用先進標準,提升中小企業標準化能力。鼓勵專精特新企業“樹品牌創名牌”,持續加大品牌建設投入,擴大自主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
20.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持續健全市、區、街道三級企業服務體系,持續開展中小企業公益服務行動五年計劃,深入推進“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和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發揮“深i企”平臺作用,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普惠性公益服務。(責任單位: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各區)持續推動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全國民營經濟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基地及民營企業家交流服務中心等項目建設,為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責任單位: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商務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3年2月6日
近日,據報道,《江蘇省集體協商條例》經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江蘇省集體協商條例
(2023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和程序
第三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四章 集體合同
第五章 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
第六章 監督保障和爭議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協商行為,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制度,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統稱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及其監督保障和爭議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集體協商制度。
本條例所稱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就調整規范勞動關系事項進行平等商談,并通過集體合同、會議紀要、備忘錄等形式對達成一致的事項予以確定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審議通過的書面協議,包括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以及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四條 開展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誠信的原則,兼顧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依法約定的集體協商事項對用人單位及其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
集體協商約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協商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六條 推進集體協商工作,應當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制度情況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對集體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集體協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地方工會、產業(行業)工會應當組織、指導、協調、幫助職工方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對集體合同等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工會依法組織、代表職工方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協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九條 工商業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行業協會、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應當組織、指導、支持和幫助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地方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分別代表政府、職工方和用人單位,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協調處理集體協商中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指導、協調、督促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地方工會和產業(行業)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可以建立行業性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協調處理本行業集體協商中的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
三方協商機制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協商會議議定的事項應當制發會議紀要,三方應當共同遵守執行。
第十一條 對推進集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集體協商內容和程序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下列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應當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衛生;
(五)保險福利;
(六)職業技能培訓;
(七)勞動紀律和職工獎懲、考核制度;
(八)勞動定額;
(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等的特殊權益保護;
(十)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十一)裁減人員的條件、程序和補償標準;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協商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可以就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開展集體協商。
平臺企業以及與平臺企業合作用工的企業,與依托平臺就業并形成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就計件單價、訂單分配、抽成比例、報酬構成以及支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獎懲制度、商業保險、職業傷害保障等內容開展集體協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協商事項需要簽訂集體合同或者涉及減損職工權益的,應當采用普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開展集體協商的,采用應急程序:
(一)勞動糾紛導致群體性停工、怠工的;
(二)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發生突發事件,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者勞動關系穩定的;
(四)需要立即開展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均有權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協商要求;尚未建立工會的,可以向地方工會提出協商要求。
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方,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要求;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可以在地方工會的指導下推舉代表,或者委托地方工會向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要求。
一方提出協商要求,另一方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第十五條 普通程序協商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收到協商要求的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答復。
普通程序協商由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方協商代表開展協商。
普通程序協商主要采用協商會議的形式。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輪流主持或者共同主持,首次會議由提出協商要求的一方首席協商代表主持。
協商會議內容應當書面記錄,并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普通程序協商期限為六十日,自接受協商要求的一方答復同意協商之日起計算。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十日。
協商中出現事先未預料的情況,經雙方同意可以中止協商。恢復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中止期間不計入協商期限。
第十七條 普通程序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用人單位與職工方應當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八條 簡易程序協商要求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提出。收到協商要求的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內答復。
簡易程序協商由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方與用人單位開展協商。職工方已選舉產生協商代表的,協商代表參加協商。
簡易程序協商可以采用協商會議、電話溝通、網絡協商等形式。協商期限為三十日,自接受協商要求的一方答復同意協商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簡易程序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或者備忘錄等書面文件,雙方協商代表簽字、蓋章后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應當在五日內向全體職工公示。
第二十條 應急程序協商要求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協商要求,雙方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開展協商。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啟動應急程序協商。
應急程序協商由用人單位工會代表職工方與用人單位開展協商。職工方已選舉產生協商代表的,協商代表參加協商。
第二十一條 應急程序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通過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書面文件予以確定。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的,另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應當在協商開始前,如實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情況和資料。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
用人單位應當為協商會議提供會議場所等必要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有下列影響集體協商的行為:
(一)妨礙、阻撓協商代表履行職責;
(二)妨礙、阻撓工會幫助、指導職工開展集體協商;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職工不得有下列影響集體協商的行為:
(一)以各種方式迫使用人單位其他職工離開工作崗位;
(二)破壞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三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確定本方協商代表,各自明確一名首席協商代表,并在五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三至十人。雙方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協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指定。首席協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擔任的,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工會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用人單位的協商代表。
第二十六條 職工方首席協商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協商代表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本單位工會組織職工推選并公示后產生。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地方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薦,并向職工公示,經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后產生。
一線崗位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低于職工方協商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集體協商內容與勞務派遣工等特定群體利益相關的,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應當有該群體代表。
女職工較多的,職工方協商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代表。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負責人應當是協商代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可以聘請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但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首席協商代表。
第二十八條 集體協商雙方產生協商代表的同時,可以各自確定候補協商代表一至兩名。候補協商代表的產生程序、任期與協商代表相同。
協商代表因故不能繼續參與集體協商的,由候補協商代表遞補。
第二十九條 集體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
(二)收集、整理并如實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聽取、收集并如實反映本方意見,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詢問,及時通報協商情況;
(四)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以及其他雙方協商一致事項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職工方協商代表不勝任、不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其產生程序予以撤換。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占用工作時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扣發、降低其工資和福利,不得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四章 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 集體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起草。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二)協商一致的勞動關系有關事項;
(三)集體合同期限;
(四)變更、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五)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六)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集體合同文本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應當每年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辦法和年度工資總收入進行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或者簽訂集體合同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方可以在協商中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
(一)本單位利潤增長的;
(二)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的;
(三)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提高的;
(四)本地區本年度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明顯增長的。
用人單位年度增長工資的,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應當得到相應增長。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方可以在協商中提出減少工資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應當就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專項集體合同,或者在集體合同中專章約定。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可以就技術創新、能級工資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專項集體合同,或者在集體合同中專章約定。
能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崗位評價因素、職工能力級別、工作績效考核等確認工資標準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審議通過。未獲通過的草案由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協商代表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審議通過。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的首席協商代表應當在通過的集體合同上簽字、蓋章。
第三十五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集體協商主體資格、協商程序和集體合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發現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并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集體協商雙方。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集體合同進行協商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方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均有權提出變更集體合同的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集體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協商變更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勞動標準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部分無法履行或者全部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無法履行或者全部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條件出現,一方提出變更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變更集體合同的情形。
變更集體合同的程序,集體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本條例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變更后的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三十八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以及雙方首席協商代表變動等,不影響集體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應當就集體合同繼續履行事宜,與職工方進行集體協商。協商一致認可原集體合同的,可以繼續履行;協商不一致的,用人單位與職工方應當就有關事項重新進行協商。
第三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雙方應當在集體合同終止后三個月內,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期滿,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第五章 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
第四十條 區域工會和行業工會可以組織職工與本區域、行業內企業代表組織,就區域、行業內用人單位具有共性特點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訂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區域工會是指鄉鎮、街道、村、社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商業區、商務樓宇工會等。
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適用本條例規定的普通程序。
第四十一條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用人單位協商代表,由區域性、行業性企業代表組織指導和組織區域、行業內的用人單位民主推選并公示后產生,并明確一名首席協商代表。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由區域、行業工會組織職工民主推選并公示后產生,首席協商代表由區域、行業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尚未建立區域、行業工會的,職工方協商代表由上級工會指導和組織職工民主推選并公示后產生,并明確一名首席協商代表。
第四十二條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可以就本區域、本行業下列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一)區域、行業最低工資標準;
(二)工資調整的最低幅度;
(三)同類工種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四)勞動安全衛生標準;
(五)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
(六)職業技能培訓;
(七)需要進行集體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征得區域、行業內半數以上用人單位同意,并提交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尚未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得到區域、行業內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
通過的集體合同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蓋章。
第四十四條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簽訂后,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協商雙方應當分別向本區域、本行業內用人單位和職工公布。
依法訂立的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對該區域、行業內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十五條 已訂立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區域、行業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本單位職工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本單位集體合同或者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補充協議,其中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
第六章 監督保障和爭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及時糾正和處理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工會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必要時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應當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在從事勞動關系領域工作的專家、學者、律師、企業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任集體協商指導員,加強對集體協商指導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
集體協商指導員可以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地方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的委托,指導、幫助、參與集體協商。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應當定期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可以組織專門人員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提交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五十條 集體協商發生爭議,致使集體協商無法正常進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調處理。雙方均未提出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協調處理。
集體協商爭議包括:
(一)對集體協商代表資格有異議的;
(二)對集體協商內容有異議的;
(三)對集體協商程序有異議的;
(四)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爭議。
第五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理集體協商中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結束。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協調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由爭議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簽字后生效。雙方均應當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可以會同同級工會、用人單位方面代表共同進行。
第五十二條 發生涉及人數較多、影響較大的集體協商爭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信訪等有關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協調處理。
第五十三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集體協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會及其工作人員在集體協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由上級工會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代表組織工作人員在集體協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損害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由企業代表組織責令改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在十五日內改正:
(一)拒絕或者拖延答復另一方集體協商要求的;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有關集體協商所需情況和資料的;
(三)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應當簽訂集體合同,拒絕簽訂的;
(四)妨礙、阻撓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
(五)妨礙、阻撓工會幫助、指導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的;
(六)不按照規定報送集體合同審查的。
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職工怠工、停工等群體性事件,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對用人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三年內不得享受各級政府的獎勵和扶持政策。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協商代表因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被用人單位扣發、降低工資和福利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其工資、福利;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協商代表因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被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免除職務、降低職級,遭受打擊報復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恢復其工作和職務、職級;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協商代表因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協商代表不愿恢復工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給予賠償。
第五十七條 協商代表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和與之形成聘用關系的工作人員,可以參照本條例開展集體協商。
平臺企業以及與平臺企業合作用工的企業,與依托平臺就業但未形成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開展集體協商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完善集體協商制度 創新集體協商方式 構建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系——《江蘇省集體協商條例》解讀
集體協商制度是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與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也是推進中國特色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2023年1月12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江蘇省集體協商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完善集體協商制度、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相關部署要求,總結凝練我省集體協商工作的實踐經驗,順應勞動關系的時代變革,構建高質量、有特色的集體協商制度規范,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制定條例的重要意義
