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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2022年第一期_副本_副本

詩以言志、文以載道,汲水即取水,汲,解釋為從井里打水:汲水、汲引,引申為形容心情急切、努力追求,如“汲汲于富貴”。井莫若深也,水則為生命之源,集且為匯聚、融合之意。《汲水集》表意為:汲取若水般的廣袤知識,匯集成冊,供大家以閱讀之;再層含義且是:一棵小苗、扎根大地、汲取水分、方可成為參天大樹。
梁任公扛鼎之作——《少年中國說》即言“少年智則國智,少年富則國富;少年強則國強,少年獨立則國獨立;少年自由則國自由;少年進步則國進步;少年勝于歐洲,則國勝于歐洲;少年雄于地球,則國雄于地球。紅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瀉汪洋。” 且是雄心壯志、氣吞山河。陳獨秀在《新青年》創刊詞中所述“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動,如利刃之新發于硎,人生最可寶貴之時期也。”青春之氣,躍然紙上。《汲水集》——一個懵懵懂懂的少年,蹣跚而來,咿呀學步地走到了我們的面前。
一個期刊,一個陣地,不僅是文字的堆砌,材料的匯集,更多的希望是:
思考而非凝滯的!
飽滿而非空洞的!
開放而非保守的!
進取而非退步的!
系統而非片面的!
發展而非倒退的!
2023年05月

卷首語

電子期刊二維碼

主? ? 任:張鵬省
副主任:王光友? ?楊佳強? ?李永毅?
編? ? 委:常? ?寅? ?任超偉? ?劉? ? 琪? ?徐? ?璐?
? ? ? ? ? ? ? 石亞男? ?茍? ? 濤? ?折? ? 麗? ?高崢嶸?
? ? ? ? ? ? ? 衛文娟? ?李? ? 悅
地? ?址:陜西省西安市經開區鳳 城八路168號
? ? ? ? ? ? ? 西北國金中心D座5樓
電? ?話: 029-61830019

堅守租賃本源? 服務實體經濟

Following the best practice for financial leasing,?
Serving the real economy.?

行業與政策解讀

目錄

央行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擬于今年審議?
轉型之路漫漫,多地延長監管過渡期期限
《關于延長天津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副局長趙萬兵:
滬融資租賃業今年預計對長三角科創企業新增投放400億元?
廈門自貿片區以“保稅+”破題、“創新+”賦能
打造全國重要的融資租賃產業集聚區
新型電力系統發展藍皮書推動多時間尺度儲能規模化應用
積極穩妥推進新型儲能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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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ABS掛牌新規簡析之融資租賃ABS?
出租人受讓融資租賃資產的五大問題?
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解、爭議與疏解?
從最高院大法官實務文章看“自物抵押”問題?
應收賬款質押在實務操作中的管控建議
增值稅立法的若干問題--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草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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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中交融資租賃公司秦航工5000起重船“直接融資租賃+經營租賃”
項目榮獲“2022年度上海融資租賃行業創新案例”??
融和資產戰略投資電池安全管理企業智鋰物聯

汪國平:創新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化轉型模式
融資租賃業持續發力支持重點行業領域
以融促產以產興融?租賃業與實體產業實現“雙向奔赴”
引金融“活水”助力中國制造-平安租賃主辦“智造領導力”租賃客戶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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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融資租賃:服務實體,不止于提供裝備
融資租賃公司深耕戶用光伏市場?加速賦能鄉村振興
首架國產大飛機C919?買家為東航國際融資租賃公司
安徽省首單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務落地安徽興泰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城投業務面臨被動和自主壓降
“中國康富國際租賃公司2023年度
第一期綠色定向資產擔保債務融資工具”成功發行
建設管理會計體系助力融資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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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中的我們

甲醇行業簡析
基礎資產的業務類型結構對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溢價的影響
進口企業視角下關于海關審價辦法的理解與思考
融資租賃業務中回購合同相關法律問題淺析
集團資金池業務涉稅分析
擁抱淺薄之自我,超越生命之幽暗——《自卑和超越》讀后感
融資租賃業的檔案地位與作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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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
? ? 與解讀

NO.01

ONE

汲水集? 02

01? 汲水集?

行業政策與解讀

THE INDUSTRY POLICY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5月31日發布通知稱,《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擬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共17件,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也就是說,央行起草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擬于今年進行審議。
1、《條例》是什么內容?
要明確的是《條例》是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在內的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上位法。其目的是搭建中央與地方監管協調機制,明確地方政府金融監管的職責權力,端正地方金融組織的發展定位,防范化解地方經濟組織風險。
2021年底發布的《草案》大量篇幅都是講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的權力責任,涉及七類機構發展定位的只有一段話,“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堅持服務本地原則,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區域范圍內經營業務,原則上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
據此可以判斷,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在內的七類地方金融組織的行業發展問題不是《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但這個問題是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地方政府,留出開口和過渡期。
2、地方對于跨省展業目前如何規定?
目前已出臺的各地監管細則并沒有規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允許跨省展業。
最嚴格的如吉林,要求省外機構在吉林開展業務的要進行事前報備。多個地區僅設置了異地分支機構的設立門檻和程序。如最新出臺的北京細則,要求滿足注冊資本5億元及以上才能設立分支機構,且需5000萬元營運資金。
從租賃聚集地來看,民營最多的廣東地區,其細則規定,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外資最多的上海地區,其監管細則出臺于《草案》發布之前,其中并無關于跨省展業和分支設立的規定。央企最多的天津地區,其監管細則至今未出臺,且已發布公告擬延長過渡期。

央行起草《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擬于今年審議

文章來源:全球租賃業競爭力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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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汲水集?

行業政策與解讀

THE INDUSTRY POLICY

3、租賃公司如何應對?
一個基本判斷是,《草案》雖為征求意見稿,但應不可能有方向性或重大內容的調整。
目前來看,無論經誰審批,要求什么條件,應該都會有一部分公司獲準繼續進行跨省經營,其目標客群、經營方式和業務模式應不會發生重大變化。
關鍵在于如果跨省經營的大部分公司歸于屬地化經營,其展業范圍大幅壓縮,目標客群大幅縮水,其注冊區域的優勢行業與特定公司的專業優勢未必匹配,其禁業區域的存量資產只能回收不能續租,資產質量堪憂,相當部分公司將面臨生存危機,并轉而形成再融資機構的風險。
對大多數公司而言,應早有進行調整的準備和行動。應當確立一種理念: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適于跨區域經營,事實上多數以中小企業和個人為目標客群的融資租賃公司是宜于屬地經營的,或者說并未充分具備開展跨區域服務中小和個人客戶條件。
如何就地發展?必須在深耕屬地中開拓新的業務增長點,在當地優勢產業中找,在支農支小中找,形成新業務模式。

轉型之路漫漫
多地延長監管過渡期期限

文章來源:金融租賃及融資租賃圈

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過渡期內達到規定的各項要求,原則上過渡期不超過三年。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特定行業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過渡期安排。
目前,江蘇、天津已發布了延長過渡期期限的相關通知。5月12日,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宣布延長《江蘇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
天津緊隨其后,5月15,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延長天津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擬將天津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外,安徽近期也加強了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布了《安徽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除了期限延長外,天津發布的《通知》還對融資租賃公司提出了聚焦主責主業、強化內控合規、加強租賃物合規管理三方面的要求。
具體來看,要求各融資租賃公司聚焦主責主業,增強金融服務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發揮“融物”特色功能,提升直接租賃、經營租賃業務比重,在帶動產業發展和服務國家戰略等方面發揮更加積極作用;強化內控合規,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持續健全公司制度,完善內控機制,強化內控合規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分級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防范業務風險;加強租賃物合規管理,找準市場定位、實現差異化發展,高度關注租賃物“適格性”問題,準確把握市場和功能定位。
多數融資租賃公司在集中度和關聯度相關指標上較難達標。有些公司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服務集團主業的,集團方面不允許其做市場化業務,因此,這些公司難以滿足此前監管提到的集中度和關聯度相關指標。不過,《辦法》第五十一條也規定了,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視監管實際情況,對租賃物范圍、特定行業的集中度和關聯度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于租賃物合規問題的處罰力度愈加嚴格。租賃物合規管理方面,租賃物“適格性”問題受到了高度關注,監管對于租賃物合規會有越來越嚴格的要求,原來的一些平臺類、政信類項目和一些管網構筑物項目確實在逐漸地壓縮。同時,監管部門正在引導企業更多地開展真正的設備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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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汲水集?

行業政策與解讀

附件1:關于延長天津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區金融局,各融資租賃公司:
為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規范監督管理,引導我市融資租賃公司依法合規經營,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以下簡稱《監管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現將關于延長我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安排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監管過渡期監管工作安排

監管過渡期內,我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安排保持不變,嚴格執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堅持審慎從嚴,強化合規監管,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加強公司治理、內控合規、風險管理等機制建設,以現場和非現場為抓手持續提升監管有效性,扎實做好風險防控,繼續穩妥推進機構“減量增質”,切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回歸主責主業,服務實體經濟。

附件2:《關于延長天津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安排的通知》起草說明

 一、背景情況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轉隸以來,我市嚴格貫徹落實銀保監會各項監管發展工作要求,在穩妥規范開展日常監管,切實做好風險防控工作前提下,持續優化租賃產業營商環境,不斷推動建設國際一流國家租賃創新示范區。在制度建設方面,先后制定出臺《關于加強我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引導我市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發展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意見》等文件,引導我市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THE INDUSTRY POLICY

 一、監管過渡期期限設置

按照《監管暫行辦法》,結合我市融資租賃行業監管發展實際,我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在原三年過渡期基礎上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過渡期結束前,市金融局將及時通知行業具體監管工作安排。

《關于延長天津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
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文章來源:中新經緯

為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規范監督管理,引導我市融資租賃公司依法合規經營,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等有關規定,市金融局制定了《關于延長天津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23日,相關意見建議請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郵箱sjrjjg2c@tj.gov.cn,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三、監管過渡期有關工作要求

監管過渡期內,各融資租賃公司要聚焦主責主業,增強金融服務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發揮“融物”特色功能,提升直接租賃、經營租賃業務比重,在帶動產業發展和服務國家戰略等方面發揮更加積極作用;要強化內控合規,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持續健全公司制度,完善內控機制,強化內控合規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分級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防范業務風險;要加強租賃物合規管理,找準市場定位、實現差異化發展,高度關注租賃物“適格性”問題,準確把握市場和功能定位。
監管過渡期結束后,對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有關規定、接受并配合監管的監管名單內融資租賃公司,我們將持續做好監管服務工作;對非正常經營類和違法違規經營類融資租賃公司,我們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推動市場出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新的融資租賃公司有關監管規定,則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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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與解讀

THE INDUSTRY POLICY

然而,由于此前以“類信貸”業務模式為主,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直租業務時存在著許多挑戰。“因為大部分公司此前做‘類信貸’業務居多,而直租業務涉及不同領域、不同行業、不同設備,對團隊和人員的專業化要求較高,而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并沒有在全國設置很多分支機構,在展業過程中沒辦法深入到某一個行業。當然,現在也有很多融資租賃公司開始招聘專業化團隊,鋪設分支機構去聚焦市場,只是目前體量還較小。”楊新亮說。
與此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在集中度和關聯度相關指標上較難達標。“目前來看,有些公司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服務集團主業的,集團方面不允許其做市場化業務,因此,這些公司難以滿足此前監管提到的集中度和關聯度相關指標。不過,《辦法》第五十一條也規定了,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視監管實際情況,對租賃物范圍、特定行業的集中度和關聯度要求進行適當調整。”楊新亮表示。
此外,近年來,監管部門對于租賃物合規問題的處罰力度愈加嚴格。“租賃物合規管理方面,租賃物“適格性”問題受到了高度關注,監管對于租賃物合規會有越來越嚴格的要求,原來的一些平臺類、政信類項目和一些管網構筑物項目確實在逐漸地壓縮。同時,監管部門正在引導企業更多地開展真正的設備租賃。”他表示。

2020年6月,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2號,以下簡稱《監管暫行辦法》),從完善業務經營規則、加強監管指標約束、厘清監管職責分工、明確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各地加強融資租賃公司事中事后監管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監管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監管暫行辦法》施行前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規定不超過三年的過渡期,同時規定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適當延長過渡期安排。為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規范監督管理,引導融資租賃公司依法合規經營,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結合我市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實際,市金融局起草了《關于延長天津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延長過渡期通知》)。

 二、起草過程

對銀保監會出臺的《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了深入學習研究,密切結合天津融資租賃公司聚集發展實際,總結行業監管轉隸以來日常監管工作的經驗成效,并征求有關區金融局、行業協會和部分融資租賃公司意見建議,形成了《延長過渡期通知》征求意見稿。

《延長過渡期通知》包括監管過渡期期限設置、監管工作安排和有關工作要求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監管過渡期期限設置,我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在原三年過渡期基礎上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二是明確監管過渡期監管工作安排保持不變,嚴格執行《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監管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規定,強化合規監管,切實引導融資租賃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三是提出監管過渡期有關工作要求,監管過渡期內,各融資租賃公司要繼續聚焦主責主業,強化內控合規,加強租賃物合規管理。同時,明確監管過渡期結束后將采取的監管措施。
政策解讀:
據《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過渡期內達到規定的各項要求,原則上過渡期不超過三年。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特定行業的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過渡期安排。
目前,江蘇、天津已發布了延長過渡期期限的相關通知。5月12日,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宣布延長《江蘇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日。
天津緊隨其后,5月15,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延長天津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擬將天津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過渡期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外,安徽近期也加強了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布了《安徽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除了期限延長外,天津發布的《通知》還對融資租賃公司提出了聚焦主責主業、強化內控合規、加強租賃物合規管理三方面的要求。
具體來看,要求各融資租賃公司聚焦主責主業,增強金融服務的政治性、人民性,充分發揮“融物”特色功能,提升直接租賃、經營租賃業務比重,在帶動產業發展和服務國家戰略等方面發揮更加積極作用;強化內控合規,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持續健全公司制度,完善內控機制,強化內控合規管理,建立健全資產分級分類制度和風險準備金制度,加強資產質量管理,防范業務風險;加強租賃物合規管理,找準市場定位、實現差異化發展,高度關注租賃物“適格性”問題,準確把握市場和功能定位。

 三、主要內容

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副局長趙萬兵:
滬融資租賃業今年預計對長三角科創企業新增投放400億元

文章來源:中國融資租賃

?5月30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副局長趙萬兵在“租投聯動·金融賦能”助力長三角G60科創走廊高質量發展大會上透露,截至2022年底,上海融資租賃行業對長三角區域科創企業資金投放近800億元,2023年預計對長三角區域科創企業新增資金投放400億元,涉及科創企業20000多家。
長三角G60科創走廊作為推進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重要引擎,始終抓牢科技創新這個關鍵變量,持續推進“科創+產業+金融+人才”高水平聯動融合發展,自2016年啟動建設至今,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的“含科量”不斷提高:科創板上市企業達到111家,約占全國的五分之一;高新技術企業4.42萬家,約占全國的八分之一,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90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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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萬兵表示,一直以來,上海始終堅持以高質量的金融服務供給助力長三角G60科創走廊高質量發展,加大金融支持長三角協同創新體系建設,加快構建廣渠道、多層次、全覆蓋、可持續的科創金融服務生態體系,協同推進原始創新、技術創新和產業創新,促進金融資本和科創要素深度融合,打造服務于實體經濟的金融護城河。
“融資租賃行業作為與實體經濟結合最緊密的新型金融力量,已經成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重要一環。”趙萬兵表示,近年來,上海融資租賃行業緊扣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主動謀求轉型發展,沿鏈拓展服務深度,以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為紐帶,以G60綜合金融服務平臺為依托,在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和生物醫藥等領域擴大投放規模,推動長三角區域產業能級提升和創新發展。
據透露,針對科創企業成長階段的不同特點,上海融資租賃不斷探索服務科創企業的新模式,為服務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據透露,針對科創企業成長階段的不同特點,上海融資租賃不斷探索服務科創企業的新模式,為服務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是通過融資租賃服務,助力初創企業購置設備升級技術、盤活存量設備等資產,有效緩解科創企業由于缺乏抵質押物而面臨的融資難題;
二是通過租投聯動,改善科創企業投融資生態。配合股權投資平衡租賃債權融資風險、降低科創企業融資成本,提供更加綜合、精準的金融服務方案,為科創型企業穩步發展注入“強心劑”;
三是推進產業對接,持續孵化成長。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自身的專業化背景和深耕的產業資源,為初創企業對接產業創造應用場景,快速推動科技創新的產業化進程,真正把科技轉化為生產力。
趙萬兵表示,下一步,上海將積極支持融資租賃行業針對科創企業著力提升金融服務能級,創新有針對性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供給,全力助推長三角九城市實現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和創新驅動發展兩大國家戰略,推動長三角G60科創走廊進一步放大效應、形成特色、打響品牌,為加快建成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創走廊和重要創新策源地貢獻金融力量。同時,我們也希望長三角九城市通過政府、協會、機構、企業之間進一步加強協同和交流,形成產業互補,共同構建新發展格局。

行業政策與解讀

THE INDUSTRY POLICY

廈門自貿片區以“保稅+”破題、“創新+”賦能
打造全國重要的融資租賃產業集聚區

文章來源:福建日報,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網

廈門自貿片區掛牌以來,將融資租賃列入重點建設的平臺之一,出臺相關扶持發展辦法,持續創新模式,形成全國重要的融資租賃產業集聚區。
截至今年2月,在廈門自貿片區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約400家,涵蓋飛機租賃、集成電路租賃、影視設備租賃、新能源等領域,現有租賃資產總額超過1000億元。今年以來,廈門自貿片區融資租賃企業聚焦建筑施工、光伏建設、新能源商用車等領域,持續加大業務拓展力度,預計一季度業務增速將超過50%。
“保稅+”破題——飛機融資租賃
飛機融資租賃是廈門自貿片區融資租賃中開展較早、成績最突出的業務,一直發揮著自貿試驗區融資租賃領跑作用。
“飛機作為我國主要進口大型設備之一,具有高價值、引進環節復雜、使用周期長等特點。隨著民航機隊規模迅速擴大,越來越多的航空公司傾向以‘租飛機’減少資金占用,增強機隊管理靈活性。”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財金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早在2014年,廈門積極申辦自貿試驗區時,即開始采用“邊申報邊創新”推動特色業務發展與創新,挖掘保稅區的“保稅+”功能,“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從無到有發展飛機租賃業務。
2015年9月,看好廈門自貿片區的區位優勢和政策環境,國內首家以二手飛機為主營方向的飛機租賃與資產管理企業——廈門飛機租賃有限公司成功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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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汲水集?

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表示,隨著二手飛機的交易、處置市場逐漸迎來高峰期,提前布局舊機業務,對盤活國內航空公司資產、豐富廈門自貿片區融資租賃業務結構、完善飛機租賃產業鏈意義深遠。
扎根廈門自貿片區多年來,廈門飛機租賃有限公司在飛機處置領域持續走在國內同行前列,處置方式從整機處置、飛機拆解進一步深入到發動機拆解。與此同時,依托廈門租賃產業和航空維修產業的基礎,越來越多租賃企業和他們的客戶選擇在廈門完成退租檢、客改貨、航材進出口等,有力推動了廈門飛機租賃全產業鏈條發展。
“發揮綜合保稅區的政策優勢,我們將繼續落實跨關區委托監管、形式報關等創新舉措,鼓勵特色融資租賃企業擴大高端裝備進口,支持融資租賃企業延展‘保稅+’功能,從進口、租賃、維修到后期處置等設備全生命周內支持降本增效。”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創新+”賦能——引入“金融水”澆灌產業優
從0到1邁出關鍵一步,廈門自貿片區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保稅進口”“跨關區異地委托監管”“保稅貨物交易免增值稅”等一系列政策優勢,引領帶動融資租賃產業發展。
政策加持下,廈門自貿片區持續以創新賦能,在多元融資租賃模式上大膽探索。
芯片設計行業是典型的技術、資金和人才密集型行業,設計企業擁有發明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商業價值和使用價值巨大的無形資產,但由于價值認定難、質押率低等原因,較難在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獲取融資支持。
2020年3月,在廈門自貿區管委會、市金融局等部門的支持下,區內芯鑫融資租賃(廈門)有限責任公司以紫光集團旗下紫光展銳的技術專利(無形資產)作為租賃標的,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以售后回租賃方式向紫光展銳投放14.5億元人民幣,作為技術研發經費,成為廈門自貿區首個大額無形資產融資租賃項目。
無形資產售后回租賃模式,將融資租賃標的從固定資產拓展到了無形資產,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進步和專利轉讓流轉的進一步通暢。芯鑫融資租賃自2018年成立以來,累計向集成電路企業投放資金近80億元,融資標的主要為集成電路生產設備、研發專利無形資產等。
以金融活水澆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只是一個縮影。由我國兩家電影龍頭企業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和華夏電影發行有限責任公司合資成立的中影華夏融資租賃,聚焦影視產業,設立兩年多來,為國內130多家影視產業鏈提供了服務,目前已實現了影視的“制、宣、發、放”全產業鏈覆蓋。
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融資租賃業是連接金融業和實體產業的紐帶,有利于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供給側改革,服務廈門“4+4+6”現代產業體系。片區成立以來,從物流車輛租賃到建筑機械租賃,再到飛機租賃、船舶租賃、大型設備租賃、綠色租賃,多個細分行業的數百家融資租賃企業先后入駐,融資租賃已成為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的有效渠道。
此外,自貿委還成立了融資租賃領導小組,建立快速聯動協調機制。同時,成立廈門自貿片區融資租賃專業委員會,鼓勵融資租賃企業依托行業協會進行業務交流、行業自律和規范發展。
好環境也引來了越來越多“金鳳凰”。去年,廈門自貿片區首家臺資融資租賃機構仲信國際融資租賃落地。“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優質的營商環境讓我們選擇落戶自貿區,從意向落戶到手續辦理,工作人員為企業提供熱情細致的服務,在這里我們有家的感覺,企業對未來發展充滿信心。”仲信國際融資租賃總監廖惠君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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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由國家能源局主辦,電力規劃設計總院、中國能源傳媒集團有限公司承辦的《新型電力系統發展藍皮書》(以下簡稱《藍皮書》)發布儀式在京舉行。《藍皮書》的發布,有助于統一行業內外對新型電力系統的認識,也標志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進入全面啟動和加速推進的重要階段。
《藍皮書》提出,以2030年、2045年、2060年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時間節點,制定新型電力系統“三步走”發展路徑,即加速轉型期(當前至2030年)、總體形成期(2030年至2045年)、鞏固完善期(2045年至2060年),有計劃、分步驟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在總體架構與重點任務方面,《藍皮書》提出要加強電力供應支撐體系、新能源開發利用體系、儲能規模化布局應用體系、電力系統智慧化運行體系等四大體系建設,強化適應新型電力系統的標準規范、核心技術與重大裝備、相關政策與體制機制創新的三維基礎支撐作用。

