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修改計生條例 新增10天育兒假#
12月1日,據報道,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條例,女方在國家規定的98日產假基礎上,再享受80日獎勵假,總計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產假。新增育兒假,規定在子女3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兒假。
#天津:延長生育假至158天 男方享15日陪產假#
11月29日,據報道,天津市通過了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條例》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生育假(產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即,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本次《條例》特別增加育兒假的有關條款,明確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日的育兒假。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可享受婚假十日。
#浙江:生一孩共可休158天產假 二孩、三孩各188天#
11月25日,據報道,浙江省日前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一孩延長產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長產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給予其他優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的規定不變。
#北京:為二孩及多孩家庭優先分配公租房#
11月24日,據報道,北京在全國范圍內首個實現了對二孩及多孩家庭的配租。根據北京市相關政策,育有二孩及多孩的公租房輪候家庭與領取低保、家庭成員有重度殘疾或大病的輪候家庭一樣,都可優先承租公租房。
#河南:子女3周歲前夫妻每年可各休10天育兒假#
11月23日,據報道,河南省發布《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決定(草案)》明確,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已生育三個子女,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此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年應當分別給予夫妻雙方十日育兒假。
#安徽:延長產假60天婚假10天 男方享30天護理假#
11月21日,據報道,安徽省日前修訂通過《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條例》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職工,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10天。婚假期間,其享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護理假;在子女6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10天育兒假。職工在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此條例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疫情大背景下的2021年是承前啟后的一年,既是過去十年的終點,也是未來十年的起點。
2021年是不平靜的一年,我國已經形成傳統用工和靈活用工的兩元對立格局,兩側市場管制與自治的博弈構成當今勞動關系的主線條。如果說去年的博弈主要表現為靈活用工市場對傳統用工市場的沖擊,使傳統用工面臨人員出走、招工難等巨大困難,那么今年的兩元格局則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傳統用工市場借助政府管制向靈活用工市場發難,政府罰款、輿論譴責等場景在新業態一側上演。不難看出,勞動關系的主線條下,任何一側市場的變化都將給對方帶來重大影響。2021年的這場變化,不僅可能成為用工市場的轉折點,還將影響今后很長一段時間用工關系的走向。
從2020年進入2021年,我國三孩政策出臺,雙減雙控政策相繼落地,996被宣布違法,一系列調整對兩側同時形成沖擊。隨之而來是兩側市場博弈呈現新的格局,表現為傳統制造業與新型服務業的爭奪、美國模式與德國模式的抉擇、奮斗文化與躺平文化的爭論等。然而,國家通過管制介入勞動市場、鞏固傳統用工機制的同時,必定要收回雙側市場已經釋放的靈活性。如何看待這種變化對企業的影響?未來幾年的用工模式該如何調整?
兩側市場博弈的擾動,共同將阿里女職工疑遭性侵事件與人社干部體驗美團騎手事件推至前臺,構成今年最典型的兩個案例。揭開表象,該如何解讀兩側市場復雜博弈下產生的一系列案件?每一個企業和個體如何在動態中掌握先機?兩側市場持續多年的管制與自治博弈,核心是對用工市場走向的爭奪。但是,也許真正決定未來走向的是對生、老、病、死的責任落實。盤點今年紛繁復雜的事件、案例與不斷出臺的規定,國家和企業能否找到共同富裕的平衡點?
《2021年勞動領域典型案例及熱點事件大盤點》將于12月21日、28日、29日在上海、廣州、深圳開課,勞動法權威專家董保華教授將以全新的視角、結構,以兩側市場的動態博弈為切入點,帶您回顧、盤點2021年勞動領域的熱點事件,剖析最新勞動與社會保障政策,解讀2021年的新案例、新口徑,預測并整理未來用工的風險要點與注意事項。幫助企業及時調整用工結構、抵抗用人風險,在復雜多變的政策環境下為企業降本增效保駕護航。
五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教育部:不得將畢業院校、是否全日制等作為招聘限制條件
廣東:12月1日起調整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長到60天 女職工可有158天假期
上海: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
深圳: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
天津:公布2021年度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
天津:關于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有關問題
福建: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四川:公布2021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
安徽:發布2021年企業工資指導線
江蘇:發布2021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
江西: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
湖北武漢:新引進企業落戶最高獎4000萬元
31省份平均工資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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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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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996”等現象是“三贏”
應吸納新職業從業者加入工會組織,制定技術和工時標準!
應對結構性失業是大學生就業工作的長期任務
“僅供參考”的病假證明,該批準嗎?
育兒假風暴來襲,三孩配套是否走錯了方向?
企業合規管理組織系統應該如何搭建
食堂員工在洗碗池內洗衣服遭開除,法院怎么判?
員工曾起訴5家公司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2倍工資,算碰瓷嗎?
員工隱瞞離婚事實申請婚假被公司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嗎??
母子公司內部調動,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哪些情形下屬于違法解除和終止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及三倍經濟賠償金呢?
公司單方調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近日,據報道,中組部、人社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辦法》提出,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依法辦理入職手續或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
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資委、殘聯:
為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促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根據國務院《“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有關規定,有關部門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10月27日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為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殘疾人就業條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通過公開錄用、遴選、選調、公開招聘等方法安排殘疾人擔任公務員、工作人員或職工。
第三條【對用人單位的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依法辦理入職手續或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條【合理便利】國家或招錄(聘)機關(單位)舉辦的各類錄用、遴選、選調、招聘、職業資格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有殘疾人參加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條件與合理便利。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對就業場所進行無障礙環境改造,為殘疾人就業創造必要的勞動保障條件。
第五條【“十四五”規劃目標】到2025年,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省級、地市級編制50人(含)以上的黨政機關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編制67人(含)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小學、幼兒園除外)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縣級及以上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殘疾人。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國有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六條【原則性要求】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職位、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殘疾人。
第二章 安排計劃與招考(聘)公告
第七條【招錄公告】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制定的招錄(聘)計劃,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職位、崗位外,不得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資格條件。
限制殘疾人報考的特殊職位、崗位,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殘聯予以充分論證后發布。
第八條【安排計劃的擬定】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擬定一定期限內達到招錄(聘)殘疾人規定的具體計劃,采取專設職位、崗位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殘疾人,確保按時完成規定目標。
國有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在有適合崗位的情況下,應當在招聘計劃中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根據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殘疾人。
第九條【定向招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專設殘疾人職位、崗位招錄(聘)時,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給予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年齡、戶籍等傾斜政策。
第十條【安排計劃的落實】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殘疾人就業的計劃按有關規定報送主管部門。未能按招錄(聘)計劃及時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及時提出新的招錄(聘)計劃。
第三章 考試
第十一條【合理便利申請】殘疾人參加招錄(聘)、職業資格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確需安排無障礙考場,提供特殊輔助工具,采用大字試卷、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由專門工作人員予以協助等合理便利的,經殘疾人本人申請,由考試主管或組織單位會同同級殘聯審核確認,各級殘聯應當協助考試組織單位提供技術和人員支持。
第十二條【能力測評的特殊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專設職位、崗位招錄(聘)殘疾人的,可以采取適合的考試方法進行測評。
第四章 體檢與考察
第十三條【體檢標準的制定】省級及以下機關、事業單位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的職位、崗位體檢條件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殘疾人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需要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額外增加與職位、崗位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體檢信息填報】殘疾人有權保護個人隱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審核報考人信息時,不得以殘疾本身作為是否健康的依據。除明確要求外,不得以殘疾人未主動說明殘疾狀況作為拒絕錄(聘)用的理由。
第十五條【考察】招錄(聘)機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職位、崗位招錄(聘)的殘疾人報考資格進行復審時,分別由同級殘聯、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協助核驗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信息是否真實、準確。
第五章 公示與監督
第十六條【招錄公示與錄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后,除規定不得錄(聘)用的情形和發現有其他影響錄(聘)用問題外,不得拒絕錄(聘)用。
第十七條【按比例就業公示】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定期公示工作。
第十八條【按比例就業年審提供情況】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向同級政府殘工委辦公室提供當年錄(聘)用殘疾人情況,按照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年審工作相關要求,協助開展相關數據查詢、比對、核實等工作。
第十九條【殘聯責任】各級殘聯應當為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招錄(聘)殘疾人在面試、體檢、崗前培訓、無障礙溝通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服務,向國有企業介紹和推薦適合人選,幫助其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崗位。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未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義務的,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責任】國有企業應當將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條【個人責任】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的職位、崗位,報考或申請人在報名時提供虛假殘疾信息或證件(證明)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報考及錄(聘)用資格。
第二十三條【救濟】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不具備正常履職身體條件為由,拒絕招錄(聘)進入體檢環節的殘疾人的,應當向主管部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進行充分說明,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殘聯。經核實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國有企業,是指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文件解讀
一、《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殘聯發[2021]51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法定義務。《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務院出臺的《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首次提出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要帶頭安置殘疾人”的明確要求。2013年,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公務員局和中國殘聯7部門共同印發了《關于促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意見》,要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為社會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錄和安置殘疾人就業。文件同時提出“放寬開考比例”“采取適當措施,努力為考生創造良好考試環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對于不履行義務的用人單位,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等監督落實要求。2016年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對2013年7部門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國務院文件名義再次進行了強調,同時將“各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招錄(聘)殘疾人就業”列入重點任務分工。
隨著“十三五”規劃的落實,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國務院殘工委成員單位面向殘疾人定向招錄公務員。上海、浙江、北京、江蘇率先取得突破,在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機關和事業單位集中拿出一批崗位專門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福建、山東、吉林、山西、陜西、云南等地各級政府部門也積極開展相關工作,目前此項工作在多個省份已成為常態性工作,年均招錄殘疾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達到數百人。
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推動下,隨著地方工作經驗的日益成熟和殘疾人大學生規模的日益擴大,《“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首次以國務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體量化目標,要求:“到2025年,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省級、地市級編制50人以上的黨政機關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編制67人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小學、幼兒園除外)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縣級以上殘聯機關干部隊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殘疾人”。同時要求:“完善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制度,制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置殘疾人就業辦法”、“合理確定殘疾人取得職業資格和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等入職的體檢條件,對于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的殘疾人,應依法保障其平等就業權益”。為貫徹落實規劃要求,中國殘聯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共同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對哪些方面進行了規范?
答:本“辦法”是相關工作首個具有可作操作性的規范性文件。“辦法”共分總則、安排計劃和招錄(聘)公告、考試、體檢與考察、公示與監督、附則六章,共二十六條。整體體例與《公務員錄用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類似,依序對招錄(聘)各個環節做出了規定。在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招錄(聘)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力爭充分反映殘疾人的特點和訴求。“辦法”在招錄(聘)公告發布和體檢等環節注重于解決殘疾人可能面對的各種歧視或障礙,在考試等環節重點強調了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和合理便利的要求,這也是我國作為《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簽約國應當履行的義務。上述問題都是近年來殘疾人招錄(聘)工作中較為關注的焦點。
三、“辦法”在保障殘疾人權益方面有哪些亮點?
答:在招錄(聘)環節,“辦法”第七條規定相關部門制定的非定向招錄(聘)計劃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職位、崗位外,不得設置限制殘疾人報考的資格條件”“限制殘疾人報考的特殊職位、崗位,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殘聯予以充分論證后發布”。第九條規定,面向殘疾人的定向招錄“可以給予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年齡、戶籍等傾斜限制”。這些規定讓殘疾人無論是參加面向公眾的一般崗位還是面向殘疾人的定向崗位招錄(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為減少。
在考試環節,“辦法”對合理便利的具體內容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如“采用大字試卷、盲文試卷、電子試卷”、“由專門工作人員予以協助”、殘疾人需要參加能力測評的“可以采取適合的考試方式”,“辦法”還對殘疾人申請合理便利的相關程序作出了規定。
在體檢環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面向殘疾人招錄(聘)的職位、崗位,體檢標準由省級有關部門規定,這一規定將相關標準制定權利下放到省級,是對近年來部分地區在定向招錄(聘)殘疾人時已經取得經驗的認可,也為更多殘疾人進入相關用人單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十三條同時規定進入相關用人單位,“需要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得額外增加與職位、崗位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要求”。殘疾人填寫體檢信息時,常常因為是否將殘疾視為身體健康條件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辦法”首次明確規定:“殘疾人有權保護個人隱私,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審核報考人信息時,不得以殘疾本身作為是否健康的依據。除明確要求外,不得以殘疾人未主動說明殘疾狀況作為拒絕錄(聘)用的理由。”
在公示和監督環節,“辦法”明確了各相關方面的責任。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相關管理部門的主要責任包括為定期的按比例就業公示和年審提供協助等。殘聯的責任是為相關用人單位在招錄(聘)工作各個環節提供幫助和服務,同時“向國有企業介紹和推薦適合人選,幫助其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崗位”。用人單位的責任則包括如未履行按比例就業法定義務“不能參評先進單位,其主要負責同志不能參評先進個人”,這也是對2013年7部門文件相關規定的再強調,同時“辦法”還要求國有企業將“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予以披露”。
四、“辦法”何時生效?后續需要關注哪些方面?
