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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2022年9月第20期

Mid-Autumn Festival

攀登2022年9月第20期

本期看點:濟源塵肺探訪之行以案說法之違法發包發生職業病的,應當確認發包方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用工主體責任”相關法律法規摘要

中秋節

? ? ? 中秋節的起源和月亮密不可分,中秋節是上古天象崇拜——敬月習俗的遺痕。在傳統文化中,月亮和太陽一樣,這兩個交替出現的天體成了先民崇拜的對象。在二十四節氣“秋分”時節,是古老的“祭月節”,中秋節則是由傳統的“秋分祭月”而來。據考證,最初“祭月節”是定在干支歷二十四節氣“秋分”這天,不過由于在歷史發展中歷法融合,使用陰歷(夏歷),后來將“祭月節”由二十四節氣“秋分”調至夏歷八月十五日。中秋節是秋季時令習俗的綜合,其所包含的節俗因素,大都有古老的淵源。
? ? ? 中秋節源自天象崇拜,由上古時代秋夕祭月演變而來。祭月,在中國是一種十分古老的習俗,是古代中國一些地方古人對“月神”的一種崇拜活動。在廿四節氣的秋分時節,是古老的“祭月節”。中秋節則是由傳統的“秋分祭月”而來。祭月作為民間節日重要的祭禮之一,逐漸演化為賞月、頌月等活動。
? ? ? 中秋節普及于漢代,漢代是中國南北各地的經濟文化交流融合時期,各地文化上的交流使節俗融合傳播。“中秋”一詞現存文字記載最早見于漢代文獻,成書于兩漢之間的《周禮》(世傳為周公旦所著,實際上成書于兩漢之間)中說,先秦已有“中秋夜迎寒”、“中秋獻良裘”、“秋分夕月(拜月)”的活動。據記載,在漢代時,又在中秋或立秋之日敬老、養老,賜以雄粗餅的活動。晉時亦有出現中秋賞月之舉的文字記載,不過不太普遍,晉時期中秋節在中國北方地區還不流行。?
? ? ?唐代時中秋風俗在中國北方地區已流行。中秋節成為官方認定的全國性節日,大約是在唐代。《唐書·太宗記》記載有“八月十五中秋節”。中秋賞月風俗在唐代的長安一帶極盛,許多詩人的名篇中都有詠月的詩句。并將中秋與嫦娥奔月、吳剛伐桂、玉兔搗藥、楊貴妃變月神、唐明皇游月宮等神話故事結合起,使之充滿浪漫色彩,玩月之風方才大興。唐代是傳統節日習俗揉合定型的重要時期,其主體部分傳承至今。

北宋時期,正式定陰歷八月十五為中秋節。文學作品中出現了“小餅如嚼月,中有酥和飴”的節令食品。如孟元老《東京夢華錄》說:“中秋夜,貴家結飾臺榭,民間爭占酒樓玩月”;而且“弦重鼎沸,近內延居民,深夜逢聞笙芋之聲,宛如云外。間里兒童,連宵婚戲;夜市駢闐,至于通曉”。
明清時期,歲時節日中世俗的情趣愈益濃厚。明清兩朝的賞月活動,“其祭果餅必圓”,各家都要設“月光位”,在月出方向“向月供而拜”。陸啟泓《北京歲華記》載:“中秋夜,人家各置月宮符象,符上免如人立;陳瓜果于庭,餅面繪月宮蟾免;男女肅拜燒香,旦而焚之。”《帝京景物略》中也說:“八月十五祭月,其餅必圓,分瓜必牙錯,瓣刻如蓮花。……其有婦歸寧者,是日必返夫家,曰團圓節也。”
發展至今,吃月餅已經是中國南北各地過中秋節的必備習俗。月餅象征著大團圓,人們把它當作節日食品,用它祭月、贈送親友。除月餅外,各種時令鮮果干果也是中秋夜的美食。中秋節時,云稀霧少,月光皎潔明亮,民間有賞月、祭月、吃月餅、吃甜薯、提燈籠、舞草龍、樹中秋、砌寶塔等一系列的節慶活動。

目錄

CONTENTS

01

律師團動態

02

職業病講堂

03

創作園地

01

律師團動態

ABOUT US

? ? ? ??濟源塵肺探訪之行
1
? 2022年8月1日下午6點,
我乘坐的航班穩穩抵達
南洛陽的北郊機場。
? 正值盛夏,晝長夜短,
深圳這陣子,熱得無處可
避,而一下飛機,并未感
受到撲面而來的奧熱,反
而是明顯的清涼。
? 洛陽于我,并不陌生,
年前,因為一樁鐵路司
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行
糾紛二審,我從深圳經鄭州乘高鐵來開庭,庭開的艱難,當事人老李卻很熱情,庭前庭后指引我到洛陽的有名景點觀覽,但時間關系,除了庭審當晚夜游牡丹園,和次日一早趕赴龍門石窟,匆匆一逛隨即趕去高鐵站。但即使只是這樣倉促的走馬觀花,洛陽雍容大氣、溫婉端莊的美景依然給我留下深刻印象。