文章來源:儲能之音

新型電力系統發展藍皮書
推動多時間尺度儲能規模化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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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儲能部分,《藍皮書》提出:積極推動多時間尺度儲能規模化應用、多種類型儲能協同運行,緩解新能源發電特性與負荷特性不匹配導致的短時、長時平衡調節壓力,提升系統調節能力,支撐電力系統實現動態平衡。一是統籌系統需求與資源條件,推動抽水蓄能多元化發展和應用。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周期長,開發布局應統籌電力系統需求、站點資源條件,在滿足本地電力系統需求的同時,統籌考慮省際間、區域內的資源優化配置,合理布局、科學有序開發建設。積極推進在建項目建設,加快新建項目開工建設,重點布局一批對電力系統安全保障作用強、對新能源規模化發展促進作用大、經濟指標相對優越的抽水蓄能電站。創新抽水蓄能發展模式與場景應用,因地制宜開展中小型抽水蓄能電站建設,探索推進水電梯級融合改造,統籌新能源資源條件與抽水蓄能建設周期,持續推動新能源與抽水蓄能一體化發展。二是結合電力系統實際需求,統籌推進源網荷各側新型儲能多應用場景快速發展。發揮新型儲能支撐電力保供、提升系統調節能力等重要作用,積極拓展新型儲能應用場景,推動新型儲能規模化發展布局。重點依托系統友好型“新能源 + 儲能”電站、基地化新能源開發外送等模式合理布局電源側新型儲能。充分結合系統需求及技術經濟性,統籌布局電網側獨立儲能及電網功能替代性儲能。積極推動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構建模式,靈活發展用戶側新型儲能。推動用戶側智能有序充電,探索智能車網雙向互動新模式,有效發揮電動汽車儲能充放電資源的峰谷調節作用。加強源網荷儲協調調度,探索源網荷儲安全共治機制,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三是推動新型儲能與電力系統協同運行,全面提升電力系統平衡調節能力。建立健全調度運行機制,充分發揮新型儲能電力、電量雙調節功能。推動可再生能源制氫,研發先進固態儲氫材料,著力突破大容量、低成本、高效率電氫轉換技術裝備,開展大規模氫能制備和綜合利用示范應用。推動電化學儲能、壓縮空氣儲能等新型儲能技術規模化應用。優化新型儲能發展方式,充分發揮儲電、儲熱、儲氣、儲冷、儲氫優勢,實現多種類儲能的有機結合和優化運行,重點解決中遠期新能源出力與電力負荷季節性不匹配導致的跨季平衡調節問題,促進電力系統實時平衡機理和平衡手段取得重大突破。
在核心技術與重大裝備創新上,《藍皮書》提出,重點開展新型電力系統發展長壽命、低成本及高安全的電化學儲能關鍵核心技術、裝備集成優化研究,開發新型儲能材料,提升鋰電池安全性、降低成本,發展鈉離子電池、液流電池等多元化技術路線。研發適應新型電力系統需求的車載動力電池,構建電動汽車負荷聚集系統。大力推動壓縮空氣儲能、飛輪儲能、重力儲能、超級電容器、熱(冷)儲能等技術向大規模、高效率、靈活運行方向發展,開展關鍵技術研究及示范。在電力市場建設上,《藍皮書》強調,發揮價格政策的關鍵引導作用。持續深化電價改革,有序放開發電上網電價,完善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制度,推動各類電源、儲能、用戶積極參與市場,加快構建起有效反映電力供需狀況、功能價值、成本變化、時空信號和綠色價值的市場化電價形成機制,同步強化市場監管,引導電價在合理區間運行。深化輸配電價改革,推動輸電價格和配電價格分開核定,完善新型電力系統定價制度、理順電價結構,創新支持新能源更好消納的輸配電價機制。優化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價格機制,打破區域間能源輸送消費壁壘,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價格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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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穩妥推進新型儲能產業化

文章來源:儲能之音

不久前,我國首個高壓移動式儲能電站在河北投入使用。這種新式儲能電站,能夠實現靈活移動,發揮應急電源功能,保障電力可靠供應。以往儲能電站安裝位置固定,需要配套變壓器升壓,才能達到接入電力系統的電壓要求。移動式儲能電站采用新技術,大幅提升了利用效率。技術裝備不斷提升,成為新型儲能產業蓬勃發展的生動縮影。儲能是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支撐,它改變了電力系統即發即用、生產和消費同時完成的傳統模式。隨著我國新能源裝機的不斷增加,“新能源+儲能”模式已成為解決新能源消納難題的有效途徑。其中,抽水蓄能是當前技術最成熟、經濟性最優的儲能技術,已形成清晰的商業模式,適合規模化開發建設。新型儲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電力為主要輸出形式的各類儲能技術,包含鋰離子電池、液流電池、壓縮空氣儲能等。新型儲能建設周期短、選址簡單靈活、調節能力強,與新能源開發消納的匹配性較好,優勢逐漸凸顯,加快推進先進儲能技術規模化應用勢在必行。近年來,我國新型儲能行業在技術裝備研發、示范項目建設、商業模式探索、政策體系構建等方面取得進展,市場應用規模穩步擴大。截至2022年底,全國已投運新型儲能項目裝機規模達870萬千瓦,比2021年底增長110%以上。不過,新型儲能行業整體還處于發展初期,在核心材料、關鍵部件、系統集成、調度運用、安全防護等方面還有大量技術難題有待解決,要想形成可持續的商業模式仍需進一步探索。新型儲能具有多重價值,發展前景可期。《“十四五”新型儲能發展實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新型儲能由商業化初期步入規模化發展階段,具備大規模商業化應用條件。這為新型儲能的發展帶來了政策利好。在初具規模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新型儲能市場化發展,還需多措并舉疏解堵點。一方面,要著力推動新型儲能技術多元創新、加速技術更新迭代,不斷完善材料、部件、集成等上下游產業鏈,促進新型儲能成本下降。另一方面,要加快推進電力市場體系建設,促進新型儲能與電力系統各環節融合發展,為其營造良好發展環境。聚焦各類應用場景,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才能穩妥推進新型儲能產業化。新型儲能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支撐,也是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賽道。當前,我國新型儲能進入快速發展期,相關產業鏈加速布局,對能源轉型的支撐作用初步顯現。在行業由研發示范向商業化初期的過渡階段,堅持穩中求進,以技術創新為內生動力,以市場機制為根本依托,以政策環境為有力保障,定能推動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為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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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主要變化
《指引2號》相較于《確認指南》來看,更強調了盡調中要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重點關注相關主體償付風險。《指引2號》提出,對于單一現金流提供方占入池基礎資產余額比例超過50%的情形,且特定原始權益人及增信機構存在不利情形時,應當審慎確定基礎資產池。我們認為該內容的補充主要是為了緩釋由于基礎資產分散度不夠、占比較大的基礎資產惡化等因素導致的基礎資產現金流不及預期的風險。如果單一現金流提供方占比過大,即入池資產數量較少或者入池資產金額分布極不均勻時,很有可能一筆或少數幾筆資產表現欠佳就會對整個資產池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以慶匯租賃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違約事件為例,該期專項計劃基礎資產所涉承租人僅一戶,入池資產集中度過高,因證券風險與承租人信用狀況高度相關,當承租人經營惡化無法支付租金時,嚴重影響了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產生,最終導致了產品違約。可見,資產池的分散度對融資租賃債權類ABS尤為重要,當單筆資產占比過高時,需要審慎評估其合理性。
對于豁免分散度要求的資產池,《指引2號》強調了對債務人穿透識別,并通過底層涉及的相關業務合同的授權審批情況,對其商業合理性予以分析。即使專項計劃設置了外部增信,仍需關注基礎資產債務人的信用狀況,這體現出本次業務規則強化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基礎資產的信用,降低對增信機構的主體信用的過度依賴,從而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回歸資產信用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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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ABS掛牌新規簡析之融資租賃ABS

文章來源:“聯合資信”

2022年12月30日,上交所發布了4項資產支持證券業務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規則適用指引》第1—4號),內容涵蓋發行準入標準、信息披露、分類審核和特定品種四個方面。業務規則對上交所現有資產支持證券相關規則進行了全面優化和整合,將促進ABS產品設計更規范化、信息披露更透明化。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大類基礎資產》(以下簡稱“《指引2號》”),規范了大類基礎資產的準入規則(包含3大類7小類),細化和完善了已有業務規則的大類資產的準入條件、交易規則、現金流預測和參與方的要求等,并擴充了未有明確制度的大類資產的相關規則,引導市場夯實資產信用,強化質量控制。

二、租賃物主要變化

《指引2號》中強調了租賃物的權屬文件,提到租賃物的具體內容應當明確、可特定化,評估價值合理,并且首次明確規定了入池融資租賃資產應當具有“流通性、可處置性,不屬于公益性資產”,限制了流通性差且不可處置的公益性資產入池。
屬于公益性資產的租賃物難以處置且無法產生收益;租賃物的流通性、可處置性以及權屬問題將直接影響租賃物的可回收價值。上述內容的強調和補充,與融資租賃公司相關監管制度相配合,強化融資租賃業務的“融物”屬性,使租賃物能起到真正的風險緩釋作用,而非形同虛設,租賃物價值應可以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形成一定覆蓋。

三、涉及原始權益人與增信機構主要變化

業務規則強調“實質重于形式”,調整了對于原始權益人和增信機構的篩選標準;強調穿透識別,確保實際融資人應滿足原始權益人的要求,核查重要參與機構是否面臨重大不利變化。
在《指引2號》中調整了《確認指南》中對于原始權益人與擔保、差額支付等增信機構的主體評級達AA級及以上的要求,變更為要求“信用狀況良好”。這也突出了本次業務規則強調“實質重于形式”,逐漸擺脫對于主體信用的依賴,而回歸基礎資產信用。

一、基礎資產

(一)基礎資產的入池標準主要變化
業務規則明確了基礎資產原則上不拆分,不得附有權利限制,強調基礎資產不存在逾期且所涉債務人在征信系統中無不良與違約記錄,明確了入池資產的綜合年化融資成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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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指引2號》中提出,對于原始權益人是保理公司,基礎資產由保理公司受讓后轉讓專項計劃的,要穿透識別底層資產所涉及的融資租賃公司,也同樣要符合原始權益人的相關要求。這種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往往仍要承擔底層資產現金流的歸集和轉付義務,因此對其主體信用情況的核查仍然重要。
《指引2號》明確了對于特定原始權益人及增信機構、所屬企業集團或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不利變化與負面情形的具體要求。我們認為該內容的補充,主要是為了評估相關事項對所涉及參與機構持續經營能力、償付能力、融資環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基于此判斷對所涉及參與機構的服務質量與支持意愿的影響程度,進而考慮其對融資租賃ABS產品產生的影響。

四、總結

針對融資租賃ABS,《指引2號》較《確認指南》的細則做了修訂和補充,對一些實操中常見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答復。其中,最為主要的變化是加強了對租賃物合規性的核查要求,以及調整對于原始權益人和增信機構篩選標準的要求,強調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在業務操作層面,對拆分基礎資產的特定化、債務人征信數據核查、租賃物權屬有效性核查等細節進行了系統化規定,實現了在原有《確認指南》基礎上的進一步延展及充實,為融資租賃ABS項目實務提供了可循的更為全面和專業的業務標準。
本次業務規則的發布實施,也是與巴塞爾協議III框架下的STC標準接軌,向著“簡單、透明、可比”(“Simple, Transparent and Comparable”)的判定標準逐步趨同,對于規范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提升掛牌規則透明度,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融資租賃業務領域,在出租人與承租人履行一份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出租人基于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與另一出租人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業務形態較為常見,不少從業人員將上述交易模式稱為“轉租賃”交易。目前,上海、北京已陸續有法院認定兩家出租人之間的交易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部分地區的監管部門也不認可該等交易合規性。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出租人已經關注到上述交易模式存在的合法合規性風險并不再開展此類交易;另一方面,基于資產規模及業務拓展的需要,出租人仍然在尋找可以實現出租人資金融通、租賃資產規模增長的其他交易模式。
實務中,代替上述交易方式的操作方案主要包括兩種:第一種,通過保理交易模式,由保理人受讓出租人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產生的租金債權;第二種,通過資產轉讓模式,由新的出租人受讓原出租人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產生的租賃物權、租金債權以及其他的權利。本文就第二種方案即出租人受讓其他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資產涉及的法律實務問題做出討論。

出租人受讓融資租賃資產的五大問題

文章來源:金融爭議觀察

一、出租人受讓的融資租賃資產包含哪些內容?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4)第26條規定:“經銀監會批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發布)第5條規定:“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四)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或租賃資產……”由此可見,出租人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屬于監管層面允許的交易方式。但無論是《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14),還是《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0〕22號發布),都未解釋什么是“融資租賃資產”。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發布)第3條關于“金融資產”的定義,筆者嘗試總結融資租賃資產包括的內容如下:
1.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出租人有權收取的租賃本金、租賃利息、租前息、留購價款、違約金(或類似性質的款項)、損失賠償金(或類似性質的款項)、出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出租人基于融資租賃合同有權向承租人收取的其他款項。
2.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所有權、優先受償權、擔保性權利、保險權益以及其他與租賃物有權的權利。
3.為擔保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由出租人作為被擔保人簽署的相關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

二、出租人受讓融資租賃資產,是否需要通知承租人、擔保人?

4.其他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合同(例如回購協議、維修保養協議、遠期購買協議等)項下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和利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三條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一)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二)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由于融資租賃交易方案的多樣性,實務中每一份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增信措施及交易安排并不相同,出租人開展受讓融資租賃資產交易時,需要對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承租人情況、租賃物情況、增信方式、租賃物保險的購買情況、租賃物是否存在鎖定裝置等進行盡職調查。
如果不考慮通道類業務、短期過渡性交易等不以長期持有融資租賃資產為目的的交易,通常而言,出租人受讓融資租賃資產需要開展的盡職調查工作,與出租人簽署并履行一份新的融資租賃合同并無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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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4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第54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參考上述規定,如果出租人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后,未通知承租人的,則融資租賃資產的轉讓對承租人不發生效力。
實務中,部分作為轉讓方的出租人(以下簡稱原出租人)基于客戶關系維護的考慮,可能提出要求受讓融資租賃資產的出租人(以下簡稱新出租人)不通知承租人、擔保人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權利人發生變更的情況。該等情況下,新出租人、原出租人應當在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的相關合同中,就原出租人代新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款項后,向新出租人進行轉付的問題做出約定。
需要注意的是,筆者認為,新出租人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后,其已經成為了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權利人。不論是新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還是通過上述代收代付的方式收取租金,新出租人都是租金/租息發票的開具義務人。因此,即使出租人受讓融資租賃資產事宜不通知承租人的,基于發票開具方的變更,實務中完全實現承租人對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不知情的交易訴求,存在較大的難度。

三、出租人受讓融資租賃資產,是否需要重新辦理中登網融資租賃登記?

融資租賃資產發生轉讓后,新出租人取得了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后,為避免租賃物發生重復融資時新出租人無法對抗第三人,新出租人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中登網)辦理新的融資租賃登記,并由原出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注銷登記。

四、出租人受讓一份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資產,與受讓多份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資產,存在哪些本質差異?

筆者認為,新出租人受讓一份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資產,與同時受讓多份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資產的核心差異,在于新出租人受讓多份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資產時,由于多份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支付時間可能不同,新出租人需要對租金的回收進度問題予以重點考慮。常見的租金收取方案包括:
1.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相關合同附件詳細記載全部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支付金額、支付時間,新出租人嚴格按照原來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回收租金。
2.由新出租人、原出租人就租金的收取事宜做出代收代付安排。即由原出租人根據各份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先收取租金后,在每月固定的時間向新出租人轉付租金。但在該等交易方案下,新出租人、原出租人需要進一步考慮原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利息由哪一方出租人享有問題。

五、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存在哪些主要的交易風險?

筆者認為,除承租人、擔保人的信用風險外,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還可能存在以下常見風險:
(一)租賃物瑕疵導致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成立的風險
該等風險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的常見風險。在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中,除了租賃物適格性、原出租人對租賃物權屬文件的取得情況可能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成立產生影響外,如果原出租人未向新出租人交付全部的租賃物權屬文件;或在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開展前,租賃物已經被承租人再次開展了融資租賃或抵押融資導致中登網存在其他權利登記的,也可能對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產生影響。
(二)原出租人未向新出租人披露其已經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保證金
《民法典》第54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因此,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予新出租人后,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從權利應當一并轉讓,該等權利包括租賃保證金。在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中,確實存在部分原出租人故意不向新出租人披露其向承租人收取過租賃保證金的情形。該等情況下,由于承租人在融資租賃期末有權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就租賃保證金沖抵期末應付租金,或要求新出租人退還租賃保證金,新出租人將發生損失。該等損失原則上應由新出租人向原出租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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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存在手續費交易安排
劉貴祥大法官在《關于金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的理念、機制和法律適用問題》一文中指出:“……金融機構違反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政策規定,超出國家金融監管政策規定收取利息的,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無效;違規向中小微型企業收取貸款承諾費、法人賬戶透支業務承諾費、銀行承兌匯票敞口管理費、資金管理費、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禁止或限制收取的費用,或者在發放貸款時強制搭售保險收取高額服務費用等變相增加企業隱性融資成本的,應當認定無效。三是,違規收取的利息和費用的處理。對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違規收取的利息和費用,借款人主張依照《民法典》第561條、第670條的規定沖抵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目前,部分人民法院已經參考上述觀點,認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手續費的合同約定無效,或認定出租人收取手續費的交易安排本質上的意思表示仍然是收取利息,或認為出租人未提供手續費相應服務的證據并據此確認出租人無權收取手續費。
新出租人受讓的融資租賃資產如果存在手續費交易安排的,相應可能導致新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主張的債權金額減少。
(四)訴訟管轄約定可能存在爭議
就大部分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的相關交易合同而言,新出租人通常將把訴訟管轄條款約定為“因融資租賃合同簽署及履行產生的爭議由受讓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該等訴訟管轄約定在訴訟中可能存在風險。
例如,在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4民終1388號民事裁定書中,法院認為,雖然天乙公司與游文江約定“債權或追償權發生了一次或多次轉讓,則雙方確認由最終債權或追償權受讓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協議管轄法院的范圍僅限于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而本條文所規定的“爭議”系指原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而非與原本合同履行無關聯爭議,因此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亦應按原合同依法確定,必須為與原合同履行有實際聯系點的法院,而本案天乙公司與游文江雖約定“債權或追償權發生了一次或多次轉讓,則雙方確認由最終債權或追償權受讓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但該約定與原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無實際聯系,因此該項約定管轄內容無效,不能作為確定本案管轄權的依據。
如果參照適用上述案件的裁判觀點,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的相關交易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由新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可能面臨無效風險。從該角度分析,融資租賃資產轉讓交易通知承租人、取得承租人的知曉回執,并在回執中對訴訟管轄問題做出約定則顯得較為重要。

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解、爭議與疏解

文章來源:金融租賃及融資租賃圈

? 民法典對融資租賃的擔保化改造,進一步提升了對融資租賃交易結構的法律性質和權利義務關系理解的復雜性,給實務問題的解決也帶來了新的爭議。學界和實務界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討論甚至是爭論。
許建添律師、袁雯卿律師最新著作《融資租賃法律實務20講》的第一講,就此問題進行的深入的思考和梳理,并結合民商法基礎理論與行業交易實踐提出了新的闡釋,為我們理解這一問題,提供了新的視角。
有鑒于此,經許建添律師、袁雯卿律師授權,“法與思”特刊載該書的第一講《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解與主要爭議問題》全文,以供“法與思”學友參閱。
該書結合《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整理并加入了融資租賃實務交易中出租人關注度較高的問題,體系性地討論了融資租賃物、監管與合規、融資租賃交易、融資租賃資產保全等內容,深度融合融資租賃法律、監管規定、民法法理和行業實踐,亦值得推薦。
【目次】
一、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解
二、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論與實踐發展
三、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之五大爭議問題
(一)融資租賃功能化為擔保物權,是否意味著出租人的權利“降格”
(二)擔保功能化之后,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具有主從合同之分
(三)若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是否仍然具有擔保功能?
(四)出租人是否需要審查承租人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或公告?
(五)其他擔保物權一般規則是否全部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
《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在作《民法典(草案)》的說明時談到,草案“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可見,《民法典》第388條所規定的“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包括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將《民法典》合同編已經作出典型化規定的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買賣等交易形態予以“擔保功能化”。筆者以融資租賃為例,探討對于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解及存在的主要爭議問題。

一、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解

最后,融資租賃合同作為“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并不意味著融資租賃合同等于擔保合同,而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對出租人的債權起到擔保的功能。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具有擔保功能,這是從權利的客觀功能上來定位的,并非在法律上將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直接等同于擔保物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對出租人債權起到擔保作用的關于融資租賃物所有權的安排基本以融資租賃合同條款的形式呈現,因而其與典型擔保合同(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存有明顯差異,后者通常是主債權債務的從合同,是要式合同。所以,如果僅依此條規定認為融資租賃合同系屬純粹擔保合同則是誤入歧途,實際是融資租賃合同涵蓋動產擔保功能或曰特征,擔保絕非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目的,此也是其被稱為非典型擔保合同的原因所在。”(梅夏英,王劍:《后〈民法典〉時代的融資租賃法律治理》,載《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5期。)此外,并非所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都具有擔保功能,例如合同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的,此時租賃物所有權自始至終歸出租人享有,租賃物并不具有擔保功能。對于融資租賃交易而言,應當首先依照《民法典》合同編之相關規定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但一旦涉及物權上的關系,就應當適用《民法典》中關于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在這個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條規定得非常清楚:“……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這些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只有在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時,才適用《民法典》物權編和《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中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的規定在理論上也許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但對于實務而言,該規定明確了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具有擔保功能,不僅緩和了我國物權債權二分立法體系下的沖突問題,亦符合交易的實質,因此有學者稱之為《民法典》最偉大的條款之一。同時,《民法典》第414條創造了一切擔保物權優先順位均適用的通用性規則,稱之為擔保效力的“帝王條款”亦不為過。(參見龍俊:《民法典中的動產和權利擔保體系》,載《法學研究》2020年第6期。)不容置疑,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對實務的影響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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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論與實踐發展

首先,《民法典》第388條“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規定是功能主義的擔保觀念在立法上的直接體現。功能主義擔保觀念強調交易的本質,無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表現為何,只要其本質在于對債權起擔保作用,都將納入“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調整范圍,即“透過現象看本質”。對于融資租賃而言,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只是交易手段,其目的是用于擔保租金債權能夠獲得清償,是借助了所有權構造的交易模式達到擔保租金債權實現的目的。因此,透過融資租賃“所有權”的形式,可見其“擔保”的本質,“所有權”只是形式與手段,“擔保”才是目的。為了保障租金債權的實現,出租人在行使權利時,手段不能超過目的。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之后,出租人在任何情況下所獲得的利益均不得超過其租金債權總和。若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則出租人必須履行清算義務,將取回的租賃物價值與出租人的損失進行清算(“多退少補”),避免出租人因取回租賃物而獲得額外利益。
其次,融資租賃功能化在立法體現上,除《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之規定以外,《民法典》第745條規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條明確規定融資租賃的所有權亦需要經過登記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414條修改了已廢止的《物權法》第199條,增加了第2款“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從而將之改造為適用于一切擔保物權優先順位的通用性規則。《民法典》第414條第2款與《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互相呼應,只要實質上是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形態,如可通過登記進行公示,就承認其可以發揮功能化擔保物權的效力。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均屬于這樣的交易形態,并通過登記對抗規則消除了隱形擔保。
再次,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符合物權法定原則。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都是已經在《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交易類型,但承認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不違背《民法典》第116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所確定的物權法定原則。《民法典》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習慣法亦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一直采用以所有權的構造敘做融資租賃交易,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也形成了交易習慣。在此交易習慣下,租賃物所有權客觀上對租金債權起到了擔保作用,因此明確承認融資租賃交易的擔保功能,同樣符合物權法定原則。

如果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所有權被擔保化,即出租人以自己之物來擔保自己債權的實現,傳統觀念視之則似乎與我國法律中所有權的基本觀念相悖,但是客觀上融資租賃交易擔保功能化并非近期才提出的概念。雖然《民法典》是從法律層面首次“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事實上融資租賃項下的租賃物具有擔保出租人債權實現的功能早已有之,并且獲得了理論與實務的認可。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著作亦認可出租人的所有權僅具擔保功能。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租賃期間,出租人對租賃物有所有權,但此時出租人的所有權僅具擔保功能,系出租人收取租賃物的物權保障,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功能均為承租人所享有,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或者轉讓租賃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8月第2版,第37頁。)而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法院在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訴訟案件中,一方面判決支持出租人取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判決出租人應當就租賃物與承租人協議折價,或者將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承租人的債務,超過承租人付款義務的部分歸承租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承租人繼續清償。〔持有類似觀點的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津民初82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滬01民終1142號;上海金融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滬74民初172號。〕類似判決要求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清算,自然是符合《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14)第22條之規定,但背后亦體現了擔保功能主義的觀念。
由上可見,融資租賃交易擔保功能化在實踐中早已有之,只是未能通過法律予以明確,筆者認為并非《民法典》或《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發明了融資租賃交易的擔保功能,而是擔保功能本身即為融資租賃交易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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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之五大爭議問題

第一,在理論研究過程中,學者們早就注意到了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對租金債權的擔保功能。學理上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爭論已久,其中觀點之一為動產擔保交易說。(該觀點據說是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呂榮海所提倡。參見徐顯明、張炳生:《融資租賃合同法律性質探究》,載《寧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7年第2期。)事實上,國內早在1992年即有文章認為融資租賃除了同時具備買賣、租賃、借貸特征外,“還具有擔保的屬性”,“出租人保有所有權,意義并不在于真正的所有,而在于擁有價值權”,“融資租賃雖屬于合同之債,但卻具有某些擔保物權的特征”。“出租人在租賃期間雖享有所有權,但其實際上幾乎放棄了一切所有權所具備的功能,成為一種名義上的所有權。更確切說,是一種僅保存擔保功能的所有權,一種實際上的擔保物權……”(佟強:《關于融資性租賃問題的理論探討》,載《中外法學》1992年第2期。)還有觀點認為:“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的主要權能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所有權附帶的風險收益等也都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僅是名義的所有權,主要用于擔保租金債權的清償。”(邸天利:《非典型擔保共性解析》,載《政法論壇》2011年第1期。)雖然理論上的爭議未曾消弭,但主流觀點逐步接受了融資租賃之租賃物具有擔保功能。由上可見,在編纂《民法典》前,我國相關法律已有關于所有權保留買賣和融資租賃的規定,學理上也認可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權也都被認為具有擔保功能。
第二,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在《民法典》發布之前已經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有所體現。《合同法》第249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以下簡稱《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14))第22條規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同時,結合《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14)第21條之規定,出租人只能在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與請求解除合同之間二選一,而不能同時主張。若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并要求賠償損失,出租人所能實現的債權最多不會超過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且不論上述法律與司法解釋的立法者是否受到擔保功能主義理念的影響,但依照這些規定,租賃物在客觀上起到了擔保作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以下簡稱《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20修正))對《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14)的第21條、第22條除引用法條有所調整以外,其余內容予以完整保留。

(一)融資租賃功能化為擔保物權,是否意味著出租人的權利“降格”?
有觀點認為,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本來享有所有權,而《民法典》將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之后,出租人的權利就被“降格”了。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之后,出租人對租賃物只享有名義上的所有權,實質上為擔保權,出租人便不得再行使破產取回權而只得行使破產別除權。根據我國《破產法》之司法實踐,破產別除權的行使與保護本身存在較多限制,出租人認為破產取回權的地位明顯優于破產別除權。加上《民法典》合同編融資租賃章刪除了《合同法》第242條中“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規定,因此,有觀點認為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為擔保物權之后,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降格”為擔保物權。
筆者認為,且不論理論上關于功能主義立法與形式主義立法如何爭論不休,也不論融資租賃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是“所有權”還是“擔保物權”,對于出租人而言最需要的并不是“高大上”的權利名稱,而是在于規則的完善從而充分保障出租人的權利。
誠然,從形式主義角度看,融資租賃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無疑。但是,在所有權構造之下,出租人權利的行使面臨諸多困境。此類困境除前文提及的破產程序以外,又比如,既然所有權歸出租人,出租人就應對租賃物價值擁有完整的所有權,那為何依據《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14)第22條的規定,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后,還要將超出債權部分的租賃物價值歸還承租人?