(一)制定條例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的有力舉措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發揮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重要作用,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諦”。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為做好集體協商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定條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協調勞動關系,推動職企雙方在法治的軌道上、理性的氛圍中平等協商,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制度化的有力舉措和生動實踐。
(二)制定條例是完善基層協商民主體系的內在要求
2015年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提出,各類協商要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協商內容和方式。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要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制定條例,總結凝練我省集體協商制度的實踐成果,學習借鑒外省經驗做法,形成高質量、有特色的集體協商制度規范,是補充、細化、完善協商民主體系的內在要求,確保集體協商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三)制定條例是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客觀需要
勞動關系是現代社會的基本經濟關系,是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制定條例,健全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尊重職工的主體地位,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構建職企共建、成果共享、風險共擔、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是實現高質量發展和增進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八章五十九條,分為總則、集體協商內容和程序、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合同、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監督保障和爭議處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有:
(一)適度擴大集體協商的適用范圍
為推動我省更多企業、單位通過建立健全內部的協調協商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條例明確了集體協商的適用范圍。一是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開展集體協商及其監督保障和爭議處理,適用本條例。二是事業單位和與之形成聘用關系的工作人員,可以參照本條例開展集體協商。三是規定平臺企業以及與平臺企業合作用工的企業,與依托平臺就業但未形成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開展集體協商的,參照本條例執行。這些規定,為推動我省廣泛開展基層協商民主的實踐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科學界定集體協商的概念和集體合同的外延
在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的基礎上,對集體協商的行為、集體合同的內涵和外延作出規定。明確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就調整規范勞動關系事項進行平等商談,并通過集體合同、會議紀要、備忘錄等形式對達成一致的事項予以確定的行為。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審議通過的書面協議,包括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以及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三)細化用人單位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的內容及方式
一是明確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等十二個方面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方開展集體協商。二是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方可以就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開展集體協商。三是規定平臺企業以及與平臺企業合作用工的企業,與依托平臺就業并形成勞動關系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就計件單價、訂單分配、抽成比例、報酬構成以及支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獎懲制度、商業保險、職業傷害保障等內容開展集體協商。協商的方式包括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應急程序。
(四)明確協商代表的產生程序及其職責
協商代表的產生、履職及保障一定程度上決定集體協商的成效,體現協商的民主,以及確保協商事項的全面履行,為此,條例專設第三章對集體協商代表作出規制。一是明確集體協商代表人數、任期等基本要求和協商代表的產生程序。二是明確集體協商代表應當參加集體協商,聽取、收集并如實反映本方意見,維護本方合法權益、接受詢問,及時通報協商情況等六方面職責。三是規定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相關保障措施。
(五)規范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的重要成果,集體合同內容往往涉及職工方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為此,條例專設第四章對集體合同的基本內容、生效程序、變更、終止等情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集體合同的內容要件、審議通過程序、變更和解除情形以及終止續訂的條件。二是對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提出相關要求。三是設定了工資集體協商中雙方可以提出增減工資的條件。
(六)對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作出特別規定
為推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廣泛有效開展,確保協商結果真正得到區域、行業內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接受和履行,對其協商主體、程序、內容等作出具體規定。一是特別明確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用人單位協商代表,由區域性、行業性企業代表組織指導和組織區域、行業內的用人單位民主推選并公示后產生。二是針對部分區域性和行業性職代會難以召開的問題,設定經區域、行業內半數以上職工同意的審議通過程序。三是提出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開展二次協商,但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標準。
條例的特色亮點
(一)創新集體協商方式
健全企業內部各層級職工溝通協商機制,是完善基層協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條例總結凝練我省實踐經驗,根據不同內容與情形創制性設定了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應急程序,分別對其協商要求提出、協商主體、協商形式、協商期限、協商結果確認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集體協商制度設計。一是增強普通程序協商的規范化要求,保障勞動者在涉及切身利益重要事項協商中的民主權利。二是完善簡易程序協商的流程,推動企業開展應事、一事一議等靈活協商,使經常性協商成為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的重要機制。三是設置應急程序,發揮集體協商機制在化解群體性勞動關系矛盾中的積極作用,對發生突發事件、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者勞動關系穩定等事項,需要開展集體協商的,啟動應急程序,一方提出協商要求,雙方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開展協商。
(二)固化我省實踐創新成果
條例多處吸納我省實踐成果,解決制約工作開展的難題,推動集體協商工作深化發展。一是吸納我省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建設的創新經驗,倡導建立行業性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二是在我省普遍開展薪酬激勵集體協商實踐基礎上,明確簽訂職工技術創新、能級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工作要求;三是針對區域性、行業性協商主體不健全制約協商開展的問題,根據基層實踐經驗,提出發揮上級工會、企業代表組織上代下作用,組織推進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
(三)加強協商過程中的監督保障
監督保障是保證集體協商實效性開展的關鍵。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條例對集體協商的監督保障作了明確要求。一是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及時糾正和處理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并依法向社會公布。二是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工會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必要時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以及用人單位拒不改正后,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三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應當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在從事勞動關系領域工作的專家、學者、律師、企業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任集體協商指導員,集體協商指導員可以接受相關委托,指導、幫助、參與集體協商,對集體協商指導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條例也一并作出明確。
近日,據報道,江蘇省發布通知,明確到2025年,全省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和發展的政策體系、服務體系、發展環境更加完善,形成一批專注細分市場、創新能力突出、生產管理精益、掌握獨門絕技的“單打冠軍”和“小巨人”企業。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專精特新企業
培育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3〕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三年行動計劃
(2023-2025年)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支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動專精特新企業高質量發展,引領全省中小企業增強核心競爭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推動專精特新企業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提升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為目標,聚焦16個先進制造業集群和50條重點產業鏈建設,實施梯度培育、創新引領、強基固鏈、服務賦能,推動專精特新企業成長為自主創新的策源地、強鏈補鏈的主力軍、自主品牌企業的領頭雁、經濟增長的穩定器,支撐全省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水平實現新提升,為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江蘇新實踐、更好“扛起新使命、譜寫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突出企業主體作用,強化政策引導和精準服務,引導企業堅定發展信心,聚焦主業、精耕細作,激發涌現更多專精特新企業。
2﹒創新驅動、質效優先。堅持創新供給和需求牽引相結合,推動企業加快理念、技術、產品、管理和模式創新,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實現高質量發展。
3﹒分類施策、分層推進。堅持鍛長板和補短板相結合,根據行業特點和企業發展階段,開展分業指導、分類幫扶、分層培育,打造先進制造業集群和產業鏈關鍵環節的“配套專家”。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省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和發展的政策體系、服務體系、發展環境更加完善,形成一批專注細分市場、創新能力突出、生產管理精益、掌握獨門絕技的“單打冠軍”和“小巨人”企業,成為省重點先進制造業集群和產業鏈高質量發展的中堅力量。
——優質主體不斷壯大。累計培育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300家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1500家,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10000家以上,創新型中小企業50000家以上。
——創新能力大幅提升。專精特新企業成為自主可控產業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力量,研發投入強度超過7%,戶均高價值專利達到10件以上,帶動全省中小企業逐步提升創新能力和水平。
——智造模式加快普及。專精特新企業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實現全覆蓋,關鍵工序數控化率超過65%、經營管理數字化普及率超過80%、數字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達到90%。
——強鏈補鏈作用凸顯。專精特新企業市場競爭力持續提升,主營業務收入占規上中小工業企業比重超過50%,省重點產業鏈配套實現全覆蓋。
——服務體系更加健全。建成資源集聚、功能多樣、服務規范的網絡化、專業化公共服務體系,累計爭創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40個、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18個,培育省級示范平臺400個、示范基地280個。
二、重點任務
堅持專業化、精益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方向,大力實施八大工程,加快推動面廣量大的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對標世界一流提升綜合實力和競爭力,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
(一)優質企業梯度培育工程。
出臺江蘇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著力構建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的梯度培育體系。圍繞重點集群和產業鏈及工業“五基”領域,聚焦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四新”類(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企業,擴充完善優質企業培育庫,加強動態管理,做好跟蹤監測,實施精準培育。針對市場容量小但技術(產品)處于產業鏈關鍵環節的細分領域,探索建立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專用通道。突出示范引領,每年公告一批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一批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爭創一批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單獨列出〕
(二)創新能級提升工程。
實施企業研發機構高質量提升計劃,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獨立或聯合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和創新平臺,實現省級以上研發機構全覆蓋。圍繞重點產業鏈關鍵環節,結合國家產業基礎創新發展目錄,發布關鍵核心技術(裝備)攻關計劃,通過揭榜掛帥、競爭立項等方式,每年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實施關鍵核心技術(裝備)攻關和產業基礎再造項目比例不低于30%。推動校企協同創新,每年發布一批高校科研院所創新成果清單和專精特新企業研發攻關需求清單,定期組織產學研供需對接,支持校(所)企開展訂單式研發和關鍵技術攻關,鼓勵各地對校企合作攻關項目給予支持。依托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集聚高校院所和龍頭企業創新資源,推動產學研合作對接,為中小企業研發創新提供一站式服務。推動建立專精特新企業首席技術專家制度,選聘一批高校院所專家教授兼任企業首席技術專家,助力產學研深度融合。(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
(三)協作配套強鏈工程。
開展產業鏈供應鏈生態體系建設試點,推動龍頭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圍繞新產品協同開發、核心零部件協同驗證、供應鏈要素協同保障等建立戰略合作機制。引導產業鏈龍頭企業將配套中小企業納入共同的供應鏈、質量、標準、認證體系,培育價值共享、互促共進的產業鏈新型伙伴關系,實現協同發展。聚焦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紡織服裝等重點產業鏈,支持各地探索建設細分領域旗艦平臺企業,按照市場化運營機制,開展集中采購競標、集中商務談判等,幫助企業降低原材料采購、物流運輸、品牌推廣等生產經營成本。依托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開發建設產業鏈線上供需對接平臺,推動就近就地協作配套。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展會平臺、集群發展促進機構和產業強鏈專班作用,定期舉辦分行業采購洽談會,支持100家左右重點培育的“引航企業”,面向全省專精特新企業發布采購計劃,提高本地供應鏈配套率。圍繞產業鏈細分領域,在縣域范圍內打造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推動集群做強主導產業,形成一批核心配套產品,提升產業鏈關鍵環節配套能力。到2025年,培育省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100個,爭創國家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10個以上。(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質量品牌創優工程。
實施質量提升專項行動,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精益生產等先進管理方法,提高產品性能穩定性和質量一致性。深入實施專精特新企業高質量發展巡診,提升企業內部管理和質量管控水平。優先推薦生產技術或工藝國際領先、產業鏈延伸性好的專精特新企業申報“江蘇精品”,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積極參加“中國品牌日”活動。大力弘揚工匠精神,支持企業通過技術迭代和質量提升,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樹立優質品牌形象。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爭創中國質量獎、全國工業大獎、全國質量獎、全國質量標桿、省長質量獎15個,培育“江蘇精品”制造業企業500家。(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五)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
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知識產權助力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充分發揮專利審查綠色通道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企業享受知識產權優先審查政策,幫助企業高效獲權。深入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工程,優先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申報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將符合規定的知識產權費用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重點面向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等,布局建設一批專利導航服務基地。構建以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為統領、設區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全覆蓋、若干個縣域快速維權中心協同的“1+13+N”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為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服務。跟蹤發布重點產業知識產權動態和風險提示,加強專精特新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和糾紛應對能力培訓,提升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到2025年,省級高價值專利培育示范中心不少于130家,超過80%的專精特新企業實現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責任單位:省知識產權局、省稅務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六)數字技術賦能工程。
深入實施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加快傳統制造裝備聯網、關鍵工序數控化等數字化改造,促進企業生產過程柔性化及系統服務集成化,提升精益生產、敏捷制造和精細管理水平。分行業分領域編制智能化改造和數字化轉型實施指南,推行專精特新企業智能制造顧問和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制度,實現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免費診斷服務和兩化融合貫標全覆蓋。完善“上云用平臺”產品目錄,支持專精特新企業設備上云和業務系統向云端遷移,組織省重點工業互聯網平臺針對專精特新企業需求,開發集成一批面向典型場景和生產環節的工業APP。到2025年,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建設智能車間500個、智能制造示范工廠50家,重點培育星級上云企業3000家左右。(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七)特色金融助力工程。
發揮省綜合金融服務平臺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專精特新企業量身定制金融服務方案,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產品,加大中長期貸款、信用貸款支持力度。引導銀行機構采取更加靈活的利率定價和利息還付方式,優化審批流程,提高服務效率。用好國家開發銀行“科創專項貸款”,大力支持專精特新企業技術攻關和成果產業化。建立健全專精特新企業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全省銀行機構為專精特新企業新增5000億元以上的授信。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符合專精特新企業發展階段和需求的保險產品,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和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豐富知識產權保險業務品種。深入實施省重點產業鏈優質中小企業和科技型企業上市培育計劃,利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江蘇服務基地,開展專精特新企業上市掛牌精準服務,依法依規妥善解決有關項目審批、產權確認、證照補辦、稅費繳納、知識產權等問題,優選1000家以上專精特新企業納入上市后備資源庫,精選500家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在江蘇股權交易中心“專精特新”專板掛牌。到2025年,全省專精特新企業上市達300家左右。(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保監局、江蘇證監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八)服務體系升級工程。
支持省級以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建立服務項目清單,優化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方式,提升精準精細服務水平。完善全省跨部門政策信息發布一站式平臺服務功能,加強與“蘇企通”平臺對接聯通,實現惠企政策智能匹配、“一鍵直達”。推動各級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檔升級,提升資源整合能力,增強公共服務供給。完善專精特新企業服務專員制度,“一企一策”精準提供創新、融資、人才、市場等專業服務,累計配備服務專員2500人以上,力爭每兩家企業配備1名專員。發揮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江蘇優品·暢行全球”等展覽展銷平臺作用,支持企業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地區、RCEP成員國建設海外倉,助力線上線下開拓國內國際市場。(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政務辦、南京海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和發展,負責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建立工作通報制度,形成部門協同、上下聯動、合力推進的工作格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專精特新培育發展作為推動本地區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一項重要抓手,成立培育工作專班,推動政策措施落地見效。(責任單位:省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二)加大政策支持。落細落實國家和省級惠企政策,確保直達快享、應享盡享。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將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企業創新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采購支持范圍,帶動創新產品先試首用。優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優先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施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給予資金獎補和貼息補助。發揮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省政府投資基金作用,加大對專精特新企業投資和賦能力度。(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強化人才引培。依托國家重點人才計劃和省“雙創計劃”“333工程”等,將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人才需求納入支持范圍,助力專精特新企業引進具有引領性、原創性、突破性技術的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鼓勵專精特新企業聯合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申報組建關鍵核心技術人才攻關聯合體,圍繞國家和省重大戰略需求展開協同攻關。開展省科技鎮長團結對聯系服務專精特新企業行動,為企業產學研合作、項目申報、人才引育、專利保護等提供政策幫扶。支持各地將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企業高層次人才納入子女入學、醫療保健、住房保障等政策優享范圍。實施“英才名匠”等產業人才培訓計劃,依托張謇學院、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等專業機構,對專精特新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開展輪訓。積極構建“蘇暢”人才服務體系,依托江蘇省人才服務云平臺持續發布人才需求信息,全力支持專精特新企業人才創新創業。暢通專精特新企業優秀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符合條件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推動具備條件的專精特新企業試點開展高級職稱自主評審。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積極參與數字技能提升行動,大力培養數字技能人才。(責任單位:省委人才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營造良好環境。實施專精特新項目“正面清單”管理,對專精特新企業項目核準備案、環評、安評、能評等簡化審批程序、優化審批流程,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規范涉企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消防等行政執法檢查,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應給予一定整改期限,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成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依托省廣播電視總臺、新華日報等主流媒體,開展專精特新企業典型宣傳,通過多種形式講好“專精特新”故事,在全社會營造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務辦、省市場監管局、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印發江蘇省專精特新企業培育三年行動計劃
(2023-2025年)
關于公布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持續深化“一改兩為”工作要求,更加方便廣大參保單位和職工,現將我省2023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應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確認,并按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和300%分別核定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二、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發布前,參保單位及職工可以4100元作為2023年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的暫行標準,也可繼續執行2022年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標準3832元,由參保單位及職工自主選擇。
三、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發布后,參保單位及其職工需要結算繳費基數差額的,實行“多退少補”,可在2023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結算到位,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四、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部門要優化經辦服務流程,精心組織實施,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切實做好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實施工作。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關于公布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
暫行標準的政策問答
按照省委持續深化“一改兩為”工作要求,更好服務廣大參保單位和職工,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醫保局、省稅務局聯合發布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明確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發布前,全省2023年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為4100元。參保單位和職工也可繼續執行2022年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標準3832元,待2023年繳費基數下限標準正式公布后再調整。
一、參保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怎么確定的?
