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支持市場主體穩定發展、增強活力,根據黨中央、國務院2022年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的決策部署,今年以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一系列退稅、免稅、減稅政策文件,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的扶持力度,為服務業特殊困難行業紓困發展。
為幫助廣大納稅人繳費人及時了解適用稅費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青田縣稅務局對相關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梳理形成27項稅費支持政策指引。
? ? ? ? ? ? ?國家稅務總局青田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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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1?
2.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2
3.增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3
4.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實施加計抵減....................3
5.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5
6.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6
7.加大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7
第一章 增值稅
目錄
第二章 企業所得稅
1.對小微企業年應納稅額所得額100萬元至300萬元部分再減
半征收企業所得稅.........................................................9
2.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政策...............................10?
3.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12
4.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13
第三章 個人所得稅
1.3歲以下嬰幼兒照顧費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政策...................14?
2.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
個人所得稅....................................................................................15
3.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
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16
4.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優惠.........................................................17?
5.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計稅優惠.............................................19?
6.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豁免政策.................................20
7.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21
第四章 “六稅兩費”政策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征
“六稅兩費”.............................................................23
第五章 延緩繳納、政策延續及其他
1.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25?
2.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
稅.............................................................................27
3.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自用
及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
地使用稅....................................................................28
4.城市公交戰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29
5.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和印花稅...............................30
6.符合條件的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
稅和印花稅................................................................31
7.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32
8.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3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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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
【適用主體】
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增值稅?
第一章
1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1
2
【政策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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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適用3%征收率的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3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實施加計抵減
4
【適用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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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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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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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6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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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7
加大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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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優惠內容】
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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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對小微企業年應納稅額所得額100萬元至300萬元部分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適用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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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企業所得稅
第二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2
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政策
【適用主體】
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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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優惠內容】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適用政策的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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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適用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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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
【適用主體】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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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
3歲以下嬰幼兒照顧費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政策
【適用主體】
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 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第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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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個人所得稅
第三章
2
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適用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參與疫情防控人員比照執行。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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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人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3
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適用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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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人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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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
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優惠
【適用主體】
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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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2018]16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優惠內容】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以上規定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2018]16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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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5
居民個人取得股權激勵計稅優惠
【適用主體】
取得股權激勵的居民個人
6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豁免政策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居民個人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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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7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主體】
天使投資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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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優惠內容】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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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征“六稅兩費”
【適用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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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六稅兩費”政策
第四章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財金(2022 271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關于浙江省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 [2022] 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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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
1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適用主體】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一)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上述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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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延緩繳納、政策延續及其他
第五章
(二)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符合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三)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四)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 (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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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30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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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適用主體】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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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自用及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自用及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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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適用主體】
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為支持公共交通發展,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5
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和印花稅
【適用主體】
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優惠內容】
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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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 道路客運站場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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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擔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的企業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適用主體】
承擔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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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適用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該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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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19〕7號)
《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延續執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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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適用主體】
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招用上述人員的企業。
【優惠內容】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額標準,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該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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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扶貧辦公室關于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19〕8號)
《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延續執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浙財稅政〔20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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