筆者認為,與抵押、質押等典型擔保相比,融資租賃作為非典型擔保的特殊性在于前者的擔保物(抵押物或質押物)是可獨立于主債權債務關系的,而后者的擔保物(租賃物)與主債權債務關系完全融為一體而無法分割。融資租賃交易雖然集買賣、租賃、擔保于一體,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本身就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關鍵或核心,如果缺失租賃物則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成立。當我們在討論融資租賃交易擔保功能化的時候,并不需要把一份融資租賃交易區分為主債權債務合同與從合同。租賃物雖然起到了擔保的功能,但是租賃物同時也是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該特點與傳統的抵押、質押擔保存在主債權債務合同與從合同有明顯區別。
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不存在主合同與從合同之分。當出租人要通過處置租賃物實現其債權的時候,出租人的租金債權可理解為主債權,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則可理解為擔保權利。此時,與其說是融資租賃合同或其條款的從屬性,不如說是擔保權的從屬性。〔有學者指出,對物的擔保之從屬性應指擔保物權的從屬性,而非擔保合同的從屬性。現行法中規定的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既不符合從屬性的本質,也不符合區分原則的要求,值得檢討。參見李運楊:《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抑或擔保物權的從屬性?——以區分原則為視角》,載王洪亮等主編:《中德私法研究》(第19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21年版,第143~160頁。〕
(三)若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是否仍然具有擔保功能?
如前所述,既然融資合同是一體化的合同,不存在什么主從合同問題,那么亦不能依據《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之規定,依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而認定租賃物一定不具有擔保功能。在當事人虛構租賃物而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由于租賃物不存在,也不需要討論擔保功能問題。但是,根據學界關于物權變動有因性的闡述,設立物權的合同無效,相應的物權變動亦隨之無效,故,具有擔保功能的擔保物權效力亦不應例外。(劉貴祥:《民法典關于擔保的幾個重大問題》,載《法律適用》2021年第1期。)
但是對于以下兩種情形,筆者認為有探討之必要。
一方面,雖然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但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構成借貸或者其他法律關系的。例如,對于《民法典》第737條所規定的“虛構租賃物”,理論與實務中有觀點認為除了租賃物不存在以外,還包括低值高估或租賃物不適格的情形。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此時雖然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但依據《民法典》第146條第2款“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之規定,雙方仍然可能構成民間借貸或其他法律關系。同時,《融資租賃糾紛解釋》(2020修正)第1條第2款規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此時,即使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但雙方構成其他法律關系。只要租賃物是存在的,若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依法進行了登記,則租賃物對出租人的債權依然具有擔保功能,只是實際價值遠低于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的購買價格,擔保功能減弱。事實上,《民法典》施行之前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中法院認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屬于“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但同時以租賃物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為由支持出租人對租賃物主張抵押權。〔參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1154號。〕因此,若當事人之間構成其他有效的借貸或法律關系的,筆者傾向于認為租賃物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仍然具有擔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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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7條之規定,《民法典》第416條所確立的超級優先順位規則亦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這就意味著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的擔保性所有權具有優先于留置權以外的其他擔保權利的效力,已與完全所有權的效力相近。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出租人的權利其實并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影響。相反,《民法典》《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所規定的擔保物權規則以及租賃物上擔保權利沖突解決規則、承租人違約后出租人救濟程序等較功能化轉向前已有進一步明確,客觀上增加了融資租賃交易的確定性。
因此,《民法典》施行之后,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表面上功能化為擔保物權,但“擔保功能化”并不意味著出租人的權利“降格”,反而使得融資租賃交易的規則更加明確。只要融資租賃行業充分注意到這些變化并妥當應對,那么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對融資租賃行業而言利遠大于弊。
(二)擔保功能化之后,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具有主從合同之分?
《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該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作為“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被納入擔保合同的范疇,那么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具有主從合同之分?
一種觀點認為,融資租賃合同不存在主從合同的問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準確地說應為抵押權、質押權)與所擔保的主合同(準確地說應為因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在法律上卻是兩個獨立的合同。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是融為一體的。憑借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保有租賃物所有權以擔保出租人的租金債權。因此,對于融資租賃合同(甚至保理合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而言,不存在什么主從合同的問題。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對于《民法典》第388條之規定,“不宜機械地理解法條本意,而應根據非典型擔保合同或條款的情況之不同,相應地將其解釋為適用或者參照適用從屬性的規定,即有關擔保權益問題另行訂立合同的,其當然在成立、效力等方面對主債權債務合同形成從屬關系,適用從屬性的規定;有關擔保權益問題的約定未單獨訂立合同而是包含于主債權債務合同之中的,則應解釋為相應的條款從屬于決定合同性質和內容的主要條款,參照適用從屬性的規定”。(劉保玉:《民法典擔保物權制度新規釋評》,載《法商研究》2020年第5期。)

(五)其他擔保物權一般規則是否全部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條規定融資租賃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四類規則:一是有關登記對抗的規則;二是有關擔保物權的順位規則;三是有關擔保物權的實現規則;四是關于價款優先權等擔保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3頁。)
除此以外,筆者認為將來融資租賃實踐中還應當關注擔保物權一般規則可能帶來的影響。例如,《民法典》第700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依據該條規定,保證人不僅享有對債務人的追償權,還享有法定代位權,即若融資租賃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一方面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承租人追償,另一方面還可“代替”出租人的地位對承租人主張權利,包括出租人對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還包括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擔保物權)。當然,保證人行使法定代位權不得損害出租人的利益。
此外,就動產抵押而言,依據《民法典》第406條規定,如無特別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無須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即可任意處分抵押財產,不僅可以就該抵押物再為他人設定擔保,亦可自由轉讓給他人。然而,《民法典》第753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可見,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得參照《民法典》第406條的規定任意處分抵押物。盡管如此,筆者建議出租人依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43條的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禁止或者限制租賃物轉讓的特約條款,并在辦理融資租賃登記時將該特約條款予以一并登記。
由上可見,雖然依照《民法典》及《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之規定,融資租賃交易發生功能化轉向,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殺融資租賃交易與抵押、質押等典型擔保的區別,更不能認為擔保物權一般規則全部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在具體實踐中還應當謹慎對待。正因為如此,《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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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情況下租賃物歸屬問題,主要依據《民法典》第157條及第760條規定進行判斷。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760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筆者認為,第760條是對第157條規定的補充,當事人的約定應當優先適用。在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此時出租人即可對租賃物主張優先受償權。若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則出租人喪失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自然也無法對租賃物主張優先受償權。
(四)出租人是否需要審查承租人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或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6條、“九民會紀要”中“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部分的內容、《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7條至第9條之規定,債權人接受公司擔保的,必須審查公司出具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若公司是上市公司,債權人必須審查上市公司的公告。因此,對于普通公司,“凡擔保,必決議”;對于上市公司,“凡擔保,必公告”。
由于融資租賃交易被視為具有擔保功能,那么出租人在與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出租人是否也必須要求承租人出具決議或作出公告?
筆者認為,從合規角度考慮,出租人一般都會要求承租人出具相關決議或公告。但是,《公司法》第16條規范的是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問題。融資租賃業務中,即使融資租賃項下的所有權被視為擔保物權,承租人作為擔保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出租人,目的亦在于擔保承租人自身的租金債務,而非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也明確,《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9條的初衷是通過規則防止境內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損害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由于境內上市公司為自身債務擔保并不是違規擔保,所以該條的適用范圍是境內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境內上市公司對自身債務提供擔保,不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9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56頁。)因此,筆者認為即使出租人未審查承租人出具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或公告,也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對承租人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也需要注意,在共同租賃的業務中,存在多名承租人,其特點在于多名承租人共同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一方,與出租人達成融資租賃交易。實踐中此種交易模式存在被認定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擔保”的法律風險。若出租人未依據《公司法》第16條之規定審查相關決議或公告,則相關融資租賃合同可能對該承租人不發生效力。因此,為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筆者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辦理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要求承租人出具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或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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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高院大法官實務文章看“自物抵押”問題

文章來源:中建投租賃 陳鳴葉

“自物抵押”是指融資租賃出租人在自己擁有所有權的租賃物上為自己設定抵押權,是車輛融資租賃業務普遍采用的操作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對“自物抵押”的法律效力存在認識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發表《民商事審判幾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肯定了“自物抵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了處理相關司法爭議的寶貴意見,值得融資租賃公司關注。

一、“自物抵押”產生的背景

在車輛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雖然購買了車輛,獲得車輛的所有權,但卻要面臨如何防止承租人擅自將租賃車輛賣給第三人的難題。這一難題主要是源于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車輛屬于特殊動產,存在中國人民銀行和交通管理部門兩套登記系統。
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和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融資租賃登記統一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公示系統(中登網)辦理。但車輛、船舶、航空器是特殊動產,可以在中登網登記,也可以在各自的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兩套登記系統尚不能實現聯動。
第二,由于實踐操作的各種限制,出租人難以在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所有權登記在出租人名下。
特殊動產中的船舶、飛機登記都會載明所有人是出租人,使用人是承租人。但車輛要受出租人購買車輛配額及承租人辦理運營資質等因素的限制,只能在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所有權登記在承租人名下。
第三,二手車輛交易頻繁,承租人如將車輛擅自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極有可能不知融資租賃關系的存在而僅查詢車輛管理部門的登記,完成買賣交易。
車輛因其保值性好、流通性好的特點,屬于非常適合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物,車輛的處置價值和使用價值起著保障融資租賃租金回收的重要作用。由于在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權人為承租人,如果承租人與第三人發生機動車買賣的真實交易,將給融資租賃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為了解決上述難題,融資租賃交易實踐中出現了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并在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做法,行業內將其形象地稱為“自物抵押”。

二、關于“自物抵押”的爭議

《民法典》實施前,為了解決融資租賃交易中動產租賃物無法定登記機關的問題,原《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確認了“自物抵押”的公示效力。《民法典》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修改《融資租賃司法解釋》時,認為有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制度后,實踐中不會再出現“自物抵押”的現實需求,因此刪除了第九條“自物抵押”的規定。
但如前所述,在車輛融資租賃這一特殊領域,“自物抵押”仍然有存在必要。由于認可這種“自物抵押”的司法解釋已經不復存在,“自物抵押”容易使承租人甚至法院認為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業務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抵押貸款”,影響對出租人所有權的認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對“自物抵押”的觀點

劉貴祥大法官認為,對于出租人在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自物抵押”,應認可其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亦應認可“自物抵押”的物權效力。
“自物抵押”存在現實合理性
在車輛“雙軌”登記的現行制度下,出租人從保護自身權利出發,再行辦理抵押登記是一種保障措施。法律并未對“自物抵押”做出禁止性規定,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制度也未規定融資租賃登記與抵押登記只能選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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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院大法官的觀點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指導意義

“自物抵押”在法理上不存在悖論
首先,融資租賃出租人所享有的租賃物所有權本身就具有擔保功能,與“自物抵押”在功能上無實質差別。其次,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七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該規定到實踐中已形成共識,“自物抵押”與該規定本質相同,也應予以肯定。
“自物抵押”符合抵押登記的表面形式
從車輛管理部門登記上看,車輛所有權形式上還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符合以他人之物為債權人設定抵押的表征。

應收賬款質押在實務操作中的管控建議

文章來源:誠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趙麗

《擔保制度解釋》第61條“禁反言”原則規定,如果次債務人確認了應收賬款真實性,應當向質權人承擔付款責任。但實踐中,次債務人如果主張書面確認的印章是私刻的,法院還是要審查質權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此外,如果次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質權人負有應收賬款具有真實性的舉證證明義務。應收賬款質押在司法實務中被支持、能夠實際發揮增信效用,需要具有真實性、特定化等特點。
1.基礎合同及相關憑證:需要核實基礎合同簽署、審批及備案(如需)情況,以及主合同期限內續簽的相關合同。同時,需要交叉核實銀行付款流水單、發票、交付單據,也即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等的一致性、合理性、有效性。
核實基礎合同時,還要重點審核基本條款是否完備,特別關注主體、付款方式、付款金額、付款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條款。如果基礎條款不完備,形式簡單,需要關注。如果基礎交易合同中有先款后貨約定、有限制轉讓、質押約定的,則不適合辦理應收賬款質押。對于基礎交易合同效力需要有權方進一步審批或備案的,待完成后方可接受相關應收賬款質押。
2.資質方面:需要核實出質人、次債務人的經營范圍、資質,是否與質押應收賬款金額、基礎交易合同、標的等相匹配。
3.交易背景方面:核實出質人、次債務人經營規模是否與質押應收賬款金額、基礎交易合同相匹配;核實次債務人與出質人是否存在過業務往來合作關系,是否有履約記錄,是否發生過重大違約和經濟糾紛,如果沒有業務往來合作關系,建議提高警惕,避免出現私刻公章,虛構基礎交易的情形。
4.次債務人的確認函件:應當發函通知次債務人并取得相應回執,至少應當發函向次債務人確認。次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如次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又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質權人的優先受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應收賬款賬號專用化、特定化:應收賬款質押賬號應當專用化、特定化,不宜和其他資金往來混同,否則存在因無法舉證質押標的與法院扣劃款項的同一性,而被法院駁回執行異議的風險,最終導致質押款項被其他債權人扣劃的情況。(2020)蘇13民終4524號案例中,質押標的是電費,但電費回款賬號中既有電費收入,又有其他運營資金,法院認為質權人質押的僅為電費,而目前法院扣劃的賬號中有電費也有其他資金,質權人無法舉證質押與法院扣劃款項的同一性,未支持質權人請求,法院將款項扣劃支付了其他債權人。

一、應收賬款質押標的適格性方面

應收賬款質押標的是否適格關系到質權是否設立、是否落空等根本性問題:
1.金錢債權:可質押的應收賬款應當是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2.具有可轉讓性:可質押的應收賬款應當具有可轉讓性,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付款請求權不得進行應收賬款質押。
3.主體適格:機關法人、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主體原則上不適合辦理應收賬款質押。
4.權利瑕疵排除:在開展應收賬款質押前,應當確認質押的應收賬款不存在司法凍結、已被質押、轉讓、保理等情況。

二、基礎交易真實性、特定化方面

三、次債務人抗辯權的限制與約束

1. 交易合同中次債務人的抗辯權利:核查應收賬款是否已滿足付款條件。附有生效條件、生效期限的基礎合同,審查相關條件、期限是否滿足。附有解除條件的基礎合同,應核查解除條件滿足的可能性,必要時要求次債務人出具放棄解除權的書面承諾。如果是雙務合同,需要核實出質人是否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及相應安排。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融資租賃行業中對于車輛融資租賃是否要繼續辦“自物抵押”長期存在困擾。本次最高院大法官的實務文章全面透徹地分析了“自物抵押”的法律性質,為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自物抵押”提供了理論支持。因此,在車輛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務必要辦理中登網所有權登記和車輛管理部門“自物抵押”登記,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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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及抗辯限制:應當在發函確認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同時,取得次債務人書面承諾,內容包括: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就基礎交易合同、付款賬號等作出任何變更、承諾放棄對質權人的抵銷權及抗辯權。
3.次債務人資信情況:質權人應當關注應收賬款的回款情況,定期向次債務人發出詢證函,防止應收賬款被挪用。了解次債務人的經營情況、資信狀況和償還能力,如果次債務人已經不實際經營或債務纏身,質權也很難實現。

四、中登網登記內容及程序

1.質押財產特定化登記:在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權人應當準確描述擬質押的應收賬款,使之特定化,具有可識別性,避免使用過于概括的描述方式。如債務人、基礎合同編號、金額、期限等要素,還需要明確是現有基礎合同及續簽合同的付款請求權,并在中登網上傳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基礎合同、質押財產清單等。
2.禁轉登記:《民法典》第445條第2款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出于防范應收賬款轉讓的風險,應當按照《統一登記辦法》第9條規定對應收賬款禁止或限制轉讓作為登記內容。
3.銀行賬號登記:如果各方約定了回款特定賬戶,建議一并進行登記。《擔保制度解釋》第61條第4款規定,就特定賬戶內的款項,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該規定回應了曾在司法實踐中產生的回款賬戶性質不明的問題,有觀點認為回款賬戶不滿足保證金賬戶的特性,就回款賬戶內的資金其他法院依然可以凍結、扣劃。現該規定明確了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效力及于已經支付至出質人賬戶的應收賬款回款,也與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014號案中的裁判觀點一致。
4.展期登記:《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統一登記辦法》均規定,應當根據主債權履行期限合理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最短1個月,最長不超過30年。在登記期限屆滿前,質權人應當申請展期,避免質權失效。

五、賬戶監管

實務中常見的賬戶監管方式有銀行監管和非銀行監管,銀行監管方式往往有銀行提供制式范本合同,提供的可修改條款、個性化服務較少,本文重點就非銀行監管方式展開,該等方式一般通過質權人和出質人自行協商安排,監管方式較為靈活,可就違約責任、監管方式、賬戶使用限制做出更多個性化的約定。
1.違約責任方面:如果僅僅單就賬戶監管設定則違約金通常不應超過合同標的金額的20%,就出質人來講,約束非常有限,因此,在融資租賃作為主合同的應收賬款質押中,應當將主、從合同的違約責任做一個體系化的約定,約定質權人有權加速到期,要求償還全部租金的權利,則能夠更大限度的保護質權人權利。
2.賬戶權限管理方面:應當就出質人的監管賬戶相關權限進行限制,比如對監管賬戶、 U盾、預留印鑒等任何可能影響質權人對監管賬戶進行監管或控制的變更行為;利用監管賬戶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以及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監管權利的行為。

3.質權人權利明晰:在出質人資信能力下降等特定情形下,質權人有權處分監管賬戶中的全部資金,且有權拒絕出質人提出的任何資金劃轉 、提取申請,直至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被清償完畢為止。
4.監管方式:質權人持有復核KEY并加蓋預留印鑒印章后其他方式來對賬戶進行監管,賬戶變動應當由質權人許可或知悉。監管賬戶資金應優先用于歸還質權人,并就監管賬戶內是否留存全部款項、最低限額款項、提取金額或次數等做出約定。質權人有權進行日常監管,可隨時查看賬戶資金余額情況、授權質權人在監管賬戶中凍結款項,向質權人名下銀行賬戶直接劃轉。
最后,應收賬款質押的確帶有信用擔保的屬性,但作為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出質人破產時,質權人可就其應收賬款優先受償。同時,要將應收賬款質押這個擔保物權落到實處,則需要在開展前期就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等進行完備的審核工作,受限于篇幅和實務操作的復雜性,本文不能一一列明,具體業務操作中還需根據項目特點就相關核查手段、節點、風險點進行持續細化和完善,才能更好的發揮應收賬款質押這項擔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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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立法的若干問題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草案)》的分析

文章來源:稅務研究

2022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草案)》(以下簡稱《增值稅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并于12月30日正式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之前,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已有12個稅種制定了法律。隨著《增值稅法(草案)》的首次審議和公開征求意見,我國稅收法定加快落實,稅收立法再進一程。總結歸納《增值稅法(草案)》的進步和缺憾,并提出相應的修改建議,對完善增值稅立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一、《增值稅法(草案)》的重大進步

增值稅立法是增值稅改革的關鍵歷史節點。在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背景下,增值稅立法需要建立優良的稅法制度,包括強化對納稅人抵扣權的保護、進一步簡并稅率和征收率以維護稅收中性原則、調整因稅法規定不合理而給納稅人造成的額外負擔、對征稅范圍等稅制要素的規定更加清晰明確等。在簡化稅率、優化增值稅制度的背景下,增值稅立法需要鞏固前期稅率減并、留抵退稅的改革成果,同時參考國際經驗并結合我國現狀,進一步調整優化稅制。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增值稅法(草案)》在四個方面取得了較大進步,對完善增值稅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一)視同銷售規則回歸立法本意
增值稅視同銷售規則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兩點。一是反避稅。以無償贈與貨物為例,若不作視同銷售處理,市場主體可能采取互贈等價值貨物的方式規避應稅交易。二是防止抵扣鏈條斷裂。仍以無償贈與貨物為例,若不作視同銷售處理,贈與方不因贈與貨物產生銷項稅,此時對贈與方的進項稅處理有兩種選擇:(1)允許贈與方在其他銷項稅中抵扣贈與貨物的進項稅,將導致贈與方其他銷售業務本應負擔的增值稅納稅義務降低,減損國家稅收利益;(2)要求贈與方就贈與貨物作進項稅轉出,將導致贈與方承擔贈與貨物在以前流轉環節的全部增值稅,而受贈方因無法確認進項稅,在后續銷售受贈貨物時,承擔了受贈貨物在以前流轉環節和本環節的全部增值稅,即對貨物在流轉到贈與方之前的全部環節的增值額重復征稅。無論是反避稅還是防止抵扣鏈條斷裂,視同銷售規則的設置必須具有必要性,以實現上述目的為限,防止其被濫用成征稅規則。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關于交付代銷、代銷、機構間移送等行為均作視同銷售處理,超越了視同銷售的本意,不當增加了納稅人義務。尤其是非包銷的代銷行為,代理方取得銷售款項轉付給委托方,完全可以適用代收代付款項免于計入銷售額的規定,并不就銷售款項確認應稅收入。總體而言,對視同銷售規則的調整回歸了視同銷售原則的立法本意,減少了因稅法規定不合理給納稅人造成的額外負擔。
(二)簡并征收率維護稅收中性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在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對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勞務派遣服務及安全保護服務等應稅交易規定了5%的征稅率。《增值稅法(草案)》第八條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征收率為百分之三”,并未授權國務院作出例外規定。對征收率的簡并一方面可以降低原適用5%征收率項目的稅負;另一方面也實現了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的統一,維護了增值稅的稅收中性原則。此外,目前對出租住房、銷售自用的固定資產、二手車經銷等應稅交易規定了5%征收率減按1.5%、3%征收率減按2%、3%征收率減按0.5%等優惠征收率,這些情形均屬于減免稅優惠,并非其他檔次的征收率,在增值稅立法后仍可繼續保留,支持相關行業、交易的發展。總體而言,簡并征收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間接稅負擔,維護了稅收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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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抵扣項目更加合理
增值稅制度中關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相關規定系對納稅人抵扣權的限制,這一限制應當主要基于三種情形:其一,未真實發生采購支出;其二,抵扣憑證不合法;其三,進項稅額與納稅人生產經營行為無關。其中,前兩種情形由其他條款規制,不得抵扣項目條款主要關涉第三種情形。有學者指出,對于進項稅與生產經營相關性的判斷,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三個步驟:第一,進項稅是否與某一特定的銷項交易相關聯;第二,進項稅是否與納稅人經濟活動中的部分活動相關聯;第三,進項稅是否與納稅人的整體經濟活動相關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不得抵扣的規定已于2019年廢止)。這種“一刀切”式的立法主要考慮到購進這些服務很難與企業某一特定銷項交易建立關聯,而先入為主將其作為企業自身消費項目對待,但忽略了這些服務現實中可能與企業部分或整體經濟活動相關聯。例如,企業采購餐飲服務通常情況下系提供給員工就餐,構成企業自身消費項目,但對于酒店業等特殊行業,企業采購餐飲服務可能系用于向客人提供餐食,并將餐飲服務一并計入住宿服務當中核算,與企業整體經濟活動相關聯。《增值稅法(草案)》將貸款服務從不得抵扣項目中剔除,并將不得抵扣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限制為“直接用于消費”的情形,更加符合企業經濟活動的需要,也反映出立法者對“進項稅相關性”的基本態度,即除最終消費者負擔的進項稅與生產經營無關外,貨物、服務流通鏈條上的各類主體負擔的進項稅原則上都與生產經營相關。總體而言,這種立法選擇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納稅人進項抵扣權,減少了因稅法規定不合理給納稅人造成的額外負擔。