答:按照《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參保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本人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繳費基數下限)保底和300%(繳費基數上限)限高。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和300%之間自主確定繳費工資基數。
因此,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并非影響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下限適用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下限的單位職工以及靈活就業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上限適用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上限的單位職工及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月平均工資收入在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的單位職工并不受影響。
二、公布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的考慮是什么?
答:按照國家規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確定。按照慣例,統計部門一般在每年年中公布相關平均工資數據。因此,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一般在下半年公布,部分單位及職工需要補繳基數差額,短期內補繳基數差額的資金負擔較大,部分參保職工由于補繳基數差額導致當期收入減少。
按照省委持續深化“一改兩為”工作要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醫保局、省稅務局認真聽取企業和參保職工意見,借鑒外省的做法,研究確定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并按照省發改委關于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的工作要求,征求了部分企業家意見建議。
三、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是多少?適用哪些險種?
答:本次公布的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為4100元/月,適用于2023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險種。
四、涉及的參保單位及職工是否必須按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執行?
答:去年以來,部分企業建議年初公布暫行標準,便于年初開始進行人工成本預算并及時調整繳費計劃,正式標準公布后減少補繳金額,減輕企業壓力;部分企業建議繼續按照上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待正式標準公布后再補繳。
為最大限度支持企業發展,兼顧各類企業不同訴求,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公布后,參保單位及職工可以按照4100元作為2023年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的暫行標準,也可繼續執行2022年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標準3832元。
五、月平均工資在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的參保職工按照何種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根據安徽省社會保險局《關于調整優化社會保險年度繳費基數申報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皖社險函〔2021〕21號)規定,對于2022年月平均工資不低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且不高于上限的參保職工,參保單位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正常申報繳費。
六、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是否為最終標準?
答: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并非最終標準,待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發布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公布正式標準,繳費基數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補”,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近日,據報道,安徽省發布2023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明確2022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發布前,全省2023年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下限暫行標準為4100元。
安徽:2023年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暫定標準為4100元
湖北:發布《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近日,據報道,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對經查實符合條件的,最高獎勵10萬元。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鄂人社發〔2022〕51號
各市、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社保基金監管處、湖北省財政廳社會保障處)
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2〕4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或違規審核審批認定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偽造或篡改社會保險數據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給予獎勵。
舉報人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監督法定職責的,或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社會保險經辦、協助監督檢查的,或舉報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利益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舉報獎勵由查處舉報事項的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舉報事項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由負責查處的相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就涉及本區域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機構具體承辦舉報事項核查獎勵工作。
第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列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部門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舉報受理、辦理等相關事項,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四)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一)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第九條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一)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三)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四)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五)不屬于本細則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線索后,應當根據職責范圍確定舉報查處主體:
(一)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由本級負責查處;
(二)屬于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原則上轉交下級查處;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直接查處;
(三)屬于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責范圍且涉及其他地區的,應會同相關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舉報問題線索涉及財政部門職責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原則上獎勵實名舉報人,匿名舉報并希望獲得獎勵的舉報人,應主動提供能夠辨認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未提供的視為主動放棄獎勵。
舉報獎勵實行一事一獎,同一事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排序第一舉報人申領,獎金到賬后再由聯名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三條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報事項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獎勵范圍;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結案。
第十四條 ?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事項查證情況,對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的一致性進行認定,作為獎勵依據。最終經調查認定的違法違規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部分不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獎勵。
舉報事項一致性認定,原則上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結果為準。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涉及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或違規審核審批認定鑒定、違規發放社保待遇、偽造或篡改社會保險數據等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2%的比例進行計算,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計發,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 ?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200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七條 ?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舉報事項查證屬實的,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對舉報事項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等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啟動舉報獎勵工作;對舉報事項涉嫌職務違法或涉嫌欺詐騙取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處理的,待法院、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刑事判決或紀律處分決定掌握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啟動舉報獎勵工作。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規范審批權限和程序。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據查實結果填寫《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審批表,見附件1),并附舉報案件相關材料,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后,通過EMS中國郵政速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舉報人發出《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以下簡稱舉報獎勵通知書,見附件2)。
舉報獎勵資金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應通過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單位賬號)或者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發放。
第十九條 ?舉報人(聯名舉報第一署名人)應當自接到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舉報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申領手續。不能到現場辦理的,可將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號(單位賬號)、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本人簽名、按手印(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金申領表》原件(以下簡稱舉報獎金申領表,見附件3),自收到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寄送到辦理舉報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符合條件的申領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辦結支付手續。
第二十條 ?因舉報人本人原因無法取得聯系,或舉報人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保密規定,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妥善保管舉報獎勵有關材料及憑證。對舉報人的宣傳報道,須征得本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具體承辦舉報事項核查獎勵工作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臺賬,負責做好舉報獎勵相關檔案的管理工作,并同時將實施舉報獎勵工作中產生的舉報獎勵審批表、舉報獎勵通知書、舉報獎金申領表等相關資料,一并存入基金案件檔案。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并退還已經領取的獎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故意泄露線索或授意他人舉報套取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導致舉報人利益受到損害,或幫助被舉報對象轉移、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獎勵資金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據本細則實施舉報獎勵,也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相關程序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鄂人社發〔2018〕40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
2.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
3.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金申領表
湖北省出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最高獎勵10萬元
近日,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財政廳出臺《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鄂人社發〔2022〕5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對經查實符合條件的,最高獎勵10萬元。
一、《實施細則》出臺背景
黨的二十大提出“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監管體系”。《社會保險法》不僅明確人大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和行政監督的法律地位,而且賦予了社會監督同等的法律地位。近些年來,國家強調要加強社保基金社會監督,前不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2〕45號);我省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制定出臺《實施細則》,有利于保障群眾的參保權益,有利于推進社會監督落實落地,有利于促進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相結合,是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監管體系的重要措施。
二、《實施細則》適用對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或違規審核審批認定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偽造或篡改社會保險數據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給予獎勵。舉報人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監督法定職責的,或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社會保險經辦、協助監督檢查的,或舉報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利益的,不適用本細則。
三、舉報獎勵的范圍
(一)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1、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2、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3、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4、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二)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2、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4、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5、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三)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1、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2、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四)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1、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2、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3、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4、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5、不屬于本細則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
四、舉報獎勵的條件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1、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舉報事項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獎勵范圍;
3、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結案。
五、舉報獎勵的標準
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涉及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或違規審核審批認定鑒定、違規發放社保待遇、偽造或篡改社會保險數據等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2%的比例進行計算,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計發,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200元一次性獎勵。
六、舉報獎勵的程序
(一)對符合《實施細則》規定的舉報事項查證屬實的,查處舉報事項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對舉報事項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等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啟動舉報獎勵工作;對舉報事項涉嫌職務違法或涉嫌欺詐騙取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處理的,待法院、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刑事判決或紀律處分決定掌握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啟動舉報獎勵工作。
(二)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經批準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EMS中國郵政速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舉報人發出《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舉報獎勵資金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應通過舉報人的社會保障卡(單位賬號)或者其選擇的本人其他銀行卡發放。
(三)舉報人(聯名舉報第一署名人)應當自接到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舉報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獎金申領手續。不能到現場辦理的,可將本人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號(單位賬號)、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本人簽名、按手印(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金申領表》原件,自收到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寄送到辦理舉報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符合條件的申領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辦結支付手續。
(四)因舉報人本人原因無法取得聯系,或舉報人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
七、監督舉報的渠道
舉報人可采取現場反映問題、郵寄材料、撥打電話等方式向案件發生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湖北省省本級和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保基金監督舉報電話如下:
(一)省級
省人社廳027-87892877
(二)武漢市
武漢市027-83919036
蔡甸區027-84978177
江夏區027-87911630
東西湖區027-83210623
黃陂區027-61000619
新洲區027-89357257
(三)襄陽市
襄陽市0710-3607204
棗陽市0710-6321460
宜城市0710-4225002
南漳縣0710-5232878
保康縣0710-5990082
谷城縣0710-7266613
老河口市0710-8306870
襄州區0710-2818037
襄城區0710-3826801
樊城區0710-3823098
高新區0710-3313187
東津新區0710-3639329
(四)宜昌市
宜昌市0717-6056610
宜都市0717-4823298
枝江市0717-4219060
當陽市?0717-3232890
遠安縣0717-3812303
興山縣?0717-2584050
秭歸縣?0717-2881291
長陽縣0717-5336025
五峰縣0717-5821863
夷陵區?0717-7201535
西陵區?0717-6916380
伍家崗區?0717-6359119
點軍區0717-6672548
猇亭區0717-6511404
高新區?0717-6900096
(五)黃石市
黃石市0714-6517286
大冶市0714-8729778
陽新縣0174-7354430
黃石港區0714-6229803
西塞山區0714-6486779
下陸區0714-6577557
開發區·鐵山區0714-6367672
(六)十堰市
十堰市0719-8675072
丹江口市0719-5223780
鄖西縣0719-6236525
竹山縣0719-4227209
竹溪縣0719-2726252
房縣0719-3225033
鄖陽區0719-7228571
茅箭區0719-8787769
張灣區0719-8652206
武當山特區0719-5662375
開發區0719-8319757
(七)荊州市
荊州市0716-8264908
荊州區?0716-8439291
沙市區0716-8201647
江陵縣0716-4737605
松滋市0716-6231776
公安縣0716-5233351
石首市0716-7182576
監利市0716-3300802
洪湖市0716-2216825
(八)荊門市
荊門市0724-2365383
沙洋縣0724-8568007
鐘祥市0724-6900919
京山市0724-7223339
東寶區0724-2231208
掇刀區·高新區0724-8885315
屈家嶺管理區0724-7418076
(九)鄂州市
鄂州市027-60358512
鄂城區 027-60896223
華容區027-60586155
梁子湖區027-60699923
葛店開發區027-53080089
臨空經濟區027-60670018
(十)孝感市
孝感市0712-2702830
孝南區0712-2832733
漢川市0712-8286029
應城市0712-3232317
云夢縣0712-4330317
安陸市0712-5260771
大悟縣0712-7265909
孝昌縣0712-4775306
(十一)黃岡市
黃岡市0713-8128682
黃州區0713-8111961
團風縣0713-6307792
紅安縣0713-5241438
麻城市0713-2907993
羅田縣0713-5056040
英山縣0713-7029590
浠水縣0713-4240208
蘄春縣0713-7308838
武穴市0713-6222988
黃梅縣0713-3369398
(十二)咸寧市
咸寧市0715-8235622
咸安區0715-8876621
嘉魚縣0715-6323587
赤壁市0715–5332809
通城縣0715-4333758
崇陽縣0715-3395462
通山縣0715-2880077
(十三)隨州市
隨州市0722-3230756
隨縣0722-3338679
廣水市0722-6268226
曾都區0722-3312836
(十四)恩施州
恩施州0718-8222831
恩施市0718-8246338
利川市0718-7296280
建始縣0718-3222095
巴東縣0718-4334012
宣恩縣0718-5843995
咸豐縣0718-6828206
來鳳縣0718-6273112
鶴峰縣0718-5281803
(十五)仙桃市
仙桃市0728-3323311
(十六)天門市
天門市0728-5223925
(十七)潛江市
潛江市0728-6246559
(十八)神農架林區
神農架林區0719-3337892
近日,據報道,海南省調整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明確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由原來的0.2%、0.4%、0.7%、0.8%、0.9%、1.0%、1.2%、1.5%分別調整為0.15%、0.3%、0.6%、0.7%、0.8%、0.9%、1.2%、1.5%。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通知
瓊人社規〔2023〕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社會保障卡一卡通中心:
為進一步提升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水平,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由原來的0.2%、0.4%、0.7%、0.8%、0.9%、1.0%、1.2%、1.5%分別調整為0.15%、0.3%、0.6%、0.7%、0.8%、0.9%、1.2%、1.5%。
一至八類行業的劃分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根據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劃分。(詳見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二、核定用人單位實際繳費費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調整后的行業基準費率結合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規定,核定用人單位的實際繳費費率。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按國家和我省最新政策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精心組織實施,強化責任擔當,加強溝通配合,確保政策落地見效。要加強政策宣傳,正確引導輿論,切實減輕用人單位社保負擔、增強用人單位的獲得感;要加強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正確劃分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合理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一個單位對外從事兩種以上經濟活動的,可以根據其所從事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對勞務派遣企業,可以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三)各市縣在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稅務部門、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反映。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降低生育保險費率和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通知》(瓊人社發〔2015〕216號)同時廢止。
附件:
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2023年1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傷和失業保險處 電話:65342006)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調整后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是多少?
全省一類行業基準費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0.05個百分點,二至六類行業基準費率在現行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0.1個百分點,七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不做調整。調整后,全省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由原來的0.2%、0.4%、0.7%、0.8%、0.9%、1.0%、1.2%、1.5%分別調整為0.15%、0.3%、0.6%、0.7%、0.8%、0.9%、1.2%、1.5%。
二、調整后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實際繳費費率是多少?
調整后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實際繳費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調整后的行業基準費率結合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規定核定。
三、新的費率政策什么時候施行?