答:“辦法”自2021年10月27日印發之日起生效,當前部分地區公務員、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錄(聘)工作正在開展,“辦法”的適時出臺將能為相關工作提供依據。同時要實現國務院《“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確定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任務目標,需要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協調,需要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辦法”的適時出臺,將能為相關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接下來,中國殘聯將密切關注相關工作推進情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力求把好事辦好,與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促進政策盡快落實落地。(中國殘聯教就部供稿)
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
教學〔20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省、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國務院《“十四五”就業促進規劃》明確要求,持續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2022屆普通高校畢業生規模、增量創歷史新高,就業形勢復雜嚴峻。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教育部決定實施“2022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行動”,健全就業創業促進機制,推動就業創業工作提質增效,促進高校畢業生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場化社會化就業促進機制
(一)加強校園招聘市場建設。各地各高校要進一步發揮校園招聘主渠道作用,切實加強校園招聘市場建設,建立完善就業資源開發機制,充分發揮專職就業工作隊伍和黨政干部、專業教師、校友等各方面積極性,千方百計拓展崗位信息來源。高校可通過組團、聯盟等方式開拓就業崗位,推動校內校外就業資源共享。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地方政府,發揮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委員會作用,建設、打造一批全國性、區域性、行業性大學生就業市場。
(二)促進網絡招聘市場建設。教育部升級打造“24365校園網絡招聘服務”平臺,引入優質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深入實施“崗位精選計劃”,推進就業信息聯通共享。各地各高校要組織就業工作人員、畢業班輔導員和求職畢業生注冊使用“24365智慧就業平臺”,加強線上服務聯動。大力推進校園網絡招聘市場建設,建設維護好本地本校用人單位需求庫、畢業生求職意向庫等,及時發布專業設置和生源信息。積極開展網絡招聘服務,鼓勵用人單位通過線上宣講、遠程面試、網上簽約開展校園招聘,促進線上線下招聘相結合,提高招聘成功率。
(三)鼓勵中小企業更多吸納高校畢業生。各高校要為中小企業進校招聘提供便利,不得設置限制條件。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大型平臺企業,舉辦“全國中小企業人才供需對接大會”“全國中小企業網上百日招聘高校畢業生”“全國民營企業招聘月”等活動。各地要積極配合本地相關部門加大對中小企業支持力度,推動企業和高校畢業生用足用好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等支持政策,創造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
(四)促進創新創業帶動就業。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國家創新創業政策落實力度,加強創新創業服務平臺建設,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客空間等要向高校畢業生提供場地優惠和專業化孵化服務,指導創業團隊爭取各類創業優惠政策,促進創新創業項目落地發展。辦好中國國際“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切實發揮大學生創新創業帶動就業作用。建立完善大學生創新創業信息服務平臺,提供創新創業相關政策發布、解讀、項目對接等服務。組織雙創導師深入校園進行政策解讀、經驗分享和實踐指導,支持大學生返鄉創業、到城鄉基層創業就業。
(五)支持引導靈活就業。各地各高校要積極挖掘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中的就業機會,引導畢業生在數字經濟、平臺經濟等多個領域靈活就業。配合有關部門完善靈活就業社會保障政策,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勞動保障權益。組織開發一些面向市場的培訓項目,開展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新職業技能培訓,增強畢業生就業能力和競爭力。
二、充分發揮政策性崗位吸納作用
(六) 健全畢業生基層就業支持體系。進一步完善并落實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考研加分等優惠政策,采取有效方式引導更多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鄉村振興一線就業創業。組織實施“特崗計劃”“三支一扶”“西部計劃”等中央基層就業項目。配合有關部門設立“城鄉社區專項計劃”“村醫專項計劃”等相關項目,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擴大實施地方基層就業項目。持續開發科研助理崗位,增強科研助理崗位吸引力。
(七) 做好大學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落實“兩征兩退”改革要求,配合兵役機關制定本地本校征兵工作方案,做好大學生特別是畢業生參軍入伍工作。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落實退役普通高職(專科)士兵免試參加普通專升本招生、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等優惠政策,研究制定細化方案和實施辦法。密切軍地協同,加強征兵工作站建設,辦好征兵宣傳教育進校園等活動,暢通入伍綠色通道,進一步推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精準征集,提高畢業生入伍數量。
(八) 促進升學與就業有序銜接。各地各高校要統籌安排好各類升學考試招生工作時間,碩士研究生招錄工作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普通專升本和第二學士學位招錄工作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堅持復合型人才培養定位,加強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工作,高校教務、招生等部門要加強工作協同,扎實開展招生宣傳、考試錄取等工作,并納入高校整體工作進行統籌部署。
(九) 優化招考時間安排。各地教育部門要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統籌推動各地盡早安排機關、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工作和各類職業資格考試時間,給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留出充足的求職時間。辦好“國聘行動”第三季,發揮國有企業穩就業示范作用,并配合國有企業盡早完成招錄工作。
三、強化就業指導服務
(十) 建立健全就業育人支持體系。各地各高校要把就業教育、就業引導全面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體系,多種形式開展就業育人主題教育系列活動,打造一批大學生就業創業教育基地,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職業觀、就業觀和擇業觀。要加強重點領域就業引導,鼓勵畢業生積極投身重點地區、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國際組織等領域就業創業。組織開展大學生就業實踐調查活動,持續打造“互聯網+就業指導”公益直播課,建立就業創業指導優質師資庫,打造一批就業指導“名師金課”。加強職業生涯教育和就業創業指導,組織舉辦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比賽活動。
(十一) 強化就業實習實踐。各地各高校要將實習實踐作為促進就業的重要舉措,納入人才培養方案,深化校企校地合作,開發更多實習實踐崗位,推動更多畢業生通過實習實踐實現就業。鼓勵地方政府、高校和用人單位共同打造一批大學生就業實習實踐基地。配合落實好將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項資金補貼性培訓對象擴大至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職院校的政策,積極組織畢業年度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十二) 加強高職畢業生就業服務。各地各高校要針對高職百萬擴招畢業生群體,制定專門就業工作方案,結合擴招畢業生生源類型特點,有針對性地分類開展就業指導服務,引導他們合理調整就業期望、找準職業定位,積極主動就業。支持高職院校緊密結合市場需求,按規定開展相關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制培訓等多種形式的就業創業培訓,并做好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的銜接工作。
(十三) 加強就業權益保護。各地各高校要配合有關部門積極營造平等就業環境,努力消除就業歧視。在各類校園招聘活動中,不得設置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歧視性條款,不得將畢業院校、學習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為限制性條件。加強誠信和安全教育,引導畢業生誠信求職,樹立遵紀守法意識,防范招聘欺詐、“培訓貸”陷阱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畢業生就業體檢結果互認。
四、開展重點群體就業幫扶
(十四) 實施宏志助航計劃。教育部組織實施“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計劃——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培訓項目”,設立“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培訓基地”,面向有就業意愿的畢業生群體開展線上線下就業能力培訓,幫助他們提高綜合素質和就業能力。各地各高校和各培訓基地要精心組織實施,加強政策宣傳,提升項目培訓效果,努力幫助參加培訓的畢業生實現就業。鼓勵各地創造條件,推動“宏志助航計劃”覆蓋更多畢業生。
(十五) 完善就業幫扶機制。教育部組織開展直屬高校與地方高校、東部高校與西部高校就業對口幫扶,推動區域間、校際間就業渠道互補、就業資源共享。各地各高校要進一步完善就業幫扶機制,建立就業困難畢業生群體幫扶工作臺賬,對低收入家庭、身體殘疾等畢業生重點群體,按照“一人一檔”“一人一策”開展重點幫扶。
五、完善就業統計發布機制
(十六) 加強就業統計核查。完善畢業生就業進展報送機制,及時匯總、通報就業進展情況。全面推廣使用全國高校畢業生畢業去向登記與網上簽約平臺,推進畢業生求職、簽約、登記、查詢、反饋等“一站式”線上辦理。繼續開展畢業生就業狀況布點監測。委托國家統計局開展畢業生就業狀況抽樣調查。嚴格執行就業工作“四不準”規定,確保就業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善部、省兩級就業統計舉報機制,開展畢業生實名查詢反饋,統一公布舉報電話和郵箱。
(十七) 健全就業質量報告制度。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要準確客觀全面反映本校畢業生就業狀況、就業工作進展、就業與招生和人才培養的反饋聯動等情況。報告相關指標內容要與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系統中的數據保持一致。報告經學校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審議通過后,按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在每年12月31日前發布。
六、持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十八) 推動就業與招生培養聯動改革。優化學科專業設置,引導高校重點布局社會需求強、就業前景廣、人才缺口大的學科專業,對就業率過低、不適應市場需求的學科專業要及時調整。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跟蹤調查,將調查結果作為“雙一流”建設績效評價、本專科教學評估、學科評估、專業設置與管理等重要依據。研制發布就業狀況白皮書,發揮就業大數據對高校招生計劃安排、人才培養方案調整的作用,不斷提高人才培養和社會需求的契合度。
(十九) 實施供需對接就業育人項目。教育部組織征集相關用人單位對人才培養合作的需求,定期發布就業育人項目指南,在定向人才培養培訓、就業實踐實習基地建設、人力資源提升等方面促進校企供需對接。各地各高校要用好項目資源,強化組織動員,積極對接用人單位,確保項目實施效果。要以實施就業育人項目為抓手,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更多實用型、復合型和緊缺型人才。
七、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 落實就業“一把手”工程。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列入領導班子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負責同志親自部署,分管領導靠前指揮,院系領導落實責任,各部門協同推進、全員參與的工作機制,并納入領導班子考核指標。健全高校領導聯系走訪用人單位制度,主要領導要帶頭開展走訪。嚴格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就業工作,既要有效防范疫情風險,也要確保各項促就業工作有序推進。
(二十一) 配齊建強就業工作隊伍。各地各高校要積極創造條件,認真落實高校就業機構、人員、場地、經費“四到位”要求,明確相關標準和指標,配齊配強校級專職就業工作人員,鼓勵在院系專門設立就業輔導員。要加強就業工作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定期開展業務培訓交流,鼓勵就業指導人員按要求參加相關職稱評審,暢通就業指導人員職業發展渠道。
(二十二) 加強就業工作督促檢查。教育部把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等重要內容,并視情開展對有關省份的就業專項調研工作,適時通報高校畢業生就業進展情況。各地各高校要進一步完善就業工作督查、通報、約談、問責機制,確保就業工作落實到位。
(二十三) 統籌就業工作安排。教育部在秋招季、春招季和畢業季三個就業工作時段,組織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校園招聘月”“就業促進周”和“基層就業出征儀式”系列活動。各地各高校要統籌就業工作安排,精心組織相關就業活動。
(二十四) 做好就業總結宣傳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廣泛開展就業宣傳系列活動,深入宣傳國家就業創業政策、各地各高校和用人單位促就業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全社會支持畢業生就業的良好輿論氛圍。組織開展就業育人典型案例和畢業生就業創業典型人物總結宣傳工作。要認真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工作總結,有關進展情況及時報教育部。
教育部
2021年11月15日
近日,據報道,教育部發布《關于做好2022屆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鼓勵中小企業更多吸納高校畢業生。各高校要為中小企業進校招聘提供便利,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通知》還提出,各地各高校要配合有關部門積極營造平等就業環境,努力消除就業歧視。在各類校園招聘活動中,不得設置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歧視性條款,不得將畢業院校、學習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為限制性條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粵府函【2021】34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物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堅持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居民收入同步增長、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21年12月1日起,對我省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標準附后,有條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礎上適當上調,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并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近日,據報道,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決定從今年12月1日起調整提高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通知》明確,廣州、深圳執行一類標準,廣州市調整為2300元/月,深圳市調整為2360元/月,兩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均為22.2元/小時;二類標準調整為1900元/月,執行地區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1元/小時;三類標準調整為1720元/月,執行地區為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0元/小時;四類標準調整為1620元/月,執行地區為韶關、河源、梅州等10個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1元/小時。
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
6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印發《決定》,明確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本次修訂《條例》的總體考慮是:遵循法制統一原則, 既與上位法修改的主要內容相銜接,又充分結合上海實際。
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
修訂后的條例共有十八項,根據《決定》精神和上位法規定,此次修訂對生育政策作出優化:一是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二是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條件,簡化認定情形,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并計算。三是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刪除相關法律責任條款。
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此次條例完善了有關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一是授權市和區人民政府綜合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保險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按照《決定》要求,目前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訂《上海市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意見》, 整體考慮生育、養育、教育等方面的制度供給,綜合施策,協同推進,放大效應。
二是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區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會影響等方面因素,將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長到六十天。
根據相關法律,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等情況適當延長。這也就意味著,上海女職工的產假與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間,可有158天假期。
三是增設育兒假,明確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條例》還規定,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延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制度
優生優育直接關系到廣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體素質提升, 當前在生育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不孕不育人群比重高;二是高齡、高風險孕產婦比例增加;三是出生缺陷仍有一定比例;四是意外妊娠現象仍較多。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服務。此次修訂增加了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規范開展不孕不育診療等內容,將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納入與婚前醫學檢查、孕產期檢查同等范疇。同時,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公共場所、用人單位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母嬰設施等要求,以及相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指導、支持和幫助職責。
目前,托育服務供給總量整體仍顯不足,家長普遍反映家門口公辦托育服務相對稀缺。因此,迫切需要推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公辦園托額比重,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為進一步擴大托育服務供給, 條例明確規定: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 提供托育服務。”
目前,上海市約有380萬個獨生子女家庭,涉及約760萬獨生子女父母。為了做好政策銜接,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在實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新形勢下,迫切需要政府和社會給予扶助關懷。條例明確:一是延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制度,明確在政策調整后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二是建立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在原有補助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對此類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常見問答
1、三孩生育政策從什么時候起正式實施?
答: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從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實施。
2、夫妻生育子女的數量是如何計算的?
答: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數計算。
3、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數量計算?還是以生育胎次計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數量計算。
4、一對夫妻已經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在什么情況下還可以再生育子女?
答:根據《條例》規定:一對夫妻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5、一對夫妻生育三個以內子女,是否需要辦理再生育手續?
答:不需要。
6、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是否需要辦理再生育手續?