二、對《增值稅法(草案)》的修改建議

盡管《增值稅法(草案)》取得了上述進步,但仍存在納稅人抵扣權未得到充分保護、視同銷售規則可能給納稅人造成額外負擔、金融商品定義不明確導致實踐中對征稅范圍可能存在爭議、稅率檔次仍然偏多不利于稅收中性、預繳制度不盡合理增加納稅人義務等不足。對此,我們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強化對納稅人抵扣權的保障
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對進項抵扣的規定主要見于第八條、第十條,即采用“正面列舉+反面列舉”的立法模式,明確列舉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增值稅法(草案)》對進項抵扣的相關規定見于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相比之下,將“正面列舉”的部分改為“正面概括”,即“納稅人應當憑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對“反面列舉”的部分糅合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并進行了部分調整。然而,“正面概括”并不意味著《增值稅法(草案)》放松了對抵扣憑證的監管,這種調整主要因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很多票據被賦予了抵扣功能,如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在增值稅法中予以列舉難以窮盡。“正面概括”意味著目前進項抵扣仍然采用“法律形式+經濟實質”的雙重規制模式,即經濟實質上必須真實發生了采購行為,法律形式上必須取得合規抵扣憑證。

(三)明確納稅人留抵退稅權
《增值稅法(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予以退還”,將留抵退稅調整為一種常態化機制。實施留抵退稅的理論前提是解決進項稅額的權利歸屬,對這一問題主要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留抵稅額是國家稅收權益的組成,不能直接退還給納稅人;另一種觀點認為,留抵稅額是納稅人的權利范疇,應當允許納稅人處分。從征稅原理而言,納稅人應當就貨物、服務在本環節產生的增值額繳納增值稅,但納稅人承擔的進項稅額系貨物、服務在以前全部環節產生的增值額所應繳納的增值稅,即“代為負擔”以前環節全部納稅人的納稅義務,而與其自身的納稅義務無關。正因如此,進項稅額代表了納稅人對國家的稅收債權,這種債權當然也應當允許以退稅的方式實現。此外,留抵退稅本質上是將貨物、服務流轉至本環節前負擔的全部增值稅先退還給納稅人,待本環節發生應稅交易時再就銷售額全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留抵退稅僅僅是獲取了進項稅額的時間價值。現實中,納稅人期末出現留抵稅額往往是由于產品積壓、前期基礎建設投入高、政策變動等因素,當市場好轉、產出穩定、政策運行平穩后,納稅人即可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前期退還的留抵稅額最終還是會歸屬于國家。即便納稅人最終破產,在剩余財產處置和分配時,也會產生銷項稅額,且破產環節新增納稅義務屬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范疇,可以即時受償,國家稅收利益不會受到嚴重影響。總體而言,留抵退稅常態化降低了納稅人承擔的間接稅時間成本,增強了市場主體信心,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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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與解讀

THE INDUSTRY POLICY

基于此,本文建議在視同銷售情形下,直接以進項稅額確定銷項稅額。這一方面可以避免增加企業稅負,另一方面也可以實現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延續。盡管如此調整不利于實現反避稅目的,但反避稅本身也應當由專門條款予以規定,不應賦予視同銷售規則過多功能,且反避稅不宜采取“寧枉勿縱”的態度,如無償贈與貨物的,原則上不應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只有確實發現納稅人以互贈方式避稅的,才需要作出相應調整,否則將對經濟活動產生不當扭曲。
(三)明確金融商品的范圍
在2019年11月公開的《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中,將銷售金融商品列為征稅范圍之一,賦予了金融商品獨立地位。但本次征求意見的《增值稅法(草案)》卻將銷售金融商品從征稅范圍剔除,預計仍將采取財稅〔2016〕36號文件的做法,繼續將銷售金融商品作為提供金融服務。一方面,金融商品轉讓與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具有同一性,屬于物權轉移的范疇,列入金融服務中與其法律性質不符;另一方面,無論采取何種立法模式,隨著金融市場的高速發展,對金融商品的范圍都需要進一步明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在關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注釋中對金融商品的規定主要采取“正面列舉+兜底”的立法模式,將金融商品定義為“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其他金融商品又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這種“大而化之”的定義在稅收執法中容易產生爭議,也可能導致執法機關作出擴大解釋,將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的行為也納入征稅范圍,不當增加納稅人負擔。
目前,在其他部門法中尚未對金融商品作出法律定義,而在實踐中對金融商品的定義也爭論頗多,增值稅法宜從征稅原理角度,對金融商品作出獨有定義。本文認為,金融商品應當包含兩大特征:一是必須在金融市場中進行交易,對于金融市場以外借助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即可實現交易的(如有限公司股權),不能納入金融商品范疇;二是必須具有商品性,表現為其價格可以受市場環境、供需結構影響產生較大增值,對于價格主要以固定價值為基礎浮動的(如應收賬款債權),不能納入金融商品范疇。
基于此,本文建議對金融商品作出抽象性定義,明確其稅法概念,同時考慮到實踐中的具體情形,有必要參照《增值稅法(草案)》第五條不屬于“應稅交易”的規定,對爭議高發的、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范疇的行為加以明確。
(四)進一步簡并稅率檔次
《增值稅法(草案)》平移了一般納稅人13%、9%、6%、0四檔基本稅率,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簡并為3%一檔,共計保留五檔稅率。從國際增值稅立法情況看,截至2022年6月,世界上152個國家(地區)中僅有13個國家的增值稅稅率檔次超過四檔,稅率檔次在二檔到四檔之間的有131個國家,占比高達86.18%,稅率檔次在二檔到三檔之間的有103個國家,占比也達到67.76%。相比之下,《增值稅法(草案)》確定的稅率檔次仍然偏多。

從稅法原理看,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納稅義務意味著納稅人對國家負擔稅收債務,而抵扣權則意味著納稅人對國家享有稅收債權,抵扣權和納稅義務在增值稅法中同等重要。《增值稅法(草案)》在保障國家征稅權方面規定得非常充分,包括但不限于視同銷售規則、不得抵扣規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方面的種種細化規定,但是在抵扣權方面則顯得過于粗糙。首先,在總則中沒有明確納稅人的抵扣權利,沒有將抵扣權和納稅義務提升到同等地位;其次,對抵扣憑證的限制意味著即便發生了真實采購行為,也可能無權抵扣,而在實踐中,貨、票、款分離是很常見的現象,正常交易模式很可能不滿足合規抵扣憑證的要求;最后,在抵扣權利發生時間方面,沒有任何具體規定。
基于此,本文建議對《增值稅法(草案)》作出以下修改。第一,在總則中明確抵扣權是納稅人基本權利,納稅人采購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即享有抵扣權。第二,對于取得不合規抵扣憑證的情形,允許納稅人予以補正,或通過其他材料佐證采購真實性并據以扣除。對此,有觀點認為這將會助長虛開違法犯罪活動。但從虛開犯罪發展歷史看,虛開犯罪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的爆發,源于國家賦予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功能。如果弱化抵扣憑證功能,減輕稅收征管對抵扣憑證的依賴,虛開的風險將遠遠高于收益,反而會遏制虛開勢頭,也與“以票控稅”向“以數治稅”轉變的政策導向契合。此外,對合規抵扣憑證的限制本質上系減輕稅務機關責任,增加納稅人義務。例如,上游銷售方未開具發票、未依法納稅,下游采購方從第三方購買發票抵扣的,因第三方發票構成虛開,下游采購方需作進項轉出,即便上游銷售方長期未被查處,也可通過限制下游抵扣權的方式保障國家稅收利益。但事實上,增值稅納稅義務源于銷售行為而不是開票行為,國家稅款損失是銷售方逃稅造成的,不是開票方代開行為更不是采購方抵扣行為導致的,代開和接受代開只是為了滿足法律形式要求。提供合規抵扣憑證,屬于納稅人的協力義務,納稅人不履行協力義務的,不能免除稅務機關的調查職責,更不能因此要求納稅人承擔不利后果,否則等同于將行政處理階段的舉證責任轉嫁給納稅人,違背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基本原則。第三,在抵扣權利發生時間上,作出同等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明確采購行為一經完成即可享有抵扣權。
(二)視同銷售情形以進項稅作為銷項稅
現行增值稅制度中,視同銷售規則在銷項稅額的確定上存在兩大問題,《增值稅法(草案)》沒有就這兩個問題作出規定。
一是銷售額可能難以確定。《增值稅法(草案)》沒有明確視同銷售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方法。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銷售額的確定主要以納稅人、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平均銷售價格及組成計稅價格等為依據,但現實中,大量視同銷售行為缺少可比價格,而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規定過于陳舊、簡單,導致這一規則難以適用或不盡合理。
二是容易給企業增加稅收負擔。視同銷售適用于無償贈送、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形,在視同銷售環節,貨物、服務并沒有實現增值。但如果按照視同銷售的特殊規則確認銷售額,可能出現銷售額超過成本的現象,導致市場主體在未獲取增值的情況下,還需要多承擔納稅義務,超出了視同銷售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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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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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中性原則是增值稅制度風靡世界的立足之本,對經濟運行的最小干預、對納稅人的公平課稅,是稅收中性原則的基本要求,而保持稅率統一,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重要外在表現。現階段,出于對服務業、出口企業等第三產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傾向性調整,允許四檔稅率存在,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拋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對于簡并稅率的影響,我國現行增值稅稅率結構主要源自營改增時期,當時的稅率設計主要考慮兩方面因素。其一,營改增后,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稅負應當與營改增前基本持平,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平穩過渡。其二,對部分行業考慮其性質作出區別規定:例如有形動產租賃,若其稅率低于銷售貨物的稅率,可能出現“以租代售”避稅的情形;又如電信業,其進項稅主要產生于前期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若電信業的稅率低于銷售不動產,將出現稅率倒掛。但在優化稅制結構的政策導向下,對相關行業增值稅稅率可以適當下調。此外,稅率屬于稅制要素的內容,稅率檔次不宜過多,避免削弱稅收中性。
基于此,本文建議對增值稅稅率進一步簡并,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稅率統一,設置13%、6%、0三檔稅率及3%一檔征收率。同時,在未來還要更多參考國際普遍做法,進一步將貨物、服務稅率統一,并對部分貨物、服務實施低稅率,低稅率檔次可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保持一致,將稅率檔次簡并為標準稅率、低稅率、零稅率三檔。
(五)取消增值稅預繳制度
現行增值稅制度中,僅提供建筑服務等特殊情形適用增值稅預繳制度。《增值稅法(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將預繳調整為普遍適用,有違增值稅基本原理。“預繳—匯算清繳”是一種特殊的征管制度。以企業所得稅為例,企業的各類收入、各項成本很難實現一對一歸集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必須基于一段期間的整體生產、經營情況予以確定,因此需要設置較長的計稅期間,考慮到對國家稅收利益的保障,需要引入預繳制度。增值稅則不存在上述問題,取得收入即可正常核算銷項稅,增值稅計稅期間的設置主要是基于征管效率的考慮,而不影響增值稅進銷項稅額實現一對一或多對一的對應關系。而且《增值稅法(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增值稅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相較于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期間稅仍然很短,沒有預繳的必要。
基于此,本文建議取消增值稅預繳制度,避免納稅人有充足進項稅抵扣的情形下仍需要先繳納預繳稅款、承擔間接稅時間成本的不合理現象,也防止出現納稅人先預繳稅款,又申請退稅的情形,有利于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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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國平:創新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化轉型模式

文章來源:中國金融雜志

近年來,隨著行業監管的加強、政府債務的整頓以及經濟下行壓力的加大,金融租賃行業的發展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通過實施專業化轉型,實現業務發展、防控風險和服務實體的有機結合,是金融租賃公司發揮“融資+融物”特色、提升核心競爭力的必由之路。
專業化轉型的方向、路徑與方法
專業化轉型沒有固定范式,如何結合自身實際找到適合的轉型道路才是關鍵所在。浙江浙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銀金租)是行業內最早實施專業化轉型的金融租賃公司之一,近年來一直致力于專業化探索實踐,逐步走出了一條規模、質量、效益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兼具的特色化發展道路。從浙銀金租的實踐來看,實施專業化轉型關鍵是要把握好轉型方向、路徑和方法,并堅定不移、齊心協力推進實施。

在轉型方向上,始終堅持金融向善的信仰和深度聚焦的理念
金融租賃公司在轉型過程中要注重從國家政策導向中去挖掘市場機遇,從經濟社會轉型趨勢中去尋找發力方向。例如,浙銀金租立足制造業轉型升級、鄉村振興、海洋強省、“雙碳”等重大戰略,確定了智能制造、現代農牧、海洋經濟、綠色環保、能源產業“五大專業化行業”;圍繞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大力發展普惠租賃業務、山區26縣區域業務等。目前,浙銀金租60%以上的業務集中在前述板塊,并持續將資金配置到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領域。
但是知易行難,國家政策和經濟轉型方向很多,如何找到適合自身的細分市場,是最關鍵和最困難的一步。從浙銀金租的實踐情況來看,要做到以下幾個關鍵。首先,充分結合自身的資源稟賦,做到上級政策和自身實際的有機結合。浙銀金租立足注冊地舟山海洋資源豐富的優勢,結合浙江打造“海洋強省”戰略,確立海洋經濟板塊進行深耕;結合母行浙商銀行打造“智能制造服務銀行”的優勢和浙江制造業發達的產業基礎,確立智能制造板塊作為重點方向。其次,必須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專業化轉型需要打破傳統模式和慣性思維,必然會遇到各種阻礙,只有統一高中基層和前中后臺的思想,形成轉型的高度共識,才有可能順利推進實施。再次,堅持投研先行、小步快跑。投研是專業化轉型的基礎性工程。浙銀金租在專業化轉型過程中,一直高度重視投研工作,建立了董辦行研團隊和評審部評審團隊“并行研究”的機制,以“跨部門小組”的方式跟蹤研究重點產業和潛在方向。最后,盡可能做到行業細分和市場聚焦。在行業選擇上,注重以“寬度一厘米、深度一千米”為標準,聚焦“小切點、大空間”的細分市場,做到資源的集中和發力的聚焦。如浙銀金租在現代農牧板塊,早期主要聚焦生豬的養殖環節,成熟后才逐步向飼料生產、屠宰等環節以及奶牛、養雞等領域延伸拓展。

在轉型路徑上,實施行業專業化、模式專業化、資產管理專業化“三個專業化”,致力于構建專業化轉型閉環體
租賃作為全球第二大債權融資工具,其最典型的特點是以物融資和產融結合,最具特色的模式是廠商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最有效的風控手段是有效控物和資產交易。基于以上認知,浙銀金租提出了行業專業化、模式專業化、資產管理專業化“三個專業化”的轉型路徑,致力于通過行業專業化來聚焦行業、理解行業、做深行業,提升金融服務和風險防控的專業性,重點打造智能制造、現代農牧、海洋經濟、綠色環保、能源產業 “五大專業化行業”;通過模式專業化來深化與核心廠商、優質租賃同業的合作,提升金融服務的開放性和覆蓋面,重點打造廠商供應鏈、租租合作“兩大專業化模式”;通過資產管理專業化來構建“看得準、管得牢、賣得好”的資產管理能力,為業務發展提供托底保障,確保業務“進得去、出得來”,形成專業化轉型的閉環體系。
一是行業專業化。圍繞特定行業實施專業化深耕,是租賃公司專業化轉型的普遍形態,也是最基礎形態。行業專業化改變了以往“打游擊”的粗放模式,實現了從“打獵”向“種田”的迭代升級。這一方面可以破解信息不對稱難題,提高產業研判、客戶談判和風險評判能力,從而營銷同業無法進入的客戶,服務同業不敢服務的客戶;另一方面可以實現與客戶的長期合作及共同成長,行業專業化相當于以“種田”方式深耕產業,需要和客戶攜手穿越行業周期,形成更為深度、更加長久也更具黏性的合作關系,有利于租賃公司構建自己的基礎客群。
從浙銀金租的實踐來看,通過多年來聚焦“五大專業化行業”實施深耕服務,已經在一些細分市場形成了特色競爭力,在生豬養殖、海洋業務、建筑支護、分布式光伏等領域還初步構筑起了“產融生態圈”,打通了從客戶營銷到資產交易的全鏈條。以生豬養殖板塊為例,浙銀金租是業內最早將生豬養殖確立為戰略性板塊的租賃公司之一,在2018年就專門成立農牧業務部進行專營服務,逐步打造了配套的“6+1”服務體系,形成了為各類養豬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定制化服務方案的能力。先后落地生豬養殖投租聯動、第三方墊資建設等多個業內首單,并成為了首家獲監管部門特批開展生豬生物性資產租賃的金融機構,成功與大部分生豬養殖行業頭部企業開展合作,開業以來累計投放100多億元,資產質量保持優良。同時,以生豬養殖環節為起點,逐步向上游飼料、養豬場建設以及下游物流運輸、屠宰等鏈條延伸,打通了生豬養殖產業全鏈條。通過實施行業專業化,租賃公司可以成功營銷以往難以進入的行業龍頭,獲得高于普通項目的超額收益,實現與客戶的深度互信,做到規模、質量、效益、特色的有機結合。
二是模式專業化。相對于行業專業化的聚焦產業,模式專業化主要圍繞特定業務模式,通過將模式做精做專、做成體系,進而形成特色競爭力。對于習慣于做售后回租這一類信貸業務的租賃行業來說,實施模式專業化至關重要。近年來,在模式專業化方面,浙銀金租重點打造了廠商供應鏈和租租合作“兩大模式”,通過做深這兩類業務,構建與核心廠商、優質租賃同業合作的差異化模式,以聯動合作的方式服務實體客戶尤其是小額分散類普惠客戶,全面提升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可得性。
三是資產管理專業化。這是整個專業化體系的最后一環,也是非常關鍵的一環。浙銀金租近年來提出以“看得準、管得牢、賣得好”為標準,致力于打造專業化的資產管理體系。在“看得準”上,加強與外部評估機構的合作,提升租賃物價值評估的準確性,同時積極整合各類行業數據和公司自身積累的客戶數據,為建立模型準確評估資產價值提供大數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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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得牢”上,浙銀金租開發上線了“惠控”資產管控平臺,依托物聯網、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技術,通過與GPS、傳感器、智能電箱、商業衛星等各類IoT渠道對接,并與船訊網、客戶自有系統等平臺進行互聯,實現對租賃物的動態監測、實時預警和智能管控,足不出戶實現有效“控物”。在“賣得好”上,一方面,依托行業專業化優勢,通過構建產業生態圈來打通資產流轉渠道,實現出險資產的高效處置,比如,公司生豬養殖、船舶等板塊的個別項目出險后,通過將資產轉讓給產業內其他客戶,實現了風險的快速化解。另一方面,加強與專業設備流轉交易平臺、阿里拍賣、京東拍賣等的合作,提升資產處置和交易能力,大幅提升資產處置價格和效率。
在轉型方法上,注重專業化與平臺化、數字化的鏈接賦能,為客戶提供專業、綜合、高效的金融服務
專業化轉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應放在滿足客戶的金融需求上,業務模式和服務方案的設計必須堅持以客戶為中心。對于客戶而言,除了資金價格,最為關注的要素就是金融服務的匹配度和效率,而這些都可以通過實施專業化來實現。浙銀金租在推進專業化轉型的過程中,同步推進平臺化合作和數字化改革,通過專業化、平臺化、數字化的相互賦能,盡可能為客戶提供貼合需求的優質服務。
在平臺化合作方面,浙銀金租緊跟客戶需求多元化趨勢,以銀租聯動、投租聯動、租租合作為重點,持續深化與母行等金融機構、各地產業基金、租賃同業等的聯動合作,打造多方共贏的平臺化服務模式,為客戶提供涵蓋銀行、租賃、投資等產品的綜合金融服務。
在數字化改革方面,浙銀金租依托浙江數字化生態優勢,持續打造具有自身辨識度的數字化改革體系,重點打造場景化業務營銷、智能化資產管控、自動化項目審批“三大運用場景”,構建以“惠租”普惠租賃平臺、“惠控”資產管控平臺、“惠管”數智中臺為特色應用的數字化體系,以數字化技術賦能業務拓展、風險防控和內部管理。
金融租賃行業未來轉型展望
第一,金融租賃公司應堅定不移實施轉型。在當前的政策環境下,以類信貸為主的傳統租賃業務已難以為繼。金融租賃公司要以服務實體經濟、回歸租賃本源為導向,立足租賃的功能定位,緊跟國家政策導向,全面提升金融服務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專業性,切實發揮“融資+融物”相結合的產品特性,努力與銀行、證券等金融業態形成優勢互補,持續為客戶提供差異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務。
第二,專業化是金融租賃轉型的最優選擇之一。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金融行業的發展環境已經發生根本性變化,業務拓展和風險防控難度持續加大。金融租賃公司要贏得市場競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走專業化發展道路是最優選擇之一。金融租賃公司應結合自身的資源稟賦,聚焦細分產業、細分市場,構建立足產業的專業化服務方案,加快打造“你無我優,你有我優”的特色競爭力,持續以專業能力賦能產業發展,努力在與產業共同成長中體現租賃的行業價值。
第三,金融租賃行業的轉型環境需不斷優化。金融租賃作為產融結合緊密、貼近實體經濟的金融工具,在服務產業轉型發展特別是設備更新改造上具有天然優勢。相關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當加大政策支持和監管引導力度,一方面,督促金融租賃公司加快轉型步伐,集中資源、發揮優勢服務產業轉型升級;另一方面,應優化政策環境,為金融租賃公司服務產業提供配套政策支持,如金融租賃公司難以享受產業專項貼息、產業轉型升級補貼等政策支持,也未被納入設備更新改造專項再貸款、碳減排支持工具等的適用范圍,不利于租賃公司發揮優勢服務產業轉型升級和設備更新改造。