但這次的目的地是濟源。
未到之前,我都不知道濟源具體在哪個方位,甚至一度聯想到山東,唯一沒有離譜的是尚不至于把濟源安放到山東境內。但此行之后,仍然哂笑,濟源原來在洛陽之北,山西晉城之南,南隔黃河,北依太行,曾屬焦作,現已省管。說起濟源,論面積,不過縣級,論人口,不足百萬,何以區區豫西北小城,塵肺群發,甚至吸引到遠在北京的大愛清塵一再關注?
剛下飛機,就接到當地大愛清塵志愿者安排來接我的商務車司機打來的電話。司機比較健談,一路熱情地向我介紹當地的風土人情,言語間洋溢著對濟源在河南地界發展領先的自豪。
汽車一路飛馳,將北郊機場和洛陽隨同黃澄澄的夕陽一并徐徐拋在身后,到孟津,側過那兩個小山一樣高聳的冒著乳狀白煙的火電廠煙囪,臨黃河,掠過那細到似乎一跨可越的黃河干道,和河道兩側漫延數公里的蔥綠灘涂,而身前身后,是同樣隱隱發蒙的空氣,溫熱。

2
夜色中小車駛近酒店,大愛清塵提前訂好了濟源當地一家經濟型酒店。首先看到的是張海超,一如既往的熱情,只是更顯清瘦。海超身邊,則是當地的塵肺患者同時也是志愿者老趙,后面兩天的行程,主要都是老趙聯絡安頓,單從身形,你很難把他和三期塵肺聯系起來,動作比較靈活,但塵肺對健康的消磨并不因此有絲毫憐憫,異常瘦削,面容有著超乎年齡的蒼老。進酒店大廳后,陸續又見到幾位大愛清塵的工作人員,包括之前一直在聯系的曹瑞珩,微信聊天中溫柔有加的小曹,名字典雅,直到高大陽光地走到身邊,才發現此前完全錯覺,居然是個帥小伙,果然是江浙風流。秘書長竇璐在我們晚餐之后趕到酒店,與四年前北京見面大不同的是,竇璐分外地顯得小了許多,不止是瘦小,面容和言談也感覺象是剛畢業的學生,歡快活躍。
我在辦酒店入住時遇到障礙,前臺說我從深圳來,按濟源當地衛生監管要求,龍崗也屬管控對像,需要隔離,我翻出深圳衛健委的多條通告做澄清,一旁的其他多人也幫忙理論,好說歹說,最后才勉強做了變通,所幸沒被拉去隔離。
連夜就在海超的房間簡短地開個小會,安排后面兩天的行程。老趙的濟源口音較重,聽著比較費力,加上旅途輾轉,有些犯困,我沒太聽清他們的具體交流,只留意到他們似乎在為何時進山糾結。
散會后,我回到房間,趕緊完成例行的日志工作。但晚飯時的一瓶啤酒,此時卻反而令自己睡意全消,只好翻看些材料,折騰到快凌晨兩點才睡著。

3
次日早上六點半,手機鬧鐘鈴響,起,有些犯困,但也沒法再睡。閱讀到八點,諸人均起。于是外出,先去附近核酸檢測點做檢測,就在濟源鋼鐵公司醫院旁邊,只有一個檢測窗口,但好在人不太多,十多分鐘即全部做完檢測。
然后早餐。先在路邊一小販處人手買了份“布方”(音),昨晚商務車司機數次向我推薦的濟源特色,吃過才知道,原來就是米漿+雞蛋的蒸品,與廣東腸粉不同的是,干、實,味道不錯。
早餐后,一行人分乘兩臺小車去探訪約好的幾位塵肺患者家庭,上午兩家,下午一家,晚上一家。
我曾經不止一次去職業病防治院和其他有職業病病人就醫的醫院與職業病病人見面交流,但所見患者絕大多數都不是塵肺,而是中毒。能夠在職防院住院的塵肺患者,雖然穿著病號服,形色黯然,但好歹大部分都能自由活動,醫院里晚期塵肺患者所見甚少,原因主要是患者經濟受限,但凡能活動,都早早回到老家,無奈絕望地靜候大限。
而這次入戶所見的塵肺患者,基本都已是三期塵肺,躺在床上交流的,呼吸困難,言語斷續,即使是大熱天,室內悶熱,并不見空調降溫(因為根本就沒安裝),甚至連風扇也沒開。服侍的家人,無一例外也都是羸弱的妻子,甚至顫巍巍的白發老母。