調整后的費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據報道,浙江省人社廳網站公布《關于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關于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市人力社保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
現將《關于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浙 江 省 商 務 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關于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人社部發〔2021〕89號),加快推進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強化現代化建設人才支撐,不斷塑造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賦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現就推進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
——人力資源服務業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高質量發展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首要任務。人力資源服務業作為生產性服務業和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提升勞動者素質、改善產業結構、形成經濟新增長點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人力資源服務業是推動共同富裕先行的重要支撐。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人力資源服務業為勞動者提升就業創業能力、提升人力資本、實現高質量就業提供服務,在促進勞動者充分就業和人力資源在城鄉、地區、行業間有序流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人力資源服務業是實踐省域現代化先行的重要載體。人力資源服務業圍繞人力資源開展服務,聚焦實現人力資源隊伍現代化、人力資源效能現代化、人力資源發展治理現代化,在助力推進以“人”為核心的省域現代化先行示范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提高人力資源要素配置效率、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為導向,以服務企業、人才和經濟社會為宗旨,更好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立體化、專業化、數字化、協同化、集聚化、開放化、規范化發展,全力營造產業良好發展的生態環境,推動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為實現共同富裕和省域現代化“兩個先行”發揮更大作用。
(三)發展目標
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規模不斷壯大,專業能力不斷提升,集聚效應不斷顯現,數字化水平顯著增強,開放化范圍顯著擴大,規范化程度顯著提高,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作用進一步發揮。到2027年,全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總數超過8000家,中高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占比達到35%,營業收入達5000億元,從業人員12萬人,每年幫助實現就業和人員流動1100萬人次。
二、重點任務
(一)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推進行業立體化發展
1.做強龍頭企業。大力實施“三優三百”計劃,引進國際國內知名人力資源服務企業來浙設立區域性、功能型總部或研發中心。著力培育人力資源服務優質自主品牌,積極培育、扶持一批具有浙江辨識度的本土企業,通過兼并、收購、重組、聯盟、融資等方式,調整優化市場結構,打造人力資源服務龍頭企業。各地可對符合總部企業政策條件的國際性或區域性總部企業,依法依規給予政策支持。
2.做優中小企業。加快建設一批聚焦主業、專注專業、成長性好、創新性強的“專精特新”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開展“專精特新”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遴選培育。鼓勵人力資源服務中小企業實施技術創新,轉化研發成果,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服務業重點企業等,對通過認定的,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資金獎勵政策。
3.鼓勵多跨融合。支持人力資源服務龍頭企業與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鼓勵有條件的國有企業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人力資源服務前沿領域和創新業態,組建優質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培育基金,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適合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的信貸產品。加強人力資源服務理論、商業模式、關鍵技術等方面的研發和應用,鼓勵龍頭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承擔就業和人才工作領域相關試點示范、參與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規范等。
(二)著力增強創新發展能力,推進行業專業化發展
4.加大高端業態支持。加快發展優質獵頭服務,培育高水平獵頭公司。支持各地引薦重點獵頭機構對接我省重大科研平臺、高校、重點企業引才項目。各地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完善獵頭公司等中介機構引才薦才獎勵政策,對從省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或團隊,給予一定獵頭費用獎補。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管理軟件開發、人力資源大數據分析等高端業態服務,引導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予以扶持。
5.支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支持人力資源機構向現代服務業相關細分行業拓展經營范圍,探索開展與互聯網、教育、醫療健康、養老、家政服務等行業的跨界合作。引導支持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平臺企業創新服務模式和服務內容,推動網絡招聘、直播帶崗、協同辦公、在線培訓、共享用工、靈活就業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壯大。
(三)創新應用新興信息技術,推進行業數字化發展
6.實施“互聯網+人力資源服務業”行動。鼓勵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擁抱數字技術,創新應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加快發展靈活用工、背景調查、數據分析、人才數字化管理等數字化服務。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打造一體化數字平臺,形成數據驅動的智能決策能力。鼓勵互聯網企業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利用規模、數據、場景優勢,開發人崗智能匹配、人力資源素質智能測評、人力資源智能規劃等服務產品。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大用于數字化轉型的研發投入,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研發加計扣除政策。
7.提升行業數字化治理能力。推動全省公共人力資源網站聯網貫通,迭代應用全省統一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系統,加快實現全省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信息網絡互聯互通。加快建設行業數字化管理服務平臺,打造“浙里人力資源”應用平臺,開發完善“浙里獵頭”“用才寶”“人力資源企業云店”等應用場景。加強市場監管大數據平臺建設,建立覆蓋全省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數據庫,優化行業統計調查制度,加強統計監測數據分析應用。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數據泄露和濫用。
(四)主動服務重大戰略實施,推進行業協同化發展
8.服務產業協同。構建人力資源與實體產業、科技創新、現代金融協同發展的產業體系。推動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深度融入先進制造業產業鏈,提供專業化、定制化、個性化服務。引導人力資源服務企業主動對接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人才鏈、產業鏈、創新鏈深度融合。
9.服務就業創業。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穩就業促就業行動,面向重點產業企業、重點就業群體、靈活就業人員等開展就業指導、精準招聘、創業扶持、技能培訓等多樣化人力資源服務,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就業見習補貼等。小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鼓勵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建立用工余缺調劑平臺,為階段性用工企業提供供需對接服務。
10.服務人才引育。聚焦加快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戰略支點,完善市場化引才機制,鼓勵企事業單位通過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引進海內外急需緊缺人才。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創新完善海外人才服務方式,為來浙海外人才提供個性化、便利化服務。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探索組建行業性、區域性產業學院、教育集團,積極開展訂單培養、委托培養、專業共建、校企合作,開發優化技能培訓產品和項目,實現產教深度融合。支持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申報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對組織開展技能培訓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按規定納入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范圍。
11.服務共同富裕。實施山區26縣和海島3縣“共享人力資源助力共同富裕”行動計劃,鼓勵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與山區海島縣建立結對幫扶關系,聚焦當地產業提供精準人力資源服務。建立健全與中西部省份的協作機制,暢通交流合作對接渠道,促進人才勞動力精準對接。引導和鼓勵各類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通過勞務輸出、專場招聘、創業指導等方式,全方位助力鄉村振興。
(五)健全完善產業園體系,推進行業集聚化發展
12.持續優化產業園區布局。建設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每個設區市綜合性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原則上不超過1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轉型需要,規劃建設若干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專業性省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鼓勵各地探索建立網上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支持各級人力資源產業園積極對接當地國家級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小企業產業園等產業集聚區域,實現交叉聯動,協同發展。
13.不斷提升產業園區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審批、評估、獎懲機制,原則上每2年開展一次全省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綜合評估。加強評估成果運用和督促指導,調整優化全省布局,對評估排名靠后園區給予摘牌提醒和一年整改期限。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產業園運營管理,探索符合市場規律、適應發展需要、運轉靈活高效的運營管理模式,提高園區市場化運作和配套服務水平。
(六)持續加強對外交流合作,推進行業開放化發展
14.深化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引進國際先進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技術和管理模式,擴大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對外開放。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貿易,高質量建設中國寧波人力資源服務出口基地,發展人力資源服務離岸外包,按規定給予政策支持。認定一批省級人力資源服務出口基地,支持各地申報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出口基地。鼓勵有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一帶一路”國家設立分支機構,規范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管理。
15.強化區域合作協同。共商共建長三角人力資源服務業合作機制,提高長三角人力資源服務一體化水平。承辦全國行業活動賽事,迭代升級中國(浙江)人力資源服務博覽會、中國(寧波)人力資源服務創新創業大賽等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品牌活動。積極鼓勵支持各地舉辦人力資源服務供需對接、服務產品推介、組團服務大企業等活動。
(七)營造良好市場發展環境,推進行業規范化發展
16.優化營商環境。推行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人力資源服務備案全程網辦,全面實施許可告知承諾制。推行人力資源服務電子許可和從業人員電子檔案管理,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主題創建行動,健全信息披露、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機制,及時公布機構和人員誠信榜單。編制發布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白皮書,發布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報告和專業榜單,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
17.加強市場秩序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強化市場管理和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不定期開展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整治非法勞務中介。規范發展網絡招聘、勞務派遣、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在線培訓等人力資源服務。
18.推動行業協會建設。支持行業協會有序承接人力資源服務業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繼續教育培訓等工作。鼓勵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公約倡議,開展信用評價,提升行業自律。積極鼓勵行業協會舉辦博覽會、高峰論壇等活動,提升行業影響力。
三、實施保障
19.加大財稅支持力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出臺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各項產業、財政政策,做好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鼓勵各地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開展機構培育、人才培養、人才引進、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以及促就業等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人力資源服務產業發展資金、產業引導基金等。鼓勵各地人才集團設立專項資金投資人力資源服務項目,引領行業發展。
20.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加大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力度,明確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種類、性質、內容,及時動態調整并完善我省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中就業服務和人才服務等相關內容。鼓勵通過購買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提升政府在促進就業創業、人才引進、企業服務等方面的公共服務效能。
21.加強人才隊伍保障。鼓勵我省高校設置與人力資源服務業相關的學科、專業,適度擴大招生規模,培養行業發展所需的專業人才。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業領軍人才培養計劃,依托高校、大型企業、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一批人力資源服務培訓基地和實訓基地,開展行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研修培訓。完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職稱評價標準,為人力資源服務產業中業績突出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民營企業高層次人才職稱評審設立“直通車”,符合條件的可直接申報高級職稱。鼓勵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設立創新研發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按規定給予資助。建設人力資源服務業行業智庫,加強政策性、理論性、前瞻性研究。
本意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于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人社部發〔2021〕89號),加快推進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強化現代化建設人才支撐,不斷塑造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發展新動能新優勢,賦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結合浙江省實際,充分了解和采納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深入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和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進行調研,征求企業意見建議,借鑒北京、上海、廣東、重慶等省市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制定《關于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二、主要內容
本《若干意見》由總體要求、重點任務和實施保障三部分內容組成,為切實促進浙江省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支撐。
(一)總體要求。該部分提煉了重要意義,突出了指導思想,明確了發展目標。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推動共同富裕先行的重要支撐;實踐省域現代化先行的重要載體”3個維度進行了闡述。
(二)重點任務。該部分主要是圍繞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立體化、專業化、數字化、協同化、集聚化、開放化、規范化發展七個方面提出重點任務。一是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推進行業立體化發展。提出了“做強龍頭企業、做優中小企業、鼓勵多跨融合”等方向舉措。二是著力增強創新發展能力,推進行業專業化發展。一方面支持行業“縱向向上”向高端業態探索,另一方面支持行業“橫向到邊”向新業態細分行業領域拓展。三是創新應用新興信息技術,推進行業數字化發展。鼓勵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擁抱數字技術,推動政府部門通過數字化改革提升治理能力。四是主動服務重大戰略實施,推進行業協同化發展。提出了4個“主動服務”的要求,即“服務產業協同、服務就業創業、服務人才引育、服務共同富裕”。五是健全完善產業園體系,推進行業集聚化發展。優化產業園區布局,提升產業園區管理水平。六是持續加強對外交流合作,推進行業開放化發展。深化國際交流合作,強化區域合作協同。七是營造良好市場發展環境,推進行業規范化發展。既要推動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又要加強市場秩序監管,同時要加強行業協會建設和管理。
(三)實施保障。為了有效推進產業發展,《若干意見》從三個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一是加大財稅支持力度;二是完善政府購買服務;三是加強人才隊伍保障。
解讀機構: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解 讀 人:陳村
聯系電話:0571-87053138
浙江:5部門印發意見 推進新時代人力資源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近日,據報道,經2022年12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通過,《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2號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業經202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金湘軍