答:需要按照《條例》規定,辦理再生育手續。
關于相關假期問題
1、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生育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訂《條例》出臺實施(2021年11月25日)前這段時間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這段時間內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已經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經按照原《條例》享受完畢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補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經領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可以再補領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醫保部門會自動按原申領銀行賬戶予以補發,無需個人重復申請。
3、育兒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在實際執行中,育兒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天數。每年的育兒假原則上應在當年使用,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條例》規定,“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還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舉例來說:如果孩子的出生時間是2021年12月1日,則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個周年,在這個周年期間,雙方可以享受育兒假各5天。以此類推。
5、在新修訂的《條例》實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齡不滿三周歲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
答:可以享受育兒假,以孩子的實際年齡來計算。舉例來說:如果孩子的實際年齡已經滿1周歲、未滿2周歲的,則其父母雙方還可以享受2個周年期間的育兒假各5天。以此類推。
政策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布,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市衛生健康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區衛生健康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民政、統計、教育、市場監管、藥品監管、房屋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統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開展人口總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結構、人口遷移等人口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為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綜合調控決策提供依據。
四、將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
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年度任務情況進行考評。
六、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穩定低生育生平”。
七、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
本市提倡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的措施。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提供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以及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并修改為:
醫療衛生機構在為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時,應當提供規范、優質的服務,并為當事人保守秘密。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預防和減少產傷。
八、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系統應當納入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將第二款修改為:衛生健康、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等部門應當通過本市大數據資源平臺相互提供與人口管理相關的數據,實現人口信息共享,依法開展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
九、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一對夫妻共同生育了三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十、增加一項,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五)區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的鑒定材料。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十一、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三十天”修改為“六十天”。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保險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措施,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區教育部門備案。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提供多種形式的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依托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提供短期、臨時嬰幼兒照護服務,為家庭照護嬰幼兒提供支持和幫助。
十六、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
持有《光榮證》的公民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退回《光榮證》,并終止憑證享受的相關待遇。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十七、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在未滿十六周歲之前”。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
托育機構違反幼兒養育保育標準和規范的,由教育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違反食品安全、藥品管理、房屋安全、公共衛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規定的,由市場監管、藥品監管、房屋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十九、刪去第二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二十、其他修改:
將相關條款中的“區、縣”統一修改為“區”,“衛生和計劃生育”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醫療保健機構”統一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事業組織”統一修改為“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統一修改為“其他社會組織”,“文化廣播影視”修改為“廣播電視”,“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此外,對相關條款的順序以及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近日,據報道,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根據新修改的《人口計生法》,此次條例完善了有關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生育假由30天延長到60天 女職工可有158天假期
近日,據報道,上海市人社局等5部門發布《關于本市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確各區要繼續落實好各項長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及時梳理、發布本區就業政策清單,并加大政策宣傳落實力度,分類精準推送政策信息,進一步提升政策經辦信息化程度,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持續推動本市就業局勢保持穩定。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5部門
關于本市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
滬人社就〔2021〕398號
各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29號)精神,進一步強化就業優先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延續實施部分減負穩崗擴就業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實施以工代訓政策。對本市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對受疫情影響但仍為職工發放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代訓的,可按《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本市延長以工代訓補貼政策實施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21〕3號)規定,繼續實施企業新吸納勞動者以工代訓補貼和受疫情影響困難企業以工代訓補貼政策。
二、繼續實施困難人員培訓生活費補貼政策。根據本市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相關規定,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參加培訓期間,按本市當年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再給予生活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個月,原則上每人每年享受1次,且不可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該政策受理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對獲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勞動者實施技能提升補貼。勞動者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或企業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且證書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中可查詢的,自2021年5月1日起,可按《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對本市勞動者獲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的通知》(滬人社規〔2021〕5號)文件規定,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四、繼續實施就業見習補貼提前發放政策。對于參加本市就業創業見習計劃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所屬畢業學年學生,以及離校未就業高等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在2021年12月31日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見習期未滿的,給予就業見習基地剩余期限帶教費補貼。
五、支持畢業生基層就業和升學入伍。擴大“三支一扶”等現有基層就業項目面向上海高校應屆畢業生的招錄規模,并將“三支一扶”招募考試納入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適度擴大碩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專升本招生規模。穩定大學生應征入伍規模和征集比例,完善落實激勵大學畢業生和高技能人才參軍入伍的政策措施,突出各級各類學校畢業生征集,拓寬取得國家認可的高級工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中專、職校、技校畢業生入伍通道。
六、支持畢業生自強自立、就業創業。著力打造覆蓋創業全過程、企業生命全周期的創新創業支持鏈。對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一次性創業補貼、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房租補貼,以及創業培訓見習補貼等相關政策扶持,并提供免費專家指導、創業能力測評、創業培訓推薦、創業政策輔導、項目投融資路演等一系列公共創業指導服務。按規定落實好支持和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暢通靈活就業線上線下繳費渠道,為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提供便利。
各區要繼續落實好各項長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及時梳理、發布本區就業政策清單,并加大政策宣傳落實力度,分類精準推送政策信息,進一步提升政策經辦信息化程度,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持續推動本市就業局勢保持穩定。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
《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已經市委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專項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1月4日
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
為切實提高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運營管理服務專業化、精準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優化港澳青年來深創新創業環境、拓展港澳青年就業創業空間,根據《關于印發〈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粵人社函〔2021〕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委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專項小組同意,就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要目標
充分發揮前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示范引領作用,率先探索合作模式和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以點帶面提升深港澳創新創業合作水平。依托現有創新創業示范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基地、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示范基地等創新創業載體(以下簡稱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立足各區功能定位、區域資源優勢,因地制宜打造10家各具特色的市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以下簡稱市級基地),到2023年市級基地輻射帶動效應進一步發揮,以前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為龍頭的“1+10+N”空間布局基本成形。以市級基地建設為抓手,為港澳青年到深圳發展搭臺搭梯,促進深港澳青少年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二、規范基地授牌管理,推動基地高質量發展
牢固樹立精品意識,從基地運營主體、場地面積、港澳項目入駐、孵化能力、服務對接機制等方面明確市級基地建設標準。建立健全市級基地授牌管理工作機制,對于條件成熟的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經組織評估,認定為“深圳市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牌匾落款為“深圳市委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專項小組”(以下簡稱市專項小組)。對未依程序申請授牌的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市專項小組各成員單位一律不得對其授予市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牌匾或稱號。鼓勵有條件的市級基地申請省級“粵港澳大灣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授牌。
三、加大資金資助力度,支持港澳基地載體建設
對市級基地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場地租賃、孵化服務以及購置共享設備等。同一主體先后被認定為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博士創新創業載體、創業孵化基地、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級別〔國家級、省級、市級、縣(區)級〕可疊加、同一級別僅就高的原則獎補。每年根據市級基地創新創業服務提供情況、孵化培育成效、帶動就業以及新增港澳創業項目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優秀的給予10萬元獎補。所需經費從市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市級基地符合相應認定條件的,經申請可直接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優先推薦市級基地申請認定國家級、省級創新創業載體并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四、完善配套制度,拓展港澳青年就業創業空間
完善便利港澳青年來深工作各項配套制度,推動港澳青年同等享受各類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推動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發展成為就業見習平臺,吸納畢業2年內的港澳高校畢業生或16-24歲港澳青年參與就業見習計劃,落實就業見習補貼政策。逐步推動具有國際通行職業資格的港澳專業人才在深便利執業。按照國家和省的安排,有序推進機關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港澳青年工作。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深圳工作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實施創業啟動資助,鼓勵優秀創業項目入駐基地
對2年內在國家部委和省直有關部門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獲獎并入駐市級基地的港澳青年創業團隊,按其獲得賽事獎勵金額給予100%落地配套資助。多次獲獎的,按照“擇優不重復”原則從高資助。對獲得香港青年發展基金、香港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澳門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資助并入駐市級基地的創業團隊,給予每個20萬元的落地配套資助。享受配套資助的創業團隊需入駐基地半年以上,且上述兩項配套資助只能申請一項,所需經費從各區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六、對接港澳資源,突出服務港澳青年基本定位
推動市級基地積極引入港澳專業人士加入運營管理團隊,引入港澳專業孵化機構和社會團體,為港澳青年提供商事登記、人力資源、知識產權、法律顧問、融資對接、財稅代理等配套服務,打造港式澳式特色服務,逐步建成適合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的綜合服務平臺,真正打通對接港澳雙創要素的通道。依托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設立的“港澳青年在深創業基金”,對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充分發揮深港澳天使投資人聯盟專長,幫助港澳青年對接科研院所、投資機構、創業導師、頭部企業等創業所需資源。
七、完善生活配套服務,營造宜居宜業雙創環境
鼓勵運輸企業為往來深港的跨境創業人才提供“互聯網+”一站式跨境出行服務。統籌轄區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人才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給市級基地中符合條件的企業,解決創業人才住房困難問題。推動市級基地全面對接“粵港澳大灣區香港/澳門青年實習計劃”“展翅計劃”等活動,并協調基地為入駐基地實習的港澳青年提供食宿、交通以及保險等后勤服務。加強12355港澳青年熱線建設,在市、區行政服務大廳設立“港澳居民公共服務引導臺”,在全市統一電子政務平臺設立港澳專欄,為港澳居民提供政策咨詢、法律維權、資源對接、生活信息等服務。
八、強化部門統籌協調,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加強溝通協調和統籌規劃,有效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打通港澳青年與各類創新創業資源對接渠道,切實提升市級基地創新創業環境,擴大基地在港澳地區的影響力。加強宣傳交流,認真做好港澳青年創新創業政策解讀,探索創新對港澳宣傳方式方法,讓港澳青年愿意聽、聽得懂、聽得進,吸引更多港澳青年來深創新創業。加強對基地運行管理的日常巡查、監督指導、跟蹤統計,定期通報相關工作情況。
九、附則
本意見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市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管理規程
2.港澳青年初創企業配套資助申領指南
《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政策解讀方案
為做好《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政策解讀工作,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深府辦〔2017〕8 號),制定本解讀方案。
一、解讀提綱
(一)背景及依據
為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人社函〔2021〕50號),結合我市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情況,我局印發了《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
(二)具體內容
全文共八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主要目標;第二部分是規范基地授牌管理;第三部分是加大資金保障力度;第四部分是完善配套制度;第五部分是實施創業啟動資助;第六部分是對接港澳資源;第七部分完善生活配套服務;第八部分是加強組織保障。
二、解讀形式及途徑
本次政策解讀主要包括政策發布、網站公布等形式。
三、解讀時間
解讀《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的時間擬與發布時間保持一致。
附件:
《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解讀
附件:
《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解讀
一、背景及依據
為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人社函〔2021〕50號),結合我市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情況,我局印發了《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主要內容
(一)主要目標。充分發揮前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示范引領作用,因地制宜打造10家各具特色的市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到2023年市級基地輻射帶動效應進一步發揮,以前海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為龍頭的“1+10+N”空間布局基本成形。
(二)規范基地授牌管理。牢固梳理精品意識,從基地運營主體、場地面積、港澳項目入駐、孵化能力、服務對接機制等方面明確基地建設標準。對于條件成熟的基地,認定為“深圳市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牌匾落款為“深圳市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專項小組”。對未依程序申請授牌的創新創業載體,專項小組各成員單位一律不得對其授予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牌匾或稱號。
(三)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對授牌基地給予每個最高50萬元的資金支持,并明確資金只能用于基地建設、設備購置和運營投入。對年度考核結果優秀的給予10萬元獎勵補助。
(四)完善配套制度。明確在基地內就業創業的港澳居民,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各項高校畢業生就業扶持以及自主創業扶持政策。推動基地發展成為就業見習平臺,吸納畢業2年內的港澳高校畢業生或16-24歲港澳青年參與就業見習計劃,落實就業見習補貼政策,拓展港澳青年就業創業空間。
(五)實施創業啟動資助。在國家和省級創新創業大賽獲獎并入駐市級基地的港澳青年創業團隊,按其獲得賽事獎勵給予100%項目落地配套資助。對獲得香港青年發展基金、香港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澳門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資助并入駐市級基地的創業團隊,給予每個20萬元的落地配套資助。
(六)對接港澳資源。推動基地積極引入港澳專業人士加入運營管理團隊,打造港式澳式特色服務,真正打通對接港澳雙創要素的通道。
(七)完善生活配套服務。從交通、住房、實習、納稅、綜合服務平臺等多個方面進一步營造宜居宜業雙創環境。
近日,據報道,深圳市人社局發布《關于推動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高質量發展實施意見》。《意見》提出,要完善便利港澳青年來深工作各項配套制度,推動港澳青年同等享受各類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推動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發展成為就業見習平臺,吸納畢業2年內的港澳高校畢業生或16-24歲港澳青年參與就業見習計劃,落實就業見習補貼政策。逐步推動具有國際通行職業資格的港澳專業人才在深便利執業。按照國家和省的安排,有序推進機關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港澳青年工作。
天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公布2021年度
本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經人社部、財政部批準,現就2021年度本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本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為8324元。
二、2021年1月至10月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在領取11月份基本養老金時,無需重新辦理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2021年度本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并自退休審批的次月起予以補發。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2021年11月5日
關于公布2021年度本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政策解讀
一、2021年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是多少,其應用范圍是什么?
答:2021年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為8324元。這一數據既用于2021年企業退休人員(含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也用于2021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為什么2021年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于10月份公布實施?
答: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各地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應報請人社部、財政部批準后公布實施。日前,人社部、財政部已批準本市計發基數,按照要求,現公布本市2021年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為8324元。
三、2021年1月至10月已經按照2020年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辦理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如何處理?
答:2021年1月至10月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在領取11月份基本養老金時,無需重新辦理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2021年度本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并自退休審批的次月起予以補發。11月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直接按照2021年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核定基本養老金。
近日,據報道,天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關于公布2021年度本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的通知》。《通知》明確,2021年度天津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為8324元。
天津市人社局 市醫保局 市稅務局關于
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21〕24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稅務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于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布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規定,現就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標準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職工生育保險費基數最低和最高標準分別為3930元和20331元。
(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為3930元。
(三)靈活就業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基數為393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齡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保險繳費基數為3930元。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為3930元。
(六)相關部門代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險和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繳費基數為6777元。
(七)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5265元標準計算保值系數;補繳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單位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八)2011年6月30日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后累計繳費仍不滿15年的,一次性躉繳費月基數按照8324元確定。
二、有關人員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員和軍隊無軍籍退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為9086元(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額)。
(二)安置在本市的軍隊退休干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籌資標準為16310元,其中,12356元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3954元納入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
三、預留社會保險費標準
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破產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用人單位,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標準為29792元。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執行。
市人社局?市醫保局?市稅務局
2021年11月10日
近日,據報道,天津市人社局、市醫保局、市稅務局根據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于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布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規定,就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有關問題發布了《關于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1〕24號),對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標準、有關人員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預留社會保險費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近日,據報道,福建省人社廳發布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通知》明確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244元、二級增230元、三級增217元、四級增207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1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3795元/月發放。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閩人社文〔2021〕129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社會保險中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60號)和《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9〕49號),為完善全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經省政府同意,決定統一調整、適當提高全省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定期待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資格的工傷人員,以及取得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及執行時間
(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244元、二級傷殘增加230元、三級傷殘增加217元、四級傷殘增加207元。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后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0元。
(三)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按照工傷人員護理依賴程度,月調整標準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標準發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標準發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標準發放。
(四)執行時間。從2021年1月起開始執行。
三、其他事項
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并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調整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參照本通知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實施,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今年是中國共產黨建黨100周年,也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部署“十四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做好全省工傷職工定期待遇調整工作意義重大,各地要把好事辦好,確保調待政策落實到位。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1年11月4日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根據《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三項定期待遇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方案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此次調待是我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后第三次全省統一調整,相關政策依據包括:
(一)《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第三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一次”。
(二)《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9〕49號)明確兩點:一是全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三項定期待遇的調整,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的計算辦法執行。二是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統一測算調整增加額,調整方案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第二條第(三)項“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護理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相關規定進行計發,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二、目標任務
統一調整、適當提高全省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定期待遇。
三、范圍期限
本次待遇調整范圍為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資格的工傷人員,以及取得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的人員。
本次待遇調整從2021年1月起開始執行。
四、主要內容
(一)傷殘津貼的調整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244元、二級傷殘增加230元、三級傷殘增加217元、四級傷殘增加207元。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后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0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按照工傷人員護理依賴程度,月調整標準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標準發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標準發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標準發放。
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 潘欣婷
聯系電話:0591-87621521
公布2021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
近日,據報道,四川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等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具體標準的通知》。《通知》明確,2021年度,四川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18630元/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3416元/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3726元/月。
關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基數上下限具體標準的通知
川人社辦發〔2021〕63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我省上報的繳費基數方案審核意見,現將2021年度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具體標準公布如下。
2021年度,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18630元/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3416元/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3726元/月。
各用人單位應按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據實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實際繳費工資在本通知公布的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內確定。全省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具體繳費基數檔次由各地繼續按現行辦法執行。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1年11月9日
《關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上下限具體標準的通知》解讀
根據國家批復,近日,我省確定了2021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這一繳費標準,關系到我省參保職工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水平。2021年,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18630元/月,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不同,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3726元/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3416元/月。
知識鏈接: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是如何確定的?