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提升金融供給與實體經濟發展需求的適配性,需要引導金融資源更好地投入實體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小微企業是實體經濟的毛細血管,融資難問題長期困擾著小微企業成長。對此,融資租賃業積極切入小微租賃市場,加大布局力度,推進業務創新,滿足小微企業差異化融資需求。
據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數據,2022年,動產融資登記數量、融資租賃登記數量均呈穩步增長態勢,其中,新增融資租賃登記數量485.02萬筆,同比增長41.93%。中小微企業作為承租人新增融資租賃登記數量占比達95.27%。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至2022年,中小微企業作為承租人的融資租賃登記數量占比始終保持在94%以上。
具體到公司布局上,正有越來越多的租賃公司專注于服務中小微企業。據《金融時報》記者了解,截至2022年底,平安租賃小微金融合作設備商超2.5萬家,累計服務超6萬家小微企業,累計投放規模超720億元;2022年以來,國銀金租在深圳地區為工程機械、商用車、乘用車、口腔醫療等行業的553個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了金融租賃服務,涉及各類設備1021臺,投放租賃金額5.98億元,用實際行動持續擴大普惠金融服務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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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業持續發力支持重點行業領域

文章來源:金融時報-中國金融新聞網

?融資租賃因物而生、因物而興,能夠有效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狀況。經過多年的發展,融資租賃業有力支持了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成為推動實體經濟質效雙升的重要力量。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把發展經濟的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2023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站在新起點上,與實體經濟緊密相連的融資租賃業應錨定哪些重點領域和行業持續發力,答好新時代答卷?
人民銀行近日召開的2023年金融市場工作會議指出,完善支持普惠小微、綠色發展、科技創新等政策工具機制,精準加強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金融支持。《金融時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融資租賃業(含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聚焦主責主業,將服務小微企業、綠色金融、科技創新等作為自身業務轉型重要方向,發揮租賃特色功能,系統布局,深耕細作,以嶄新姿態續寫服務實體經濟新篇章。

擴大普惠小微服務覆蓋面

 推動綠色租賃縱深發展

黨的二十大報告對推動綠色發展作出重要部署,明確提出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政策和標準體系,發展綠色低碳產業,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加快節能降碳先進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倡導綠色消費,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多家租賃公司已將綠色金融上升至重要發展戰略和重點布局的業務方向之一,綠色租賃業務規模實現快速增長。中銀協發布的數據顯示,2021年,金融租賃行業新增綠色租賃業務投放1243.40億元,同比增長81.75%;截至2021年末,行業綠色租賃資產規模達2114.07億元,同比增長24.57%。從公司層面來看,中信金租自成立之初就堅持綠色租賃的戰略定位,公司綠色租賃業務占比最高時(2019年)曾達70%以上;江蘇金租聚焦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等綠色產業領域,截至2022年上半年末,公司綠色租賃資產余額近240億元。
經過多年實踐,整個租賃行業經過深耕細作,已經在綠色低碳領域打下了基礎,業務規模穩步增長,支持“雙碳”目標取得積極成效。一位租賃公司從業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公司在持續深耕綠色業務的同時,認識到優質資產十分搶手,承租人議價能力在各類金融機構以及央企產業投資的價格比拼下持續走高,競爭越發激烈。因此,面對發展新形勢,租賃公司還要抓好綠色業務新布局,尋找綠色業務新的增長點。
業內人士建議,租賃公司想要在綠色賽道上發揮優勢,需要搭建相應的綠色頂層設計,從戰略高度形成對綠色金融的統一認知和部署,在總體布局、體制機制、資源配置等方面自上而下樹立綠色發展目標。同時,在傳統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設備、裝備升級改造及低碳轉型過程中,租賃公司可積極發揮租賃的融物功能,擇優滿足向高能效、低耗能、低污染轉型企業的融資需求,以真正實現節能減排作為目標,切實為碳達峰碳中和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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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極服務產業轉型升級

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租賃業務的本源是針對產業設備提供融資,背后的驅動因素離不開經濟發展與產業升級。
在服務國家產業結構發展轉型上,租賃公司依托融資融物優勢,可更有效地介入產業融資全流程,通過準確把握高端制造業、新基建、新能源等重點產業的結構特點以及業務契合點,為產業結構轉型發展“輸血”。
秉承推動產業升級的初心,多家租賃公司駛入服務科技創新企業新賽道,加大力度重點服務擁有高水平科技力量的專精特新企業,引導更多金融活水為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服務。一組數據可以看出租賃公司服務專精特新企業的力度和決心。《金融時報》記者了解到,中關村科技租賃成立10年來,面向科創企業累計投放額超300億元,服務企業超1500家,其中,估值超10億元的企業有150余家、上市企業50余家;2021年以來,江蘇金租為專精特新廠商及客戶累計提供10多億元資金支持。
以一家清華大學孵化的氫燃料企業為例,在2016年,該企業在技術成熟初期要建設燃料電池發動機生產線以實現產業化。由于該企業規模小、資產輕,計劃建設的生產線國內尚無先例,出現融資困難。中關村科技租賃公司了解到企業需求之后,經過深入調研,為其提供了近3000萬元融資,解了該企業燃眉之急。一年后,該企業首條年產2000臺燃料電池發電機自動化生產線建成,填補了該領域的國內空白。該企業現已成為氫能領域的龍頭企業,也是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中關村科技租賃有關負責人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不同于其他金融機構重點關注企業的財務指標和抵押資產,租賃公司基于對專精特新細分行業的成長規律、風險特征和產業變革的理解,能夠提供更加靈活的解決方案。對于租賃行業而言,服務實體經濟、助力產業不斷升級,不僅是現在時、更是未來需要持續發力的方向。

以融促產以產興融?
租賃業與實體產業實現“雙向奔赴”

文章來源:中國金融新聞網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融資租賃作為最貼近實體經濟的金融工具之一,是促進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良性循環的重要紐帶,也是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
以融促產、以產興融,是租賃業服務實體經濟的基本邏輯。圍繞租賃物為實體企業提供專業化的融資服務,是租賃公司(含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的職責所在,也是促進租賃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
租賃業助力產業轉型升級
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租賃業一直是支持產業升級改造和創新轉型的重要引擎,尤其是在支持飛機、船舶海工、工程機械等大型裝備制造業轉型升級方面,融資租賃發揮的作用至關重要。
天津作為國家租賃創新示范區,集聚引領效應明顯。天津銀保監局的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末,天津轄內各金融租賃公司境內口徑下租賃資產規模達5602.85億元。其中,通用設備類及專用設備類租賃業務余額4597.95億元,占比為82.06%;戰略性新興產業租賃業務余額1211.78億元;綠色租賃業務余額1272.25億元。
以飛機租賃為例,天津東疆綜合保稅區作為我國飛機租賃的“橋頭堡”,自2011年在國內先行試點租賃公司享受國家便捷外債通道、飛機租賃進口優惠稅率、融資租賃出口退稅等優惠政策后,經過10余年的探索,已發展成為全球第二大飛機租賃集聚地,中資金融租賃公司在全球航空金融市場的綜合影響力顯著提升。
“飛機租賃被業內稱為‘租賃皇冠上的明珠’。”有業內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近10年來,以金融租賃公司為代表的租賃業對于我國飛機產業的支撐作用進一步凸顯。我國自行研制的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噴氣式支線飛機ARJ21,超半數是通過租賃形式交付的。
廈門自貿片區也在積極發展飛機租賃產業。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相關人士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廈門自貿片區采用“邊申報邊創新”模式推動特色業務發展,目前廈門成為全國第3個成規模發展飛機租賃產業的城市。經過近年來的努力,廈門自貿片區已成為全國第四大飛機融資租賃集聚區和第一大二手飛機融資租賃集聚區,目前廈門的飛機租賃規模位列全國第四位,二手飛機租賃位居全國首位。在經營性和融資性租賃、本地和異地航空公司租賃、整機和發動機租賃、進口飛機和國產飛機租賃、老舊飛機處置以及租賃資產交易等各個領域均有豐富的成功案例。
“產業租賃是貫通經濟金融、發揮產融結合優勢的重要工具,租賃公司既要深入掌握多元化的市場主體需求,也要切實發揮租賃業務的特色與優勢,做深產業市場,做細細分領域,做精租賃服務。”廈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謝濱僑在首屆自貿區產業租賃高峰論壇上表示。
產業驅動租賃業集聚發展
租賃業作為金融子行業之一,在服務產業發展的過程中也反過來受益于產業,實現快速集聚發展。

以廈門自貿片區為例,據了解,融資租賃是廈門自貿片區打造的重點板塊,近年來,當地通過出臺扶持政策、完善服務機制、支持產業創新等措施,成功吸引了包括央企、國企、上市公司以及大型民企等一批企業在廈門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集成電路、航運、影視設備、綠色租賃等特色租賃新業態也迅速發展。通過重點支持融資租賃產業發展,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保稅進口以及自貿區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優勢,加強政策引導、創新管理體制,廈門自貿片區已經發展形成融資租賃產業集聚區。
“在發展過程中,我們抓住了外資租賃企業、內資融資租賃企業設立發展的高峰期,將融資租賃列入重點平臺建設,形成了區域性的融資租賃企業集聚區,業務范圍涵蓋飛機、船舶、汽車、醫療設備、工程機械、集成電路、影視設備等。平臺租賃企業形成租賃資產超1000億元,固定投資超200億元,進出口額超430億元。”上述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相關人士表示。
可以看出,廈門自貿片區在飛機租賃、集成電路租賃等領域呈現良好發展態勢,航運租賃、綠色租賃、醫療設備租賃、影視設備租賃等特色租賃新業態發展態勢良好,潛力巨大。
天津、上海兩地也已形成了融資租賃集聚區。伴隨著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深入推進,上海已成為國內融資租賃行業資產規模最大、業態種類最全、發展環境最優的地區之一。當前,上海融資租賃資產規模占全國的比重已上升至40%,全國前20名的融資租賃企業有一半注冊在上海,頭部引領效應明顯。截至2022年12月,上海陸家嘴金融城工商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含金融租賃企業)數量為200余家,融資租賃資產規模近1.5萬億元。
據《金融時報》記者了解,目前,在上海陸家嘴區域內,融資租賃資產規模超2000億元的融資租賃企業有4家,超百億元的企業有13家。同時,上海陸家嘴區域內以大型央企和地方國企為主的租賃企業投資主體,新設企業業務發展迅速,國資紛紛在陸家嘴布局融資租賃板塊,以當地產業和制造業為依托,充分利用陸家嘴的融資環境和金融人才集聚優勢,迅速發展業務,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和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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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金融“活水”助力中國制造
?—?平安租賃主辦“智造領導力”租賃客戶論壇

文章來源:和訊新聞

2023年6月,由平安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租賃”)主辦的“智造領導力”高端客戶論壇(以下簡稱“本次會議”)在云南大理圓滿舉辦,會議以“明道馭勢共發展 蒼山洱海話‘智’造”為主題,邀請業界優質企業代表齊聚一堂,共同探討新形勢下制造加工行業痛點與未來發展路徑,為行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新思路。平安租賃制造加工事業部總經理杜虎,北京師范大學金融學教授、民生加銀基金首席經濟學家鐘偉,蓋世汽車創始人總裁周曉鶯等60余位來自汽車制造、電子、電氣、新能源等制造加工行業優秀企業嘉賓應邀出席。
新興產業驅動制造業發展,助力企業設備更新
參考“2023年4月中國經濟數據”,雖從環比增速看,工業、消費、投資三大版塊的環比均不及3月環比以及歷史同期,但制造業表現相對亮眼。4月份,裝備制造業增加值同比增長13.2%,成為工業增加值的“中流砥柱”。其中,汽車制造業、電氣機械器材制造業增加值分別增長44.6%和17.3%。
本輪制造業投資的興起不同于傳統周期,主要由以新能源和數字經濟為代表的新興產業帶動。在這輪“裝備制造業”的“逆勢加倉”中,設備更新改造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在設備更新改造過程中,常州企業主王先生發現,其準備購買兩臺龍門加工中心,用于風電零部件的擴大再生產,但其負債率較高,傳統金融機構難以滿足其資金需求。王先生通過與平安租賃制造加工事業部合作,使用“新設備回租賃”方式,短短15天內,就完成了1000多萬的融資款審批。王先生得以迅速實現產能提升,進一步加速公司創新發展步伐。在產業轉型升級的浪潮中,廣大制造業企業需要更加多元化、靈活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設備更新升級的融資需求,而融資租賃這一具備“融資+融物”優勢的金融業態,將有力助推企業創新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
本次會議中,平安租賃制造加工事業部總經理杜虎表示,平安租賃致力為國內廣大制造加工企業提供融資租賃產品及服務,業務范圍涉及汽車、電子、電氣電力設備、新能源設備、通用設備以及專用設備等,這些領域都與中央要求的“狠抓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和戰略新興產業培育壯大”密切相關。
融資租賃助推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作為全球第二大間接融資工具,“融資租賃”天然就與實體經濟關系緊密,在中國進入從高速增長到高質量發展的全新發展階段中,已成為服務實體經濟不可或缺的力量。
本次會議中,北京師范大學金融學教授鐘偉教授圍繞當前宏觀經濟形勢進行專業詳細的解讀,他特別提到,從制造業增加值來看,2022年中國制造業增加值,高于美國、日本、德國的總和。鐘偉建議,如果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且技術含量較高,可以考慮增加杠桿,增加投資,擴大規模。

如何進行產品設備更新改造?因具備融資速度快、綜合成本較低、還款節奏與企業現金流匹配等優勢,融資租賃已成為制造企業增加設備投資的“好幫手”。
平安租賃制造加工事業部總經理杜虎表示,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速推進,加速從制造大國向制造強國邁進,平安租賃將深耕產業,為眾多制造業企業提供設備和資金支持,并積極創新租賃產品,更好地滿足企業的實際業務需求。
與實體經濟“雙向奔赴” ,融資租賃助推制造業轉型升級
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性產業,汽車產業發展對促進實體經濟進步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蓋世汽車CEO、資訊總編周曉鶯看來,有其必然性。
“今年,汽車領域的核心詞是降本增效。企業經營中,一定要考慮如何在確保性能的前提下為客戶省錢,這是中國企業的機會。”周曉鶯以特斯拉一體化壓鑄舉例,“一體化壓鑄可大幅縮減零部件使用數量,從而降低成本。雖然一體化壓鑄設備成本投入較高,但當它真正規模化后,降本的空間巨大無比。”
周曉鶯認為,一旦市場主流變為“降本增效”,所有能夠幫車企節省成本的方案,都會快速上量。順應汽車產業發展潮流的會迅速規模化,反之即會消逝,這必然會倒逼汽車領域相關行業進行新興設備投資。在這一背景下,融資租賃憑借在設備融資領域的專業性將發揮更加關鍵的作用。
平安租賃制造加工事業部總經理杜虎表示,目前平安租賃制造加工事業部在汽車領域的布局已覆蓋整車制造、零部件制造、鋰電池等各個領域。
杜虎透露,平安租賃制造加工事業部在汽車板塊總投放超過200億,覆蓋數百家整車及零部件相關優質企業。時下,汽車行業正經歷一場深刻變革,從傳統燃油車向新能源汽車轉型,催生出電動化、智能化、輕量化的發展方向,平安租賃制造加工事業部已做好應對這場變革并服務廣大產業鏈企業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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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融資租賃公司秦航工5000
起重船“直接融資租賃+經營租賃”項目
榮獲“2022年度上海融資租賃行業創新案例”

文章來源:名家講壇

十四五期間,隨著海上風電項目深遠海化,海風市場對大吊力起重船舶需求旺盛,中交租賃跟隨集團產業鏈鏈長單位中交三航局(以下簡稱“三航局”)為產業鏈建設提供融資服務,發揮延鏈、補鏈作用,助力集團風電產業發展。本次與集團海上風電產業鏈上游分包企業江蘇龍圣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圣公司”)針對其投資新建的最大吊重為4000t的全回轉起重船“秦航工5000”開展船舶融資租賃業務,船舶建造方為國內知名工程裝備制造商上海振華重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龍圣公司船舶建造款的融資需求,公司基于租賃物未來運營情況設計了船舶“直接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方案,有效解決了民營企業資金缺口問題,同時滿足了集團海上風電工程裝備使用需求。“秦航工5000”已于2023年3月交付使用,近期已前往山東風場開展海上風電安裝施工。
中交租賃在“秦航工5000”投資、設計、投用、施工過程中實現了全流程參與,積極發揮融資租賃的紐帶作用,黏合集團產業鏈上下游需求,攜手振華重工、中交三航局等兄弟單位,創造性地推動集團各類資源要素在海上風電領域的集聚,切實打造具有中交特色的綠色產業發展“生態圈”。中交租賃秦航工5000起重船“直接融資租賃+經營租賃”項目本次入選“2022年度上海融資租賃行業創新案例”,充分體現了公司緊密圍繞國家“綠色雙碳”戰略,以綠色金融工具助力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的發展思路,加速經濟復蘇,推動長三角區域發展,助企紓困,服務實體經濟,為改善民企信貸融資環境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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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和資產戰略投資電池安全管理企業智鋰物聯

文章來源:融和租賃公眾號

近日,融和資產通過上海中電投融和新能源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上海融和九智私募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完成對智鋰物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戰略投資,豐富了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領域的生態版圖。智鋰物聯成立于2019年,是清華大學歐陽明高院士團隊在重卡換電和電池大數據安全管理領域的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企業。該公司以“重構能源運營生態,加速世界向可持續能源轉變”為使命,為綠電能源運營商提供從能源裝備到智慧能源運營系統的完整解決方案;為重卡換電運營商提供換電智能裝備;為電池銀行提供電池資產管理底層操作系統;為低碳城市建設電池安全風險管理數字化提供基礎設施。
智鋰物聯基于清華大學歐陽明高院士團隊研發的電池大數據分析算法和電池熱失控機理模型,推出了融合鋰電物聯網、電池大數據分析和AI算法的云控電池管理技術,具有強大的大數據挖掘和整合能力,收集提取電池安全事故的全過程數據,結合人工智能及電池機理特征,建立故障演化過程的特征模型和識別算法,大幅提高電池全生命周期狀態估計精度、故障診斷能力、安全預警能力,技術水平行業一流,預警準確率高達98%,安全事故預警時間不低于10分鐘。
本次融資后,融和資產將與智鋰物聯開展重卡換電、電池安全監控、智能運維、資產管理等方面的深入合作,促進智鋰物聯與融和生態圈企業產品、產線、產業多維協同,以及云控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在各類鋰電池應用場景的落地應用。
深入布局能源系統“源-網-荷-儲-用”一體化,融和生態圈成員再+1。融和資產攜手智鋰物聯,重構能源運營生態!

融資租賃:服務實體,不止于提供裝備

文章來源:中國金融新聞網

走進福建信泰集團(以下簡稱“福建信泰”)石獅工廠2萬平方米的廠房,紡織機器轟鳴不斷、偌大廠房整潔如新。在這里,整齊排列的自動整經機將原紗以一定的張力均勻地卷繞到經軸上,供雙針床經編機使用,雙針床經編機以每小時25米的速度把紗線織成布,白坯布通過智能倉庫轉運染廠上色,再經過高溫蒸煮、定型、激光裁切以及14道檢測大關,一塊產自中國晉江的鞋面料方能面世。
在一雙雙帶著“晉江制造”印記的國內外品牌運動鞋背后,也有融資租賃的身影。福建信泰有關負責人許金升表示,我們通過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借助租賃公司的金融服務采購數十臺雙針床經編機,對現有設備進行了升級改造、產能提升,進一步加速了公司創新發展步伐。
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融資租賃區別于其他金融業態的一個特點就是“融資+融物”。租賃公司通過在產業領域深耕細作,能夠與實體企業形成較好聯動,保證產業供應鏈的高效運轉,從而以源源不斷的資金活水支持產業升級。
加大制造業領域資金支持
近年來,租賃公司持續聚焦技術設施領域,加大業務投放力度,助力我國制造業轉型升級。針對實體企業的不同需求開展保稅租賃、跨境租賃、聯合租賃、廠商租賃等租賃服務,有效助力實體企業解決融資難題。
據了解,2022年,國銀金租聚焦長三角、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及京津冀等七大重點戰略區域,加大業務投放力度。國銀金租2022年全年基礎設施板塊在七大重點戰略區域業務投放占比超過80%。
近年來,民生金租積極拓展散貨船、集裝箱船和油船自主經營業務。通過提供一體化的租船服務,民生金租為“一帶一路”相關航運業務提供了高質量運力支撐,對我國及沿線國家糧食、礦產、工業品以及油品供應鏈、貿易鏈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工銀金租對標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要求,進一步明確支持國內制造業的主要市場及規模,持續加強對“兩新一重”“三新一高”、專精特新、裝備制造業、科技創新等重點領域的行業研究和業務營銷,加大對高端裝備、新基建、綠色環保及新技術、新業態、新市場等領域的業務投放力度。
作為國內較早探索船舶租賃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之一,民生金租創新船舶離岸租賃模式,截至目前,民生金租通過離岸租賃模式累計完成近百艘國際航運船舶租賃業務,資產價值超過20億美元。
有力支持產業轉型
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是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關鍵所在。融資租賃緊貼實體經濟,是支持企業設備更新換代、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有力金融工具,能夠為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貢獻力量。據《金融時報》記者了解,多家租賃公司充分發揮租賃功能,通過多樣化舉措助推企業設備更新,服務產業轉型升級。

有業內專家表示,租賃行業緊密聯結金融與實體產業,能夠根據客戶實際情況靈活創新產品設計,精確匹配客戶需求。
提起與平安租賃的首次合作,許金升至今仍印象深刻。2014年,福建信泰適逢產業轉型升級的關鍵時刻。這一年,公司開始走出國門,開展全球產業考察和調研,將國際先進的設計理念、優秀的技術成果帶回晉江,決心淘汰落后設備,摸索一條創新發展的路子。
隨著產業競爭愈加激烈,誰掌握了先進設備和關鍵技術,誰就可以在新一輪產業競爭中站穩腳跟。許金升團隊通過研判行業發展趨勢,看好了德國STOLL設備,但是受限于資金預算,采購計劃難以落地。從合作談判到最終設備落地,平安租賃與福建信泰配合默契,1個月內完成授信,3個月內就完成了整套設備的到貨。此后,平安租賃還為福建信泰提供了一系列融資服務,助力其抓住紡織產業升級機遇,實現產能提升。2017年,乘“飛織”訂單火爆之勢,福建信泰通過平安租賃采購100臺“Stoll電腦橫機”,補充“飛織”訂單缺口;2018年,福建信泰瞄準了高端紗線、功能型面料市場,通過平安租賃進口瑞士高端紗線加工設備;2019年至2021年,隨著國外訂單激增,福建信泰通過平安租賃采購數十臺雙針床經編機,進一步對設備進行了升級改造、產能提升。
攜手產業實現智慧化發展
當前,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綠色環保等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正處于發展機遇期,租賃公司可以深挖新興產業領域企業需求,加大融資服務力度。
交銀金租方面表示,發展科技租賃業務,支持科技企業發展,是公司扎實推進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體現金融工作政治性的重要舉措,也是公司服務“國之大者”,謀求轉型發展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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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交銀金租已成立普惠(科技)租賃業務中心,加力推進科技業務發展,未來,公司將運用專業團隊、專設流程、專屬產品等專項機制,為科促會成員單位及重點科技型企業提供專業、優質、高效的金融租賃服務;中信金租則聚焦以專精特新企業為代表的中小企業,圍繞新能源汽車產業鏈、芯片產業鏈、新能源制造產業鏈、醫療產業鏈等推出一系列具體舉措,積極服務專精特新企業。
有業內人士表示,聚焦傳統產業實現產業再造,結合實體企業數字化、智能化提升的需求,融資租賃可就設備提升需求進行匹配,協助傳統制造業提產增效。比如,在高端裝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等戰略行業和新興行業的產業鏈升級,涉及補鏈、延鏈、升鏈、建鏈等解決“卡脖子”問題的多個環節,都離不開對關鍵設備的迭代升級。融資租賃公司可抓緊實體經濟的這一需求點,積極開展相關業務,助力行業實現轉型升級和資產配置優化。
以平安租賃與福建信泰的合作為例,目前,福建信泰已走上科技驅動的創新發展道路。打開手機,連接進入工業互聯網平臺,福建信泰旗下任何一個廠區任何一個車間的情況實時呈現,每一臺設備、每一道工序進度都盡在掌握;約300人的研發團隊,經編研發、鞋面研發等5大研發部門,每年研發投入6%以開拓適合市場前沿需求的新品。
許金升表示,在與租賃公司合作過程中,我們共同見證了紡織行業由傳統走向創新。伴隨著行業發展,我們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實現了設備和技術的更新迭代,從而也為行業產業數字化升級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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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表示,未來3年,國內分布式光伏仍將保持穩中有增的態勢,預期可實現50至65GW的年新增裝機。戶用光伏方面,雖然山東、河北兩省戶用光伏受消納限制,但其他省份戶用光伏滲透率比較低,總體仍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廣闊的市場吸引多方資本競相進入,租賃行業也在積極布局。據《金融時報》記者了解,部分租賃公司將戶用光伏作為自身業務轉型的重要抓手,重點發展鄉村戶用分布式光伏租賃業務。
4月份,廣州越秀租賃與東方日升(23.400, -0.21, -0.89%)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70億元戶用光伏業務合作協議。越秀租賃方面表示,公司堅持將“雙碳”目標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大力拓展農村戶用分布式光伏業務,助力城鄉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中信金租通過與戶用光伏知名廠商建立合作,利用廠商對行業現狀和客戶痛點的理解,在獲客、風控、運維等方面形成能力互補,進一步結合租賃的產品特點,打造具有金融屬性和惠民屬性的新產品模式。據介紹,中信金租累計服務農戶超1萬戶,電站分布在10個省份、59個地級市,致力于實現金融助農惠農提質擴面。
《金融時報》記者注意到,多家租賃公司在深耕戶用光伏業務時,注重借助數字化技術推動業務快速發展。
業內人士表示,面向鄉村地區的戶用光伏零售業務,具有小額分散等特點,逐漸成為租賃公司實現戰略轉型的重要方向。同時,戶用光伏業務具有契合服務“三農”、助力鄉村振興等一系列國家政策優勢。在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和業務經驗的基礎上,租賃公司借助金融科技賦能,能夠快速打開市場,同時帶動公司業務實現轉型。
中信金租加速推進服務線上化、智能化,搭建光伏租賃業務系統,上線“信租e民”App,以科技賦能、精準對接租賃場景,以期覆蓋全國各地,為更多農戶提供綠色低碳的金融服務。“今年以來,公司戶用光伏業務投放加速,僅今年前5個月就實現去年全年投放金額的近2倍,業務模式逐步成熟,加速邁向批量化、規模化發展階段。”中信金租有關負責人告訴《金融時報》記者。
此外,華夏金租也在光伏業務領域加速應用金融科技手段。通過深入市場研究,華夏金租探索形成了面向用戶的組件、設計、安裝、維護等一系列標準化服務體系,擁有全產業鏈客戶資源和服務優勢。面對線上化、移動化、智能化等C端用戶的需求以及租賃公司天生不具備服務網點優勢的現實,華夏金租依托金融科技構建了前中后臺全流程、全方位支撐體系。如搭建了戶用光伏業務全流程數字化平臺,構建了移動化全流程在線服務體系和智能客服體系,同時依托金融科技搭建智能化、自動化的全面風險控制體系。
中信金租有關負責人表示,將以戶用光伏投放破10億元為新起點,堅定金融為民的初心使命,加快推進零售化轉型,發揮中信集團在融資、融智、融產等領域的綜合化、專業化經營優勢,切實增強租賃服務綠色發展和實體經濟的廣度和深度。
目前,戶用光伏租賃已成為租賃公司服務鄉村振興、推動自身業務轉型的重要抓手。但如何管理、運營好戶用光伏產品仍然是租賃公司在進入市場后需考慮的問題。
光伏行業人士告訴《金融時報》記者,要進一步管理運營好戶用光伏產品,要切實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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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深耕戶用光伏市場?
加速賦能鄉村振興