2023年1月16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建立統一規范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體系。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審計、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登記、費率核定和待遇支付等工傷保險事務。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和崗位等情況,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和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在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收統支,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筑、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確定費率。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以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結合本省實際,制定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登記的業務范圍和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業務范圍跨行業的,初次繳費費率根據用人單位主業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確定。
經辦機構按照費率浮動辦法,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對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進行浮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參加工傷保險繳費之日起30日內或者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情況變更之日起15日內,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姓名、參加工傷保險時間以及繳費情況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費用的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設區的市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登記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的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經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用人單位未在前款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樣式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職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證等其他身份證明復印件;
(二)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十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依法建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鑒定和確認: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四)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五)舊傷復發的確認;
(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鑒定。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第二十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當填寫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樣式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二)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第二十二條 初次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用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勞動能力鑒定和確認的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
工傷職工應當到省、設區的市經辦機構公布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治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第二十四條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派人陪護。
用人單位不派人陪護的,需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并按照工傷發生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按月支付陪護費。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重新計發,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支付。
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的,按照就高原則,以復查鑒定結論作出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發生工傷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傷殘津貼。
第二十六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和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要與全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因素,適時調整。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之日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按下列標準計發: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3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33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等級,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條 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應當以職工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
建筑、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經辦機構在核定工傷職工待遇時,本人工資確定的,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算;本人工資不確定的,以工傷發生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足額申報職工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四條 提供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勞動并獲取報酬或者收入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公布的《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山西:《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辦法》3月1日起施行
盡管“延遲退休”已是大勢所趨,但不得不說在實際用工中,“年齡歧視”的現象仍然屢見不鮮。國家一方面倡導延遲退休,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卻在招聘、晉升,甚至辭退時都對年長者并不“仁慈”。可以料想,此狀況不加以改善,“延遲退休”政策終將難在大多數企業單位中得到真正的貫徹和實施。據調查,45周歲以上的勞動者是失業風險最高的人群之一。干部提拔、企事業單位招聘招考通常將35歲作為普通崗位的年齡上限,45歲作為中層干部的年齡上限。我國《就業促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勞動合同法》第42條明確規定,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員工應予“解聘保護”。但實踐中,用人單位拿年齡“說事兒”的做法仍有可能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權利。
案情簡介
廣州某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擬招聘大客車司機,《招聘需求表》載明:崗位名稱:大客車司機;崗位職責:駕駛營運客車或公交車;學歷:不限;專業:不限;性別:男;年齡:18—45歲;工作年限:1年以上駕駛經驗等。2015年11月18日,57周歲的陳某前往人才市場求職。后經人才市場推薦到該運輸公司應聘,并出具了《推薦信》。當日,運輸公司以陳某超出招聘年齡為由不予錄用,并填寫《反饋信息》,載明:“陳某于2015年11月30日前來我單位面試,我單位決定不錄用。不錄用原因:由于陳某已經超出我司招聘年齡內。”
陳某就此提起訴訟,要求運輸公司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庭審中,運輸公司主張不予錄用陳某的理由除了其超出招聘年齡以外,還包括其無客運運輸從業資格證等證明材料。并且運輸公司提交了當地駕駛員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欲證明駕駛員必須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新招聘的駕駛大型客車營運駕駛員必須有三年以上客車駕駛員經驗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資歷,年齡在50周歲以內;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運輸公司雖辯稱,拒錄陳某仍有其他原因,如無客運運輸從業資格證,無三年以上客車駕駛員經驗材料等,但該抗辯并未否認陳某年齡不符合要求是其拒絕錄用陳某的原因之一。因此,公司的抗辯不足以推翻陳某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陳某據此要求賠禮道歉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根據運輸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運輸公司向陳某口頭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法律評析
本案要點在于限定年齡的招聘行為是否侵犯平等就業權。本案并非勞動爭議案件,但卻與勞動就業密不可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由的規定,本案屬于平等就業權糾紛,俗稱“就業歧視”。就業歧視,即對待勞動者不以能力衡量,而是因膚色、性別、健康、民族、年齡、地域等區別對待,選擇招聘或任用。我國只對就業歧視作了籠統規定。例如,《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勞動法》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就業促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就業歧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聘錄用過程中的歧視,二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歧視。本案中運輸公司拒絕聘用陳某屬于前一種情形,拒絕的理由之一是年齡不符合招聘要求。如上所述,我國對就業歧視(或稱平等就業)的法律規定較為抽象,在立法技術上采取列舉式立法模式,可能導致認定就業歧視受到局限。不過,上述規定未提到年齡歧視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時可以任意作出年齡限定和標準。當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沖突時,需要根據案件事實及判決的社會效果判斷究竟優先保護何種權利。
有觀點認為,用人單位從營利角度考慮,希望聘用年富力強的員工無可厚非,對年齡的限制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基本體現;此外,某些特殊崗位具有高危性、高勞動強度等因素,年長員工身體可能難以承受,且稍有不慎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例如,本案運輸公司所招聘的大客車司機,需要長時間駕駛,并承載著較高價值的貨物甚至是乘客,因此危險性、勞動強度都很高,招聘年富力強的司機承運不僅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某種程度上也是乘客、貨主的期待。故綜合考慮,企業希望雇用年齡相對較輕的員工,符合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不應構成就業歧視。但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誠然,企業以營利為目的,經濟效益最大化是首要的追求,不過企業的運轉不能超出法律框架,甚至在法無明文規定時,企業還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首先,我國提倡平等就業,平等就業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從法律層級來看,《憲法》是根本大法,公民的憲法權利顯著高于《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因此應該優先受到保護。其次,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也有邊界。招聘錄用員工是《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的當然權利,單位可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內容提出工作技能、學歷、經驗等要求,但民族、宗教、性別、年齡等因素不能作為錄用與否的依據。本案中,陳某被拒的原因之一就是年齡不符合運輸公司的要求。實際上,公安部已從駕駛人的年齡條件、身體條件、駕駛技能等各方面對各類準駕車型駕駛證的申領以及各類車型駕駛證的審驗管理進行了綜合考量并作出了規定,“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而運輸公司自行設定的高于部門規章規定且與個人能力無關的年齡標準,顯然超出了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權的界限,侵犯了陳某的平等就業權。根據公安部有關規定,大型客車駕駛證申領的年齡上線為60歲,運輸公司的招聘要求(18—45歲)可能導致45歲至60歲、符合法定標準的勞動者喪失駕駛大型客車的工作機會,相當于宣布他們“提前退休”;若放任這種招聘行為,會引起負面的社會效應,對貫徹和執行“延遲退休”營造極其負面的環境,也嚴重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最后,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陳某在招聘期間權利受到侵害,較難證明直接的經濟損失,但平等就業還是法律保障自然人主體基本人格權的體現,故最高人民法院將平等就業權糾紛置于“一般人格權糾紛”案由之下。
就業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明確提出,按照小步調整、彈性實施、分類推進、統籌兼顧等原則,逐步實現“延遲退休”。那么,保障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避免招聘就業中“年齡歧視”就是為這一政策實施掃清障礙的重要一步。
筆者:董傳羽 | 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問題提出
醫療期是保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勞動者停工治療的期限,也是其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期限,因此該期限長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但實踐中有部分患有特殊疾病的勞動者,不能在規定醫療期的最長時限內康復。就此,《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以下簡稱《通知》)第2條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通知》規定了如何延長24個月外的醫療期,但沒有明確的是,如果按照《醫療期規定》原本不能享有24個月醫療期的勞動者,是否可以因為患有特殊疾病而直接享有24個月的醫療期。由此,司法實踐產生較大的爭議,具體體現在——如何界定特殊疾病與患有特殊疾病的勞動者是否直接享有24個月醫療期兩個問題上。司法觀點分歧使得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頻發,進而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利益平衡和制度穩定性。以下將圍繞特殊疾病醫療期的適用問題展開,剖析不同觀點并提出相關的適用建議。
一、如何界定特殊疾病
特殊疾病醫療期之適用,首先應界定勞動者所患疾病是否屬于特殊疾病,這也是特殊疾病醫療期與一般醫療期的本質區別所在。
《通知》第2條并未界定特殊疾病的法律含義,而是列舉了癌癥、精神疾病、癱瘓三種疾病,以“等”字作為兜底條款。由此產生出該條所規定的到底是特殊疾病的病種還是嚴重程度的爭議:前者認為是嚴格限制特殊疾病的病種,未被列入通知內的疾病不適用該醫療期規定;后者認為是列舉說明特殊疾病的嚴重程度,較為嚴重且不能在普通醫療期內康復正常工作的疾病,屬于特殊疾病之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梁介樹訴南京樂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2012)寧民終字第37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對于如何認定特殊疾病具有指引和參考意義。該案裁判觀點持后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所患足細胞病達到病情嚴重的程度,難以治療,隨時可能出現生命危險,應屬特殊疾病。觀之司法實踐,已出現“突發腦溢血”((2022)蘇02民終763號)、“腦疝晚期”((2022)魯1581民初118號)、“腦梗死、腦動脈狹窄”((2022)閩01民終2804號)等疾病也認定為特殊疾病的判例,突破了《規定》所列舉癌癥、精神病和癱瘓的三種情形。
筆者也持后者觀點。首先,從《通知》的出臺目的考察,是在《醫療期規定》推出后發現患有特殊疾病的職工即使在規定的最長醫療期內也不能痊愈,所以允許延長醫療期的補充規定。列舉目的是在于為審判提供參照之標準,便于實際執行,而非限制在三種疾病的適用范圍,使條文僵化。其次,即使《通知》如前者觀點所述,是嚴格限制在三種疾病范圍。但特殊疾病與醫學緊密聯系,特殊疾病的范疇也應隨著醫學的發展而變動,時至今日也不應再限制于列舉的范圍。綜上兩點,筆者認為特殊疾病應當指勞動者患有較為嚴重,在普通醫療期內無法康復正常工作的疾病,而并非對于勞動者所患疾病種類的嚴格限制。
在采取后一觀點下,如何確定特殊疾病的認定標準?包括上述公報案例在內的司法實踐,目前觀點基本是從疾病病情、治療周期、難度、費用以及對勞動者勞動能力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認定是否屬于特殊疾病。如衡陽市中級法院((2021)湘04民終3316號)考慮到疾病的嚴重性、病情的反復性及治療周期較長,認定勞動者所患疾病為特殊疾病。誠然《通知》第二條列舉的癌癥、精神疾病以及癱瘓等疾病而言,都具有治療難度大、治愈率低、治療的周期較長的特點。從法理而言,“等”應當包含嚴重程度與三種疾病程度相當的疾病。但略有不足的是,該種綜合認定模式不區分各因素對于認定特殊疾病的影響比重,且僅憑借主觀說理而非可量化的客觀鑒定,仍然具有寬泛的自由裁量空間和不確定性。多因素的衡量和專業醫理使得法官困于錯綜復雜的病情之中。
二、如何適用特殊疾病的醫療期規定
《通知》并沒有明確職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就能在不判斷工作年限的情況下,自動適用24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就如何適用該醫療期規定產生觀點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員工一旦患有特殊疾病,不需要按照工作年限判斷,而自動適用24個月的醫療期;第二種觀點認為,即使員工患有特殊疾病,其醫療期仍然應當根據其工作年限進行計算,并不當然享有24個月的醫療期。兩方觀點皆有案例支撐且相持不下。
1、直接適用24個月醫療期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支持者的理由為:(1)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是對勞動者權益的充分保障。(2)用人單位作為經營主體的同時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承擔對單位內患病勞動者的照顧責任,保證社會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3)直接適用24個月醫療期是在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的規則之外建立的特殊社會矯正機制,實現對患特殊疾病勞動者的公平。因為疾病風險非人為可控,在勞動者工作年限相同情況下,患有輕病者在一般醫療期內痊愈復工,而特殊疾病患者卻只能面臨醫療期到期解雇的窘境。
在司法實踐中,持第一種觀點的判決占比較多,如上述最高法的公報案例((2012)寧民終字第37號),判決結果就顯示特殊疾病醫療期至少為24個月。還有湖南((2021)湘04民終3316號)、江蘇((2022)蘇04民終1992號)、福建((2022)閩01民終2804號)等地區法院從人文關懷的角度也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24個月的醫療期。其中,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億志機械設備(無錫)有限公司、印建勞動合同糾紛案((2022)蘇02民終763號)”的觀點具有代表性,認為:對于某些患有特殊疾病的職工,不論實際工作年限,只要其在規定醫療期內疾病不能痊愈的,醫療期可以延長,經延長的醫療期未超過二十四個月的,并不需要經過企業或勞動主管部門的批準。
2、并非當然適用24個月醫療期的觀點
第二種觀點的支持者大多從《通知》與《醫療期規定》的關系、《通知》出臺背景、勞資利益平衡等角度考慮。筆者也更為贊同第二種觀點。
首先,從《通知》與《醫療期規定》的關系來看,可見立法本意為延長特殊疾病醫療期的最長期限,而非創設患有特殊疾病的員工直接享有24個月醫療期的權利,使其跳脫原規則設定的工作年限與醫療期掛鉤關系。從《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再行強調依據工齡計算醫療期的基本原則和特殊疾病規則并行,也可見特殊疾病醫療期是在原計算基礎上突破最長期限的延長。
其次,考察《通知》的出臺背景,《通知》發布時間較早,受限于當時的醫療技術,部分特殊疾病所需要的治療時間長、難度大,勞動者在24個月內仍然不能康復回到企業工作。但隨著醫學發展,存在患病屬于癌癥或精神疾病但可以在短時間內治愈的情形,此時再對于特殊疾病一刀切適用24個月的醫療期,脫離當前實際。且目前醫保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醫療期在一定時間內保護負傷勞動者不被企業解雇獲得經濟來源的功能,一定程度上為社保制度所覆蓋,即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得到社保制度的救濟。相比于將勞動者非因工患病的風險加諸無過錯的企業承擔,以社保制度方式分擔更為合理。
最后,職工患有特殊疾病就自動適用24個月醫療期,破壞原《醫療期規定》中對于勞動者健康權和用人單位經營權的利益平衡。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之原則的實現,不能通過采取加大企業責任來補貼勞動者超額利益的方式。醫療期價值在于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做出貢獻后,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一定時間的社會保護。無論是特殊疾病還是一般疾病,從用人單位角度而言,判斷醫療期的標準應當是統一的——取決于勞動者究竟為本單位工作了多長時間,而不是所患疾病的種類。如果一個員工剛進單位工作一月,就發現患有特殊疾病,這就意味用人單位在無過錯且員工尚未創造價值的情況下,承擔員工兩年工資成本,顯然有失公平。