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分別確定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其中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執行逐年過渡至60%的政策,2021年為55%。2021年6月,省統計局公布我省2020年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74520元(6210元/月)。據此,得出繳費基數上限為6210×300%=18630元/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基數下限為6210×60%=3726元/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6210×55%=3416元/月。
2、如何計算本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金額由繳費基數乘以繳費比例確定。單位職工繳費比例為24%,其中,單位繳納16%、個人繳納8%,繳費基數為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繳費基數上限的,按照上限執行;低于繳費基數下限的,按照下限執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在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個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
關于發布我省2021年企業工資指導線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1〕238號
各市及廣德市、宿松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發布我省2021年企業工資指導線,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工資指導線
(一)企業貨幣工資增長基準線為7.5%;
(二)企業貨幣工資增長上線為12%;
(三)企業貨幣工資增長下線為3%。
二、合理確定職工年度工資增長水平
各類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等情況,根據企業工資指導線,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合理確定職工年度工資增長水平。
(一)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可在基準線和上線之間確定職工工資增長水平。
(二)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與上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業,可參照下線安排本企業工資增長水平。
(三)經營虧損、職工工資發放出現困難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工資可以零增長、負增長。
(四)國有企業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實施意見》(皖政〔2019〕19號)的規定,結合企業工資指導線,按照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制定的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合理確定年度工資總額。
三、有關要求
(一)各類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提高的具體情況,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程序,確定年度工資增長水平和分配方案,既保障職工權益,又促進企業發展。
(二)各有關單位要采取多種措施,指導督促企業不斷規范集體協商程序,增強協商實效,提高企業和職工協商意識。要引導職工立足崗位切實履職,為企業健康發展獻智出力,同時要引導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合理增加職工收入,進一步增強職工獲得感。
(三)各地要加大工資指導線宣傳落實和輿情監控力度,進一步發揮工資指導線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中的導向作用,指導企業與職工參照工資指導線,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切實增強工資指導線的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力。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1月12日
近日,據報道,安徽省人社廳發布《關于發布我省2021年企業工資指導線的通知》,《通知》明確,2021年企業貨幣工資增長基準線為7.5%;企業貨幣工資增長上線為12%;企業貨幣工資增長下線為3%。
近日,據報道,江蘇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發布2021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通知》明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為7974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82344元。《通知》還明確,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限按20586元執行,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按3800元執行。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醫療保障局 省稅務局
關于發布2021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文件精神并報國家三部門批準,現就2021年度社會保險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為7974元,計算實際繳費工資指數的基數為82344元。
二、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限按20586元執行,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按3800元執行。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限按20586元執行,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按3800元執行。
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按照上述標準執行,具體執行時間由各設區市確定。
四、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凡擅自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認定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問責。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1年11月16日
關于江西省2021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贛人社發〔2021〕29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中央駐贛及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04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21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和已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實施前,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第(四)項辦理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標準
(一)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調整: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一律調整到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三)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48元的基礎上增加16元)。如工亡職工有多個供養親屬的,其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160元/月。
(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按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96元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2021年養老金提高標準低于四級傷殘津貼調整額120元的,補足差額至120元。
四、經費來源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因工致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級至六級因工致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均由用人單位支付。已按照《江西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贛人社發〔2011〕21號)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的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調整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的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所需費用由退休前的用人單位支付。
五、有關要求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文件規定及時進行調整,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由用人單位按本文件規定的標準及時進行調整。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銜接,確保因工傷提前退休人員費用按時足額發放。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1年11月18日
近日,據報道,江西省人社廳、財政廳發布《江西2021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通知》規定,這是江西省連續第17年調整工傷人員定期待遇。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級增加136元,三級增加128元,四級增加120元。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政規〔2021〕16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0日
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
為進一步引進、培育和壯大總部企業,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提升城市功能,增強城市資源整合力和輻射帶動力,有效支撐現代化大武漢建設,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工作措施
錨定國家中心城市、長江經濟帶核心城市和國際化大都市總體定位,圍繞打造“五個中心”、建設現代化大武漢的目標任務,以創新發展為引領,以提質增效為主線,以融入全球產業鏈高端環節為導向,按照“引進來、留得住、可發展”的思路,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不斷加大總部企業的引進和培育力度,著力構建市、區協同推進工作格局,促進我市總部經濟提檔升級。
(一) 強化總部企業招商引資。聚焦構建“965”現代產業體系,遵循“建鏈、延鏈、補鏈、強鏈”的原則,高水平策劃一批總部企業招商項目,大力引進世界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等企業總部項目。推進總部經濟招商引資“一把手”工程,深挖名人招商、以商招商、校友招商潛力,定期組織500強企業專場、大型中央企業專場、校友專場、楚商專場等專題招商活動,加快推進項目早簽約、早落地。力爭通過5年努力,世界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大型中央企業在漢設立總部(區域總部、功能型總部)數量突破100家。(責任單位:市招商辦、市直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
(二) 引導總部企業突破性發展。鼓勵在漢區域型總部升級為全國及全球總部,提升總部能級。深挖在漢總部企業投資潛力,引導企業進一步加大在漢投資,將總部企業在漢新增投資建設項目納入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綠色通道管理,加快推進項目建設投產。瞄準跨國公司、中央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在漢開設的分公司、辦事處,建立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和部門對口服務機制,引導企業逐步形成具有高端職能的綜合型總部或者功能型總部。加大對高成長性企業的跟蹤服務力度,遴選儲備一批潛力企業,構建企業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的服務體系,為企業提供研發、投融資、人才引進等精準幫扶。鼓勵企業嫁接市內外優質資源在漢設立總部型法人機構。力爭通過5年努力,全市總部企業數量突破400家,總部企業稅收占全市企業稅收總額比重達25%左右。(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三) 強化總部企業精準服務。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縮短企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建立全天候專人、專線聯系制度,傾聽企業訴求,協調解決存在問題,提供“一對一”人才、金融、用地、稅收等政策輔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法治環境。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信用武漢”網站功能和服務,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構建產業生態圈,以滿足總部企業產業鏈配套需求為導向,積極引導產業鏈相關企業向總部企業集聚,打造各具特色的總部經濟產業園。(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稅務局)
(四) 加強總部企業要素保障。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建設自用生產基地、辦公大樓等總部建筑物,由企業所在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納入市級重大項目計劃,可優先使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重點招商引資的總部企業用地,在土地公開出讓時,因實現公共利益和城市功能需要,出讓地塊需要設置相應條件時,應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各區要落實屬地管理職責,確保按照相應出讓條件履約。加強綜合金融服務支持,依托武漢企業融資對接服務平臺為總部企業提供融資征信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在賬戶開立、結算服務、融資業務、高級管理人員服務等方面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發改委、市地方金融局)
二、認定條件
申請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總部企業:
(一) 企業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均在武漢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誠信經營。
(二) 企業對武漢市以外的3家以上(含3家)企業(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履行規劃決策、投資管理、資源配置等綜合管理職能;或者經母公司授權為集團內3家以上(含3家)企業提供研發、物流、采購、銷售、財務等服務職能;或者企業在武漢市以外實現營業收入占企業合并報表年度營業收入的30%以上(含30%)。
(三) 企業上年度對武漢地方財政貢獻達到一定規模,其中農業企業不低于1000萬元;制造業企業、批發零售業企業不低于2000萬元;建筑業企業不低于3000萬元;服務業企業不低于1500萬元。
世界企業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設立的總部或者區域總部,國家和中央部門確定的大型企業(集團)在漢投資設立的二級以上(含二級)總部或者區域總部,上年度對武漢地方財政貢獻不低于1000萬元,可直接認定為總部企業。
三、政策支持
總部企業認定和政策兌現工作每年定期開展。金融總部支持政策按照我市現行金融政策執行,由市地方金融局組織實施。本政策措施所需各項獎勵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和總部企業所在區各承擔50%。
(一) 支持新引進企業落戶
1.落戶獎勵。按照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的2%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獎勵資金分2年兌現。(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2.辦公用房補貼。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新引進企業,連續3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或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購建自用辦公用房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同一企業不能同時享受以上兩項辦公用房補貼。(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房管局)
(二) 支持總部企業提升能級
1.增資擴股獎勵。現有企業自認定當年起2年內增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按照實際到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2.投資獎勵。現有企業自認定起2年內,在本市新增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不含購買土地費用)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一次性投資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獲得投資獎勵的資產10年內不得交易,凡在規定期限內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獎勵資金。(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三) 支持總部企業壯大
1.經營貢獻獎勵。自認定次年起連續3年給予總部企業經營貢獻獎勵,獎勵額度為企業上年度地方財政貢獻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連續3年獲得500萬獎勵的,額外再獎勵500萬元。(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2.發展壯大獎勵。總部企業首次被評定為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定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30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四) 支持總部企業人才引進培養
1.人才獎勵。獲得經營貢獻獎勵或者發展壯大獎勵的總部企業,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給予一定人才獎勵,單人獎勵額度不超過個人稅前年收入的5%,單個企業總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2.安居保障。總部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戶,納入武漢市常住戶口管理,方便職工辦理其他社會事務。各區可統籌安排總部企業人才住房,支持有條件的總部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總部企業人才租住。積極落實大學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來務工人員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戶籍的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購區域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購政策限制。(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公安局)
3.服務保障。各區對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子女入園、入學、醫療和配偶就業等給予便利化服務保障,市教育、衛健、人社等部門負責做好統籌協調工作。經認定總部企業引進的人才,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推薦我市各類人才引進培養計劃,經市級人才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入選后,按照有關規定分類分級給予政策支持和全方位服務保障。(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衛健委)
(五) 支持總部企業對外拓展
1.通關便利支持。積極為總部企業做好通關業務咨詢等相關配套服務工作,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動口岸“大通關”進程。充分利用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武漢片區先行先試優勢,在進出口通關、出入境等方面為總部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責任單位:武漢海關,市商務局,自貿區武漢片區管委會)
2.出入境便利支持。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外籍工作人員需在漢常住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員工因商務需要出國、赴港澳臺地區的,可享受加急辦理出入境證件等便利服務。(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四、組織保障
(一) 強化組織領導。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實行市區聯動、以區為主的工作機制。各區人民政府是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做好總部企業的引進、培育及服務工作;依據本政策措施細化工作流程,組織開展總部企業年度認定和政策兌現工作。市發改委負責統籌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會同市直相關部門建立總部經濟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和督促各項政策措施落實。(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直相關部門)
(二) 加強協調服務。總部企業享受各級政府綠色通道和“直通車”服務,各區要建立總部企業“一對一”跟蹤服務機制,積極主動協調總部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屬于區級權限內的事項,由各區給予協調解決;屬于市級權限內的事項,由市直相關部門給予協調解決;需跨部門綜合協調解決的事項,由市發改委匯總后分類提請市人民政府協調。(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直相關部門)
(三) 強化跟蹤監測。各區要做好本轄區內總部企業跟蹤和統計工作,并建立總部企業的年度復核制度,定期報送本轄區總部企業經營情況和年度復核情況。各區要結合實際,建立潛力企業庫,加強跟蹤和服務,幫助企業盡快成長壯大為總部企業。(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發改委、市直相關部門)
五、其他事項
(一) 市人民政府重點引進對我市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企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申請為總部企業,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給予各類政策支持和服務。各區可結合全市產業地圖,聚焦構建“965”現代產業體系,對本轄區重點產業領域總部企業,制定相應支持政策。
(二) 新引進企業是指到認定年度止(含認定年度),企業在我市注冊經營時間3年以下(含3年)的企業;現有企業是指到認定年度止(含認定年度),企業在我市注冊經營時間3年以上的企業。
(三) 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專業人才指企業獲得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入選國家、省、市高端人才計劃及納入國家級專家庫的人才。申請人才獎勵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專業人才需在漢繳納個人所得稅,申請人數不得超過申請企業員工總人數的10%。
(四) 地方財政貢獻是指申請企業及其在漢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上一納稅年度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附加稅等所有稅收匯算清繳完畢后(不含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海關關稅、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車船稅),我市及各區地方財政留存部分。控股子公司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子公司。
(五) 世界企業500強以《財富》雜志榜單為準;中國企業500強、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榜單為準;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以全國工商聯公布的榜單為準。
(六) 符合本政策措施規定的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同時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辦理。我市已認定且享受政策尚未期滿的總部企業,其未兌現完的獎勵政策按本政策措施執行。
(七)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市以前出臺的支持總部經濟發展的政策,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為準。
近日,據報道,武漢市人民政府印發《武漢市加快推進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措施明確,政策措施所需各項獎勵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和總部企業所在區各承擔50%。其中,支持新引進企業落戶,按照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的2%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獎勵資金分2年兌現。
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21》、《中國統計年鑒-2020》
從同比漲幅來看,非私營單位中,寧夏、上海和青海三個地區的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排前三位,漲幅均超過1.1%;私營單位中,上海、湖南和青海三個地區的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排前三位,同比漲幅分別為1.25%、1.22%和1.17%。
從平均工資來看,非私營單位中,北京、上海、西藏、天津、浙江、廣東、江蘇、青海八個地區超過10萬元,排名靠前;私營單位中,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浙江、西藏六個地區均超過6萬元,排名靠前。
國家統計局人口和就業統計司副司長孟燦文指出,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反映的是稅前工資,因此公布的平均工資比個人實際拿到的工資要高。工資一般呈現正偏態分布,平均值往往高于一般水平,即大多數個體數據低于平均值。
哪些行業平均工資更高?