文章來源:中國金融新聞網

截至2023年5月10日,中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金租”)戶用光伏電站業務投放金額超10億元,在金融賦能鄉村振興工作中跑出了“加速度”。
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推進農村電網鞏固提升,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在國家大力推進鄉村振興進程中,多家租賃公司積極踐行金融為民使命,探索“雙碳”目標下的金融賦能鄉村振興新場景,以戶用分布式光伏產品助農惠農。
當前,戶用光伏正成為推動光伏發電行業的重要一極。隨著國家對清潔能源產業發展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戶用光伏行業也受益其發展。
據天合光能(39.300, -0.41, -1.03%)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蒲楓介紹,根據行業協會的統計數據,全國有14億人口,農村人口有5億,按照每4個人為一個家庭,每兩戶安裝一個光伏屋頂,總計約有6000萬個屋頂適合安裝。而截至2022年底,大概只安裝了5%左右,所以戶用光伏市場潛力可觀。

第一,要確保交易的真實性。比如,是不是客戶自愿與公司合作,在前期就要做好實名認證、視頻雙錄,把核心的合作條款以視頻對話的方式和客戶確認,并實時定位產品是不是裝在客戶的屋頂上、安裝的過程是不是符合標準、能否實時進行質量驗收。
第二,要保障資產安全。資產安全必須要有過硬的質量和嚴格的施工標準來保障。早期的戶用光伏項目建設并無全國統一標準,導致不同地區、不同品牌的項目發電表現參差不齊,影響了項目的發電收益,不利于行業高質量發展。此外,組裝門檻比較低,質量保障不到位,資產的安全直接關系到終端用戶,因此,保障資產安全是第一道生命線。
第三,要保障資金安全。投資方如何保障資金的安全,電費能否實時回到租賃公司還是其他出資的公司,都需要嚴格設計把關,保障資金安全回流。
有業內人士建議,為控制投資風險、保證投資收益率,在給予資金支持的同時,地方金融機構也需對戶用光伏項目建設、安裝進行嚴格把關,為行業發展營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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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架國產大飛機C919?
買家為東航國際融資租賃公司

文章來源:中國融資租賃資源網

 5月28日中午,東航C919首個商業航班——MU9191從上海虹橋機場順利抵達北京首都機場,并穿過象征民航最高禮儀的“水門”。
C919商業首航的圓滿完成,標志著中國民航商業運營國產大飛機正式起步。

一、首架國產大飛機,花落央企租賃公司

2022年12月9日,國產大飛機C919大型客機交付首家用戶“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這也是C919大型客機在全球范圍內的首次交付。
昨日完成商業首航的,正是上述交付的客機,編號B-919A。
根據此前中國商飛頒發的飛機銷售證顯示,昨日完成商業首航的全球首架C919,交付對象是東航國際融資租賃公司下屬的東航申一飛機租賃(上海)有限公司。
根據東航此前公告披露,C919目錄單價為6.53億元(9900萬美元)。

二、C919訂單破千,租賃占比超八成

根據全球旅行數據和分析公司Cirium的有關統計,截至2022年底,全球TOP20飛機租賃商排行榜上,有渤海租賃旗下AVOLON、中銀航空租賃、工銀金租、國銀航空金融租賃、交銀金租、東航租賃、中航租賃、招銀金租、南航租賃、中飛租賃等10家國內租賃公司上榜,幾近占榜單半壁江山。
有此實力,國內租賃公司對C919的支持,自然不在話下。
在2022年第十四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上,國銀金租、工銀金租、建信金租、交銀金租、招銀金租、浦銀租賃和蘇銀金租7家租賃公司與中國商飛公司簽署300架C919飛機確認訂單和30架ARJ21飛機確認訂單。
根據上海市科委發布的《2022上海科技進步報告》,截至2022年底,C919累計獲得32家客戶、1035架訂單。數據顯示,其中大部分訂單來自中國的航空公司和租賃公司,總部設在美國的通用電氣資本航空服務公司訂購了20架C919。
據公開信息統計(與前述數據稍有出入),目前中國商飛已簽訂的千余架C919大飛機(確認或意向)訂單中,多達946架的訂單來自19家租賃公司,占比超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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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首單知識產權
融資租賃業務落地安徽興泰融資租賃公司

文章來源:合肥晚報

為推動合肥市科創改革試驗區建設,響應《合肥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20-2023年)》的要求,根據《合肥市科技創新條例》的規定,2022年9月安徽興泰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興泰融資租賃”)率先在安徽省內推出了“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產品”。該產品是由興泰融資租賃向承租人購買其自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再由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給承租人使用,通過知識產權“轉讓+許可”模式,確保科創企業在不影響專利使用的前提下獲取融資。
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其作為租賃物具有相當的市場需求,近幾年文化產業和科創產業在國內高速發展,但其本身具有“輕資產、重研發、高風險”的特點,面臨著無法通過傳統融資渠道向銀行融資的困境。
2020年,興泰融資租賃在合肥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支持下,創新推出了“知識產權二次許可”產品,截至2023年5月23日,已累計為30余家科技型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二次許可融資4.2億元,預計2023年將實現累計投放超過5億元,起到了良好的市場反響。為進一步破解科技創新企業融資難問題,拓寬科創企業融資渠道,合肥市勇于創新,積極鼓勵租賃公司探索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務,興泰融資租賃在安徽省內首創,推出了“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產品”,為拓寬科創企業知識產權融資渠道作出新的探索。2023年2月合肥市高新區引發了《合肥高新區打造科創金融改革創新示范區若干政策措施》,在深化自貿區金融創新中明確“探索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支持融資租賃公司購買企業自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對于售出的無形資產,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支付承租費的,按照租金的1%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年最高兌現300萬元。”。2023年5月合肥市印發了《合肥市建設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實施方案》,合肥市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創新開展大型設備、精密器材、知識產權融資等租賃業務。在政策上知識產權融資租賃獲得了進一步支持。
合肥中科智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高新區“雛鷹企業”,該公司定位于無人駕駛技術與零部件及車輛供應商,以自主知識產權的無人駕駛系統為核心,開發出無人駕駛乘用車、無人物流車、無人巡邏車、無人掃地車等系列產品。該公司為初創型企業,自身固定資產和收入較少,科技研發投入較大,為支持該公司發展,興泰融資租賃以該公司自有的“一種外置式無線輪速傳感器”等3項專利作為租賃物,為該公司提供了50萬元融資。安徽省首筆“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正式落地。目前,已陸續為合肥市科技創新型企業安徽慶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500萬元無形資產融資租賃資金支持,拓展了該類型企業的融資渠道。
后期興泰融資租賃將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中小企業受益,助力融資租賃行業的持續發展,更好地建設合肥市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

融資租賃城投業務面臨被動和自主壓降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21年四季度是公司城投業務的轉折點,我們城投業務出現見頂回落的跡象。”某大型融資租賃公司資金部負責人表示。這并非個案,而是整個行業的縮影。預警通數據顯示,2010年-2021年城投公司通過租賃融資的規模持續增長,至2021年達到8300億的峰值。但2022年業務規模驟降至約3000億,今年可能進一步下降。
出現這一變化的背后有三大原因:一是監管趨嚴,尤其15號文影響較大;二是諸多地方壓降高成本的非標融資,一定程度上壓制了城投平臺對租賃公司的融資需求;三是城投非標違約增加,租賃公司自主壓降了相關業務。
展望看,占租賃公司存量業務相當比重的政府平臺類業務難以為繼:存量業務如何管控風險,新增業務在哪?這是租賃行業面臨的新課題。

業務興起

“大概2015年,融資租賃公司的平臺業務突然火了起來。”東部某省一地級市財政局債務辦負責人表示。他當時負責當地的投融資,往往一個月內會收到多家租賃公司發來的融資方案。
這一模式興起有其邏輯:2010年監管層控制平臺貸款后,以信托為代表的影子銀行向融資平臺“輸血”;2012年開始清理信托,政信類信托受阻,融資租賃平臺類業務契合了地方的融資需求。
據預警通數據,2010-2013年城投平臺通過租賃公司融資的規模在1000億以內,總體較少。官方數據也有佐證,審計署的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通過融資租賃這一方式舉借的債務余額為2318.44億,占政府性債務余額的比重為1.29%,規模尚小。
但2014年后,融資租賃城投業務規模開始迅速攀升,2015年城投通過租賃公司融資的規模首度突破千億,2017年首次突破5000億元,2020年首度超過8000億,2021年進一步增長至8300億。
地方城投通過租賃公司融資的模式主要分為兩種:一類是城投公司直接作為融資主體,租賃物為管網、保障房、道路等構筑物資產。具體而言,融資平臺將其持有的管網等資產首先出售給租賃公司再租回,然后分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到期后象征性支付一定費用將管網購回。
對于城投平臺而言,這一售后回租就是“類信貸”業務,雖然明面上固定資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化,但是租賃公司其實很難將資產真正變現,通常只能等待城投公司買回。

“融資租賃劃到原銀保監會監管后,監管更趨規范,業內以管網作為租賃物的大幅減少。現在市場出現了資產荒,對于融資租賃行業則是租賃物稀缺。當中登網(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出現一個好的租賃物被‘釋放’時,很多租賃公司會馬上派人跟進。”中交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李青岸表示。
“2021年年中15號文發布,這年四季度成為公司城投業務的轉折點,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轉變為堅決不能做涉及隱性債務的項目”。前述大型融資租賃公司資金部負責人表示,“隨著業務準入門檻的提高,城投業務規模也會出現縮減。”
15號文提出,各類金融機構在向政府相關客戶提供融資前,必須查詢融資平臺公司債務及中長期支出事項監測平臺,根據查詢結果,按照是否涉及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分類實施融資管理措施。對于承擔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客戶,不得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或流動資金貸款性質的融資。受此影響,一些租賃公司暫停了部分城投業務。
二是諸多地方壓降高成本的非標融資,一定程度上壓制了城投平臺對租賃公司的融資需求。比如江蘇省2021年5月印發的《關于規范融資平臺公司投融資行為的指導意見》提出,各地政府要重點關注非標類產品監管政策變化,指導融資平臺公司逐步壓降信托、資管計劃、融資租賃、私募基金和在地方交易場所發行的各類非標產品規模。
實踐中,地方一般將城投平臺融資成本上限設在8%,一些財政債務條件較好的地區則設在6%等更低的水平。比如2021年年中,中部某省下發通知稱,要抓緊梳理年利率8%以上的政府性債務。該省要求,這部分存量高息債務力爭兩年內清零。此外,該省還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平臺公司融資成本監測機制,今后原則上不得新增年利率8%以上的債務。
今年初,江蘇省多地發布的巡視或巡察整改通報稱,要壓降高成本融資,其中一些地方要求融資成本不得超過6%。比如揚州市江都區稱,制定平臺公司新增融資成本上限,對6%以上高成本存量債務逐筆制定壓降措施。
“成本6%或8%以上融資主要是信托、租賃、定融等非標融資。三年來由于貨幣政策寬松,政策利率已明顯走低,貸款利率、城投債發行利率也走低。地方可能寄望于通過該舉措降低融資成本。”滬上某券商信評人士稱。
三是城投非標違約增加,租賃公司自主壓降了相關業務。曾幾何時城投信仰是金融市場上最堅固的信仰,但2018年來地方財政債務壓力加劇,城投非標違約已成為常態。
對于融資平臺而言,債務償付的優先級是有區別的。具體而言,公開債券優先,而租賃因為體量小、資金又是自有資金,償還順序往往最末。處于中間的是信托、私募基金、期貨資管、金交所定融等產品。這些產品因為涉及大眾投資者,地方有支付的壓力。市場將其稱為“債券違約天下知,租賃違約無人問”。
在此背景下,近年來很多租賃公司的業務人士奔波在催收的路上,相應也壓縮了一些融資平臺業務。“雖然可以提起訴訟,但這是萬不得已的舉措。還是會繼續做政信業務,但也不能單純靠信仰,需要整體去考慮風險。”前述東部省份融資租賃公司項目經理表示。

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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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類模式是醫院、學校作為融資主體,但實際用款主體仍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交易結構通常為,醫院學校將設備出售給租賃公司再租回,然后分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同時由政府融資平臺為交易提供擔保,醫院學校獲得的資金交由當地政府平臺使用。穿透來看,這相當于醫院學校以設備向租賃公司融資,同時融資平臺借道學校醫院融資。
“因為有的融資平臺在原銀監會的名單內,金融機構不能向平臺內的名單提供融資,地方政府借道醫院、學校融資打開了新的融資渠道。”東部省份某融資租賃公司項目經理表示。
對于融資平臺而言,雖然租賃融資的成本高于銀行貸款,但也有不少優勢。比如,融資資金用途不受限制。與銀行貸款、債券融資都對募資用途有嚴格限制相比,通過售后回租模式獲得的資金,城投平臺可按需使用,資金用途靈活性較高。
再如,融資租賃貸款通常計入城投平臺的“長期應付款”科目,隱蔽性較好。記者獲得的一家租賃公司的融資方案稱,這一模式屬于表外融資,不進入貸款卡資料,不進入銀行征信系統,可“美化政府負債結構”。
正是由于資金方、融資方均有需求,租賃公司城投業務大幅擴張,不論是金融租賃公司還是融資租賃公司,大多都涉及城投平臺業務,有的租賃公司平臺業務還占據相當大的比重。

在多年高速擴張后,租賃公司城投業務在2022年迎來拐點。預警通數據顯示,2022年融資平臺通過租賃公司融資的規模驟降至3000億左右,相比上年下降近三分之二。今年一季度該規模約500億,如后續三季度都保持這一規模,今年城投公司通過租賃融資的規模在2000億左右,相比上年仍將有所下降。
記者了解到,城投租賃類業務出現驟降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監管趨嚴。時隔三年之后,財政部2022年5月、7月兩度公布新增隱性債務的案例,其中不乏融資租賃的案例。據財政部通報,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寧鄉市城發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融資租賃、銀行貸款等方式融資4.07億元,用于應由財政預算安排的溈水流域綜合治理工程等災后重建項目支出,造成新增隱性債務。
“不論是以管網作為租賃物,還是以醫院、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名義舉債都有合規嫌疑。”東部省份某地市財政局債務辦人士表示,“道路管網及學校醫院的設備等資產為公益性資產,在城投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租賃公司無法變賣上述資產收回融資款,債務最終可能由財政資金償還。”
原銀保監會在2020年5月印發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提出,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
在前述辦法印發后,山東、江蘇、福建、河南、深圳等多個地方都開始清理城投租賃融資,均在相關文件中提出“融資租賃公司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或者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一些地方還明確,嚴禁將道路、市政管網、水利管道、橋梁等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路在何方?

值此變局,租賃公司也在思考未來的方向。“業務轉型是公司未來3-5年的重點工作任務,我們要以整體業務轉型升級,稀釋平臺業務占比,推動平臺業務向優遷徙。”李青岸表示。

具體而言,一方面通過大力發展裝備租賃業務、系統布局戰略新興產業、深入服務中交集團產業生態等方式提升產業類業務占比。另一方面,城投業務規模還會保持適度增長,但要優中選優,杜絕空殼類平臺業務,適度加大對有核心資產的平臺、產業園區類平臺的業務投放。
李青岸還表示,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于一體的新型金融業態。但在前些年的發展過程中,虛構租賃物、租賃物沒收益等問題時有發生,融資租賃業務只注重融資,但忽視了融物。未來融資租賃行業回歸本源,要同時做實“融資”“融物”,尤其要重視“融物”。
“對于城投業務,我們的方向是總額控制、結構上移、區域優化,對城投業務新增投放和整體余額進行管控。從中長期看,城投業務戰略方向是逐步壓縮退出。無論從合規角度來看,還是從回歸租賃本源的要求來講,城投業務都不是很好的業務發展方向。”前述大型融資租賃公司資金部負責人表示,“我們近期強調通過增加新能源業務、飛機船舶業務、小微業務的投放,以彌補城投板塊業務的收縮。”
市場也擔心,租賃公司提到的新業務方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在積極介入。而銀行業資金成本低、人員眾多,租賃公司如何做出差異化的產品和服務備受市場關注。
李青岸表示,融資租賃的經營模式和銀行信貸模式有很大的差別。銀行放不放貸款,主要看企業的金融信用,銀行貸款往往伴隨著大量的抵押擔保措施。但很多新興產業、新興的企業前期沒有資產,也很難找到擔保方,這時融資租賃就可以彌補這個空缺。融資租賃是實物信用和金融信用相結合,通過設備等資產作為信用保障基礎,可以有效解決中小微企業和新興行業設備投資的融資難問題。
“我們選擇的場景是不同的。前些年個別銀行做小微企業都吃過虧,不良率非常高,主要因為銀行放款后沒有辦法監控資金用途。但是租賃公司做小微企業業務時,場景相對較好,一定程度上可規避違約的風險。企業買新設備起碼代表它流動性不緊張,要么是擴大再生產要么是技術改造。”
東方金誠的一份研報稱,隨著經濟復蘇以及加強對實體經濟支持政策的推進,預計2023年租賃資產投放增速將有所回升。產業類租賃公司資產結構持續改善、定價優勢明顯;在壓降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政策下,平臺類資產端調整壓力猶存,利差或有所收窄,盈利增速將持續放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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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康富國際租賃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
綠色定向資產擔保債務融資工具”成功發行

文章來源:中國融資租賃網

?5月26日,“中國康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綠色定向資產擔保債務融資工具”成功發行,本項目為全國首單“定向綠色CB”、全國首單“融資租賃公司CB”的雙“全國首單”發行。本次發行是繼今年3月中國康富在交易所公開發行“雙全國首單專精特新ABS”后,進一步在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發行產品的創新突破。
資產擔保債務融資工具(簡稱“CB”)系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于2022年5月推出的新型債務融資工具。目前市場上僅成功注冊十二支資產擔保債務融資工具,具有很強的創新性。本次項目發行規模5億元,期限2年,產品募集資金將全部用于風電、光伏項目。經測算,本期債券所支持的清潔能源項目每年可減排二氧化碳162.35萬噸,減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等其他污染物分別為211.86噸、318.84噸、46.15噸,替代標準煤63.24萬噸,對優化能源結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具有積極意義。
本次項目成功發行既表明了銀行間交易商協會、資本市場對中國康富主體信用的肯定,也是對中國康富戰略轉型的認可。這是中國康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國辦發〔2022〕19號)政策精神的有益探索,更是公司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生動實踐。公司將繼續聚焦綠色能源產業賽道,不斷提升金融創新能力,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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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管理會計體系
助力融資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

文章來源:畢馬威KPMG

縱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史,自1980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引進租賃方式以來,租賃行業走過了萌芽期和高速發展的黃金時期。直到2018年,隨著國內外經濟形勢日益復雜,新冠肺炎疫情持續肆掠,融資租賃行業增長逐漸放緩,步入轉型陣痛期。
與此同時,近幾年,監管機構逐步完善監管框架,建立起“銀保監會制定規則、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地行業發展政策、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執行、行業自律為補充”的多層級監管框架,隨著各項監管政策的出臺和愈發明確,真正服務實體經濟、回歸“融物”本源的融資租賃公司前行之路更加清晰,中國融資租賃行業正在邁入3.0轉型階段,機遇與挑戰并存。

中國融資租賃行業在機遇與挑戰中前行

1.在全球主要租賃市場業務下滑時,中國租賃市場呈現逆增長,但合同余額增速放緩。
中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租賃市場,2020年的融資租賃業務規模為3,002.1億美元,增幅12%,占全球租賃市場的22%,占亞洲租賃市場的75%。2020年,全國融資租賃合同余額增速首次出現負增長。
2.國內租賃行業市場滲透率較發達國家偏低,未來有較大發展空間。
雖然行業增速放緩,但國內租賃行業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融資租賃行業滲透率遠低于英國、美國和德國,有較大的發展潛力與空間。
3.營業收入兩極分化,中小金融租賃公司競爭加劇
截至2021年末, 48家金融租賃公司的總營業收入達到1,046.76億元。排名前五位的金融租賃公司總營收占樣本企業總營業收入的40.5%;而排在末位的五家金融租賃公司營收占樣本企業總營業收入的0.9%,行業營業收入兩極分化明顯,中小企業競爭加劇。

金融租賃行業業務發展特征及對財務管理的挑戰

財務管理的目標是在算清楚財務賬的基礎之上,輔助戰略落地、賦能業務經營、支持戰略決策,實現公司價值創造和可持續、高質量發展;而管理會計體系是價值管理和戰略決策的核心,所以,金融租賃公司管理會計體系的建設,應該以業務為起點,通過對業務特征和管理痛點的挖掘,聚焦管理會計體系的建設和應用關鍵。
1.行業集中度較高,業務受單一行業發展影響較大。財務如何合理配置各行業業務結構、高效配置有限的資源、及時檢視和評價經營成效?
2.隨著業務快速發展和專業化經營,單一客戶集中度逐步走高,對客戶集中度風險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財務如何及時識別和預警客戶集中度風險、如何快速制定調整策略、如何保障業務部門按策略執行、如何評價調整效果?
3.資產負債率普遍較高,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現象嚴重,對短期借款依賴度較高。財務如何合理計量資產負債業務的期限錯配缺口、如何及時匯報和預警、如何改善對短期存款的高度依賴、如何有效調整業務結構、如何分析調整有效性?
4.行業經營壓力加大,盈利增速放緩,資產質量普遍下滑。財務如何識別高價值行業/區域/業務板塊/客群、如何高效分析資產質量的變化趨勢、如何預測哪個行業/區域/業務板塊/客群的資產質量存在潛在風險、如何找到盈利和資產質量的平衡點?