司法實踐中,持第二種觀點的判決也不在少數,如遼寧((2022)遼01民終11945號)、河南((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87號)、江西((2021)贛01民終1145號)等地區法院都有相關判決出現。其中,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皖18民終1419號)就對該觀點進行詳細說理:結合該通知上下文內容可知,第二條規定的“適當延長醫療期”是針對《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而作出的可變通的彈性規定;且“適當延長醫療期”需滿足“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的條件,并非指“患特殊疾病的職工”不區分工作年限、不設條件一概享受24個月的醫療期。此外,廣東(粵勞社函[2004]250號)、浙江(浙高法民一〔2016〕3號)和重慶(渝勞辦發[2000]233號)等地區通過答復和意見的形式規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勞動者應根據工作年限來認定醫療期,不能當然適用24個月的病傷醫療期。
三、特殊疾病醫療期的適用建議
因為醫療期涉及解雇保護、病假工資、醫保社保等多重問題,如何適用特殊疾病醫療期,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大的影響。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病假工資,并繳納社保。而一旦醫療期結束,如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對于特殊疾病醫療期認定不一,會直接影響勞動者權益保護和用人單位經營的穩定性,不利于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對特殊疾病醫療期之適用問題提出以下兩個建議:
1、特殊疾病的認定以勞動能力為中心
特殊疾病醫療期之特殊性在于疾病,特殊疾病認定標準是關鍵。鑒于上述認定模式的缺點,筆者認為應當以勞動者的勞動能力為中心,以疾病治療情況為輔來把握。結合醫療期之法理和《通知》本意,醫療期隱含勞動者恢復勞動能力后繼續為企業工作之意,能否認定為特殊疾病從而延長醫療期,主要在于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受疾病影響程度。實踐中不乏患有精神疾病的勞動者,雖然治療周期漫長但勞動能力并未受到影響,仍然能正常工作,則不應當被劃入特殊疾病的范疇。特殊疾病應當回歸勞動法概念,而非完全照搬醫學定義,在界定時應當保持法律專業性。
針對以勞動能力為中心的認定模式,建議引入客觀的量化標準,目前工傷保險領域中較為成熟的勞動能力鑒定可作為暫代措施。當勞動者患病所致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已不能正常完成崗位工作時,可以認定為特殊疾病。司法實踐也已出現運用該認定標準的判決,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2民終763號)根據勞動者通知到崗時雙手不能正常活動,行走存在障礙,無法完成最基礎工作的事實,結合出院診斷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認定勞動者所患疾病為特殊疾病。
2、在原有醫療期基礎上延長特殊疾病醫療期
對于特殊疾病醫療期之適用,可以中和社會關懷和企業利益,采取在勞動者原有醫療期基礎上延長的方式,延長時間應以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能力恢復時間為準。現實情況復雜多變,可能存在患病勞動者早于24個月恢復,又或者患病勞動者按工作年限不能享有24個月醫療期但曾對單位作出重大貢獻等情形,這些都非全有的觀點一或全無的觀點二可以解決的。直接給予24個月的醫療期而不考慮實際情況,可能導致醫療期長于勞動者的康復期,帶來勞動者“泡病假”而企業負擔過重的消極影響。僅按照工作年限計算醫療期,完全平等對待患特殊疾病勞動者和患其他病勞動者,則過于凸顯經濟社會的冷漠,缺乏社會法對罹患特殊疾病勞動者的人文關懷。在原有醫療期的基礎上延長特殊疾病醫療期,折中兩者做法,在避免全有全無帶來的消極影響的同時,實現保護患特殊疾病勞動者的制度價值。在司法實踐中,也已出現延長原有醫療期的適用方式,江蘇公布的指導案例((2017)蘇民再315號)即在勞動者按工作年限計算的3個月基礎上,允許患有食道癌的勞動者延長醫療期至13個月。如此,既避免一刀切過度加重企業對于患特殊疾病勞動者的負擔,又為患特殊疾病勞動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從而在兩者利益平衡間實現實質正義。
綜上,筆者認為應當以勞動能力為中心認定特殊疾病,并通過延長原有醫療期的方式,實現患特殊疾病勞動者保護和企業利益的平衡。
◎? 李娟 |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 ? ? 陳賢 | 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生
《工人日報》“理論實踐”專欄開設新欄目《以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指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本文系健全勞動法律法規系列首篇文章。
開欄的話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等內容,為構建新時代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提出了新要求。即日起,本版開設“以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指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專欄,從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勞動法律法規、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等不同維度,邀請專家學者圍繞當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建言獻策。敬請關注。
觀點
健全勞動法律法規,要求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在中國式現代化發展中不斷豐富和完善。要積極回應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勞動關系新問題,及時完善法律制度,發揮勞動法律制度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黨的二十大報告深刻闡述了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強調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同時提出“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健全勞動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這些深刻論述及其豐富內涵為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發展明確了目標和方向。
健全勞動法律法規,要求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在中國式現代化發展中不斷豐富和完善。一方面,要積極回應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勞動關系新情況、新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新的法律規范以補齊短板、填補空白;另一方面,要針對現行勞動法律規范中明顯落伍于新形勢、新情況的內容進行修改或廢除,使法律能夠永葆生命力,發揮勞動法律制度在新時代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新時代我國勞動法治面臨的新挑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建立起中國特色勞動法律制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了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多部勞動法律,國務院及其行政部門也頒布了一系列勞動行政法規和規章,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勞動法律體系,在調整勞動關系雙方的當事人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勞動關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變化,給勞動法治帶來了很大挑戰。
一是互聯網科技革命的發展給勞動法律制度帶來的影響和挑戰。近年來,以平臺用工為代表的新就業形態發展迅速,據統計,截至2021年底,我國靈活就業人員數量已達2億人。而依托平臺就業的勞動者大部分被排除在勞動法律適用范圍之外,主要是由于傳統從屬性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難以完全適用于平臺勞動這種新的用工模式。平臺勞動具有勞動自主性、算法控制性、組織形態多樣性等特點,這給以工廠勞動為模型、以典型勞動關系為主要適用對象的勞動法律帶來極大挑戰。面對新業態的發展,我國勞動法律存在明顯的制度供給不足。
二是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國際經貿形勢復雜多變給勞動法律制度帶來的影響和挑戰。近年來,我國產業結構進行了重新調整和布局,以適應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要求,這些變化給我國勞動就業、勞動關系都帶來很大影響。目前我國就業結構性矛盾仍較為突出,從根本上解決勞動就業的難題,需要國家采取積極的就業政策來促進和扶持。
三是人口老齡化的加快和生育政策調整對勞動法律制度的影響。數據顯示,預計到2035年左右,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突破4億,在總人口中占比超30%,進入重度老齡化階段。為了促進人口均衡發展,中央進一步開放了生育政策,人口老齡化和生育政策調整給超齡勞動者和女性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障帶來新問題,迫切需要完善相關勞動法律法規。
四是勞動法律制度實施中出現的新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勞動法律制度實施中出現許多新問題,如遠程辦公和居家工作中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如何計算、居家辦公能否主張加班工資、勞動報酬可否調整、居家辦公期間受傷能否認定工傷等;民法典實施后,如何更好保護工作場所勞動者人格權,包括職場性騷擾的認定、勞動者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等,這些都需要在勞動法律及司法判例中進一步明晰。
健全勞動法律法規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面對新的發展形勢和出現的新問題,勞動法律法規需要不斷變革與調整。健全勞動法律法規,需要及時制定和修改法律,填補法律空白,補齊法律漏洞和短板,回應實踐對勞動法律法規的需求。健全和完善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完善我國勞動法律制度。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調民生保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勞動法是勞動者保護法,健全完善勞動法律制度,應當盡可能將需要保護的勞動者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學生工、家政工等都應受到勞動法律保護。可以通過立法對勞動者實行分層保護,平等就業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最低工資保障、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基本權利,所有勞動者都應享有。
第二,守正創新,既要堅持勞動法律法規固有立場,又要積極回應互聯網科技革命帶來的挑戰。勞動法律法規實踐性很強,變動性很大,面對新技術發展帶來的影響,勞動法既要堅守其基本價值、運行機理,又要在變革中求發展。如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既要堅持事實優先、從屬性判斷原則,又要針對平臺用工算法管理的特點對從屬性做出適合其用工特點的判斷。
第三,平衡好勞動者保護和企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勞動關系連接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作為勞動者保護法和勞動關系調整法,勞動立法應平衡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當前我國勞動立法的重點任務
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完善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務,加快勞動領域立法主要包括以下重點任務。
一是加快制定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是關于各項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規范,主要內容包括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職業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我國自1994年頒布勞動法以來,近30年未有實質性修改,部分條款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條款已經過時,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此外,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保護不足,應盡快補齊短板,通過制定勞動基準法,進一步規范勞動基準,把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勞動基準法保護范圍。
二是制定職工民主管理法和集體合同法。職工民主管理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的基本制度,也是發揮勞動者主人翁精神的重要途徑。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制定職工民主管理法和集體合同法,能夠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發揮集體協商、集體合同的功能和作用,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三是修改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2007年頒布實施以來,在提升勞動合同簽訂率、促進勞動關系法律調整、保護勞動者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勞動合同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很多爭議。該法生效實施已超過15年,一些法律條文以及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應做出適時修改,如法律適用的主體和范圍、勞動合同訂立規則和履行規則的完善、服務期、競業限制和違約金條款、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規定等,使其實施具有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四是盡快出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險規定。解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問題關系著他們能否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并維持本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目前,各地主要采取商業保險的做法。應在國家層面建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險制度,可將平臺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總體納入現行工傷保險體系,并在費率計算、繳費方式、待遇支付、經辦管理等方面創新模式,建立適合平臺企業特點的職業傷害保險制度。
五是將編纂勞動法典納入立法規劃。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法典化時代的到來。勞動關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我國已建立起基本勞動法律制度體系,編纂一部適應中國式現代化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法典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促進勞動法律體系化、規范化、科學化發展,更好發揮勞動法律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編纂勞動法典,需要全面總結我國勞動關系領域立法、司法和執法各方面的成熟經驗,對現行法律進行系統編訂纂修,將相關勞動法律規范編纂成一部綜合性法典。
◎ 林嘉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全總工會理論和勞動關系智庫專家
一、不勝任解除的困境:舉證成本高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勝任解除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按照法律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不勝任解除需要履行以下步驟:
1、舉證第一次不勝任,通常需要對員工負責的具體工作事項、工作目標要求、評分標準、考評結果進行舉證及說明,用人單位的日常管理行為能夠與考核結果相互印證,考核結果與“不勝任工作”相銜接。
2、對不勝任員工實施實質性的培訓或調崗;
3、舉證員工第二次不勝任;
4、員工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所列的特殊人群;
5、依法通知工會并依法通知員工解除。
盡管法律上的表述較為簡單,但真要落到實處,則用人單位往往舉步維艱。不勝任按照法律定義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這里的關鍵詞包括“要求”、“約定任務”,那么實踐中有多少企業在勞動合同訂立之初就把“要求”和“任務”說清楚的呢?顯然難以做到,特別是一些無法進行業績量化管理的崗位(如職能部門、技術部門、中層管理人員等)更是如此。可以這么說,績效的產生是動態過程,本身具有難以客觀衡量的特點,哪怕是銷售崗位企業可事先制定最明確的銷售目標,但實踐中仍然只有很少的企業以絕對完成度來判斷員工“是否勝任工作”,相反管理者更喜歡綜合判斷某個員工是否勝任工作而不唯數據論。因為員工業績達標很可能是其所在的市場條件更為有利所導致,而并非是員工的個人能力。
與企業界普遍執行的“動態標準”不同,司法部門追求“相對靜止的績效管理”,即績效管理過程需要滿足“預期性”和“客觀性”原則,即必須讓員工事先預期公司的考核依據和標準到底是什么?不勝任與勝任工作的界限在哪?以便于事后來查明到底是否滿足。所謂“客觀性”則是對員工的評價本身必須是客觀而不是主觀的,也即公司對員工的評價必須有相應的“佐證事例”,即通過實實在在發生的有證據可證明的事件來證明,而不能依靠管理者或者其他同事的感覺判斷。
這樣一來,如按照法院的標準來實施績效管理,企業不僅管理成本高昂,而且很容易剝奪管理者的自主權,難以滿足靈活多變的管理需求。如果企業因此失去應對市場的靈活性,那么最終損害的仍然是更多員工的利益。
二、不勝任管理的現狀:一高兩低
如前所述,中國勞動法的不勝任解除制度及其司法運用對大多數企業而言“壓力山大”,因為不勝任管理的邏輯起點是“構建勝任標準”,而第一關就把80%的企業和80%的崗位攔在門外。這就帶來一個現實的局面,即用人單位以不勝任解除勞動合同,敗訴率極高(超過90%),遠遠高于違紀解除、到期終止等其他離職形式。由于敗訴率極高,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就是不勝任解除的低運用率,以筆者自己辦理的數百起案例來看,不勝任解除的占比不超過10%,可見企業也學乖了,既然不勝任解除如此之難,那么為什么不可以另辟蹊徑呢,比如轉化成違紀解除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解除等等。
不可否認,不勝任解除的低運用率和高敗訴率也對勞動者產生了重要影響,即與其被用人單位扣上“嚴重違紀”的帽子,不如和單位協商解除算了。考慮到用人單位的績效管理模式雖難以通過司法檢驗,但一部分企業的不勝任認定確實已經取得勞動者的共識,在矛盾還不夠深入的情況下,大多數勞動者接受了公司的績效考核結果,或轉崗或辭職或接受勸退離開了單位。與違紀解除相比,不勝任管理的結局也呈現出“低起訴率”的特點。
高敗訴率、低運用率、低起訴率構成企業不勝任管理與司法碰撞后的結局。這也凸顯出不勝任認定的司法標準并不符合企業管理現狀,也沒有為員工謀取到更多的福利,同時又推高了企業不勝任管理的成本。
三、不勝任管理出路:重塑信任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筆者曾研究如何為企業構建有效的不勝任解除流程,包括各類管理工具的靈活運用,借鑒海量的司法數據總結企業不勝任解除的得失成敗,筆者也親自輔導過企業實施PIP并獲得勝訴的結果,但是經過若干年的反思,不勝任管理的真正出路或許不該如此。
我們必須承認,勞動關系最突出的特點是繼續性,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一直在變化中磨合,即便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也一直處于動態履行之中,合同、法律、制度都不能規范勞資關系的所有事項。勞資合作的最核心的基礎之一仍然是信賴關系,或者稱之為信任關系,筆者發現一旦員工和主管或者企業失去了信任關系,企業的管理成本將幾何級數遞增,比如一些旨在淘汰員工的PIP計劃往往遭遇員工的極力抵制,因為它破壞了勞資信任,沒有“善意”加持,任何管理手段都會走樣或變形。因此,在筆者看來,不勝任管理的核心仍然在于維持乃至修復雙方的信賴關系,確保雙方即使在“員工低績效”的情景下仍然能夠達成“共識”。通過不斷修復的共識來大幅減少勞資對抗乃至發生勞動爭議的風險。
“績效管理的最高境界是讓員工對考核結果不會感到驚訝”,這是筆者較喜歡的一句話。要讓員工不會驚訝,意味著管理者在績效領域需要持續不斷地與員工進行溝通、輔導,澄清誤解,不斷重新達成合作的意向,為共同的目標而努力。管理者一開始追求定義清晰的考核目標,然而束之高閣讓下屬自生自滅,是這種做法的反面。不斷管理和發展下屬本是管理者的屬性之一,在績效管理領域更是如此。管理者應該騰出時間來建立、維護甚至修復信任關系,讓員工明白組織的目標和價值觀,個人的差距以及可以付諸的行動,如果雙方合作難以為繼,員工仍然對管理者心懷感激,因為上級曾努力幫助他成長。管理者要和員工談離開,管理者也問心無愧,如果雙方能在情緒上相互呼應,那么績效管理才實現了它真正的價值,也就是在實現組織目標的同時促進個人成長。
當下,績效管理過于“工具化”的現象較為常見,為了考核而考核,將員工作為實現利潤的工具,缺乏對組織中的人、人與人之間高效協同的關注,績效管理極容易成為業績提升的反面,既無成效又費時費力,大家都在為冷冰冰的KPI而奔波,忽略了更多無形和重要的東西。筆者也發現,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淡化績效考核和考評,取而代之的是對個人和組織的雙重關注,對上下級溝通和互動質量的關注,這些做法體現了員工管理從“強管控”到“重關系”的重大思維轉變。
當然,僅僅從術的角度,企業一方面可以繼續沿用過去成功的經驗,將不勝任解除向其他離職形式轉化,又或者構建新的人力資源退出機制,將不勝任的員工盡可能向轉崗、再學習等方式調整,盡可能減少離職的比率。但長期之道,仍是企業的高層管理者需要因應時代變化,重塑績效管理背后的價值觀。
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算基數/21.75×加班工資系數×加班天數。所謂加班工資系數,指的是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300%。
如何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實踐中,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否有效?有的企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最低工資標準是否有效?