近日,據報道,國家統計局發布了《中國統計年鑒-2021》(以下簡稱《統計年鑒》)。從《統計年鑒》披露的數據來看,近年來,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保持逐年增長的態勢。
哪些地區平均工資增速度快?
2021年11月27-28日,《財經》年會2022:預測與戰略在線上舉行。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國家高端智庫首席專家,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蔡昉出席并演講。
共同富裕的初衷
蔡昉指出,共同富裕是共享發展成果,不是要從做大蛋糕完全轉變為分好蛋糕,而是強調共享發展成果,其前提當然是做大蛋糕。第二,共同富裕是以分好蛋糕來支撐做大蛋糕,從而更好的分好蛋糕,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必要條件。第三,三個分配領域的重點不完全一樣,有各自的定位,是互補的。第四,要把改善民生,提高生產率,同時促進社會流動結合起來。既從供給側、也從需求側能夠給我們帶來改革紅利。
談及共同富裕的三個領域,蔡昉認為,初次分配是最基礎的,因為初次分配是配置生產要素、配置資源,決定各種生產要素獲得多少報酬,創造出激勵和效率。而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和社會福利供給是政府作用的重要方式,這是生產率分享的必要途徑,也是共同富裕的終極手段。
◎? 蔡昉 |?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高端智庫首席專家
而第三次分配,蔡昉認為是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有益補充。但當前對其的認識有一定誤區,“它不僅僅是一個百分數,現在很多企業覺得自己要在第三次分配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大家就紛紛拿出錢來,這很重要,特別是我們在這個發展階段上,按GDP的占比來說,我們的捐款、慈善事業確實不夠發達”。
但蔡昉強調,第三次分配包括自愿捐助、慈善事業、自愿者行動、社會責任等等,它是一個全面的,對企業來說,社會責任、以人為中心、更加關注員工、更加關注社會,同時兼顧社區、兼顧自己的伙伴、客戶等等,這可能是更重要的。
那么,共同富裕要達到什么目標呢?
蔡昉認為,經濟發展要保持在適度的、合理的增長區間。而且,基尼系數要降到0.4以下,“如果高于0.4,沒法說這是共同富裕”。
蔡昉強調,要想達到上述目標,還有很多工作要做,要利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各種手段和途徑,形成中等收入群體為主體的橄欖形社會結構,更重要的是建造起一個覆蓋全民全生命周期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初次分配領域
從初次分配領域來看,蔡昉分析稱,初次分配的關鍵是以人為中心的資源重新配置。在這其中,蔡昉強調了人口的重要性。
有一種觀點認為,中國在2030年實現不了趕超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的目標,原因是中國的生育率顯著低于美國,此外,美國有移民政策,可以從外國引進勞動力,而中國沒有這種政策。相應的結果是美國的勞動力是增長的,中國的勞動力是負增長的。因此,人口作為一個生產函數中的重要貢獻成分,就會導致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必然迅速回落,回落到大體上跟美國一樣,就沒法趕超它了。
蔡昉對此持否定態度。他認為,中國并不適合大規模采取移民政策。此外,上述觀點認為“勞動力的供給來自于勞動人口”的說法也有缺陷。“對于我們這個發展階段的國家來說,勞動力從農產業低生產率的就業中轉向非農產業更高生產率的就業中,這是主要的來源”。蔡昉舉例稱,美國農業勞動力比重是1%,中國的農業勞動力比重是23.4%,一個百分點的提高對中國來說,就對應著800多萬的勞動力。
此外,從需求側來看,未來中國城市化率還會顯著提高。“目前我們的城市化率水平不僅低于高收入國家,也低于中等偏上收入國家,而我們的發展階段是中等偏上的,因此我們必須繼續提高城鎮化率”,蔡昉稱,目前常住人口城鎮化率是63.9%,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只有45.4%,兩者之間18.5個百分點。如果讓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的水平,就可以增加2.6億城市戶籍人口。
為何要這么做呢?“已經在城市的農民工,當得到了城市戶口,即使工資沒有上漲,其他的改善沒發生,僅僅因為解除了后顧之憂,消費可以提高30%。另外,這種預期會加速人們向城鎮的轉移,從農村轉到城市,還沒得戶口之前,僅僅因為轉移消費也可以提高30%,因此從需求側城鎮化給中國經濟帶來明顯的更好的支撐”,蔡昉解釋稱。
蔡昉還回應了部分行業的熱點問題,他提出,城鎮化更加規范也就意味著就業更加正規化。“目前我們就業還有不正規的趨勢,比如城鎮就業分成不同的形態,其中那些沒有被登記在內的,臨時雇傭、不簽定勞動合同的人,加上個體就業,可以說不規范的程度比較重,意味著工資沒有保障,就業不夠穩定,社會保障不夠健全,這部分人是影響他們的收入,影響他們的社會流動,影響他們的消費,這部分加起來占30%,其他部分也存在著不規范的地方。因此說,改善這種狀況是提高社會流動,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重要舉措”。
再分配領域
再分配領域的核心是健全一個全覆蓋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過去西方人講從搖籃到墳墓,我們講的是七個有所,從幼有所育,一直到老有所養,七個方面是全周期覆蓋的,含義是一樣的,只是我們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蔡昉說。
蔡昉強調,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再分配是縮小收入差距的終極手段。“基尼系數降到0.4以下,靠初次分配是做不到的,在任何國家都沒有靠初次分配做到,OECD發達國家基尼系數在初次分配之后都在0.4,甚至0.5以上,經過了稅收和轉移支付的再分配以后,普遍降到了0.4以下,所有的發達國家都是如此,除了美國略高于0.4。他們降幅再分配,把吉尼系數下降的幅度可以高達30%”。
蔡昉認為,在我們提出的“七個有所”當中,“學有所教”是最根本的部分——因為教育的發展、教育的公平歸根結底是阻斷貧困代際循環,提高社會流動性的關鍵之舉。
在蔡昉看來,延長受教育年限是未來的一個重要方向。“為什么我會提到這一點呢?因為目前有一些人認為年輕人負擔太重,個人也沒有時間生孩子,不能及時就業,所以主張縮短受教育年限,減少在學時間,我覺得這是一個錯誤的做法”,蔡昉批駁稱,我們曾經教育得到迅速發展,有普九,有高校擴招,這是我們一段時間經濟高速增長的重要原因,但隨著勞動就業人口的負增長,人口減速非常快,改善人力資本的速度明顯放慢。
蔡昉以日本舉例稱,1990年之后,日本經歷了“失去的10年”,蔡昉認為,普遍認為這和經濟泡沫破滅、老齡化有關系,但其實還有一種解釋,即日本在人力資本培養上犯了錯誤,它曾經在50年代、60年代大規模發展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成就,但那時候主要是普及中等教育。隨后開始了擴大高校的發展,采取了擴招的政策。
但擴招以后出現跟中國類似的問題。第一,高等教育質量有所下降,人們很抱怨。第二,高校畢業生就業難,人們也抱怨。因此文部省遭到了很多批評,結果政策制定者接受了批評,明顯有意識的放慢了高等教育的發展,結果到了80年代后期,日本的教育水平的提高跟美國差距的縮小明顯又擴大了,過去的趕超減速了,跟美國的教育水平差距進一步擴大。日本在90年代達到了最接近美國的人均GDP水平之后,就不再增長了,差距越來越大。
不止日本,蔡昉認為,美國也經歷過類似教訓。制造業工人曾經是美國的一個很好的職業,當時有一部分人們認為不需要接受高等教育,中學畢業就可以充當制造業的熟練、半熟練勞動力,因此美國出現了一個口號,叫做從中學到中產,很多人不再念大學了,因此導致了美國教育的兩極化,勞動力市場的兩極化,收入分化和社會分裂,政治分裂,這也是美國的教訓。“我們必須吸取這些教訓,繼續擴大我們的教育年限”,蔡昉強調。
第三次分配領域
蔡昉強調,不是捐多少錢的問題,而是要強調更加廣泛的企業社會責任。蔡昉認為,社會責任的一個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做到科技向善。“科技向利很容易,每個企業家都是科技向利的,我們過去30多年的一個基本的規范,就是企業是對所有者對股東負責,對他的利益最大化負責,因此實際經營中利潤最大化”。
蔡昉舉例稱,從人工智能到互聯網平臺,所謂最近出現的元宇宙,非同質化代幣,所謂的UFT,這些都是無所不能,既能創新又能應用。但是,所有的這些技術創新的導向,都還是利潤最大化,股東利益最大化,沒有變成所謂的科技向善,關注自己的員工,關注消費者,關注供應商,關注合作伙伴,關注社區,關注社會,關注全球化,關注氣候變化,“這些因素如果放到企業家的生產函數中就可以叫做科技向善”。
談到現實中的問題,蔡昉分析稱,15歲到59歲是勞動就業的最好年齡,在人口學中,這也是生育年齡,其中,20歲到34歲是旺盛生育年齡。但這個時間段,從勞動力市場上來看,其勞動收入正處在上升的曲線中,意味著最好的生育年齡段的人們,大部分時間還在努力攀登收入階梯,沒有達到自己職業的最高點和收入的最高點。此外,這個階段也是家務負擔最重的,逐漸攀升的階段。因此,人們的收入預算、時間預算都不利于自己改善人力資本,在就業中獲得更高的職業地位,也沒有時間生孩子,沒有時間消費,沒有時間提高自身,這些都變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在這里頭,企業是有責任的,而且是有能力的”,蔡昉強調,2018年國家統計局做了時間分配調查,全體城鄉居民平均下來,每天有大概有300多分鐘要花在有報酬的勞動中,也有100多分鐘花在沒有報酬的時間中,而無報酬勞動從宏觀上說不創造GDP,從微觀上說就是家務勞動、照料活動等等。
蔡昉認為,消除“996”等現象是“三贏”。第一,拓展家庭時間預算,增加讀書、旅游、購物、三育(生育、養育、教育)時間。第二,提高而非降低生產率。第三,提升全社會福祉和全體人民的幸福感。
“這些轉化成社會化可以帶來GDP的增長,也把人們大量的從家務勞動中解放出來,可以提高她的三育時間:生育、養育、教育孩子的時間,可以提高人力資本,可以購物、旅游,刺激消費,所有這些都有利于提高人們的幸福感,也可以提高社會的總福利。在這個基礎上是一個三贏的格局,而企業在其中可以做出足夠多的貢獻”,蔡昉說。
應吸納新職業從業者加入工會組織,
制定技術和工時標準!
在數字化浪潮下,數字技術帶來的實時交互能力加速了職業的大眾化,伴隨著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快速發展,新就業形態應運而生。新就業形態沒有固定的用工模式,而是在發展中不斷蛻變、進化。從業者面臨的勞動關系也從一種相對靜態、固化形態轉向動態、變化形態。
從勞動本身的從屬方式分析——
勞動力的使用就是勞動本身。從屬方式是區別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從屬勞動與獨立勞動的重要標準,也是勞動法產生、發展、適用的原點性問題。隨著數字經濟時代新職業的蓬勃發展,勞動本身的從屬性逐漸發生了變化。在傳統勞動關系中,受生產條件約束,勞動本身對于企業而言具有較強的從屬性。
然而,借助于互聯網、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賦能,平臺經濟正在按照數字邏輯從根本上塑造全球的生產和再生產過程。當下勞動時間、勞動地點、勞動方式的單一固定影響力不斷削弱,這主要是由于社會生產過程不再受限于企業內部,而是可以在數字平臺上進行高效率運轉,進一步促使勞動方式更加靈活化。除傳統的線下工作場所外,勞動者可以選擇線上工作,勞動方式更加豐富多樣,且社會生產過程的線上化成為當下數字企業新型運轉模式。
在這種生產過程中,勞動者可以自主選擇服務對象與服務方式,具有極強的人身獨立性,勞動本身的從屬性明顯弱化。從業者的勞動本身存在以“獨立”形式提供勞動的特征,在我國實踐中常常被稱為“勞務關系”。在這種工作模式下,勞動對數字平臺的形式隸屬看似弱化,但是由于勞動者必須依賴數字平臺提供的數據信息與消費者建立聯系,因而實際隸屬卻被強化,難以擺脫對數字平臺和數字技術的依附。
從勞動過程的監督方式分析——
在傳統經濟下,勞動過程中工人的勞動受雇主或用人單位監督,其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也受到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嚴格固定。然而,在數字經濟時代,大量具有靈活性的新職業從業者的勞動過程監督方式發生了變化。數字平臺不會規定從業者的工作地點,也不會限制從業者的勞動時間,工作任務量的大小可以根據從業者自身需求自由設定。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數字經濟時代勞動過程的監督方式被弱化了呢?
