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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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型微利企業的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5
2. 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6
4.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那么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數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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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時
發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么辦?................12?
11. 匯總納稅企業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已由分
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稅款,本季度按現有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12
3. 小型微利企業應滿足什么條件?資產總額、從業人員如何計算?............................................................................7
12. 跨地區經營企業2019年不是小型微利企業,2020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外地的二級分支機構還需要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嗎?..................................................13
13. 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條件是什么?...................................................13
14. 制造業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如何加計扣除?..........................................................................14
5. 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
的限定?.........................................................................8
6.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優惠嗎?......................8
7.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
件?................................................................................9
8. 年度中間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期限如何確定?..............................................................................10
9. 年度中間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之前多預繳的稅款如
何處理?.......................................................................11
10.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
15. 哪些行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15
16. 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應如何扣除?...............................................16
17.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在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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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利企業的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
18. 企業的文物、藝術品等資產,在稅務上應如何理?.....17
19. 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收入時間如何確認?............18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上述政策時涉及的具體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
上應如何處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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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
……
答: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5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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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相關規定執行。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
3.小型微利企業應滿足什么條件?資產總額、從業人員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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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鑒于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已經計入了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本著合理性原則,在判斷勞務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可不再將勞務派出人員重復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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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那么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數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員?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5.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7.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6.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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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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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企業
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四、……按月度預
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
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8.年度中間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期限如何確定?
五、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9.年度中間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之前多預繳的稅款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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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怎么辦?
答:匯總納稅企業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季度符合條件,其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多預繳的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在預繳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均可以預先享受優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條件,如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等是年度性指標,需要按照企業全年情況進行判斷。因此,企業在匯算清繳時需要準確計算相關指標并進行判斷,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停止享受優惠,正常進行匯算清繳即可。
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二級分支機構可以不就地預繳。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
11.匯總納稅企業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已由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分攤稅款,本季度按現有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攤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12.跨地區經營企業2019年不是小型微利企業,2020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外地的二級分支機構還需要就地分攤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13.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中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條件是什么?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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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初創科技型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14.制造業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如何加計扣除?
15.哪些行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一、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
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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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16.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應如何扣除?
17.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相關費用的扣除問題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過程中發生的運費、保險費、人工費用等相關支出,凡納入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具的公益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上述費用未納入公益性捐贈票據記載的數額中的,作為企業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四、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
……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二)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
18.企業的文物、藝術品等資產,在稅務上應如何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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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收入時間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五、關于文物、藝術品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規定:“六、關于企業取得政府財政資金的收入時間確認問題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