2022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一起相關勞動爭議案。
一、可直接約定計算基數為最低工資?
上海某公司與職工顧某在勞動合同約定了基本工資為上海市最低工資2480元,后依法調整為2590元,且明確約定了實際發放的工資里包含了加班工資和績效工資。雙方還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最低工資標準。
后雙方就顧某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發生爭議。一審法院判決以顧某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其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某公司不服判決,認為這不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也不符合其基本工資和實際到手工資在工作期間進行調整的事實,于是提起上訴。
2022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民事判決書(2022)滬01民終12548號)
雖然《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加班費的支付標準,但是對于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國家層面的法律并無統一規定,一般由地方性規定進行規范。需指出,一般盡管允許企業與勞動者對加班工資的基數進行約定,并以最低工資標準對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進行兜底,但并未賦予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約定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權利。“總體來說,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加班費計算基數作出約定,約定的標準原則上應為員工每月的固定收入,在實行結構工資制的企業,應包括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對于獎金和津貼、補貼等福利,可以約定不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最高院民一庭編著《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第411頁)
二、約定計算基數不得低于對價性工資
實踐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特別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得低于勞動者本人對價性的工資。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以下稱《辦法》),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但其中有的組成項目更能體現工資的基礎屬性——對價支付的契約關系;有的更能體現工資的重要輔助標準——支付周期的連續性和周期性;有的則更能體現市場性的因素。
《辦法》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所謂“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主要指的就是對價性的工資,即基于勞動者的勞動而支付的工資,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而對于一些福利性、臨時性、浮動性的項目,如獎金和津貼、補貼等,則可以予以剔除。
現實中,有的直接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為基本工資或崗位工資的七折,未必可行。如在某勞動爭議案中,倪某月工資為稅前3831元(包括本薪3331元、崗位津貼500元)。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按稅前月工資(本薪加崗位津貼)的70%確定。后倪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差額。上海市黃浦區法院認為,倪某、Y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倪某月工資的70%,但根據相關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故該約定與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Y公司應以倪某月工資3831元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向倪某支付加班工資。(民事判決書(2020)滬0101民初15112號)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就是說,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能在基本工資或崗位工資的基數上再打折。
三、約定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月工資的七折
其次,勞動者工資結構設置應在合理范圍之內。現實中還存在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歸入非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如工資系打包支付或雙方形式上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常理,或有證據可以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中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計算目的的,可參考實際收入×70%的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司法實踐中,上海市一中院法官蔡建輝、劉皓認為:在勞動合同既約定了月工資,又約定了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情況下,在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時應當首先審查約定的月工資是否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等。如不包括在內,則應以約定的月工資和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中金額高者作為審理時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類案裁判方法精要》第二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4月第一版,第103頁)
另外,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根據《辦法》規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之前文章有梳理過全國的育兒假與護理假政策,提到廣東省的育兒假和護理假政策細則遲遲未出,只是去年在線給過一個說法:
“條例中關于育兒假、獨生子女護理假等假期的具體執行細則、假期用工成本如何分擔等問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積極會同人大立法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盡快研究制定。”
果不其然,趕在春節假期前,廣東省的政策細則“盡快制定”出臺了:2023年1月17日,廣東省人社廳、衛健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計生通知》),明確了相關假期的休假規則以及福利待遇等問題。政策新鮮熱辣,我們一起來細讀一下其中的關鍵內容。
一、獎勵假和陪產假
獎勵假其實就是延長女性的產假,女性在國家規定的98日產假基礎上,再享受80日獎勵假,總計178日,而男方享受15日的陪產假。
這一政策在2021版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生條例》)就已經明確了,本次沒有新內容,只是重申一下:
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很好理解,既然是產假,當然同產假政策,福利待遇不能打折扣。
二、育兒假
真正有新意和亮點的是育兒假與護理假政策,我們先看看育兒假。
1、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
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滿1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兒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滿2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兒假,以此類推,直至子女滿3周歲。
《計生通知》
之前文章就提醒過,各地政策有差異,某些區域育兒假是按自然年計算的,需要注意。相比之下,廣東按周年計算比較合理,控制了總的休假時長,一個子女的情況下,父母一方最多30天(3次×10天)。
北京、天津等地與廣東一致,都是按周年計算。
相比之下,如果按自然年計算,由于跨了4個年度,則有可能休4次,超過30天,每個人可休假天數不一樣,有失公平。
育兒假中所指的“每年”為自然年度,“三周歲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個月(含)內。按照自然年度計算,理論上“育兒假”可休4次,但最后一次須在子女滿36個月(含)內休完,子女年齡超過36個月后就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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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育兒假不可疊加
三、《計生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計生通知》
仍然,各地政策差異較大,北京、上海、天津都是可以疊加的。總的來說,不可疊加對于企業成本壓力較輕,更照顧企業方。
3、育兒假可以分開休
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計生通知》
各地政策都規定育兒假可以連續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唯有廣東,雖可以拆分休假,但規定了休假的次數,主要是考慮企業實際經營管理的方便,政策制定者可謂用心良苦。
關于育兒假期間的待遇發放,是本次廣東政策的亮點,我們放在后面和護理假政策一起講。
三、護理假
1、護理假每年一共有多少天?
《計生條例》中規定的護理假有兩種情形:
(五)年滿六十周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那么問題來了,假設以上兩個條件都滿足,個人可休的護理假天數是15天呢,還是15+5=20天呢?
按照字面上的理解:以上為一句完整的話,那么應該是每年累計最多15天。(有不同解讀的,歡迎探討。)
2、護理假的請休按自然年計算
這是護理假和育兒假最大的區別,因為護理假關注的是起始的時間(父母任一方滿六十周歲當年);而育兒假需要確定的是退出的時間(子女滿三周歲的時間)。
3、護理假不可疊加,分開請休有限制
護理假不可疊加,父母雙方均滿六十周歲,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每年累計也不超過十五日。
護理假的請休按自然年計算,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計生通知》
此處與育兒假類似,只是護理假有兩種情形,5天的和15天的,是不是兩種都可以拆兩次?5天拆完后剩下的10天還可以再拆嗎?實操中應該會有挺多的細節需要明確,否則有可能引發爭議。
4、護理假有戶籍要求
四、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其子女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計生通知》
至少要有一方父母為本省戶籍才能享受法定的護理假,因為是廣東省的規定,此條好理解。如果父母雙方都不為本省戶籍,那么法規不強制,但鼓勵企業同樣給予其子女護理假。
獨生子女父母雙方為外省戶籍,其子女在廣東工作的,鼓勵用人單位參照《計生條例》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
《計生通知》
四、育兒假與護理假政策要點
1、休假的天數,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廣東政策只規定了不得用年休假來沖抵,沒說能不能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來填。
七、職工按照《計生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的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不計入職工帶薪年休假假期。
各地政策差異較大,有的是自然日,有的是工作日, 有的含休息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答:婚假、育兒假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產假)、陪產假、護理假為自然日,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天津市衛建委《三孩生育政策十問十答》
前四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上述假期。
《南京市人口與生育服務規定》(2023年實施)
2、休假期間待遇怎么發?
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假期期間工資發放,不是待遇照常,而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這是本次政策的最大亮點,也是相比較國內其他區域政策的一個突破,應該是廣東政策考慮營商環境的結果,值得肯定。
當然,很多人對于廣東省之前提出的“要研究制定假期用工成本如何分擔”抱有期待,結果成本沒有分擔只是相對可控,不免有些失望。
有必要提醒一下:不是可以按底限來直接發最低工資,而是要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明確約定,或者通過有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約定方可。接下來HR的小伙伴們估計有得忙了。
五、用人單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工資集體協商,與職工協商一致明確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簽訂集體合同。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獎勵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充分體現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和人文關懷。
《計生通知》
3、之前未休假咋辦?
《計生通知》是在2023年1月17日發布的,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但《計生條例》是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間隔了一年多,那么在此期間滿足休假條件的人員怎么辦?
《計生通知》給出的答案是補休:
職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滿3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給職工安排休育兒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已滿六十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
只是時間已經到了2023年,廣大企業在生死邊緣苦苦掙扎,此時有員工拿著《計生通知》申請補休2021年的假,我們可以求一下老板和上級主管的心理陰影面積。
案例十:勞動者請假照看病危父親,用人單位應給予適當善意和包容——李某與某電子商務公司勞動爭議案
核心價值:職場友善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入職某電子商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崗位為工程師。2022年1月21日,李某父親患癌癥晚期,李某通過微信向直屬領導張某請假,又通過郵件向領導請假稱,“因父親病重需緊急返鄉,特提出請假申請”,請假時間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當日,李某回家照顧重病父親。期間,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請假材料,李某亦通過微信提交了父親病歷照片。1月28日,李某父親病重去世。當日,公司卻以李某請假未批不到崗,構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解除決定,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該公司不認可裁決結果,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用工管理權的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合理。李某因父親病重需要陪護,向公司申請事假,既是處理突發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李某父親患重病病危,在事發緊急的情況下,李某已經向公司請假,在照顧患病父親期間也將其父患病的相關資料傳給了公司。公司在明知其父親重病的情況下,仍以請假材料不全,未經審批為由,要求李某到崗,未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友善的要求不符,亦有悖中華民族的傳統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綜上,李某不構成曠工,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判決某電子商務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3520元。
三、典型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弘揚孝親敬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建設具有民族特色、時代特征的孝親敬老文化。企業作為社會成員,也應合理承擔孝親敬老的社會責任,對職工照顧父母的孝親行為予以適當包容和鼓勵。本案中,職工為了照顧病危父親請事假,既是履行贍養老人義務,也是一種孝親敬老的行為。百善孝為先,企業也應以同理心加以對待,給予職工請假便利,而不是機械管理,消極應對。本案對于樹立孝親敬老的社會風尚、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弘揚友善、和諧、文明、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九: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沈某某訴胡某、鄧某勞動爭議案
核心價值:合法用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職某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5萬元。沈某某的月工資實際以2574元人民幣加一定數額某虛擬貨幣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個人原因辭職。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銷,胡某、鄧某系公司股東。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胡某、鄧某支付工資等人民幣53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以虛擬貨幣作為工資支付給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胡某稱應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主張于法無據,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幣支付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胡某、鄧某辦理公司注銷時承諾的公司不存在未結清工資事宜與事實不符,應對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故判決胡某、鄧某支付沈某某工資等合計人民幣278199.74元。
三、典型意義
根據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以虛擬貨幣支付勞動報酬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本案旗幟鮮明地否定了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行為的合法性,有利于規范企業用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增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風險防范意識和法律意識,對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彰顯誠信價值、優化營商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積極意義,弘揚了法治、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八:遭受職場性騷擾有權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王某訴傅某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
核心價值:職場文明
一、基本案情
王某與傅某系同事關系。傅某為追求王某,不斷撥打王某電話,頻繁向王某發送騷擾短信,內容低俗、語言污穢。王某不堪其擾,將此事告知單位。在單位要求下,傅某兩次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騷擾王某。但此后傅某仍然通過電話、短信繼續騷擾王某。2020年5月26日,王某以傅某騷擾、恐嚇為由報警。2020年6月8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確認傅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期間,違反法律規定,多次以發送騷擾短信、撥打騷擾電話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決定給予傅某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200元。因傅某頻繁騷擾,王某被醫院確診患有抑郁發作,伴精神病性癥狀。王某認為,傅某的行為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傅某向其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和醫療費等其他財產損失共計228300元。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任何人不得以身體、語言、動作、文字或者圖像等方式,違背婦女意愿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傅某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對王某頻繁實施性騷擾,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權,并對王某造成了極大的精神負擔和身體傷害,其行為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判令傅某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及醫療費等61804.2元,并向王某書面賠禮道歉。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指出性騷擾行為系對他人人格權的侵犯,嚴重背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判決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弘揚了文明、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行為的規范、引導作用,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最高法:發布3個勞動典型案例
涉員工請假、工資、職場性騷擾
2023年3月1日,最高法院發布10個典型案例,這是繼2020年和2022年發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國法院征集的典型案例中精選出十件案例,作為第三批典型案例發布,本文將其中涉及勞動的三個案例(案例八、九、十)選出供大家參考學習。
本案中,勞動者自入職起一直在上海工作,后外派至沈陽開拓維護市場,此后一直在沈陽工作生活,后公司考慮經營效益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要求其返回上海銷售部工作,那么員工拒絕被調回的是否可按曠工處理?
