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培訓協議下的勞動關系確認
經典案例
棗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一八年六月
基本案情
申請人:劉某某
被申請人:某交通運輸公司
申請人劉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與被申請人簽訂駕駛員培訓協議,就取得駕駛員資格證后培訓和實習達成了協議,協議中約定培訓實習費5000元及培訓考核合格后工作安排。
隨即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口頭通知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并告知三日來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提出仲裁請求。
申請人請求
(一)裁令被申請人撤銷辭退決定,恢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裁令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的工資4920元;
(三)裁令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280元;
(四)裁令被申請人支付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1583.4元;
(五)裁令被申請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3619.2元;
(六)裁令被申請人返還押金及燃油費15000元。
處理結果
(一)確認被申請人辭退違法,恢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申請人工資1640元;
(三)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申請人補償金(押金)10000元;
(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崗前簽訂培訓協議,勞動關系確認問題。
仲裁理由
駕駛員培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一種駕駛員培訓權利義務關系,協議中明確約定申請人雙方不建立勞動關系,培訓合格后,被申請人優先錄用申請人,被申請人沒有招聘申請人為職工,雙方的培訓與被培訓行為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培訓期間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主張的5000元燃油費(培訓費),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本委不予支持。由于培訓期間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申請人主張春節期間的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未簽書面勞動的雙倍工資本委不予支持。
2018年3月7日被申請人收取申請人10000元補償金,其實質為押金,申請人培訓結束后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到被申請人所屬的四公司從事駕駛工作,申請人上班,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系。
2018年3月9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不具備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庭審中,被申請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申請人不具備履行勞動合同條件,被申請人的解除沒有事實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人主張恢復勞動關系的主張,本委予以支持。
雙方勞動關系從2018年3月7日建立,申請人主張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之間的工資,3月7日之前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其工資主張,本委不予支持,3月9日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的決定被撤銷后,勞動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前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計算。申請人2018年3月按1640元主張工資的仲裁請求,本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