最先探訪的一戶,患者三十多歲,87年生人,沒有臥床不起,但也無法就業。房子是租來的,三千元一年。兩個兒子就學,沒見到主婦,外出工作,據說是在當地的富士康,問過報酬,月薪三到五千不等,是一家人包括兩個孩子讀書的全部收入。大熱的天,室內并不通透,雜物零亂,散發著異味,兩個孩子卻特別懂事,全程安靜地在一旁寫作業。患者將我們送出門一直送到路邊停車處,話不多,笑著,眼神卻滿是不平又無奈。
下午,在酒店的餐廳,集中接待了十多位患者,大愛清塵做調查問卷,我則主要是解答患者的法律疑惑。問卷很快做完,而我的解答漸漸變成了演說,除了基本的法律普及,更多的則是講解法律困惑背后的制度根源,自己很希望能把一些理論問題簡潔闡明,但繞來繞去,現實的困惑依舊難以自圓其說。患者們雖然文化有限,疑難未解的失落卻是一望可知的。
晚上探訪的那戶,患者是第一批起而維權的牽頭人,官司贏了,但很多待遇至今沒能拿到,人已于兩年前過世。大愛清塵曾向患者提供過制氧機等關愛,患者及妻子因此很是感恩。妻子也是在當地的富士康打工,其父前幾天也過世了,今天剛過完頭七,趕回家接待我們。患者兩個兒子,長子已大學畢業,次子也剛考取大學,兩弟兄均全程靜默。住的房子是征地回遷房,小區很大,入住者很少,患妻一家算是最早入住的幾戶,主婦當家,裝修精簡,小而溫馨。
很晚回到酒店,臺海風高浪急,手機上各個微信群都很熱鬧。晚餐沒敢再喝酒,早早入睡。

4
8月3日。今天進山。
濟源鋼鐵公司鐵山河鐵礦,在濟源西北,王屋山南麓。王屋鎮,傍山而建,因山得名,因礦而富。雖因山區崎嶇,場地不寬,王屋鎮的市政基建卻算是相當好的。鎮衛生院即建有專門的塵肺康復站,但除了房間專設,和幾臺幾成擺設的康復運動設備,根本看不到接受康復治療的患者。據其他患者反映,建設這類康復站,國家是花了錢,但用處不大,一來是因為條件受限,無法滿足塵肺病針對性治療所需,二來則是因為離患者住處遠,往返不便,尤其在山區,塵肺患者本已行動受限,大老遠趕一趟康復站,又得不到什么實質性治療,因此患者入站康復的意愿極弱。

唯一在鎮衛生院見到的塵肺患者,三期塵肺,正臥床輸液,問及療效,其實也無非就是普通的抗感治療,待病情穩定再出院回家。妻子服侍,見到我們去,執意要去購買瓜果飲料招待,我們當然不敢接受。

從衛生院出來,我們繼續驅車向山里駛去。先到一戶由大愛清塵提供“塵肺媽媽創業”援建的患者處,這也是大愛清塵在當地首次嘗試援助的患者家屬養羊項目,平時患者在外兼些零散小工,羊群都由患者妻子放養,今天因為患者在,夫妻二人都守著羊群。我們趕到時,已近正午,大熱,是一片廢棄的礦工宿舍與蔬菜大棚中間,患者汗流浹背,羊群依舊歡騰啃食。聽患者介紹,去年接受一萬多元的資助,購買十余頭羊,后面陸續出生十來只羊羔,總數二十余,數量有限,形不成規模,鄰村有飼養兩三百頭羊的,那樣才有規模,一家人專此為生,象他現在這樣的規模,不上不下,有點尷尬,但好歹是有希望,而且越來越好。言語間,患者有些無奈,但與上午所見那位年輕患者相比,眼睛明顯更有光色。
繼續向深山行駛,車輛一路陡峭向上,沿途可見被山洪沖毀的公路路基,據說是去年河南暴雨所致。估計上升數百米后,又到了一位患者住處。車停在一處地坪前,有三五棟兩層小樓,樓旁不遠處同樣是被山洪沖毀的房屋,據說也是去年被洪水毀壞,患者一家暫住弟弟家。弟弟家的房子應該是新蓋不久,簡單裝修,有四合院落,從規模上看,原也是當地條件不錯的住處。見到我們來,患者從床上自行起來迎接,同樣是三期塵肺,形容枯槁、面色蒼白,似乎風一吹就倒,但言談還算利落,但衣著與室內擺布一樣,零亂且污濁。竇璐說患者比去年所見好多了,背地里又說真沒想到這次他還能爬起來。
印象深刻的,是患者的兩個兒女。我們從房屋后山轉下來時,是患者的小兒子領路,小學剛畢業,已是一米六幾的大小伙子,高且陽光,待到我們走進院落,一個更高挑的女孩兒敏捷且鎮定地從房間走出來,隨行的老趙介紹說是患者的二女兒,在讀高二,患者還有個長女,剛從某師范大學畢業。