事實上,技術進步使得機器對人的控制力進一步加強,強化了資本主義勞動過程中對“活勞動”的有效控制。當下,數字技術廣泛應用正以各種方式重塑著不同層次勞動者的勞動過程。在生產領域,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數字技術對勞動過程的滲透程度遠超機械化時代,大量生產線和供應鏈被數字技術拆解和再造,一方面可以顯著提升勞動生產率,另一方面數字平臺也會利用數字技術對從業者的勞動過程進行遮蔽監管,數字平臺憑借對市場接入權的壟斷獲得剩余控制權,通過數據和算法介入勞動過程,將勞動過程嵌入數字化的勞動服務績效和質量控制體系中,使得原本難以監管的勞動過程變得易于監管。
顯然,與傳統勞動過程相比,數字技術在賦能勞動生產率提升的同時,對勞動過程的監督方式更為嚴厲隱蔽。隨著數字技術的融合發展,數字平臺對勞動者勞動過程的監督策略逐漸由傳統績效考勤轉向對勞動者的服務質量進行技術監督,且這種技術監督將得到進一步強化,成為大量新職業勞動過程中的新型監督方式。
從勞動產品的歸屬方式分析——
工人的勞動產品是資本家的所有物,這是馬克思勞動過程理論的重要觀點之一。雇主或用人單位取得工人的勞動產品所有權時,將其流通到市場賣給消費者,這種傳統經濟的運營機制在數字經濟時代發生了變化。
數字企業通過互聯網平臺在勞動者和消費者之間搭建了橋梁,勞動者可以直接將自己的勞動產品輸送給消費者,而數字企業似乎不再關心工人的勞動產品是否歸自己所有。勞動者和消費者直接溝通,是社會分工日益深化的必然趨勢,也是物聯網時代萬物互聯的發展特征。
數字企業家的數字思維促進企業不斷進行數字化轉型升級,數字企業會利用數字技術低成本高效率監督勞動者生產勞動產品,并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費用轉換為企業利潤,從而實現“商品—貨幣”的轉化,攫取更多的剩余價值。從這種角度來看,新職業從業者所提供的勞動產品本質上也是數字平臺企業自身業務所生產的產品和服務。
從更廣義的角度來看,從業者利用數字平臺企業生產勞動產品的勞動本身對于數字平臺企業來說就是該平臺區別于其他企業的特色產品,在數字經濟時代由于數字企業提供的這種產品更加靈活化、個性化和精致化,更容易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因而廣受消費者偏愛。
構建數字經濟時代新職業新型和諧勞動關系的政策建議——
由于新職業成長基礎相對薄弱,勞動關系發生明顯變革,因而需要以健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扶持促進新職業進入健康發展快車道。構建數字經濟時代新職業新型和諧勞動關系,應從如下方面著手:
第一,完善《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職業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明確包括新職業從業者和平臺或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權益保障、職業培訓等在內的權利與義務。以新職業從業者是否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管理、監督、獎罰為標準,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標準對不同身份新職業勞動者予以分類保護。符合該標準的從業者,可以納入勞動法保護,認定為數字平臺勞動者;不符合該標準的從業者,應通過政府、工會、行業協會、企業共同強化其權益保障。努力提高新職業權益保障,逐步建立非標準勞動關系的社會保障制度,盡快解決新職業從業者社保缺位問題。設立新職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新職業發展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加大新職業培訓力度,完善新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加快“互聯網+新職業培訓服務”體系建設,設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服務平臺,有針對性地提供職業指導、技能培訓,提高培訓和服務效率。加快新職業認證體系建設,開發相應職業技能標準,探索實施職稱評價機制,從而建立覆蓋廣泛的新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加強頂層設計,從國家層面制定新職業全面、系統、長期發展戰略,有效促進新職業成為數字經濟時代新增長點。
第二,充分發揮各級工會組織的作用,突破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限制,充分吸納新職業從業者加入各級工會組織,加強對從業者的技能培訓。以行業為基礎建立數字平臺工會和行業協會,推動建立新職業從業者集體協商機制,鼓勵不同數字平臺企業選出新職業從業者職工代表,與工會、行業協會、企業代表協商制定行業工時和勞動定額標準、勞動過程監督獎懲辦法、勞動報酬支付周期、勞動權益保障等行業規范,不斷提高新職業從業者權益保障的剛性和水平。行業協會應對本行業服務質量、競爭手段、技術標準、工資指導等問題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打擊違規行為,保障從業者收入水平。各級工會組織和行業協會利用職工服務熱線以及線上職工服務端口,為新職業從業者的投訴、舉報提供相應服務,以防止從業者基本勞動權益受到侵害。當從業者和數字平臺企業發生相關勞動糾紛時,工會組織和行業協會應積極介入,對雙方進行正面引導,做好調解工作,推進新職業行穩致遠。
第三,強化企業責任。與傳統正規勞動關系相比,數字平臺企業和新職業從業者之間的勞動從屬關系雖然有弱化趨勢,但是平臺企業并不能以此擺脫或者削減自身對新職業從業者勞動權益保護的責任,而應積極主動做好維護從業者勞動權益的幫扶工作。平臺企業應強化自身責任,兜牢勞動報酬、勞動時間、勞動安全、社會保障等權益底線。對于不受勞動法保護的從業者,平臺企業應對其基本權益如信息保護、合理工時、免遭工資拖欠、工作安全等承擔保護義務。與傳統企業相比,數字平臺企業最大的優勢在于擁有海量的數據,因而平臺企業可以充分發揮所掌握的大數據優勢,借用數字技術分門別類對不同類型的從業者進行畫像,可以優先考慮對工傷保險或失業保險等險種進行改革試點,與國家社保部門或商業保險公司共同探索數字經濟時代新職業從業者社會保障政策和商業保險種類,按照分類管理、突出重點、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完善新職業社會保障體系和補貼扶持政策。同時,平臺企業應加強平臺注冊從業者的安全管理,提供基本的職業安全保護設施和定期安全培訓,以提高從業者工作安全保障水平。
筆者:戚聿東、丁述磊、劉翠花 | 北京師范大學
國家統計局日前公布數據顯示,第三季度城鎮青年調查失業率明顯回落。這主要歸因于集中進入勞動力市場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得到改善,預計這種摩擦性和周期性因素影響將逐漸消退,但在外部環境不確定性影響下,大學生就業的結構性矛盾可能更加復雜。
大學生就業問題較一般群體更為復雜。大學生是人力資本較高的群體,其就業不充分或長期失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效率損失更大,也不利于大學生自身的人力資本積累和長期職業發展。大學生就業問題復雜性體現在同時受到摩擦性失業、結構性失業和周期性失業的疊加影響。首先,在摩擦性失業方面,大學生在相對固定時點畢業并集中進入勞動力市場,導致其與用人單位的初次就業匹配更難。其次,在結構性失業方面,高校快速擴招、高等教育改革滯后導致學校專業設置、課程體系、教育質量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的快速變化。最后,新冠肺炎疫情呈現反復態勢,國際經濟環境復雜性增加,經濟恢復周期被拉長,就業需求增長不穩定。
◎? 曲玥 | 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
特約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當前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好轉主要反映了摩擦性失業和周期性失業的緩解。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7月份城鎮青年調查失業率一度高達16.2%,此后逐月下降,9月份回落至14.6%。從集中求職的畢業季開始,大量涌入勞動力市場的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搜尋和匹配帶來的摩擦性失業集中顯現,這種短期積壓的“供給側”沖擊和季節性因素影響并不會持續太久,這類失業通常會在畢業季后一段時間內逐步得以消化。在周期性失業方面,目前全球疫情形勢尚未完全控制,國內疫情防控尚未放松,國際經濟環境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導致國內用人單位的招聘需求總體偏緊,新增招聘崗位決策偏于謹慎,這一輪周期性因素影響范圍和程度明顯更大。隨著我國疫情防控的常態化和精準化,國內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經濟形勢穩步恢復,今年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速達到9.8%,吸納就業的主體逐步恢復,就業勞動需求加快釋放,周期性失業矛盾逐步改善。
當然,當前趨好的就業形勢并不意味著大學生就業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大學生面臨的更深層失業類型是結構性失業。中國已經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經濟與產業轉型升級加快,對勞動力的人力資本和技能需求快速變化,當前高等教育的課程體系和教育質量與經濟發展需求不相適應,大學生技能水平與崗位技能需求之間的不匹配矛盾依然突出。尤其在當前經濟形勢和外部環境不確定性影響下,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偏好和擇業方式發生變化,更加傾向于穩定性崗位,報考公務員、尋求體制內崗位、繼續考研等“慢就業”現象顯現。根據調查顯示,今年近80%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意愿首選國企,公務員報考人數再創新高,崗位競爭異常激烈,考研人數依然保持快速增長。趨向穩定就業和推遲進入勞動力市場的選擇背后反映了高校畢業生對未來前景的悲觀預期,從而傾向于保守的就業選擇,這將造成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結構性問題表現得更為隱蔽和復雜。過度集中于非市場部門并不利于人力資本的有效配置和就業轉換,被動繼續升學導致人力資本專用性增強,就業匹配矛盾推遲且難度加大,高校畢業生更加難以適應未來勞動力市場的需求變化,未來結構性失業風險可能更大。從大學生個人而言,保守穩定的就業意愿是面對當前外部環境不確定性下的短期理性選擇,但長期來看并不利于大學生人力資本積累和職業發展,也將導致勞動力市場僵化。大學生結構性失業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未來中國人力資本體系建設和勞動力市場發展都將面臨嚴峻挑戰,也將損傷創新經濟模式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基礎。
積極應對結構性失業矛盾應該作為大學生就業工作的長期任務。化解結構性矛盾的關鍵在于推動實現大學生技能形成與新發展階段經濟轉型的技能需求相適應。完成勞動需求方與勞動供給方的匹配,重點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繼續加快高等教育改革,在逐步提高入學率的同時更加注重教育質量,前瞻性地瞄準未來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面對新技術革命沖擊下快速變遷的產業結構及其技能需求,高等教育乃至整個教育體系在質量和內涵上都需要完善頂層設計,優化高等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與招生比例,統籌通識教育、專業性教育與技能性培訓等在各階段教育中的構成和培養。
其次,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和培訓體系。健全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狀況跟蹤監測和數據庫建設,加強畢業后就業形勢研判和第三方評估,提高就業服務針對性和時效性,建立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的服務體系,繼續提供圖書借閱、自修室、就業指導等服務,為畢業生適應勞動力市場或繼續升學備考提供良好環境,構建全生命周期的人力資本積累體系。
再者,充分發揮并協調政府和市場的力量,合力構建支撐大學生就業的良好制度生態。適當擴招公務員指標和研究生招生指標,優先追加教育、科研領域等公共部門的招聘規模,在涉及大學生就業集中的部分行業,尤為需要注重行業監管與就業吸納之間的平衡關系,確保就業轉換的平穩過渡,避免造成短期、局部性大規模失業風險。
筆者:曲玥 | 中國社會科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十大民事案例中,勞動者王某“病假旅游、樂極生悲”的事情引發熱議。
王某在就診預約被取消的情況下,就應正常上班,但王某非但沒有申請撤銷病假,反而擅自將病假挪作他用,這就違反基本誠信義務,用人單位據此認定其嚴重違紀并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
現實中,如果勞動者確實就診并出具了病假證明,但是病假單上另寫明本證明“僅供工作單位參考”,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批準病假呢?
她的病假證明上注明“僅供參考”
毛某于2007年9月12日入職航運佳公司,擔任海運操作員。后毛某因工作崗位問題與航運佳公司產生矛盾。
2020年5月18日至5月20日,毛某病假三天,向公司遞交了新華醫院開具的病假單、病史,病因為頭痛、失眠。該份病史載明毛某拒絕了醫生頭部核磁共振檢查的要求,毛某表示因準備備孕,故予以拒絕。
2020年6月8日至10日,毛某再次請病假,病假單由新華醫院開具,病因為頭痛、睡眠障礙,病史記載睡眠障礙配藥,目前病情穩定,服藥后癥狀改善,維持原方案。新華醫院病假單上另寫明本證明僅供工作單位參考。
2020年6月12日,毛某至上海市中醫醫院開具2020年6月13日至15日的病假單,病因為頭痛。病史載明建議專科進一步診斷。之后,2020年6月16日至7月27日,毛某三次至上海市中醫醫院開具病假單,病因皆為睡眠障礙、不寐病。上海市中醫醫院病假單上另寫明本證明僅供工作單位參考。
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9月7日,毛某三次至楊中心醫院就診并開具病假單,病因為睡眠障礙。楊中心醫院病假單上另寫明本證明僅供參考,是否給假由單位最后決定。
2020年8月24日,航運佳公司以郵件方式向毛某發送《返崗通知書》載明:你自2020年5月18日開始請病假,前后于新華醫院、上海市中醫醫院、楊中心醫院三家醫院就醫,公司要求你提供病歷原件核實,你拒不提供。公司本著對員工關心到你家中探望,未能見到你本人,卻在你同住家人處得知你不曾在家休息而是天天上班。公司因對你病假真實性存疑,多次要求你來公司說明情況,你卻一直未予配合,避而不見。根據你提供的病假單記載的內容,病假單只是醫院給予的參考,應否給假由單位決定。因此本 公司現通知你,本公司決定不同意你的病假申請,請你于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返崗,否則做曠工處理。
2020年8月25日、26日、27日,航運佳公司又分別以郵件方式向毛某發送《返崗通知書》。明確要求毛某去精神衛生中心進行進一步確診,并告知“如果你收到本通知后,仍拒不返崗并沒有對病假情況做合理解釋的,公司將會根據《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你解除勞動關系。”
2020年8月31日,航運佳公司向毛某郵件發送《解除通知書》。
后毛某向上海市虹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航運佳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獲支持。
毛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未獲支持,又上訴到二審法院,亦未獲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滬02民終8047號)
對合理的復查要求員工應配合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準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病假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因病休息權。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依法擁有對員工的管理自主權。用人單位在員工病假期間負有支付病假工資的義務,但員工病假期間,亦應遵守勞動紀律,配合公司執行相關規章制度。
企業有權對病假證明進行審核,確認其真實性,但是這種審核僅限于形式上的審核。由于員工是否生病、疾病嚴重程度、是否需要停工休息治療必須是具備資格的專業人員才能判定而非用人單位,因此醫生開具的病假單是員工休病假的依據。患病員工也有權根據病情輕重和醫院的遠近選擇合適的醫院就診。只要員工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一般就應當準假。對于女職工請產前假和哺乳假,還須憑二級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
但是如果醫療機構在病假證明上注明“本證明僅供參考”,是否給假則應由單位最后決定。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可多方面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包括另行指定醫院要求勞動者進行復查。在復查要求不違反合理性的前提下,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可以認定毛某在病假前就因工作崗位問題與航運佳公司產生矛盾,毛某在此情況下因病休息并無不可,但病假期間仍應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毛某在2020年5月至8月期間提供的病假單病因多記載為頭痛、睡眠障礙,根據毛某初次就診時就拒絕醫生對其進行頭部核磁共振檢查的建議、航運佳公司派員上門探視未遇見毛某等情況,航運佳公司要求毛某進一步提供檢查確診報告具有合理性,亦符合制度規定。
2020年8月起,航運佳公司多次要求毛某配合檢查治療、提供確診報告或及時返崗,并數次告知毛某曠工天數。而毛某既不返崗,也不提供病情診斷結論,確屬違反公司制度規定。
故法院認為,航運佳公司在多次通知、催告未果的情況下以曠工為由與毛某解除勞動關系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僅供參考”也不能當兒戲
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對于注明“僅供參考”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可以置之不理。即便員工提交的病假證明上注明“僅供參考”,或提供的病假證明材料存有其他疑點,用人單位亦不可隨意拒絕勞動者的病假申請,而不給出充分的理由。
如在另一起勞動爭議案中,職工陳某于2014年12月11日確診懷孕。醫院為其開具了休兩周的病假單,后又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1月22日各為被告開具了均為14天的病情證明單。陳某為此提供了相關病史資料、收費單據、病情證明單等。
公司對相關病史資料等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病情證明單載明“僅供參考”,而不是強制給假,且陳某也沒有發生需要休假的病情。后公司以陳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被判違法解除。(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閔民一(民)初字第9650號)
另外,用人單位對于復查的結論也不宜太苛刻。復查的目的是基于防止虛假病假,而不是替代員工的治療方案。如職工在自己就診的醫院開出兩周病假,后在單位指定的醫院復查只開出一周病假,不同的醫生對于病情的判斷和治療方案有所差異很正常。
所以只要能證明員工病情屬實、請病假手續合法,即在沒有證據表明員工存在不誠信或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情況下,就應當對員工的病假申請予以認可。
近日,上海、北京、浙江、安徽、山西、貴州、黑龍江等16省市發布延長婚假、生育假,增設育兒假等措施。部分地區相關計生條例尚未刊文發布,地方政府新聞公告先行,給企業和HR實操帶來很大的困擾。筆者無意探討具體規則,預計地方人保部門、仲裁法院部門會迎來一波“實施細則”或“解讀高潮”。但是,全國各地生育假期“大躍進”,真的符合中央的改革目標嗎?