案例簡介
楊某于2013年2月26日進入T公司處工作,共簽訂三份勞動合同,三份勞動合同均未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合同約定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和崗位。
2013年2月至2018年6月,楊某一直在上海工作。后T公司于2018年6月安排楊某開拓及維護沈陽市場,此后楊某一直在沈陽工作生活。
T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25日及2月2日,三次向楊某寄送《報到通知書》,載明因沈陽銷售額過低,公司不再派專人維護,故要求楊某于2021年2月18日返滬至T公司銷售部報到上班。楊某告知T公司不同意其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
2021年2月22日,T公司向楊某重申其勞動合同履行地一直在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號,沒有發生過任何變更。
2021年3月9日,公司再次發函通知楊某返滬報道。
2021年3月12日,T公司向楊某寄送《違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楊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之一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支持該項訴請,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楊某系T公司在上海招聘的員工,自入職起一直在上海工作,2018年6月T公司安排楊某開拓及維護沈陽市場,然楊某至沈陽后相關市場的業務量并未增長,表明楊某并不適合市場開拓工作,T公司考慮公司經營效益及楊某的工作情況,要求楊某返回上海銷售部工作,應屬合理,楊某的工作崗位和薪資待遇并未調整,且T公司已給予楊某充足的時間準備。楊某經T公司多次通知后拒絕至上海銷售部報到并出勤,已構成曠工。T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案號:(2022)滬01民終649號
年終獎是用人單位每年度給予勞動者的獎勵,發放時間往往為第二年年初。當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獲得的年終獎能計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嗎?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4年2月入職甲公司,甲公司于2021年1月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王某不服該解除決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按照其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全部收入(包括在2020年度發放的2019年年終獎)為基數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其計算,甲公司應支付其賠償金數額為40余萬元。
2021年8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甲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萬元。甲公司認可仲裁裁決結果,王某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應得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王某2019年年終獎的發放時間雖為2020年,但該獎金系由王某2019年提供的勞動而產生,不應計為其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的收入。據此,法院判決甲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系一起涉及年終獎能否計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計算基數的典型案例。對于該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審查該年終獎對應的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具體期間,并按相應月數平均分攤,分攤后,屬于離職前十二個月期間的金額應予計入,不屬于該期間的金額應予剔除。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方面的爭議往往集中于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計算問題。在計算該平均工資時,一般遵循下列原則:
①按照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進行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②應得工資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還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亦包含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所得稅。
③勞動者應得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
④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⑤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官提示
用人單位應依規制作、保存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記錄,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時應明確款項性質及對應期間,以免發生爭議。勞動者有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予保護;若勞動者對本人的工資支付提出異議,用人單位應及時解釋處理。
勞動者應增強法律意識,了解本人的工資構成,及時查閱及保存工資支付記錄。勞動者應了解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及本人的工資構成;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送工資支付記錄時,勞動者應及時查閱并保存,遇有問題,應及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發送工資支付記錄,勞動者亦可向用人單位提出查閱其本人工資支付記錄。
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對經濟補償數額做到“心中有數”,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N)=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離職前12個月的總收入÷12)×補償年限;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2N)=經濟補償×2。
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應了解上述計算方式,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計算勞動者應獲得的經濟補償數額;勞動者亦應對自己可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數額有所預期,合法、合理、有度地維護自身權利,避免超出法定標準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情況,以免造成訴累。
筆者:管元梓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員工的第二次勞動合同將于2023年3月6號到期,員工本人已經同意不再續簽,并已簽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但通知書上沒有標明補償金。公司擬補償N, 但員工后面覺得應該2N, 現在員工認為補償金數額未達預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到了合同終止日,如果員工繼續上班,不愿意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應如何操作呢?
1.看勞動合同終止通知的內容,如果可以確認員工認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公司可以正常按照N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可以在經濟補償金中扣除相應損失,或者暫緩發放經濟補償金,直至完成工作交接。
企業HR:
員工于2019年6月生產,2022年6月小孩滿3周歲,育兒假是從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那該員工2021年和2022年分別該有多少天育兒假呢?
如果是一周年,2021年6月到2022年6月一周歲內是應該按照10天的育兒假,還是按照從2021年12月起折算5天育兒假呢?
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及精神,公司應當按照“2021年6月到2022年6月的周期內享受10天育兒假”的周期安排育兒假。2022年6月后,孩子年滿3周歲,則不再提供育兒假。也就是說,員工在2021年12月1日到2022年5月31日內享受10天育兒假。
法律規定:
《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三、《計生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
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滿1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兒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滿2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兒假,以此類推,直至子女滿3周歲。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企業HR:
上海公司簽署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合肥通過第三方代繳社保,請問公司應該按照上海的生育津貼標準還是按照合肥的生育津貼標準計算?
首先,女員工的生育津貼標準應該按照她的實際履行地來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可以確定女職工應享受產假天數,依據產假天數,可以計算得到女職工應得的生育津貼總額(包括用人單位和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于合肥和上海的產假天數均為158天,因此女職工應得的生育津貼總額是確定的,即“公司職工平均工資×158”或“女職工本人工資×158”,兩者就高者。
其次,在生育津貼的申領上,由于員工社保未在上海繳納,因此無法享受上海的生育保險,員工實際上只能按照合肥標準在合肥申領生育津貼。
最后,女職工應得的生育津貼總額,減去社保承擔的生育津貼金額,差額部分由公司補足。
企業HR:
近日,據報道,深圳市2023年首批可售型人才房發布配售通告。值得注意的是,認購本批次住房,按照申請家庭資格條件分為第一隊列和第二隊列,第二隊列申請條件較前批次人才房有所放松,具體體現為:一是降低了未婚購買可售人才房的年齡限制門檻,由35周歲下調為30周歲;二是放寬了對共同申請人的戶籍要求,主申請人為深戶,非深戶的孩子和配偶,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近日,據報道,杭州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杭州市政府2023年度民生實事項目票決出爐。據了解,杭州今年將首次向同一對夫妻生育二孩、三孩,且新出生子女戶籍登記在杭州的家庭發放育兒補助。擬向二孩家庭一次性發放補助5000元,向三孩家庭一次性發放補助20000元。
近日,據報道,全國總工會發布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結果。調查表明,目前全國職工總數4.02億人左右;職工平均年齡38.3歲、平均受教育年限13.8年。
近日,據報道,工信部科技司副司長任愛光在2023全球人工智能開發者先鋒大會上表示,我國人工智能核心產業規模達到5000億,企業數量接近4000家。
深圳:可售人才房申購條件放寬,單身年齡限制降至30周歲
美團:啟動2023年春季校園招聘,招聘人數超4000人
近日,據報道,出行企業T3出行宣布,將在南京、上海、成都、武漢、杭州、廣州、長沙、天津、長春等城市,投入1億元就業補貼,提供超10萬個靈活就業崗位。
近日,據報道,現代汽車將從3月1日起進行今年第二次公開招聘。招聘部門包括R&D、設計、制造和生產、戰略支持等,截至3月14日,接受通過招聘系統進行簡歷投遞。據報道,制造及生產部門的新員工招聘備受關注。現代汽車集團勞資雙方去年通過工資團體協商,決定共計新增700名生產崗位員工,其中今年上半年為400人,下半年為300人。這是自2013年以后時隔10年再次招聘生產崗位新員工。
近日,據報道,美團配送啟動2023年“春風送崗”行動,推出六大舉措,保障用工助力復蘇,包括開放50萬個騎手崗位,并設置“伯樂獎”獎勵成功推薦新人的騎手,同時推出直播招聘、專場招聘,還擴大兼職騎手的就業機會;此外,針對重點群體開發專屬功能,持續完善“新手制度”與晉升、轉崗、學歷提升的渠道。
近日,據報道,美團啟動2023年春季校園招聘,崗位涉及技術、產品、商業分析、供應鏈、運營等10大類近百個崗位,招聘人數超過4000人;工作地點包括北京、上海、成都等全國幾十個城市。
美團配送:啟動2023年“春風送崗”行動,開放50萬個騎手崗位
T3出行:投入億元就業補貼 超10萬個靈活就業崗位
近日,據報道,面對個人電腦需求暴跌,戴爾宣布將裁員約6650人,成為最新一家裁員數量在數千級別的科技公司。戴爾聯席COO Jeff Clarke撰寫的一份備忘錄稱,公司面臨的市況繼續惡化,未來高度不確定。該公司一位發言人稱,裁員數量約占戴爾全球員工總數的5%。
近日,據報道,根據追蹤科技行業裁員情況的網站layoff.fyi的最新數據,自今年年初以來,已有340家科技公司裁員101807人,而去年共有1024家科技公司裁員154336人。
近日,據報道,臺積電去年資本支出創下新高并持續擴產,整體員工人數較前年增加8000人達6.5萬人左右,但平均每位員工可拿到的員工獎金及分紅仍較前年增加約61萬,平均每位員工將可分到約186.77萬元,較前年增加近五成。
近日,據報道,格力電器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透露,格力此前作出的“集團員工一人分得一套房”的承諾不變。董明珠說:“我們之前第一批3700套本來已經分了,但是確實受到這幾年特殊環境的影響。”針對近期網絡上流傳的“董明珠言而無信”的討論,她本人回應:“這些惡意的言論不會動搖我們的決心,也不會干擾到我們的正常運行。”
近日,據報道,作為國內首家引入“零工”模式的國際酒店集團,希爾頓集團大中華區繼去年9月推出面向內部團隊成員的“零工”試點后,今日宣布開啟“零工”模式第二階段,在上海、杭州兩個試點城市的11家酒店面向社會人才提供靈活就業機會。據悉,此次向外部人才開放第一批共計23個需求量激增的基礎崗位。
近日,據報道,有知情人士稱,咨詢業巨頭麥肯錫公司計劃裁員約2000人,這是該公司史上最大規模的裁員之一。據知情人士透露,這家以給客戶制定裁員計劃出名的公司正對自己員工開刀,預計此次裁員將集中于與公司客戶沒有直接聯系的支持人員。
近日,據報道,任天堂表示,將從4月起把全體員工的基本工資統一上調10%,新入職員工工資也上調約10%,另外還有定期加薪。據悉,任天堂截至2022年9月底共有2765名員工,合同工、返聘工和臨時工也同樣加薪10%。
近日,據報道,迪士尼計劃在重組中削減7000個工作崗位,尋求55億美元的成本節約;公司將不再提供長期訂閱用戶數指引;重申公司到2024年實現流媒體業務盈利的目標。
麥肯錫:擬裁員約2000人,為該公司史上最大規模裁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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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無法撼動HR地位的4個理由
ChatGPT來了,哪些HR崗位可能被替代?
2023年,HR的三大新任務
3個面試提問,讓“偽人才”原形畢露!
做好三件事,打好開年“第一仗”!
離職員工“二進宮”,不能忽視的一些負面效應!
消失的年終獎,憤怒的打工人!
這5個人力資源崗位,重要性與日俱增!
HR領域奇妙的“1-2-7”現象,你了解多少?
員工不愿調崗,就可以不調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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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730,取早七點半之意。
2021年初,本著能幫助HR及法務利用最短的時間汲取最有價值的資訊的想法,HR730在現有的日報(HR730)、周刊(CEW Weekly )的基礎上,每月加刊一期精華版——HR730月刊。再萃精華,分享人力資源大咖關于勞資關系發展演變的視點、勞動法律師對于人力資源行業新聞的觀點,盤點月度熱點政策資訊、焦點案例、實務解答。旨在以更寬廣的視野、更專業的態度,提供最有價值的資訊。
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象角塘
社區城市山海云匯二期C棟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