象之前見過的多位患者子女一樣,姐弟倆也都只是含蓄一笑,再無話語。屋里只有患者、兩姐弟及患者母親,患者妻子獨自在后山放羊。午餐熱在鍋里,應該是患者母親準備的,老人家行動遲緩,但極熱情地招呼大家吃瓜果。院里院外果樹不少,紅的蟠桃、紫的葡萄,分外誘人。機構的工作人員給這兩個孩子填報助學資料,我則四處隨覽。客廳不大,女孩的床就放在客廳靠窗處,與周遭雜亂且灰蒙的室內環境相比,床鋪并不見整潔多少,并且明顯看出在我們到來之前,女孩是一直坐臥床上的,所以迎出門時頭發有些散亂且面色暗紅。客廳的墻上糊了不少獎狀,主要也是女孩的,竇璐說這只是很少一部分,在被水沖毀的她們自家房子里,到處都是她們姐弟的獎狀。看得出來,這家孩子的學習成績是相當不錯的,從兩姐弟的待人接物來看,也明顯少了同齡人尤其是農村留守兒童的那種局促。后面一打聽,原來患者父親曾是當地有名的民辦教師,家庭氛圍有此淵源,也就可以理解了。
只是,人長樹大的孩子,暑假期間,百無聊賴,家境困頓如此,孩子也無處可去,但居家收拾,或者陪同家人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務,總還可以。

午餐就在鐵山河鐵礦廠部大門對面的小餐館。用竇璐的話說,在廣東生活的人,到了北方沒啥可吃。還真不是因為口味更不是因為食材,而主要的在于飲食衛生,所以,沒有一定的思想心理準備,廣東人到了北方,尤其是農村,肯定要餓肚子了。不過,同樣的甚至更差的衛生條件,曾經我也長期生活其中,所以,我能感同身受理解這種條件的存在,也同樣能理解無法適應的差異。
午后轉去麻院村村部。村主任熱情地接待了大家,村部二樓大會議室,早早開著空調靜候,前后二十多位患者接受問卷調查。因為返程時間較緊,我也參與問卷,調研對象是一位82年生人的壯小伙,剛剛確診為職業病不久,病情似乎沒有太重,但他說象他們這樣拿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在當地基本上就再也無法就業,沒哪家企業敢雇用,他自己搞了臺人貨車,偶爾跑運輸,一年也就掙個五六千貼補家用,家里的主要收入來源則是做村會計的妻子,家庭年收入合計也就兩萬來塊,需要供養兩個孩子和年邁的父母。四十出頭,正當旺的年紀,無法正常就業,小伙子特別憋屈,又無處發泄,所以得空就蒙頭大睡,就在我問卷的前后,幾乎就沒見他跟人交流,象其他年齡更大的患者那樣。而在我們離開村部前,他先自駕車離開,車輛啟動,明顯老舊的發動機轟鳴伴隨著全車的哐當作響,一如車主,提前衰敗。

5
下午五點,老趙開車送我返回濟源市區,返城途中,先后經過愚公故里與太行步道景區,一路風景可觀,而行色匆忙,一晃而過。前天接我的商務車司機已在高速路口等我。和老趙簡單作別,甫一上車,司機即發動疾馳而去。一路上,我已沒了聊天的熱情,司機得知我此行內容,卻更來了興趣。因為是老趙介紹的,行前他還跟我打趣讓猜這司機的性別,我說當然是女的,再怎么胖怎么嗓門大,那種對人的細心天然因性別而異。聽我說到患者子女情況,女司機也是一堆感慨,她也有兩個兒子,大的大學畢業部隊退伍,三十多了不肯結婚成家,工資除勉強自立外,時不時還找當媽的索要補貼,老二在讀初中,和老大相差十多歲,成績不錯,也很會討人歡喜,但“都一樣沒什么責任心,自私得很”諸如此類,等等。
飛機延誤,七點二十五的航班,拖到晚上十一點才起飛,次日凌晨三點半才到家,等到爬上床,已是凌晨四點。
一路上思緒萬千。
6
昨晚本來也有小會,竇璐就此次調研給大愛清塵政策倡導所能提供的參考價值征求我的意見,我推說犯困,明天答復。但今天調研完成,我也始終沒能找到合適的答案。
法律上的障礙不能說沒有。以目前已經完成和正在進行的數十位患者維/權活動看,第一批患者最終能確認勞動關系,第二批患者至少目前來看是顯然無法確認勞動關系了,同一家用人單位,同樣的用工事實,同樣的職業病確診,甚至,只要第二批患者不再堅持強調確認勞動關系,也隨時可以同樣被認定為工傷,但究竟這些職業性塵肺病病人與濟鋼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何以如此犯難?何如此逆反糾結?