附圖:各地近期生育假期調整一覽表(截止至2021年11月26日)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發布,其中提及“六、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十八)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嚴格落實產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父母育兒假試點,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繼續做好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顯然,按照中央的部署,國家的決策宗旨是“降低生育、養育成本”,同時在具體舉措上要實現“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而育兒假只是“有條件地方的試點”。然而從目前全國各地已更新的政策來看,似乎演變成單邊增加勞動者的休假的舉措、育兒假成為標配而非試點,企業的用工成本則毫無考慮,坊間戲謔一波“政府請客、企業買單”的浪潮正在來臨,對于延長生育假超過60日的地區,筆者預測大概率將由企業來承擔員工的休假工資,而新增的育兒假尚無任何地區規定由社保部門支付工資,這將導致生育假期改革不可能獲得企業界的大面積支持和擁護,除了個別勞動者的歡欣雀躍,大多數職工反而擔心更多,會不會就業歧視會愈演愈烈?
筆者其實并不反對適當延長生育假期和增設育兒假期,但其中的成本分擔不能演變成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雙向博弈,而應是政府、企業、勞動者三方合理分擔,比如延長生育假期、育兒假是否允許工資按一定比例發放而非“全薪”,社保部門是否應當合理分擔育兒假待遇?三孩員工較多的企業是否有“鼓勵政策”?
當然,各地法規已陸續出臺,對于各方的影響已經不可逆轉,筆者預測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各方反應。
一、勞動者或主動放棄休假,奮斗者協議會擴大覆蓋面
對于廣大女職工而言,再就業難度不可避免地有所增加,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聘用或晉升男性職工可能會變成不公開的“秘密”,勞動者為了獲得就業機會,可能會主動選擇放棄假期,迎合企業簽署類似于放棄休假、奮斗者協議之類的文件,以獲得主動降低企業負擔的姿態。
當然對于經營狀況較好且追求勞動用工合規的企業,勞動者的休假待遇會顯著提升。短期來看,不排除一些正在休假的員工要求補足假期或待遇。
二、靈活用工會變本加厲,企業或對育兒假設置重重限制
雖然各地計生條例未規定生育假期的“職工”范圍,但大體不包括外籍、港澳臺和一些靈活就業人員,如兼職、非全日制等靈活用工人員,企業出于逐利動機可能會將正式員工調整為非正式員工,或者通過層層外包將用工風險和成本轉嫁至其他責任承擔能力更弱的單位,通過復雜用工、隱蔽用工來逃避法律責任。
即使是正式雇傭,企業可能會對育兒假設置重重限制,如試用期不允許使用育兒假,工作不滿1年的不給育兒假、病假天數過多取消育兒假、非在本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生育的不給予育兒假,或者干脆不批準員工的育兒假,大多數員工不會因為幾天育兒假而承擔“曠工”的風險,勞動者又不能主張未休育兒假工資,有可能也會導致育兒假成為紙上的權利。
三、仲裁和法院部門或出現分化,嚴執法還是寬執法有待觀望
本次計生條例主要由衛健委等部門主導解釋,勞動部門積極參與互動的并不多,地方政府如果不考慮營商環境而尋求政治正確,應當嚴格執行地方法規,包括對不執行育兒假等企業進行督查懲戒,否定放棄休假相關協議的效力、對不批準育兒假導致的曠工爭議作出對單位不利的判決等。但也不排除可能出現相反的操作,即雖然有面上的法規,但是政府部門不主動作為,不積極督查企業的是否執行法律,甚至有可能仲裁法院將生育假期爭議納入“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以達到形式上架空法律執行。究竟到底是嚴執法還是寬執法,地區之間一定會出現差異和分化。
在計生條例已經不可能再次更改的前提下,筆者建議地方政府應當考慮如何制定政策鼓勵企業多使用女性員工,包括對于三孩員工比例較高的企業給予社保補貼,增加社保待遇給付等。而企業則需要探索其他鼓勵生育的舉措,如將在家辦公與育兒假相結合,更多執行彈性工作場所計劃,確保企業和員工共享利益。對于仲裁和法院部門,應當處理好“管制”和“自治”之間的博弈,在政策業已更有利于員工的基礎上,不宜層層管制加碼,合理平衡雙方利益。
企業內部的合規管理組織系統是企業實施合規管理以及建設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組織載體。建立獨立、高效、協調合作的企業合規管理組織系統,是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效進行合規管理、依法治企的組織保障。因此,在企業合規建設中,搭建合規管理組織系統是合規建設開始實施的第一要務。
一、建系統:建立完善合規管理組織的必然要求
專注于企業誠信合規管理的程序和內容、突出誠信合規管理的國際組織的規定,如經合組織成員國(OECD)《內控、道德與合規,最佳實踐指南》、世界銀行集團《誠信合規指南》,沒有對建立完善的企業合規組織做出集中詳細的規定。
與之相反,有關合規管理的國際標準、指南以及我國國家標準、辦法和指引,凡倡導全面合規管理者,都提倡或要求企業建立完善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即大合規組織。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5年4月29日《合規與銀行內部合規部門》最早提出建立合規管理部門以及較為完善企業合規組織架構,并對其合規管理職責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合規負責人與合規部門。該文件還首先提出了企業合規管理與內部相分商原則,是對企業合規組織建設的重大貢獻。其在原則8第45條中提出:本原則表明,合規部門應與審計部門分離,以確保合規部門的各項工作受到獨立的復查。因此,重要的是,在銀行內部對于兩個部門之間如何劃分風險評估和測試活動應有清晰的認識,并用文件形式(如銀行的合規政策或諸如備忘錄等相關文件)予以規定。當然,審計部門應該將與合規有關的任何審計調查結果隨時告知合規負責人。
國際標準暨我國國家標準IS019600《合規管理體系指南》第4.3條規定,企業承擔合規職責的合規組織包括企業治理機構、最高管理者、合規委員會、合規團隊、各管理層以及員工。其中蘊含了全員合規的理念,也彰顯企業大合規組織的架構。
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二章規定了八個層級的企業合規組織并確定了其合規管理職責,即: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合規委員會,合規管理負責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業務部門,以及監察、審計、法律、內控、風險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環保等相關部門。
發改委等七部委《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從三個大的方面來規范企業的合規組織:(1)合規治理結構,包括三個子層級,即決策(決策層)、管理(高級管理層)和執行(各執行部門及境外分支機構);(2)合規管理機構,包括合規委員會、合規負責人、合規管理部門;(3)合規管理協調,包括合規管理部門與業務部門分工協作、合規管理部門與其他監督部門分工協作、企業與外部監管機構溝通協調以及企業與第三方溝通協調。
二、學先進:知名企業如何搭建合規管理組織
2016年4月18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法規(2016)23號),將中國石油、中國移動、東方電氣集團、招商局集團、中國中鐵五家企業列為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單位。
試點單位在建設合規管理體系時,均積極組建合規組織,大力培養合規管理隊伍,注重合規管理隊伍建設,擴充合規管理人員,培訓合規管理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其中:
中國中鐵改組法律事務部,增加合規管理職能,增設合規管理崗位200多個;確定多層級合規組織并規定其合規管理職責,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合規管理部門(法律事務部)各職能部門、各業務部門以及各分子公司等。尤其強調“管業務必須管合規”的合規理念,夯實業務部門的合規管理主體責任和主體地位。
東方電氣集團的合規組織包括董事會,戰略、投資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公司管理層,總法律顧問,以及合規歸口管理部門(法務審計部)、專項部門(紀檢監察部)和直接責任部門(公司各部門和所屬企業)。
中國移動明確總法律顧問合規職責,明確法律部門是合規管理的牽頭部門,財務、人力、內審、黨群、紀檢是合規管理的配合部門,建立工作流程和機制,設置合規管理專崗。
2019年8月23日,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印發《中國石化誠信合規管理手冊》,作為全面依法依規治企的行動指南和基本準則。在《手冊》“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一節中,明確了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包括以下幾個層級的崗位設置:
合規管理領導機構,其職責是承擔合規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
合規管理負責人,負責制定合規戰略,領導合規部門;
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由公司法律部門或承擔合規管理職能的部門來承擔職責,是合規管理領導機構和負責人的執行機構;
公司各業務部門,遵從“管業務必須管合規”原則,業務部門對經營中的合規風險要進行自查自糾;
審計、內控、風險管理和監督,系專職監督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合規風險的監測和清除職責。
西門子股份公司作為全球領先的高科技企業,2006年11月因一樁嚴重的腐敗丑聞在全球各地面臨調查。西門子針對各項指控進行了全面的內部調查,并引入綜合性合規計劃,這些舉措最終使西門子走出危機。西門子合規手冊倡導的核心理念是“負責任的行為”。西門子的合規組織主要由下列機構組成:
西門子管理委員會、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對公司的合規管理進行全面領導;
公司法律總顧問負責法律和合規部,包含合規組織,直接向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匯報工作;
公司首席合規官負責合規組織,由幾百名全職員工組成,包括合規官和主題專家;
區域合規官監督所負責區域和國家的合規組織;
合規官負責在職能部門、業務集團、業務部門、業務國和西門子醫療領域建立合規體系。合規官是員工和管理層合作伙伴,擁有獨立性,不能在合規組織之外任職。
三、回頭看:當前合規管理組織的常見問題
合規管理組織是合規管理體系的主體層面,合規管理體系的實施首先依賴于相關責任主體的有效履責,否則任何合規管理體系都將難以執行,所以要提升合規管理水平首先應當完善合規管理組織結構。
當前,在部分企業中,合規管理組織還存在著法人治理結構合規管理職責不足以及合規管理部門獨立性欠缺等問題,該等問題從源頭上直接影響了企業的合規管理水平。
1、法人治理結構合規管理職能不足
所謂法人治理結構一般表現為“三會一層”,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中央企業由國資委直接出資,不設股東會,所以中央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主要由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組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除公司存續及股權變動等重大事項須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外,公司經營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項由董事會決定,而日常經營管理事務主要由經理層決策。因此,中央企業的董事會以及經理層是企業的主要決策機構。
但是實踐中,決策機構往往不重視合規風險,合規調查并非強制性的決策程序,主要領導人能夠輕易否決合規部門的意見,且決策機構不會因未履行上述程序而承擔責任,這就導致了企業的合規管理形同虛設。而中興通訊事件正反映了決策機構合規職能的不足。中興通訊事件中,中興通訊在已經遭受美國政府調查的情況下,逕行做出不接受調查的決定。此外,決策層還否決了合規相關部門的意見,且該等意見最后被作為美國政府指控其阻撓司法的依據。中興通訊在面對合規風險時的一系列決策直接導致了最后巨額賠償的結果,而這很大程度上源于決策層對合規管理的不重視,而且沒有相應的制度和程序對決策層進行約束。
中興通訊事件為所有企業敲響了警鐘,如果作為主要決策層的董事會和經理層不加強其合規管理職能,其決策時不受到相應的約束,則企業還將為合規風險的爆發付出代價。因此,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必須加強其合規管理職能。
2、合規管理部門獨立性欠缺
雖然法人治理結構出于其決策職能的要求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管理職責,但是合規問題的專業性很強,僅憑其自身的判斷難以解決合規風險問題,因此就需要成立專門負責合規事務的部門。另外,針對中興通訊等事件中合規部門無法實質參與決策的問題,該等合規管理部門應當具有獨立性。
但是當前我國中央企業普遍沒有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大部分中央企業將合規管理職能交由法律事務部門處理。合規管理職能和法律事務職能雖然存在交叉,但是確有本質的不同。
實踐中法律事務部門的職責往往更加強調合同審核以及配合處理訴訟,該等職責更關注具體的交易細節以及事后的救濟,但是合規管理要求對企業整體業務風險進行全局把握,更強調宏觀性和前瞻性,而法律事務部門因其具體事務的冗雜以及獨立性不夠等原因在合規管理職能方面往往存在欠缺。因此,有必要設立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合規風險的研究和預警。
四、展未來:搭建合規管理組織的整體思路
目前,國內企業設計合規管理組織可以參考的制度依據主要有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國資委合規指引”)、發改委《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發改委合規指引”),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和標準委聯合發布的《合規管理體系指南(GB/T 35770)》(“標準委合規指南”)。
三個制度對合規管理組織的層級進行了不同的表述。其中,國資委指南明確了不同部門的合規管理職責;發改委指引將合規管理組織劃分為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三個層級,并專門描述了合規管理組織的組成;標準委合規指南則采用組織決策的分析框架,將合規管理組織分為治理機構和最高管理者、合規團隊、管理層、員工。
我們建議,可以把企業的合規管理部門分成三個層級,即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其中,決策層主要包括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合規委員會;管理層主要包括總經理、合規負責人;執行層包括合規管理部門以及公司業務部門。
三個層級都在企業的合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實施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都應當著力推進合規文化的建立,都應當充分了解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內容和運行方式,也都應該以自己的言行,明確支持合規、踐行合規。同時,各層級由于定位的不同,在合規體系中發揮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企業的決策層主要包括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董事會中設立合規委員會。決策層作為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最高負責機構,應以保證企業合規經營為目的,通過原則性頂層設計解決合規管理工作中的權力配置問題并進行重大事項決策。
企業的管理層通常包括公司總經理、合規負責人。其中,合規負責人可以為首席合規官,或由總法律顧問兼任。根據企業對合規工作的重視程度,企業可能任命最高管理層中的一員為合規管理部門的總負責人。管理層應分配充足的資源,建立、制定、實施、評價、維護和改進合規管理體系。
企業的執行層包括合規管理部門和各業務部門。這些部門應及時識別歸口管理領域的合規要求,改進合規管理措施,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和程序,收集合規風險信息,落實相關工作要求。
近期,上海發生一起典型案例,食堂員工在洗碗池內洗衣服遭開除,被開除的員工告單位違法解除,該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件是怎么裁判的?