在強化管理創新、向管理要效益的發展背景下,針對上述金融租賃公司在業務上面臨的痛點和財務管理挑戰,建議通過管理會計體系建設,以業務為起點,打造業財融合的財務管理閉環,突破業財壁壘,通過業財一體化的價值洞察,監測價值變化、深度挖掘業務潛力、培育核心業務、識別業務風險,真正實現“以數據說話”,提升金融租賃公司的財務管理精細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金融租賃公司突破轉型困境,實現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1.應用全面預算管理工具分解戰略業務重點,有的放矢高效配置財務資源
針對金融租賃行業集中度高、租賃期長、單筆業務金額大、信用風險較為復雜的特點,應用全面預算管理工具,圍繞預算管理閉環,聚焦行業、客戶集中度等約束指標,將產品、行業等維度納入預算編制范疇,在增量預算中考慮資產投放行業的風險特征等,差異化預算目標,優化財務資源配置,引導財務資源向高價值產出的業務板塊、行業、產品傾斜,為業績穩中求進夯實預算基礎,發揮預算管理的戰略引領、業務驅動、決策支持作用。
2.應用多維度盈利性分析工具,統一業財價值計量和評價標準
考慮到金融租賃在為實體經濟提供“融資+融物”服務時,重視行業客戶、集團客戶的經營特點,并結合其項目制的管理模式,在多維度盈利性分析模型、分析維度、分析指標上需進行適配性設計,例如:構建金融租賃行業盈利性分析模型,增加行業、項目維度,細化分析粒度到每筆資產等,通過建立全公司統一的盈利性分析體系,打破業財分析兩張皮的現狀,推動機構/部門、業務板塊、產品、區域、行業、項目經理、客戶、項目等全方位、多角度的成本、收入、業務經營狀況和盈利性分析。
3.應用績效考核工具,清晰描繪和向各層級傳遞公司戰略導向
結合金融租賃業務中不同行業的合同標的有較大差異,經營租賃業務標的涉及實物資產管理,租賃期較長,金額大,面臨的信用風險變化狀況更為復雜等特點,在績效考核指標的設計上,需要以戰略目標為導向,通過戰略層層解碼,將戰略任務真正分配至部門、業務板塊、區域、業務團隊、項目經理,匹配核心職能,設計綜合考慮了規模、風險、效益、固定資產管理、以及部門/團隊協作的業務目標,激勵各層級組織和人員的業務創新和價值創造。
4.應用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工具,合理衡量業務價值貢獻,支持業務結構優化
綜合考慮經營租賃和金融租賃的業務形態、期限錯配特征、現金流特征等對于定價曲線、定價方法、調整項的影響,應用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工具,以更加市場化、合理化的價格獨立衡量資產、負債業務對于金融租賃公司的價值貢獻,從而對單個產品或某類業務適時進行價格調控,傳導管理意圖,引導業務結構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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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中的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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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管理會計體系工具,助力融資租賃企業突破發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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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IN THE TRADE

甲醇行業簡析

甲醇,又名木精、木醇,化學分子式為CH3-OH,無色、略帶醇香氣味的揮發性液體,沸點64.5-64.7℃,能溶于水,在汽油中有較大溶解度,有毒、易燃,其蒸汽與空氣能形成爆炸混合物。
我國基于富煤、少氣、貧油的資源特征,加大能源多元化發展和創新成為當務之急。甲醇作為重要的基礎化工原料,下游應用十分廣泛,以甲醇為原料的一次加工品有近30種,深加工產品則超過100種。

業務一部? ? 王志文

一、甲醇行業概述

二、甲醇行業產業鏈

甲醇作為重要的基礎化工原料,自身產業鏈長,涉及化工、建材、能源、醫藥、農藥等眾多行業,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

甲醇上下游產業鏈

甲醇根據生產原料的不同,主要分為煤制、天然氣制和焦爐氣制,其中由于天然氣資源相對低廉,導致海外甲醇95%以上均為天然氣為原料,產地主要集中在中東和南美等地區。國內由于“多煤貧油少氣”的能源結構,導致國內甲醇生產原料主要以煤炭為主,根據2022年國內甲醇按原料區分的產能分布來看,煤制甲醇工藝產能合計7936萬噸產能占比76.79%,天然氣制甲醇工藝產能合計1067萬噸產能占比10.32%,焦爐氣制甲醇工藝產能合計1294.5萬噸占比12.53%,另外還存在部分的尾氣制甲醇裝置。
甲醇需求整體呈現“一超多雜”的特點,“一超”指煤制(甲醇)烯烴的需求,“多雜”代表其他占比相對較小的下游商品。根據2022年甲醇下游需求細分數據來看,煤制(甲醇)烯烴需求占甲醇需求占比最大,占比約58%,其次甲醇燃料占比約17%。另外其他占比相對較小的下游商品包括醋酸(5.59%)、MTBE(5.58%)、甲醛(5.04%)、二甲醚(4%)等。

三、甲醇行業發展現狀

甲醇行業經過近些年的發展,向資源地集中成為我國甲醇產能布局的主導趨勢。近年來內蒙古、陜西、寧夏、新疆等西北地區憑借其資源優勢,成為甲醇生產企業最為青睞的地區,也是目前我國甲醇產能最大的地區。山東、河南等地屬于傳統的甲醇生產大省,重慶四川等西南地區天然氣制甲醇企業較多,這些省份的甲醇產量也比較可觀。
(一)市場供應情況
1、國內甲醇產能、產量持續增加,增速放緩
據中宇資訊監測顯示,2022年全球新增甲醇產能全部集中在中國,2022年我國共計甲醇新增產能446萬噸。截至2022年底,我國總計擁有甲醇產能10065萬噸,同比增速3%左右。而在企業產能排行榜中100萬噸/年以上規模的達到23家,產能共計超4400萬噸,占比超總產能4成。
據中國氮肥工業協會統計,2022年我國甲醇產量為8022.5萬噸,同比增長3.3%,增速降低3.5%,增幅為五年來最低水平。產能增速放緩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是受國家能耗管控政策影響;另一方面與甲醇產業鏈景氣度不高直接相關。
2、國際整體產能利用率較低
中宇資訊監測,截至2022年底,全球甲醇總產能達1.89億噸,同比+3.3%。其中,中國占據總產能的59%,相比于去年占比小幅增長,也是全球唯一有增長地區。目前除中國以外,全球產能最大的國家依然是伊朗,緊隨其后的就是美國,2022年總產能維持在千萬噸以上,但因年內受大幅波動的能源端價格,以及經濟走軟需求不振影響,國外裝置停車情況頻發,國際整體產能利用率相對較低。
(二)市場需求情況
據了解,近兩年來,甲醇表觀消費總量增速有所放緩,維持在4%左右,2022年表觀消費量為9224萬噸,消費增速降低與甲醇產業鏈經濟性較弱直接相關。受疫情以及宏觀經濟環境影響,2022年甲醇下游消費領域經濟運行維持偏弱的狀態。
1、經濟性原因,煤制烯烴發展速度放緩
MTO/CTO是甲醇的第一大主力需求,對甲醇的年消耗量占據甲醇總需求量的58%附近。但2022年國內外經濟形勢欠佳等,烯烴產品需求疲軟,而原料甲醇仍然保持較高價位,全年維持虧損狀態。受此影響,煤制烯烴的發展速度也放緩。

2、傳統下游發展速度不一
傳統下游方面,2020-2021年期間高利潤的吸引下,大批醋酸項目上馬,近兩年醋酸產能保持100萬噸/年的速度,2023年醋酸新能產能高達120萬噸/年;近些年受環保、安全生產、化工入園等政策實施,甲醛、二甲醚等企業出現部分關停等情況。但隨著落后產能被淘汰,二甲醚和甲醛發展趨于穩定。DMF雖然計劃投產裝置較多,但鑒于下游需求無亮點,供需失衡的格局維持,因此新裝置是否落地仍有待考量。
(三)甲醇進出口情況
近5年,我國甲醇進口量年復合增長率達到5.07%。且受運力緊張、臺風天氣、疫情等因素影響,2022年我國甲醇進口量為1219.3萬噸,比上年增加僅在100萬噸左右,進口金額為41.65億美元,同比增長7.77%。從我國甲醇進口來源地來看,2022年我國從阿曼進口甲醇數量超過阿聯酋,位居第一,2022年從阿曼進口甲醇379.62萬噸,其次是伊朗、沙特阿拉伯與阿聯酋,進口量分別為211.98萬噸、173.44萬噸與154.51萬噸。
(四)甲醇價格走勢情況
1、淡旺季區分愈加不明顯
甲醇作為基礎性化工原料,消費呈現一定的季節性特點。淡季一般是指年初春節期間,其次是指6-8月高溫多雨的天氣使得甲醇部分下游如甲醛行業等開工偏低,甲醇消耗量減少,價格下降。甲醇旺季自“金九銀十”開始,下游開工回升,需求增長。另外隨著國家取暖政策的調整,冬季醇基燃料市場潛力巨大,近年來北方地區11月至次年3月份甲醇的消耗量也在逐年增加。整體來看,旺季消費量約占全年的60%,淡季消費量占全年的40%附近。
近幾年無論是原料甲醇還是下游產品多處于季節淡化的階段,即呈現淡季不淡、旺季不旺的狀態,下游市場淡旺季區分愈加不明顯。
2、甲醇價格受上游煤炭行情影響較大
2014-2022年甲醇價格與煤炭價格(除2016-2018年)呈正相關關系,即煤炭價格上漲,甲醇價格相應上漲,煤炭價格下跌,甲醇價格相應也下跌。而2016-2018年雖說煤炭價格較前幾年有所增長,但此期間甲醇價格的增長幅度較往年更大,主要是因為煤炭去產能、保供應、穩價格取得成效,2016年開始甲醇產能投放明顯放緩,供給壓力有所緩解,同時下游煤制烯烴需求產能增加,國外市場走強帶動沿海地區價格居高不下,煤制甲醇企業發展迎來了黃金3年。
2019年之后,上游煤炭價格持續增長,最高接近1400元/噸,下游需求遲遲未能恢復,甲醇供需結構轉向寬松,甲醇進口量超出預期,疫情沖擊經濟,中美貿易摩擦導致避險情緒升溫,因此導致煤制甲醇企業普遍開始虧損或減產。
2022年甲醇平均價格為2661元/噸,同比上漲5%。這一價格水平與往年相比并不算低,甚至是近十年來的第二高位,僅比行業整體效益較好的2018年低152元/噸,但企業盈利情況卻相差甚遠,呈現為甲醇價格高卻不賺錢的現象,主要是因為煤炭價格漲幅較快導致的后遺癥尚未被市場消化完畢。

(五)甲醇行業盈利情況
近年來,中國煤制甲醇行業由于原料成本等各方面因素影響,企業甲醇生產成本大幅上漲,其漲幅持續高于企業甲醇業務營業收入漲幅,導致中國煤制甲醇行業內企業甲醇業務盈利能力持續下跌;且企業生產的大部分甲醇用于企業甲醇產業鏈下游產品生產制造,而企業對內銷售價格一般都低于對外銷售價格,使得企業甲醇業務盈利收入下降。
2021年,昊華能源、中煤能源等企業的甲醇業務盈利情況皆為處于虧損狀態,當然也有部分企業甲醇業務能力保持相對穩定,如兗礦能源,這是因為兗礦能源等企業對煤炭資源的掌握能力較強、采購渠道穩定,采購價格雖有比例上漲,但其原料成本花費漲幅沒有昊華能源、中煤能源等企業高,從而保障了企業甲醇業務盈利能力。
根據中國煤制甲醇行業內部分企業甲醇產量市場占比情況來看,中國煤制甲醇行業內發展較好的企業行業占比皆不高,在兗礦能源、中煤能源及昊華能源三家企業中甲醇業務發展最好的企業兗礦能源,其行業占比也僅在2.5%-3.6%左右,說明中國煤制甲醇行業企業數量較多,行業分布不集中,行業競爭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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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醇行業發展趨勢

預計未來5年,我國甲醇產能綜合年平均增長率或在3%-5%的范圍。在“雙碳”戰略目標下,甲醇產業將不斷優化整合,技術不斷迭代升級,甲醇市場會不斷向頭部優勢企業聚集,同時下游細分產業將得到蓬勃發展,行業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
(一)行業需求量將進一步提升
甲醇行業將維持平穩向好的發展態勢,從供給情況看,受能耗雙控、“碳達峰”等影響需求方面,甲醇產量大概率出現收縮。在需求端,烯烴仍是下游主要消費驅動力,在甲醛、醋酸、以及下游精細類產業需求維持穩步增長下,和可降解塑料的快速推廣,將拉動甲醇消費量進一步提升。
(二)甲醇制氫成為行業發展新趨勢
在“雙碳”戰略目標下,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促進能源轉型,提高能源利用率,減少碳排放。2021年,發改委等多部門出臺了《“十四五”全國清潔生產推行方案》,提出要實施綠氫煉化、二氧化碳耦合制甲醇等降碳工程。甲醇制氫技術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隨著科學研究的不斷進步,甲醇制氫能夠進一步發展為甲醇儲氫,減少碳排放,助力實現“雙碳”目標。
(三)集中度將逐步提高,行業朝多元化發展
國內甲醇生產企業多,市場競爭激烈。在節能減排和生產技術提高下,行業準入條件提高,產能落后、耗能高、環境污染嚴重的企業將被市場淘汰,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甲醇市場將不斷向頭部優勢企業聚集。企業也將在現有的產品基礎上,提高生產技術,大力發展甲醇衍生品,探索甲醇在交通、燃料、儲能等領域潛在市場,進一步擴大能源產品供應品類和規模,推動甲醇行業朝多元化發展。

參考文獻資料:
1、智研咨詢網站甲醇行業研究資料
2、未來智庫網站甲醇行業研究資料
3、華經產業研究院甲醇行業相關研究報告
4、中國報告大廳甲醇行業分析報告
5、中商產業研究院甲醇行業研究資料

基礎資產的業務類型結構
對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溢價的影響

資金管理部? ? 焦玉

基礎資產的組合對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本具有重要影響,尤其租賃資產由于租賃債權的持續期較長,公司通過將自身擁有的租期相同、性能相近并帶來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進行重組增信,形成可以在市場上交易流通的資產支持證券,對租賃公司盤活固定資產、補充經營現金流、轉移業務風險、資金回籠起到重大作用。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構成情況通常指租賃業務形式占比(直接租賃、售后回租)、租賃物構成、入池資產信用情況、未償本金余額等各項具體內容,本文重點討論回租與直租業務占比對資產證券化發行溢價的影響。
首先,對直租和回租做以簡單區分。直租主要為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從設備供應商手中購買相應設備再租給承租人的方式;售后回租主要是承租人自主將設備所有權轉讓給租賃公司再租回使用的方式。二者均是目前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的兩種主要方式,但近年來,售后回租為多數租賃公司的主要經營模式,但這種模式存在是否為“真”租賃、“影子銀行”等爭議。
借鑒已有研究,選取2018-2022年50筆租賃資產支持證券,采用非次級發行利率及經無風險利率調整后的非次級發行利率(即風險溢價)作為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成本。分別對比資產池中是否存在直租這一變量、直租余額數值占比、直租占比及各控制變量回歸分析,發現基礎資產中直租占比越高或存在直租資產,相應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成本越低。
究其原因,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實質上可以理解為對多個基礎資產的組合投資。資產池中不同資產的資產組合能夠主導資產池的結構效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在其不斷重組加工過程中,直租與售后回租形式的基礎資產其增信難易程度、結構組合、重組難易程度均有差異,結構效率不同,最終發行成本具有顯著差異。
在租賃公司實際運營過程中,直租說明承租人有擴張需求,若在經濟下行期企業還有意愿增產,側面說明承租人的市場表現還不錯,直租的租賃設備通常直接由租賃公司從上游供應商處進行采購,租賃款資金用途明確可控,還款來源較為清晰,同時還可以通過租賃物作為風控抓手。而大部分售后回租主要是給承租人補充流動性,說明承租人資金鏈比較緊張,資產中包含更多更復雜的舊資產,資金用途往往難以直接鎖定。資產證券化項目能否正常維持運作的根據是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的能力,因此對基礎資產質量的要求為必須擁有持續的現金流產生能力,同時該現金流是可以被預測的。相對于售后回租,直租方式更能夠帶來更加穩定的現金流,承租人違約率相對較低,因此從基礎資產現金流質量這個角度來看,直租占比越高,投資機構面臨的風險更低,從而發行成本低。

五、結合融資租賃業務看甲醇行業

煤制甲醇行業屬于煤化工行業,具有明顯的行業周期性,且當前甲醇行業生產企業眾多,市場競爭激烈,產能逐漸出現過剩的苗頭,雖說未來預期行業將會優勝劣汰,向頭部企業聚集,但這會有一個演化過程。另一方面,由于近幾年原材料價格高聳,導致甲醇企業生產成本上升,同時由于下游市場疲軟,甲醇企業幾乎普遍存在虧損現象。
煤制甲醇行業是一個重資產行業,設備占比較大,且部分核心設備需要進行國外采購,從這一點看,與我公司的業務發展特點很契合。因此業務人員認為,此類項目首先需尋找優質國有控股企業,生產技術先進,管理優良,其母公司可以予以較好的支持,產品在市場反饋良好,客戶群體總體穩定的甲醇企業;其次,上游需深入研究國家煤炭調控政策,了解承租人所在地區煤炭供應情況,研究以前年度甲醇價格發展變動內因,了解和預測下游產業的發展狀況,進而對甲醇行業和企業未來發展有個大概的認知,同時謹慎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措施,盡力避免違約風險,可以擇機以適當融資租賃形式介入,幫助實體企業發展,實現雙方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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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資產支持證券的一大功效即通過中介機構盡職調查及信息披露,降低投資者與基礎資產間的信息不對稱,但作為更復雜的售后回租資產,發行過程中降低信息不對稱的難度更大。 投資者無法獲得有關基礎資產的完整的真實信息,會更加謹慎地選擇是否投資該資產,故售后回租比例的增加帶來的信息不對稱使得發行成本更高。
再次,資產證券化一大核心過程是破產隔離,基礎資產在證券化活動的初始階段便被“轉讓”給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收購基礎資產并作為發行主體的特殊目的載體),其所有權從原始權益人變為 SPV,從而實現資產的風險隔離。破產隔離除了與SPV的清算、解體、破產重組有關外,還與發起人的破產清算有關。當租賃公司面臨眾多售后回租資產時,往往由于其單筆金額較大,合同構成更為復雜,當承租人違約時,租賃公司面臨的破產風險更大,進而推動成本走高。
最后,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中重主體信用、輕資產信用的現象尤為明顯。資產證券化產品結構復雜,其中涉及發起人/原始權益人、信用評級機構、投資人、特殊目的機構等多個參與主體,在其信用增級過程中,相對于背景復雜的售后回租,直租方式的基礎資產操作更為簡單,能夠更輕易地獲得信用增級,而信用等級越高的金融產品其發行利息成本越低。
結論:基礎資產的結構會通過各個方面,影響傳遞到最終發行成本中,今后公司在發行資產證券化時需進一步提高資產質量、合理調整資產結構。同時還應意識到,售后回租雖然在現有租賃市場中占比較大,或為公司帶來較大的利潤空間,但更大的售后回租的交易方式在后期發行資產證券化時會帶來更高的發行成本,公司為了長久可持續的發展需要更好地把握售后回租與直租在業務總量中的占比。

進口企業視角下
關于海關審價辦法的理解與思考

戰略業務部? ? 李倩

海關審價是指海關根據一定的程序和標準,對進出口貨物的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以確定該批貨物的實際價格和應納稅額的監管過程。其中進口海關審價的目的是防止虛假報關和逃稅行為,保障國家稅收利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在進口審價中,海關會比較進口貨物的實際價格與申報價格之間的差異,如果存在差異,就會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重新申報。海關審價方法對于保障國家財政收入、推動外貿發展、促進經濟平衡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將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海關審價方法的適用及進口企業相關活動:一是海關審價活動的法規背景;二是海關審價中估價方法的適用及審價要點;三是進口企業在海關審價活動中的配合義務。

一、海關審價的法規背景——《WTO估價協定》與海關《審價辦法》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義務之一就是要采納并實施WTO的一系列國際公約,其中就包括《WTO估價協定》(以下簡稱《估價協定》)。在此基礎上,作為國內立法轉化成果的《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很好兼顧了與《估價協定》內容的一致性和我國海關進出口估價工作的實際。《估價協定》的目標就是通過建立統一的、具有公開透明性和可預見性估價法規體系,為進出口商提供更大的公平性和確定性,以避免海關估價對國際貿易發展產生阻礙。[1]
高度專業化的分工和與之相適應的跨國業務鏈,以及隨之產生多樣化和復雜化的交易模式、定價模式是現代國際貿易的特征。因此,采取何種依據和標準確定完稅價格,以最大限度尊重貿易實際并盡可能與國內法律制度相銜接,使其更具透明性和可預見性,有助于貿易便利化,既是立法監管部門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企業在業務實踐中必須掌握和遵守的法律法規要求。

二、海關估價方法及審價要點

(一)海關估價方法
《審價辦法》對海關估價方法的選擇規定較為詳細,遵循 “按實際成交價格—相同貨物成交價格—類似貨物成交價格—倒扣法—價格估算法”的順序進行判斷,當前述方法失效時,還設立了兜底方法,用于處理特殊情況。

海關常用估價方法包括以下六種:
1、實際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審價辦法》中相應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相關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成交價格最簡單的形式是買賣雙方在進出口交易中議定的價格;這種價格標準最為簡單,透明度最高,也最具商業現實。[2]只要交易價格反映了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愿表示,海關都應予以認可。[3]
此類估價方法在實務運用中較為常見,參考要素包括:(1)依據合同相關條款區分支付的性質以確定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2)關聯合同約定符合計入完稅價格要件,則相關支付應計入完稅價格;(3)是否符合商業慣例的簡單標準。
2、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3、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上述2和3兩種方法下,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境內銷售的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這兩種方法都強調可比性。
不同之處在于,“相同貨物”是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在物理性質、質量和信譽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異允許存在;“大約同時”是指海關接受貨物申報之日的大約同時,最長不應當超過前后45日。“類似貨物”是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卻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業中可以互換的貨物。
4、倒扣價格估計方法
倒扣法指海關以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具體是指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銷售,所采用的國內銷售價格,減去綜合費用、成本和利潤等因素之后所確定的價格。這種方法建立在進口貨物在國內再銷售的基礎上,且按照該價格銷售的貨物合計銷售總量最大,因此海關和稅務機關需要掌握企業的會計信息,一般較難適用。
5、價格估算法
該方法需考慮制造貨物花費的全部要素,海關以下列各項的總和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一是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費用;二是向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三是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該方法要求關聯企業的財務數據,大公司數據可以從公司披露報表中獲取,但對于小企業,財務數據相對閉塞,也可能涉及商業機密,獲取時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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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理方法
所謂合理方法,實際上不是一個具體的估價方法,而是指當海關不能根據前述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可以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二)海關審價要點
海關審價活動具體是指海關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通過審查單證、核實數據、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對進出口貨物申報成交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買賣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進行的驗核查證。在海關審價中,海關實際上是針對進出口貨物的貿易實際和成交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審查和核實,通常關注以下要點:
1、單證是否真實、有效、完整,單證、單貨間是否互相印證;
2、應當計入的費用是否全部計入完稅價格;
3、成交價格是否受到特殊關系(如關聯交易)的影響;
4、交易中是否存在影響成交價格的特殊安排;
5、是否存在分次付匯或多渠道付匯的情況。
其中,應當計入的有關費用是否全部計入完稅價格,這里的費用包括比如特許權使用費、買方免費或減價提供的“協助”費用、在境外發生的運保費、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其他傭金和經紀費、與進口貨物構成一體的容器成本、包裝費用(勞務及材料成本)、賣方因進口貨物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收益等。
除此之外,海關審價的過程中,還會考慮到其他影響因素,包括原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的變化、市場需求和供應狀況的變化、政策因素的變化及自然災害、匯率變等。這些因素都可能對進出口企業的經營活動產生一定的影響,從而影響到貨物的價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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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口企業在海關審價活動中的配合義務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由于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等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監管秩序及稅款征收等管理事項的,依照相應規定對收發貨人或其報關企業予以處罰。
基于上文對海關估價方法及審價要點的理解,為避免在業務實踐中出現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進口企業在實踐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海關審價配合工作:
一是如實申報和提供單證資料。進口企業在向海關申報時,應真實、準確地填報與貨物有關的各項內容。根據《審價辦法》的有關規定,進口企業應按規定向海關如實提供發票、合同、提單、裝箱清單及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等單證,以及提供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準確的其他商業單證及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二是對價格調整項目的如實申報及舉證。若貨物買賣中發生《審價辦法》所規定的價格調整項目,進口企業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價格調整項目如果需要分攤計算的,進口企業應當根據客觀量化的標準進行分攤,并同時向海關提供分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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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時證明其未影響成交價格。如果買賣雙方之間存在特殊關系(如關聯交易),海關在審核申報價格時質疑其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成交價格,如果進口企業認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的,需要根據《審價辦法》相關規定向海關舉證,或提供客觀、可量化數據,以證明其成交價格未受到特殊關系的影響。
四是積極配合海關進行價格磋商。價格磋商,指海關在使用除成交價格以外的估價方法時,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基礎上,與進口企業交換彼此掌握的用于確定完稅價格的數據資料的行為。在無法使用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以及
無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雙方的磋商將有助于彼此信息的交流,更加有利于保護進口商的合法權益。海關按照規定通知進口企業進行價格磋商時,進口企業應當自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