按照患者的說法,第一批維/權的患者已經確認勞動關系,與第二批沒能確認勞動關系但只是確認用工主體責任相比,雖然同樣被認定了工傷,但在諸多社保待遇方面明顯有差異,比如傷殘津貼,比如養老保障,雖然第一批維/權患者目前能拿到的工傷待遇也很有限,一些待遇根本沒能享受,甚至在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待遇也至今未能執行到位,比如那位兩年前過世的患者即是如此,人都沒了,官司贏了拿不到錢。但第一批患者至少還有指望,有勞動關系在,依托勞動關系的相應待遇至少還能主張,而一旦只確認用工主體責任,自然就不存在養老待遇,傷殘津貼能否主張,也大概率存在障礙,還有醫療費用的承擔,用人單位強調有工傷保險在,醫療費用只能向社保基金主張。我倒是提醒部分患者,如果最終連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都得自己承擔,那就不妨嘗試下主張民事賠償,自然,能否主張,要不要主張,得看患者自己,沒人能夠替代患者決定,也無法代行決定。
只是我至今尚且狐疑,究竟什么是用工主體責任?其與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責任又有著怎樣的異同?類案同判司法原則下,法院前后出現兩種不同判決,如何化解當事人的困惑?
另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濟鋼名下數以百計的塵肺患者,除了第一批維/權患者,經歷眾多可以想見的阻力與努力之后,終于拿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而此后多人,只要有同期工友證明,即能相對順利地被確診為職業病。而再往前溯源,濟鋼最初確診職業病的患者中,主動聯系、求助于“開胸驗肺”第一人的張海超及其他公益機構者不乏其人,很難說具體是哪種資源最終發揮了決定性作用,但在2013年前后,其時“開胸驗肺”事件未遠,《職業病防治法》全面大修不過兩年,又是同在河南,在舉國關注職業病尤其是職業性塵肺病的當下,這些患者終于被確診為職業病,雖有其難,也未始不可期,甚至,在社會關注力的慣性作用下,職業病診斷機構一反過往高門檻、嚴要求,放開確診標準,也完全可以理解。

從患者的角度來說,這樣的舉措不僅是合理可期的,也更應是合法有效的,要不然,“開胸驗肺”就失去社會歷史的標本意義了。但在另一套邏輯里,一旦被確診為職業病,勞動關系自然得以確立,工傷認定也就順其自然,《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規定人社部門不用再對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進行調查,再進一步,如果工傷認定結論都已作出,此時勞動關系就更應得以確立。何以本次調研中,那么多患者至今仍陷在勞動關系的背反淤泥中難以自拔,甚至相關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都無法自洽呢?
說來說去,問題的癥結還在于勞動關系。職業病確診到底要不要以勞動關系確立為前提?《職業病防治法》數次修改,這個問題并未有任何觸及。2011年的大修雖然在傾斜保障勞動者的方向上努力地小心翼翼地往前跨了一步,程序上作了一定調整,但對勞動關系的僵化求證并未有任何實質性變化。也正是因為這一癥結,當下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行政執法、司法實踐中才出現了眾多難以自洽的矛盾,譬如本次調研涉及的這波患者,確認或者否認勞動關系,都會面臨尷尬,要么是法院,要么是人社部門,更前一步的則是職業病診斷機構,而在國家機制運行尷尬的背后,必然是職業病病人無一例外的承受制度障礙的保障失范。這大概是濟鋼職業病病人現今維權障礙的根源。(2022/8/6 14:32)

(本文作者:管鐵流)