2016年北京通州區曾經發生一個食堂女職工用洗菜盆洗內褲遭解除的案件,大致案情如下:
肖某系某公司食堂員工,被舉報用食堂洗菜盆清洗經期內衣內褲。事后多日無人敢在食堂用餐,公司只得給員工臨時訂餐并將肖某開除。肖某不服申請仲裁,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據為由,認定單位系違法開除。公司不服裁決結果,起訴至法院,在法院一審階段經調解,由公司支付給肖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元。
這個案件在業內引發廣泛爭論,該案也將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的機械司法的現象推向了極端,以至于筆者在多次講課時都引用這個案例,并總結了一句話:自從有了《勞動合同法》,有些裁判者就忘記了還有《勞動法》,更拋棄了《民法》的基本原則。
近期,上海也發生一起典型案例,食堂員工在洗碗池內洗衣服遭開除,被開除的員工告單位違法解除,該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件是怎么裁判的?
11月3日,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消息: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案,食堂老員工因在洗碗消毒池內洗個人衣物被公司開除。
勤雜工多次在洗碗池洗衣服
2014年10月起,阿桃一直在一家餐飲公司工作。該公司承包了一個2000人左右的大食堂,阿桃是勤雜工,餐飲公司與其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2020年5月3日下午,阿桃完成了一天的工作,看到工作服有些臟,便脫下工作服在食堂操作間的洗碗消毒池內清洗。和她同時這樣干的還有另外兩個員工。這一幕被管理人員看在眼里,當場抓包。
管理人員稱:“公司明確規定、多次強調消毒池是用來洗碗、洗筷子、消毒餐具的,你們還明知故犯。而且不是一次兩次了!現在是疫情期間,我們食堂每天有2000多人吃飯,你們這樣做考慮過食品衛生安全的問題嗎?”在領導批評教育后,其中一位員工立馬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承諾會做出反省改正。而阿桃和另外一位女同事小麗拒不承認錯誤。阿桃認為之前也洗過,不是都沒事嗎?有什么大了的。
為教育廣大員工,嚴肅企業規章制度,餐飲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以阿桃、小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對兩人作出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仲裁、一審:駁回員工訴訟
2020年6月4日,阿桃不服氣,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餐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萬余元。
2020年8月13日,該委作出裁決,對阿桃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
阿桃又提起訴訟,要求餐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餐飲公司制定并執行的《食堂規章制度》第7條規定:禁止在操作間洗滌衣物等。阿桃于2018年7月15日參加了餐飲公司召開的《食堂規章制度暨食品安全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強調食堂規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其中《食堂規章制度》第4條為:禁止在操作間洗滌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
一審法院認為,阿桃不僅違反了餐飲公司相關規定,還違反了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規定,且有違職業道德。餐飲公司的解除行為合法,遂駁回了阿桃的訴訟請求。
阿桃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餐飲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合法有據。阿桃認為其在食堂操作間洗碗池內洗滌工作服的行為尚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然餐飲公司《食堂規章制度》明確禁止上述行為,因該規章制度已向阿桃公示,可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況且,餐飲公司作為經營餐飲業的單位,經營活動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消費者身體健康。
參照原衛生部發布施行的《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第七條:“……(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衛生要求……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水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積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有3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由此,阿桃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餐飲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且違反國家部委的規范性文件,對外危及食品安全衛生、對內損害餐飲公司經營利益。
綜上,餐飲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合法有據,應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務中,用人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理論上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但由于該勞動者前后多次入職其他單位并起訴雙倍工資,熟知法律法規,最后被法院認定其未簽訂勞動合同更具有主觀惡意。
案件事實
章*于2018年9月25日至龍源公司處工作,簽訂《招聘登記表》,登記表載明其文化學歷為初中;個人工作經歷:南京機械做銑床、沖床、做鉗工、做拉軟機、卷揚機。其后,**公司為章志平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并按照3125元的繳費基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2019年1月24日,章*與**公司簽訂《退工通知單》,約定工作時間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公司總經理許*在通知單左側加書:“試用結束后公司認為不適用,不再聘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養老保險等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已結清,工資結至2019年1月底”。章*在加書下方簽名確認。當日,雙方結算工資,形成《用款申請單》:收款單位章*,用款金額人民幣6880元,賬號62×××29,用款事由結清工資,2018年11月工資2680元,2018年12月工資2600元,借款1000元,共計6880元。許*、章*在申請單下方簽字確認。工資結算后,**公司將6880元匯入章*賬戶。
2019年4月10日,章*向如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按照南通地區同行業工資標準少發的工資18482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8822元。
仲裁觀點
2019年4月10日,章*向如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8822元。2019年6月14日,如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8486.90元。
一審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章*主張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法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章*于2014年起訴江蘇世民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勞動關系;2015年7月14日起訴如皋市名門電器材料有限公司,要求差額工資以及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2015年10月29日起訴如皋市盛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差額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017年起訴江蘇陸地方舟新能源車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辦理退工登記并賠償損失;2018年12月14日再次起訴江蘇陸地方舟新能源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結合本案查明事實,上述事件反映出章*自2014年開始,先后在多家單位工作一段時間,然后起訴用人單位。其行為表明章*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差額這一法律規定知曉、熟悉。
在本案中,章*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公司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意,在用人單位已經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將雙方的權利義務納入法律約束的情況下,章*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之事實,更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未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目的是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所作出的懲罰性民事賠償,以督促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其賠償的受益人應當是無過錯的一方。故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章*不應當享受二倍工資的懲罰性民事賠償。
二審觀點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章*先后多次與多家用人單位產生糾紛訴至法院,形成經常性訴訟活動,其對于相關法律規則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鑒于章*本人更具主觀故意,且**公司也已為章*辦理社保手續,其實體權利并未受到影響,故本院對章*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號: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6民終4524號
員工曾起訴5家公司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2倍工資,算碰瓷嗎??
本案中,員工向公司請休婚假時已離婚,所提供請休依據已失效,公司以此將其辭退。那么,員工隱瞞離婚事實申請婚假被公司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嗎?
案情簡介
2007年8月6日,甲男與A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07年10月20日至2009年10月19日的《勞動合同書》,擔任電氣工程師一職,約定試用期自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10月19日。之后雙方多次續簽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為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開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男男與配偶甲女最早系于2004年3月登記結婚,后在2013年8月離婚、至2018年5月12日復婚、又至2018年6月8日離婚、再至2019年7月12日復婚,婚姻關系存續至今。
甲男在2018年8月29日遞交《假期申請單》,申請婚假10天并實際已休完。
2020年5月A公司在甲男再次申請婚假時發現該情況后決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2020年7月17日,A公司向甲男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相關內容顯示:“很遺憾的通知你,因你于2018年8月29日申請201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已休婚假10天并同時提交結婚證復印件,經核查,你已于2018年6月8日已離婚并領取離婚證。這種提供虛假結婚證明騙取婚假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第8.6條相關規定,提供虛假資料不誠實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現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及你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約定,經公司決定,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甲男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對甲男的違法辭退的經濟賠償金請求不予支持。甲男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判決
甲男確認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了9月10日至9月19日的婚假,表示該假期早在2018年5月就已經向A公司人事工作人員提出并出示過登記日期為2018年5月12日的《結婚證》原件,當時公司建議因業務旺季,可暫時延后至旺季過后再休,之后其即在8月29日提出休假申請并同時提供結婚證復印件,但該復印件是早在5月份就準備好的,而離婚是發生在6月,故而提供的復印件并無離婚印章。
一審法院認為,甲男在2018年8月29日遞交《假期申請單》時其與配偶已處于離異狀態,其《結婚證》已因雙方辦理離婚登記而失效,甲男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向A公司提供已失效的《結婚證》復印件而取得婚假待遇。已構成A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假造……證明,提供虛假資料”可即時解除勞動關系的欺詐及不誠實行為。
2020年5月A公司在甲男再次申請婚假時發現該情況后決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無需支付賠償金。
二審判決
甲男上訴事實和理由:
1、A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未經民主程序制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屬于無效規章制度,沒有法律約束力。
2、A公司解除甲男勞動合同的程序明顯違法。A公司在解除甲男勞動合同前未依法征求工會的意見。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甲男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支付主張。
3、甲男不存在隱瞞離婚的事實,A公司知情了解甲男離婚事實,在審批婚假時依照規定進行了正常審核,其后果和責任應由A公司承擔。
4、婚假的前提是發生了結婚的法律行為,此后是否離婚不影響婚假的享有。甲男提供的結婚證復印件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根本不存在虛假之說。
本院另查明,一審中,A公司提供了就解除甲男勞動合同事宜致上海市總工會的函及EMS寄件憑證、物流信息,表示因其公司沒有工會,而將解除情況告知了上級工會。甲男認為上海市XX公司的直屬工會,相關物流信息顯示的郵寄時間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后(2020年7月20日),內容也不能確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不予認可。
二審中,關于2018年8月29日請休婚假時有無明確告知A公司自己已離婚,甲男表示:其當時曾口頭告知了主管張某,其他同事從其說的一個人帶孩子、為帶孩子經常請假等情況也應該知道其已經離婚了。A公司對甲男該主張不予認可。
本院對此分析如下:
就系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依據已查明事實,甲男于2018年8月29日向A公司請休婚假時確已離婚,甲男作為婚假請休依據提交的結婚證在當時已然失效。甲男雖稱其在請休婚假時已告知A公司其當時已離婚、A公司知曉其離婚之事實,但該主張未得A公司認可,亦未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實難采信。
A公司主張甲男存在隱瞞離婚事實、明知證件失效卻仍提交已失效之虛假證明文件以享受婚假待遇的不誠信行為,確有依據。A公司據以作出解除甲男勞動合同決定的《員工手冊》于2016年5月即已送達甲男,甲男并簽字承諾遵守其中各項規定,在此情況下,該《員工手冊》內容應視為甲男與A公司之間就勞動權利義務的特別約定,對甲男具有約束力。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甲男對A公司有關其公司未建立工會之主張未持異議,A公司另還提供了起訴前將解除甲男勞動合同事宜通知上海市總工會之證據,在此情況下,甲男以A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程序違法為由,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不能成立。故對甲男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1476.30元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甲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員工隱瞞離婚事實申請婚假被公司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嗎?
員工在母子公司內部調動,其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如需重新簽訂, 簽訂的日期、次數、工作年限、補償金等應該如何處理?
例:員工2021年1月1日與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第一次,一年固定期限),現2021年11月15日與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么相當于是簽訂第二次? 簽訂的日期從11月15日起算? 其它關鍵點應該如何處理?
答:對于此種情形,公司有如下幾種操作方案選擇:?
1、母公司、子公司及員工三方簽訂勞動關系主體變更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由子公司變更為母公司,其余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不變。?
2、母子公司之間簽訂借調函,把員工從子公司借調至母公司,約定責任義務的承擔,其余維持現狀不變。?
3、員工與子公司結束勞動關系,按照員工在職時間結算經濟補償金或者由總公司承繼在子公司的工齡,新簽一份勞動合同。該新簽勞動合同是否屬于第二次簽訂,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有判例認為如果能證明新舊雇主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則勞動者與原來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次數也可以累計計算。?
2.代通知金理論上屬于公司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性質上屬于工資收入,不計入經濟補償金的免稅額度,應當按照正常工資繳稅。但實操中,也有公司將代通知金打包計入經濟補償金一并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稅問題的通知》
一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HR:
保華律師事務所:
實務解答
當企業與員工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后,具體哪些情形下屬于違法解除和終止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及三倍經濟賠償金呢?
根據我國勞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超出法定情形以外即屬于違法解除/終止,違法解除/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法定情形如下:
當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可以以以下理由之一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 ? 1.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 ? 2.公司證明員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 ? 3.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 ? 4.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 5.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當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可以以以下理由之一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 ?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 4.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公司裁員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依據以上4種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解除員工時,員工不能存在以下情形,否則仍然屬于違法解雇:
? ?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除以上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外,還存在以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 ? 1.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 2.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 ?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 4.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除以上情況外,解除/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屬于違法,公司需支付相當于補償金金額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規定中不存在需要支付三倍賠償金的情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內容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企業HR:
保華律師事務所:
哪些情形下屬于違法解除和終止合同
需要支付雙倍及三倍經濟賠償金呢?
因員工業績不行,公司未與員工協商一致,單方調整崗位,從銷售崗調整至行政崗,工資保持原崗位水平不變。員工不同意調崗。請問員工是否可以向公司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索要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是?
對于勞動者的崗位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中規定的“勞動條件”,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如果被認定為屬于“勞動條件”,則員工有權解除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則不行,兩種觀點均存在。目前就員工不能勝任原崗位,公司調整崗位,不降薪資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即便是勞動者的崗位被認定為屬于“勞動條件”,公司可以證明員工的不能勝任,員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依據也是不足的。
企業HR:
保華律師事務所:
實務解答
近日,據報道,經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研究,決定開放第二批2021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落戶受理工作,并試點在五個新城和自貿區新片區就業的上海市應屆研究生畢業生符合基本條件可直接落戶的政策。受理時間為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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