參考文獻:
1.李駿:《論雙循環格局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與民法典銜接》,《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2年第24卷,第65頁。
2.肖·L.舍曼、辛里奇·哥拉肖夫:《海關估價——〈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海關估價守則〉》評注,白樹強、李文陽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2頁。
3.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編著:《審價辦法及釋義》,中國海關出版社2006版,第49頁。

融資租賃業務中回購合同相關法律問題淺析

風險管理部? ?楊佳梅

融資租賃回購交易的安排主要來源于廠商類融資租賃直租業務,由租賃物的賣方(生產商、銷售商)與出租人簽署回購合同,約定在一定條件下,由賣方對租賃物進行回購。近年來,在售后回租型的融資租賃業務中也逐漸有了回購交易模式的安排,回購的主體一般為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該類回購主要作用在于為承租人提供增信。
早期的回購合同中,出賣人一般會和出租人約定回購的前提是租賃物仍現實存在且出租人需向出賣人交付租賃物,如租賃物已毀損滅失,則出賣人不再承擔回購義務,即出賣人承擔的是“見物回購”義務。隨著回購合同擔保作用的增強,目前的回購合同中,出賣人或第三方往往承擔的是“不見物回購”義務,即雙方約定無論租賃物是否滅失,回購人是否能夠現實取得租賃物,出租人均有權要求回購人承擔回購義務。

一、融資租賃回購概述

二、回購合同的法律性質

回購合同并非《合同法》《擔保法》《民法典》中規定的有名合同,在回購模式應用早期,其法律性質有附條件買賣合同說、附條件保證合同說和混合合同說三種不同意見。
近些年來,綜合各地法院發布的相關審判指導、紀要及相關的案例,司法實踐對回購的認識有統一的趨勢。在天津、上海等地區,普遍認可回購合同兼具保證和買賣的雙重屬性。結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韓耀斌法官所著的《融資租賃司法實務與辦案指引》一書中的觀點,“對于融資租賃回購合同,不能單純地適用擔保法或者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而是應針對合同中的部分關系,分別適用其所屬類型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即融資租賃回購合同中關于生產商、代理商在回購條件成就時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回購款等相關事宜,適用擔保法的各項法律規定;而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向生產商、代理商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約定,則應當適用合同法與物權法關于所有權轉讓及交付的有關法律規定。”
但考慮到回購合同并非典型的商事合同,對于合同的屬性仍有必要綜合考慮合同當事人的利益狀態、簽訂回購合同的目的及交易慣例等因素,在個案中綜合判斷。如回購合同中將回購人的回購責任明確約定為連帶保證責任,在此情況下,基于當事人的明確意思表示,將回購合同認定為保證合同應不存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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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購合同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及對出租人實務建議

1.不見物回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司法實務中認為,只要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且不見物回購合同不存在其他無效或可撤銷情形的,回購合同約定出租人無需實際向回購方交付租賃物的,不影響回購合同的效力。
[案例]上海金融法院(2020)滬74民終836號案件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根據《回購協議》,黑龍江農墾公司支付回購價款后,可取得租賃物所有權并有權依據指示取回租賃物。各方證據顯示現租賃物仍在承租人處,且并無證據表明本案租賃物存在滅失或不存在之類情形,至于最終租賃物能夠完成現實交付,黑龍江農墾公司能否實現《回購協議》項下的權利,并非本案審理范圍,屆時上訴人黑龍江農墾公司可以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2.回購方簽署回購合同是否需要出具公司決議?
由于回購協議同時具有保證及買賣的雙重屬性,回購協議的簽署及履行也應當遵循擔保相關法律法規。出租人應當注意對回購人內部決議的審查[1],要求回購方依照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2]作出決議,確保回購合同的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32號案件法院裁判觀點:
案涉《融資租賃合同》項下,青島中天公司與武漢中能公司就支付租金和其他款項對出租人承擔連帶共同債務。長春中天公司簽訂《回購協議》,為該債務提供了擔保。青島中天公司系長春中天公司的股東,且從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看,全部融資租賃款項一次性支付給青島中天公司,租金也由青島中天公司實際支付,故本案長春中天公司實質系為其股東青島中天公司提供擔保,應當按照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程序進行審查。不能因另一連帶債務人武漢中能公司不是長春中天公司股東,就降低程序要求。依據《公司法》第16條第2款之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因此,出租人簽訂擔保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合同簽訂人是否獲得合法授權,該擔保合同是否經過長春中天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本案中,長春中天公司沒有就此進行相應股東大會決議,出租人也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審查過長春中天公司同意擔保的股東大會決議。故長春中天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屬于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而出租人應當知道簽訂該合同行為超越權限而與之簽訂擔保合同,對此并非善意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依法應認定無效。
3.回購人履行回購義務后如何行使權利?
該問題與回購合同的定性直接相關,如認可回購合同具有保證和買賣雙重屬性,則回購人履行回購義務后,作為買賣的對價,其取得的是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對承租人的債權和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回購人作為新的債權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張權利,且在融資租賃債權有其他擔保的情況下,還可以向承租人的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3]。
如將回購合同直接認定為擔保合同或認定為非典型擔保且應適用擔保制度相關規定,回購人履行回購義務的行為則屬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據此所獲得是保證人的追償權,一般情況下僅可以向承租人追償。而對于其他擔保人的權利行使,僅僅在擔保人之間有約定時才能相互追償,或在構成連帶共同擔保時可向其他擔保人請求分擔其應當承擔的份額[4]。
4.出租人訂立回購合同的注意事項
(1)出租人應在回購合同中明確約定告知承租人租賃物所有權及融資租賃債權發生轉移的具體通知方式。

回購合同所具有的買賣屬性要求出租人在回購人履行了回購義務之后,應當向回購人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其對承租人的融資租賃債權。根據《民法典》對動產交付和債權轉讓的規定[5],出租人應向承租人發出相應的通知。因此,在回購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告知承租人租賃物所有權及融資租賃債權發生轉移的具體通知方式,并盡可能確保該等方式通知對出租人而言可以實現。在回購發生后,出租人即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發出通知,并保存相應證據。
(2)出租人應在回購合同中明確回購價款的計算方式及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的承擔。
回購價款的計算方式是回購合同的一項核心條款,為避免爭議,應將向回購人主張權利時的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的承擔在回購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3)同時存在回購合同、保證擔保、抵押擔保等增信措施時,出租人應在回購合同中明確行權順序。
鑒于回購合同所具有的擔保屬性以及《民法典》關于人保與物保并存時處理規則的規定[6],為避免回購人就出租人的行權順序提出抗辯,在回購合同中應對行權順序作出明確約定。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等規定處理:
(一)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款所稱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
[2] 《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十三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受讓債權的擔保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5]《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6]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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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資金池業務涉稅分析

財務會計部? ?裴婷

一、結算中心模式

資金池是用于企業間資金管理的自動調撥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實現資金的集中控制與靈活調撥。集團資金池管理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集團內部的結算中心管理,即在企業集團公司內部設立結算中心,引入銀行機制,辦理內部各成員之間資金往來結算、資金調撥、運籌;二是通過集團的財務公司管理,即以獨立的財務公司行使內部結算中心職能。兩種模式在資金池管理運營過程中會涉及哪些稅費?如何選擇最佳的資金池管理模式?本文將對兩種模式涉稅問題一一作出分析。

(一)增值稅
1.有償借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新聞發布中提到:“集團公司資金池系指集團公司將所屬單位資金統一匯總在一個資金池內,統一調度集團內部的資金使用,并向上劃資金的下屬單位支付利息,同時向使用資金的下屬單位收取利息的業務行為。雖然根據原營業稅和現行營改增后增值稅政策規定,均應作貸款服務取得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稅,但由于作為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利息實施免稅,而非金融機構的集團公司資金池拆借卻征稅,兩者都有同業往來資金拆借相近特征卻實施不同政策,反映了對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相同性質特點業務在增值稅處理上的不一致性。有必要根據集團公司資金池業務特點,研究提出妥善的解決方式,以更好發揮集團公司資金池的融通資金功能和作用。”
2.統借統還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3.無償借款
財稅〔2019〕20號文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2021年第6號公告將該政策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4.結論
集團結算中心與內部成員單位之間通過上劃、下撥形式進行資金集中管理,不屬于政策規定的統借統還業務,也不屬于無償借款,應由取得利息收入的一方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利息支出方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
(二)企業所得稅
1.利息收取方
對于利息收取方,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針對利息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利息支出方
對于利息支出方,涉及利息支出能否稅前扣除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21號文對上述債資比作出規定,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此外還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因此,內部結算中心模式下,可能存在超債資比部分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問題,如果內部利率偏高或偏低還存在納稅調整的風險。
(三)印花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中的稅目稅率表,借款合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因此,集團內部結算中心不涉及印花稅納稅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
在利息收取方收入確認方面,財務公司模式與結算中心模式相同。
在利息支出方稅前扣除方面,由于集團財務公司與集團其他成員單位發生的資金存貸行為一般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一般不存在稅前扣除問題。
(三)印花稅
由于財務公司屬于其他金融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財務公司與集團其他成員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財務公司和借款方都需要按照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

二、財務公司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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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種模式比較分析

(一)結算中心模式優缺點分析
結算中心模式下,除便于總部統一管控資金外,不需要單獨設立財務公司,操作簡單。但稅務方面劣勢也十分突出,除存在利息支出扣除限制和納稅調整風險外,由于在資金撥付過程中需要按照利息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且利息支出對應的增值稅不允許抵扣,會造成增值稅稅負的增加。
(二)財務公司模式優缺點分析
財務公司模式下,企業所得稅方面基本不存在利息支出扣除限制及納稅調整風險,增值稅方面由于可以適用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政策,增值稅稅負較低。但需按照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且財務公司模式由于需要設立集團內部財務公司,對于規模較小的企業集團并不適用。
?(三)資金池管控方案選擇
由于財務公司模式下無論是涉稅風險還是稅負均低于結算中心模式,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優先選擇財務公司的模式進行集團資金池的管控。
如果條件受限,無法采用財務公司模式的,在采用結算中心模式時,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降低稅務風險和增值稅稅負,例如在降低增值稅稅負方面,對于層層上繳和層層下撥資金進行賬務處理時,中間環節公司對于資金的收付僅做往來款處理,從而避免層層繳納利息收入增值稅。

(一)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規定:“存款利息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財務公司模式下,集團內各公司將資金歸集到集團財務公司的行為屬于銀行存款行為,集團內各公司收到財務公司支付的存款利息,不用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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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淺薄之自我,超越生命之幽暗

業務二部? ?衛文娟

阿爾弗雷德·阿德勒是著名哲學家弗洛伊德的學生之一,但同時他也是精神分析學派內部反對弗洛伊德心理學體系的心理學家之一。他家境優渥,一生閱歷豐富卻命途多舛。由于阿德勒幼年時體弱多病,身材矮小,樣貌普通且語言表達能力也滯后,因此母親更偏愛聰穎靈秀的哥哥,這樣的家庭環境使得自卑始終伴隨著阿德勒的成長。成年后,阿德勒作為個體心理學創始人將自己的童年經歷結合自我認知、蛻變、成長的經驗和感悟著成了《自卑和超越》一書,以“自卑情結”為線索著重論述了自卑感的形成、對個人的影響、個人如何超越自卑及如何將自卑感轉變為對優越地位的追求以取得人生的成就。

“一體兩面”的自卑感與優越感

盡管阿德勒是精神分析學派內部反對弗洛伊德心理學體系的心理學家之一,但作為弗洛伊德的學生,《自卑和超越》一書中處處可見古希臘哲學辯證法的思想烙印。
阿德勒從個體心理學視角出發講述人生意義,他提出每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自卑感,因為沒有人對自己的現狀完全滿意,而當一個人想要追求優越感卻發現必須面對自己無法適應或處理的問題時便會出現“自卑情結”,人只有認識到自身自卑感與優越感的“一體兩面”才能理解自卑的不同表現形式,只有通過建立社會感、培養合作能力才能超越自卑。這一全書的核心概念解析幾乎是哲學辯證法中萬事萬物對立統一、普遍聯系和變化發展的絕佳實證。另外,阿德勒認為所有人都會有一定的自卑感,這是人類之所以進步的基礎——每個人都想追求更高的能力。而近現代辯證法也中突出強調了世界的發展是由它自身所固有的矛盾推動的,結合阿德勒對于自卑與優越的觀點,我們不難看出人作為世界的組成部分,其成長和超越也是由人自身的矛盾推動的。自卑并不代表一個人不正常,這種感覺正是我們在生活、工作的各方面取得進步的動力,一個人唯有發自內心接受自己的現實局限性,繼而生出“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和“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魄力,才有可能能夠超越自卑,迸發出強大的力量實現自我的超越。

“個體社會化”帶來的哲學思辨

如果說“一體兩面”的自卑感與優越感是阿德勒對作為個體的人內在成長和自洽的辯證思考,那么“個體社會化”就是對個體與群體之間關系的分析。結合當今社會來看,現代社會的青少年群體往往不可避免地會因為社會、職業、情感這三個問題而產生困惑。原本生理成熟的16-18歲青年參加工作,幾年后組建家庭、承擔責任,但由于整個人類群體受教育程度的不斷提升,大部分人的“社會化”進程被大大延后,大學畢業參加工作基本在21-23歲之間,個體社會化的時間推后讓人類的心理成熟與生理成熟產生了不小的時間差。而當我們邁入社會真正開始“社會化”時,極小部分人會產生哲學思辨,開始思考人生的意義及自我的價值,踏上自我認知和成長之路;大部分人則囿于這三個問題中某一個或幾個給自己帶來的自卑感,無法感受到人生的幸福,最終對自我價值和人生意義產生長期的否定。阿德勒在書中強調,個體能否很好的解決這三個問題體現了“個體社會化”程度的高低,社會化程度低則容易導致犯罪,而個體社會化的程度則主要體現在合作能力上,這是貫穿本書的主線。
作者在書中非常溫柔地寫道:“生活會不斷向我們提出難題,沒有人能圓滿實現優越感的終極目標,成為周圍環境的掌控者。生命如此短暫,我們的身體又太過軟弱,然而生活的三個問題卻一直希望我們得出更豐富、更完美的答案。但無論如何,生命不息,奮斗不止。”

“淺薄自我”與“生命幽暗”如何消解?

作者阿德勒在本書中通過對生活中幾個重要方面具體問題的闡述和分析,得出了“唯有利他與合作才能消解生命幽暗”這樣飽含哲學意味的結論,而這一命題實際是由“個體社會化”的思考引申而來。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我們往往是被動開始“社會化”。因此當生命走到某一轉折點或特殊時間時往往忽然會感受到自我的淺薄、無知,似乎之前的生活一直渾渾噩噩。本書開篇作者以十分務實的角度闡述了他對“人生意義”這一宏大命題的定義:“關注他人,融入團隊,為全人類的福祉貢獻自己的力量。”阿德勒將人生活中面對的痛苦和困境歸因于“只對自己感興趣,缺少社會感和合作能力”,他認為失敗者是因為他們對社會缺少歸屬感,生活的意義只停留在個人層面,別人無法分享他們完成目標后的收獲,在這一點上我十分認同。我們在工作和生活中也不難發現,大部分在工作中獲得成就的人一定不會是斤斤計較個人得失的人。人是群體動物,只要是個體的人,無論能力多么強大也必然會有“力所不能及”之處。但若一個人對集體從沒有過“奉獻”和“利他”行為,自然也就在出現問題時不肯求助他人,沒有互相的“求助”行為也就不存在你來我往的合作,久而久之必然會成為一個沒有合作能力的人。而人如果想要擺脫“生命的幽暗”,熱愛的事業是非常重要的支柱之一,個體的工作無法僅依賴于個人能力,只有當一個人能夠與同事溝通合作、全力以赴時才能在群體中精益求精、有所貢獻,也只有個體奉獻、合作、努力讓群體最終實現一個“大目標”時帶來的成就與滿足才能遠遠蓋過個體的淺薄與自卑,讓人體驗遠超個體上限的幸福感。
社會整體的創新與進步是個體自我價值感的最高體現,我們都是通過與他人的交往、合作來消除孤獨,獲得溫暖,只有通過利他與合作人類才能超越生命的空虛和幽暗。生命真正的意義,就存在于個體與他人的交互中。

——《自卑和超越》讀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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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業的檔案地位與作用分析

綜合管理部? ?張云燕

公司的前進發展如同人在走路,腳印會留下,腳印就是檔案信息,這個腳印的形狀如何可以從檔案的信息中反映出來。一個融資租賃業務的法律關系是如何成立的,法律瑕疵是否存在,會計信息是否完整準確,乃至公司的經營是否合規,都能從檔案中顯現出來。
1、融資租賃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
要了解融資租賃行業中檔案的地位和作用,首先需要簡單介紹何為融資租賃。融資租賃連接金融和貿易兩大領域,通過物的融通來解決企業發展中的投資的問題、解決實體企業擴大生產的困難,體現知識經濟、服務貿易的屬性。租賃物有其范圍限制(有形動產或不動產),須保證租賃標的物產權明晰,是可特定化的有體物,且為可直接產生收益的固定資產。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供貨商的選擇,對租賃物進行采購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以承租人繳納租金為前提設置由承租人享受租賃物的用益物權(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出租人保有租賃物的處分權,當承租人違約時可選擇收回租賃物或賠償損失。由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并通過在中登網等平臺進行動產或不動產的權屬登記),收回租賃物進行處置不失為一種對承租人的震懾。往往租賃物是承租人租入的重要固定資產,離開它可能導致生產停滯。如若租期正常結束,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相當于完全覆蓋了租賃物的價值,此時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中,承租人可用象征性的很少的金額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租期涵蓋了租賃物的大部分生命周期(超過75%),因此此時的租賃物余值很小(小于10%)。
融資租賃是經營風險的行業。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企業,大多無法獲得銀行信貸業務支持,存在一定的無法足額還本付息的交易風險。為控制風險,降低承租人違約的可能,“真金白銀”的增信措施是最有效的。例如融資租賃公司只承擔租賃物的購買價款而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運輸保險、海關關稅、租賃物的安裝費等其他稅費,收取租金支付保證金,壓占一定比例的尾款以確保承租人按期繳納租金,爭取承租人違約時由供貨商回購租賃物,等等。通過增信措施,以及物權的保障,控制了風險,形成可觀的收益,融資租賃項目就形成了。?
2、檔案管理屬于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一環
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中提到的風險管理文化建設,其中應該包含對所形成的檔案的妥善保管與移交及檔案保密意識的形成和培養。根據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作為企業經營管理領域的文書檔案,有記錄國有企業管理程序是否規范的任務和作用,而業務檔案及會計檔案,根據《融資租賃的資產管理》一書總結有五項作用:“可作為工作記錄、便于文件管理、業績考核的依據、有助于司法取證、記錄歷史和成敗。”從這些作用中可以看出,對形成檔案的妥善保管,是每個員工的基本職責。形成的檔案中所存在的商業秘密,更是參與其中的人必須保守好的重要信息資源。無論是登記、留痕、證明亦或總結、回顧、展望,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檔案是信息的載體,經驗教訓都在其中蘊含。

既然融資租賃需要經營風險,就要有審慎的從業態度,從租前的項目溝通立項、到租中催收租金、再到租后租賃物巡察等一系列規定動作,都需要檔案的記錄與證明。無論是增信措施中的抵押物登記證明、租賃物發票及保單等權證的取得,還是租賃物接收證明等要件的保管,細心認真的工作態度不可缺少。既然是知識經濟、服務貿易,要在貿易端服務領域形成競爭優勢,解決承租人的投資難題,好的做法通過記錄可以變成寶貴財富借鑒參考,經驗教訓通過總結形成報告也應留待其他員工引以為戒。
規范的檔案也會給資產管理提供很大便利。租賃物的巡查記錄、租后訪談表,可以持續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規范的記錄和表格也將給承租人帶來一種融資租賃公司負責嚴謹的工作態度和良好的職業形象,從而促使承租企業重視租賃物的保養運維,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租金。一切按規矩來,不只是一種制度安排,更是在實踐的方方面面中體現出來的,檔案就是其中的一種體現。檔案作為公司的“無形資產”,幫助公司在回顧中思考未來。
細致區分直租與回租,從而選擇減少“類信貸”的回租交易模式,是為了充分獲得租賃物的貿易環節、服務環節的收益,堅守租賃本源,真正透過物的添置服務實體經濟。需要注意的是,在產能過剩的一些領域,直租模式是不適宜的。技術更新過快的租賃物或者過分特定化流通性不強的租賃物同樣是應該避免的(因為要保證租賃物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技術更新過快的租賃物生產的產品易被市場淘汰,而流通性不強的租賃物不便于資產管理及后期處置)。公司聚焦集團內企業及集團外優質客戶,可以確保在租賃期間(3-5年甚至更長時間)承租人有持續良好的經營和抗風險的能力,進而降低融資租賃公司管理風險的成本,且在服務集團的更好更快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同時,通過服務集團外優質國企央企,促進陜西優勢產業的布局。
3、融資租賃領域的檔案管理
目前檔案管理領域并未出臺規范融資租賃公司檔案相關文件。公司目前的業務檔案存放依據業務開展的進程先后順序,按年度、承租人及項目分類擺放。細化的分類--管理類、要件類、權證類、綜合類,包含了融資租賃業務的全過程。在規范檔案整理原則的文件出現之前,目前的整理方式能保證檔案利用的便利性。而目前由于部分人員未重視檔案的地位和作用,并未認識到檔案資源可能之后會幫助其盡職免責,有部分檔案在人員離職時才與自己桌面的文件一起一股腦交給檔案管理員,這其中甚至有十分重要的須永久保存的文件,此時應該宣傳檔案意識較強的員工的好的做法,如及時(每三個月)整理移交歸檔等,這樣才不會造成檔案的遺失泄密等最終會增加管理成本的負面事項。可能一些人覺得檔案就是“故紙堆”,代表了歷史和過去,不能反映什么重要的事,這種思維其實就像猴子掰玉米,總想要獲得下一個更好的東西卻丟掉了手上一切,最終一無所得。當然檔案信息不能成為“大腦”代替思考,但它能反映一些過去的思考過程和思考成果。
總而言之,融資租賃業中的檔案有著可作為工作記錄、便于文件管理、業績考核的依據、有助于司法取證、記錄歷史和成敗等的作用。建議公司上下齊心協力,助推公司檔案管理水平提升,進而提升公司的整體經營質量。本文僅是作者對本職工作的粗淺認識,不足之處請及時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1. 沙泉,《融資租賃的資產管理:從入門到精通》,2017.05。
2. 國家檔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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