02

職業病講堂

Lecture Hall on Occupational Diseases

以案說法之違法發包發生職業病的,應當確認發包方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 ? ? ? ? ? ? ? ? ? ? ? ? ? ? ? ? 【基本案情】
濟源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鐵山河鐵礦在鐵山河流域擁有許多礦洞或礦體,其中包括548洞、風井平洞等。鐵山河鐵礦在經營過程中,將所屬的礦洞或礦體分別交由不同的自然人即所謂的“帶班長”開采,開采出的礦石由其以一定價格收購,而這些“帶班長”在開采過程中招用了一些勞動者。張愿軍在1992年至1998年、2004年期間,先后在548洞、風井平洞等處從事工作。另查:1、2002年濟源鋼鐵公司鐵山河礦更名為河南濟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鐵山河鐵礦。2、鐵山河鐵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張愿軍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3、張愿軍持有入井作業證。4、2015年8月17日經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診斷,張愿軍為矽肺叁期。后張愿軍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鐵山河鐵礦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6月15日,濟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濟勞人仲裁字(2015)第30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張愿軍與鐵山河鐵礦1992年至1998年及2004年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均不服該仲裁裁決先后起訴。一審判決后,鐵山河鐵礦不服,提起上訴;后鐵山河鐵礦又不服二審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 ? ? ? ? ? ? ? ? ? ? ? ? ? ? ?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鐵山河鐵礦雖不認可張愿軍所述的工作經歷,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且其也認可將所擁有的礦洞或礦體的采礦工作交給自然人,結合張愿軍提供的證據,對張愿軍所述的工作情況予以認可。張愿軍工作期間,鐵山河鐵礦雖不直接支付勞動報酬,也不對張愿軍管理,但鐵山河鐵礦將單位所屬的部分礦洞的采礦工作交給自然人,并以一定的價格進行回收,其經營方式實質是將經營權發包給了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第二、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健康檢查,否則,不得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鐵山河鐵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張愿軍進行了離崗前的健康檢查,所以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持續存在。綜上,鐵山河鐵礦的辯稱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應認定張愿軍與被告1992年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鐵山河鐵礦將礦洞或礦體交由不同的自然人開采,系將其經營范圍內的業務交由沒有相關資質的自然人,張愿軍跟隨自然人工作,故本案查明的事宜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同時結合張愿軍提供的鐵山河鐵礦給其發放的入井作業證,原審認定鐵山河鐵礦系與張愿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張愿軍陳述了其在鐵山河鐵礦的工作經歷,鐵山河鐵礦雖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作為用人單位應保存的相應證據予以反駁,故原審判決對張愿軍所述的工作情況予以認可也無不妥。《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負有組織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義務,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現鐵山河鐵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了相關健康檢查義務,故雙方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

再審法院認為:《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鐵山河鐵礦將礦口的采礦工作交給自然人“帶班長”,“帶班長”并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張愿軍是“帶班長”招用的礦工,根據該條規定,鐵山河鐵礦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并且,在張愿軍工作期間,鐵山河鐵礦統一對礦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核發采礦入井工作證,張愿軍從事鐵山河鐵礦安排的采礦工作,原審法院判決確認張愿軍與鐵山河鐵礦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因鐵山河鐵礦在張援軍離崗時,并未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原審法院根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認定張愿軍與鐵山河鐵礦至今仍存在勞動關系,適用法律正確。綜上,鐵山河鐵礦的再審請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予以維持。
? ? ? ? ? ? ? ? ? ? ? ? ? ? ? ? 【法院判決】
2016年2月2日,濟源市人民法院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第四條、《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被告)張愿軍與被告(原告)鐵山河鐵礦自1992年至今存在勞動關系;
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0月1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維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96民終346號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律師說法】
本案實系職業病相關勞動關系爭議的典型案例。
典型性之一:用人單位將有職業病危害和安全生產風險的生產經營業務發包給自然人,對該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資格,并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即持上述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級法院對此則存在不同理解,但至少在礦山企業所涉職業病工傷問題上,上述觀點仍為較多法官與裁判文書所支持。
有人認為,《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共四條,從體系解釋來看,第一條是基礎,只有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條件才談得上勞動關系的確立,而類似本案中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給了自然人,自然人顯然不符合用人單位資格,該自然人與勞動者無法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勞動者與發包單位自然也就不能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只是連帶賠償責任,并不當然等于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失片面,其錯誤根源在于完全忽略了勞動法的保障本質,更無視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中最重要的傾斜保護原則,從而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想當然地片面曲解成非基于勞動關系的普通民事賠償責任,果真如此,《勞動合同法》一再強調的保護勞動關系、推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立法初衷將徹底被否定,而《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禁止用人單位向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用人單位(更不要說自然人了!)發包、分包的規定將完全落空,而這勢必變相承認、鼓勵用人單位肆意通過向無相應資質的用工主體和自然人發包、轉包、分包而毫無底線地逃避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義務!

所幸司法實踐并未完全采信此論,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典型案例“張成兵與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上訴案”亦采違法發包時應認定發包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之說。
典型性之二:用人單位未依法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視為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違法,雙方勞動關系持續。
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張傳杰訴上海敬豪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等勞動合同糾紛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是其法定義務,該項義務并不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而當然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公報的裁判摘要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協議也應認定無效。”
對照起來,本案三級法院對此問題的裁判尺度可謂大得驚人。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未依法安排從事接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職前健康體檢的,確認該行為違法是通識,但能否因此認定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或者終止無效,并據此逕行認定雙方勞動關系持續,就筆者所見,類似裁判并不多見,尤其是在本案最初審判的2015年。即使是現在,在相對發達的沿海地區比如廣東,也鮮見此類裁判。但從《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的規定出發,賦予離職前健康體檢足夠的權重、份量,違者即可判定勞動關系的解除與終止無效,如此司法實更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才能引起用人單位的重視。否則,只是單純地認定未進行離職前健康體檢為違法,或者即使再進一步只是判定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雇的雙倍經濟補償金之賠償責任,而不能滿足勞動者恢復勞動關系的訴求,如此處理,對職業病病人的后續保障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有上述兩點,本案三級法院的判決,值得肯定!(2022/8/7 1:04)

(本文作者:管鐵流)

“用工主體責任”相關法律法規摘要

【本號按:“用工主體責任”是個什么責任?如何界定?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是什么關系?……這些問題都直接關系到遭受工作傷害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其中的區別表面看來不大,實際上卻相去甚遠。經檢索相關網站,職業病律師團初步搜集、整理了部分法律法規與之相關的規定,為下一步深入分析、評價作準備,現推送出來,希望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1.1.1-《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2-《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節選)

1.1.3-《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1.1.4-《安全生產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2.1-《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本文作者:管鐵流)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1.2.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
二、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三)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03

創作園地

Creative garden

?什么!中暑也是職業病?

近幾年,隨著全球變暖現象的加劇,全球各地頻頻出現異常溫度。今年,我國山東、河南、河北等多地正經歷著多年以來的最高氣溫紀錄,一入夏就是30多度的氣溫,在這樣的高溫條件下,很多在露天作業、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高溫作業場所的人員易得職業性中暑。
什么是職業性中暑?
職業性中暑是指在高溫作業環境下,由于人體熱平衡和(或)水鹽代謝紊亂而引起的以中樞神經系統和(或)心血管障礙為主要表現的急性疾病,其主要分為以下兩種:1.輕癥中暑;2、重癥中暑。
輕癥中暑主要表現為:面色潮紅、大量出汗、脈搏加速等,體溫升高至38.5度。重癥中暑可分為:熱射病、熱痙攣和熱衰竭三種類型。其中熱射病的發生是重癥中暑中最嚴重的情況,會導致人體核心溫度迅速升高,超過40度,并伴有皮膚灼熱、意識障礙及多器官功能障礙的嚴重致命性疾病,死亡率極高。
得了職業性中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1.職業性中暑的診斷及鑒定
職業性中暑屬于職業病的范疇,因此如果勞動者自己判斷出現職業性中暑,可以到職業健康體檢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決定是否向職職業病防治院申請職業病診斷。
目前已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診斷職業性中暑需要勞動者提供:
①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各1份);
②勞動合同(原件、復印件3份);

③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1份、復印件3份);
④從發病到現在的所有病歷資料(特別是首診醫院的病歷資料);
⑤用人單位出具的事故報告(說明勞動者中暑當天的情況);
⑥當地當天的氣象報告。
被診斷為職業性中暑后,應當首先進行工傷認定,如身體遺留有影響勞動能力的后遺癥,應當再次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①在高溫作業勞動者就業前和入暑前均應安排健康體檢;
②用人單位應配合勞動者申請職業性中暑的鑒定及工傷認定等,并承擔勞動者在疑似職業病期間的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且工資待遇正常發放;
③用人單位在預防職業性中暑方面,要加強對作業場所的管理,合理安排勞動者的作業時間,改進生產設備和勞動者的操作方法,避免勞動者直接接觸生產性熱源,或者及時對工作場所進行降溫、隔熱等。同時,根據不同高溫作業的情況,為勞動者配備防熱衣物等用品。

(本文作者:陳雪兒)

對濟源鐵山河鐵礦所涉群體性職業性塵肺病裁判文書的大數據分析

一宗典型的職業病涉勞動關系確認系列糾紛:
究竟是用工主體責任,還是勞動關系
——對濟鋼鐵山河鐵礦所涉群體性職業性塵肺病裁判文書的大數據分析
近日,筆者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已公開的河南濟源鋼鐵有限公司鐵山河鐵礦(下稱鐵山河鐵礦)相關裁判文書進行檢索,經逐層深入分析,發現有關鐵山河鐵礦歷年來所涉職業性塵肺病訴訟裁判文書的裁判結論存在前后明顯沖突,就鐵山河鐵礦對涉案職業病礦工究竟是確認存在勞動關系還是只確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基本類同的案情事實、證據,法院先是一再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但后來卻陡然改變,個中因由,百思不得其解,遂成文如下,以求教于方家。
背景交代
筆者于2022年8月1日隨同大愛清塵赴河南省濟源市走訪塵肺病患者,兩天中接觸約50名患者、5個患者家庭、1家塵肺病康復站。走訪過程中,患者普遍反映其訴與鐵山河鐵礦存在勞動關系糾紛,自2020年底開始不再得到法院支持,僅確認鐵山河鐵礦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在此之前同單位多位患者同樣訴求確認勞動關系則均能獲得法院支持。
那么,類似鐵山河鐵礦與相關礦工之間究竟是確認勞動關系還是只確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對此困惑,筆者無法當場準確回復諸位患者,答應后續進行了解、研究后再回復。

(節選)

2022年8月10日,筆者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已公開的鐵山河鐵礦相關裁判文書,發現確實存在上述患者所陳述的類案不同判的情況。
需要強調的是,目前為止,筆者作為執業律師從未代理鐵山河鐵礦任一職業病病人的涉訴案件。本文檢索信息均來自網絡公開的裁判文書。
信息分析
從裁判文書檢索信息來看,2020年(含)之前已審結的相關民事案件中,生效裁判文書(超過200份)均確認患者與鐵山河鐵礦存在勞動關系,包括兩份河南省高院針對鐵山河鐵礦申請再審的判決書,且基本上均將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時間判定至患者起訴之時,而不僅僅是患者離礦之日,二者相隔數年至數十年不等。甚至,2015年4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的8宗典型案例,其中一宗即為鐵山河鐵礦礦工王宣武工傷認定糾紛,該案中雙方勞動關系同樣得以被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點擊鏈接參閱【收藏】八起“民告官”案的法律評判 省高院首次公布典型行政案例為依法行政提供司法指引)。但從2021年開始,公開的裁判文書均未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數據顯示,2021年公開的46份裁判文書中,僅有2份二審裁定書,均為趙小畦案:2021年1月份的裁定書裁定發回重審,2021年10月份的裁定書則裁定準許趙小畦撤訴;其余44份均為一審裁判文書,唯一一份判決書否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判決確認鐵山河鐵礦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其余43份均為裁定書且均為準許患者撤訴!而2022年公開的30份裁判文書均為二審裁判文書(其對應的一審裁判文書未見上網公開),且裁判結果又有差異,23宗案件被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原判(包括前述2021年確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一審判決書所涉案件),其余7宗案件則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數據還顯示,2021年患者撤訴的43宗案件均為同一家律所的律師代理,而那份被判決確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案件的代理律師則來自另一家律所。縱向對比,在前后相左的兩類裁判文書中,法院合議庭成員多有重疊。
在上述訴求確認勞動關系的案件中,無論最終確認與否,裁判文書大都引用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從雙方提供的證據來看,患者提供了包括工友證言、入井操作證、爆破證、工傷保險參保證明、職業登記表、帶班長發放工資記錄等,鐵山河鐵礦則提供了與相關帶班長簽署的承包協議、公司規章制度等證據。在已經確認勞動關系的裁判文書中,患方證據最弱者僅為工友證言,而在確認鐵山河鐵礦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裁判文書中,患方證據包括了前述全部證據,患者并提供、強調此前其他同事被確認勞動關系的多份裁判文書。
信息評論
在多達300份、涉及同一鐵礦超過100名職業性塵肺病病人的裁判文書中,何以在長達八年持續穩定地支持勞動者確認勞動關系的訴求之后,忽然間改變裁判標準不再支持了呢?筆者從公開的裁判文書中顯然無法找出必要的佐證,包括事實、證據與法律規定;走訪中接觸到的患者提出了種種與法院溝通中獲得的信息,試圖說明法院態度忽然轉變的動因,但這些說法均無法從公開的裁判文書中得到印證,因此,筆者也無法將其作為本系列案件法院裁判前后根本逆轉的正式理據。
但無論是當事患者,還是筆者,均對相關法院如此處理表示難以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動類案同判追求司法公正的當下,相關法院的裁判要想最終確證其效力,恐怕還需要進一步提供充分的依據和裁判說理。

(本文作者:管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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